论企业人力资源租赁中的法律风险防范

2011-08-15 00:49中共济宁市委党校张廷栓
中国商论 2011年20期
关键词:规章制度用工劳动者

中共济宁市委党校 张廷栓

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化,人力资源租赁作为一种基于市场机制的一种劳动用工形式,由于其在提高企业人力资本运行效率、增强企业核心竞争力等方面的优势,使之日益受到企业界的青睐。但是,人力资源租赁同其他事物一样,都具有其存在与发展中的两面性,它在为企业用工提供便捷、高效、低成本人力资源服务,增加社会就业机会,促进劳务关系协调,维护企业和劳动者双方合法权益,以及为人力资源租赁服务机构带来租赁收益的同时,在人力资源租赁实践中也存在一些问题和风险,尤其是其法律风险应引起更多的关注。

1 企业人力资源租赁,是基于市场机制的一种劳动用工形式

人力资源租赁起源于美国,它又称人才租赁、人力资源派遣、人才派遣等,是企业按照《劳动合同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与人才派遣机构(也称人力资源派遣机构)签订人力资源租赁合同,同时劳动派遣机构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由劳动派遣机构将劳动者派往用工企业的用工方式。在这个过程中,对于劳动派遣机构来说,是一种提供人才租赁有偿服务的经营行为。

人力资源租赁实质就是人才派遣机构“招聘劳动者却不使用人劳动者”,用工企业“使用劳动者却不招聘劳动者”。派遣机构、劳动者、用工企业三者之间的关系:派遣机构与劳动者是一种劳动合同关系,派遣机构与用工企业是一种租赁关系,用工企业与劳动者是一种劳务关系。

人力资源租赁这种用工形式,源于市场的需求,依靠市场机制运作。当企业一些临时性岗位或临时性工作任务出现用工需求时,显然不适用于以招聘正式员工的形式用工,因此,企业从劳动派遣机构租赁劳动者,不但省去了很多招聘环节的工作,而且由于与劳动者没有劳动合同关系,节约了聘用正式员工繁杂的人事管理事务成本和可能出现的劳动纠纷处理成本,有利于企业集中精力搞好生产经营,提高企业的用工效率;而对于劳动者来说,可以根据自己的特长和需求,自主、自由地从事自己力所能及的工作,最大限度地满足自己的兴趣爱好和职业需求,对于自己的职级晋升、劳动保险和有关劳动权益事务完全可以通过找劳动派遣机构解决;而对于劳动派遣机构来说,招聘劳动者,为用工企业提供有偿劳务服务是一种有偿的人力资源的租赁行为,从中可以获得招聘和管理到劳动关系的收益。因此,人力资源派遣适应了市场的需求,是市场机制下产生的一种劳动用工方式和经营行为。

2 企业人力资源租赁风险的分析

人力资源租赁过程中,必然涉及劳动者的劳动权益。在我国社会主义民主化、法制化不断推进的过程中,劳动者的权益意识越来越强,维护自身权益,保障自身合法利益成为劳动者的基本需求。同时企业作为用工单位,如何在劳务用工中既要保障法律赋予劳动者的权益,又要规避企业用工的风险,是企业十分关注的问题。因此,应当从企业与劳动者的关系出发,认真分析资源租赁中存在的法律风险。一般来说,在企业人力资源租赁中存在如下风险:

2.1 企业对应聘者的资格审查风险

根据有关劳动合同法规的相关规定,企业在用工招聘中,若聘用了与原用工企业尚未解除劳动合同的人员,由此给该企业造成损失的,聘用单位应当承担相应的连带赔偿责任。因此,人力资源租赁服务机构若在招聘中,没有对前来应聘的人员进行认真的资格审查,或经过审查仍然无法确认其工作经历就聘用的,人力资源租赁服务机构必然存在潜在的法律纠纷的风险。

2.2 企业规章制度方面的风险

在企业人力资源租赁过程中,出于保障劳动者人身财产安全、劳动权益以及维护企业利益出发,不同企业、企业内的不同岗位对劳动者都应有一套健全的管理规章、制度和岗位要求。对于人才租赁企业来说,一方面制度要健全,应涵盖企业对劳动者岗位行为的各个方面,不应当有管理的漏洞和制度的缺陷;另一方面企业还应当将这些制度、要求告知劳动者,并使劳动者确认已经知晓的程序。如果存在这两个方面工作的缺失,企业都会存在人力资源管理的风险,当出现劳务纠纷时,在诉讼过程中容易使自己处于被动的状态。

一般来说,企业行使管理权的主要依据,就是贯穿于用工全过程的规章制度。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对于事关员工切实利益的重大管理规章制度,若要真正在法律意义上发挥对劳动者约束力,一方面,规章制度必须完善、合法、规范;另一方面,在规章制度实施之前企业必须履行向广大员工公示或明确告知的程序,这个程序是法定的、必须的,并且公示或明确告知的过程应当留下充分的证据,员工已经对规章制度知晓的证明材料更要留存。但是在规章制度管理实践中,很多用工企业不重视规章制度完善性、规范性、合法性,制度出台没有履行法定的程序和保存相关证据材料,从而形成了规章制度管理中的风险,因此,这种情况下一旦发生劳动纠纷,企业就可能处于被动的地位。

2.3 人力资源租赁服务机构与劳动者签订合同的风险

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规的有关规定,人力资源租赁服务机构招聘劳动者时,必须与劳动者签订2年以上固定期限合同,而劳动者被人力资源租赁服务机构聘用满10年的,要与之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并且在合同期间,即使劳动者没有被人力资源租赁服务机构派遣到用人企业工作,人力资源租赁服务机构也要支付其地方最低生活保障工资标准。在这个规定中,显然使人才租赁服务机构、存在两个方面的风险:第一,支付最低劳动保障工资的风险,即只要劳动者没有被派到用人企业,人力资源租赁服务机构不但没有收益,还要负担他们的费用;第二,与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风险,也就是说,这部分人的劳动关系将被绑定于聘用机构中,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要完全负担他们可能发生的各种劳动风险。

2.4 利益主体受到利益损害后的责任风险

这些风险主要来自于三个方面:第一,劳动者在劳动岗位中出现伤害或利益损失时。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规的有关规定,若是劳动者在劳动生产中,人身财产受到损失的,人力资源租赁服务机构和用人企业要承担连带则在。因此,在人力资源派遣中,只要出现了对劳动者的伤害,无论是何方责任,用工企业和劳动派遣机构都要共同承担责任,劳动者提出伤害赔偿的诉讼或劳动仲裁请求,可以指向他们其中的任何一方。其中属于用工企业责任但其无力进行责任赔偿的,应当由人力资源租赁服务机构来承担;第二,由于劳动者的责任,给用工企业带来损失时。在很多情况下,由于劳动者没有遵守劳动纪律、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而给用人企业造成损失的。这种情况下,劳动者应当承担对企业的赔偿责任,但若是劳动者无力承担责任的,按照劳动合同法规的要求,人力资源租赁服务机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第三,由于劳动者的过错,给第三方机构权益造成损失时。这种情况,劳动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人力资源租赁服务机构也应当承担相应的连带责任。

3 加强企业人力资源租赁中的风险防范

劳动合同签订之后,各个合同主体之间就形成了一种权益与义务平等、收益与风险同在的关系。因此,应在企业人力资源租赁实践管理的环节,从以下方面加强风险防范:

3.1 合同文本是抗御风险的基础

人力资源派遣机构与用人企业之间签订的《人力资源租赁合同》、人力资源派遣机构与劳动者之间签订的《劳动关系合同》、用工企业与劳动者之间签订的《劳务合同》,它是维护人力资源派遣机构、用人企业和劳动者等三方权益、义务关系的合同约定,都应当符合国家法律规范的要求,受到国家法律的保护。因此,合同文本的起草、沟通和签订过程中,应认真依照国家劳动合同法规的有关规定,从合同条款的规范性、严密性、合法性出发,从可能出现的风险防范方面,积极加强合同特定条款的约束与约定,将合同各方的责权利进行清晰的界定,从而在源头上防范人力资源风险。

3.2 建章立制是抗御风险的依据

应当从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保护企业和劳动派遣机构合法利益出发,从制度管理上健全风险防范机制。第一,要健全企业各项规章制度,包括企业公共管理制度要健全,它适用于对所有用工对象的规范,也包括对不同岗位的制度应健全,总之应建立起以岗位责任制为核心的企业规章制度,最大限度地做到制度严谨、管理规范、有法可依、程序简明,便于员工知晓和遵守。第二,加强人力资源租赁中的管理。一方面人力资源租赁服务机构要加强对用工企业按照“三性”原则,严格筛选适合派遣用工的单位和工种,重点考察用工企业的资质、用工岗位、工作性质、工作量等,对不符合要求,存在明显风险的单位和工种坚决拒办派遣业务,保障劳动者到岗后实际工作岗位与租赁合同中的岗位一致,维护被派遣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应本着对用工企业负责的精神,做好被派遣员工的风险监控工作。

3.3 建立人力资源租赁中的社会保险和商业保险抗御保障机制

在人力资源租赁中,即使重视并做好了租赁服务机构和用人单位的风险管理工作,但有时因为意外情况发生风险也是不可避免的,因此,应建立社会保险和商业保险保障机制,作为防范风险、进行风险处理和风险补救的重要途径。为了维护我国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我国劳动法规规定,必须加强社会保险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工作,尤其要大力推动劳动保险的具体推行、实施。因此,应将社会保险作为企业和单位应当享有的一项权利和义务,认真遵守,积极倡导,大力推行。作为人力资源租赁服务机构,要将聘用后的劳动者全面纳入社会保险范围,积极为劳动者支付相关的费用,办理相关的手续,作为劳动者也应按照国家的规定,积极配合企业参加的社会保险。尤其对于特殊岗位的劳动者,在执行社会保险的同时,企业应组织劳动者参加各类相关意外伤害的商业保险,防范和化解风险的发生。

3.4 提高风险防范意识,增强相关人员的风险防范能力

风险防范关键在于人的防范,要从提高各类人员的风险意识入手,提高他们岗位素质和风险防范能力。一是,人力资源租赁服务机构中的相关人员,要认真学习和掌握《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加强与劳动者签订合同实践的研究、劳动合同风险点探讨,积极做好劳动合同签订实践中主要风险的规避工作,做好对受聘劳动者的劳动教育、劳动考核和表现追踪工作;二是,用人企业管理者,应努力掌握企业岗位要求,熟悉岗位标准,加强在使用租赁员工实践业务掌握,努力加强对租赁员工的制度培训、制度告知和制度实施,保障生产管理的安全和稳定;三是,劳动者作为从业人员,要针对从事的岗位,重视有关管理制度、岗位职责、岗位技能的掌握,加强工作岗位规范,严格按照劳动纪律、操作规程,规范工作,尽量避免工作的失误,提高工作的安全性和工作的效率。

[1]聂有诚.人力资源管理和使用的社会化势在必行—— 深圳鹏劳公司对金融企业开展人力资源派遣服务的案例[J].企业文化,2003,(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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