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外物流法律制度的比较研究①

2011-08-15 00:49上海第二工业大学经济管理学院孟琪
中国商论 2011年20期
关键词:物流业规范物流

上海第二工业大学经济管理学院 孟琪

近几年我国物流业进入了高速发展时期,同时制约物流业发展的瓶颈问题即物流法律制度建设方面的缺陷和不足也日益凸显。2009年国务院出台的《物流业调整和振兴规划》中明确指出:“加强对物流领域的立法研究,完善物流法律法规体系,促进物流业健康发展。”这一政策的出台无疑引起人们对物流法律制度建设的思考。

1 我国物流法律制度的基本现状

从法律的效力层次上看,我国物流法律体系中有全国性的法律法规,还有地方性的法律规范,不仅包括国内规范还有国际公约;从物流的立法内容上看,主要涉及物流活动主体与市场准入、物流活动各环节、物流作业的技术规范和标准,以及物流基础设施建设和物流市场监管等方面[1]。

可以看出,我国现有的法律规范在一定程度上填补了物流领域“法律空白”的状况,在物流领域基本做到了有法可依,对我国物流业的健康发展有一定的保障作用,但同时存在的问题也是非常明显的。

1.1 物流法律规范缺乏系统性和协调性

由于物流所涉及的领域和环节众多,我国与物流相关的法律规范分散于各个环节当中,而立法又涉及了交通、铁路、民航、邮政、海关、工商等众多部门,形成了多头而分散的局面,缺乏统一性、系统性,另外制定相关物流规范时政出多门又各自为政,各部门间协调不够,故规范间缺乏协调性,甚至出现相互冲突的严重问题。上述问题不利于统一、安全、开放的全国性物流系统的建立,更不利于物流业健康、快速地发展。

1.2 现行物流法律规范效力层次较低、法律效力不强

从法律效力来看,目前我国物流领域内较为直接、具有操作性的法律规范属于法律、行政法规层次的数量不多,而大多表现为由各部门、各地方制定的行政规章和地方性法规,效力层次较低、法律效力不强,而且有些规范明显带有部门分割、地方保护等色彩,这些问题不利于从宏观上引导物流业的发展,也不利于规范物流经营行为和处理物流纠纷,不能满足现代物流业发展的需求。

1.3 物流立法相对滞后,仍然存在立法空白

我国大部分物流法律规范是在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体制过渡过程中沿用下来的,由前述列举可知,某些重要的法律、行政法规未顺应社会发展而进行及时的修改和调整,导致难以适应现代物流业的发展而无法适用,尤其是随着国际贸易的发展而带动的国际物流的快速发展时期,我国的物流立法显得相对落后,而且还存在立法上的空白。如我国《合同法》中没有“物流合同”的概念和相关规定,而物流业务本身综合了运输、仓储、委托等众多内容,这给物流合同的法律适用带来了困难。这些问题的存在,直接导致了物流业某些领域的无法可依,不利于物流业的健康发展。

1.4 物流立法缺乏国际视野

我国由于固守立法原则和程序,物流立法技术和立法水平有限,导致立法缺乏科学性,制定的法律规范可操作性不强、前瞻性不够、稳定性较弱,而出现了大量物流法律规范的频繁修改,同时物流立法缺乏国际视野,缺少对国际经验的借鉴,很难伴随物流发展而调整立法策略,这是我国与发达国家在物流立法上的最大区别,也导致了现在不能通过物流法律规范的引导促进物流业健康快速发展的重要原因[2]。

2 国外发达国家物流法律制度现状(以美国、日本为例)

2.1 美国物流法律制度现状

美国物流法律制度的发展经历了自由竞争时期的早期立法阶段(1776~1886年),这一阶段的物流法律规范并不完善,主要出台一些与运输直接相关的联邦法律;联邦管制的初期立法阶段(1887~1920年),这一阶段的物流法律规范主要是为了抑制铁路运输垄断而出台的一些铁路运输管制法律规范;全面管制的立法阶段(1921~1975年),这一阶段的物流法律规范开始对包括公路、航空、水路运输在内的其他领域实行全面管制;放松管制的立法阶段(1976~至今),这一阶段的物流法律规范逐渐放松了对运输业的严格管制,如1976年通过了《铁路复苏和规章制度改革法》、1977年对《联邦航空法》的修订、1978年通过《航空线解除管制法》、1980年《汽车承运人规章制度改革和现代化法案》、1980年的《斯塔格司铁路法》、1995年美国国会通过的《州际商务委员会终结法案》。[3]

2.2 日本物流法律制度现状

日本早在1966年就制订了《流通业务城市街道整备法》、1997年制定了《综合物流施政大纲》,20世纪90年代,制定了《物流法》、《物流二法》(即《货物自动车运送事业法》和《货物运送经营事业法》)、《物流效率化法》(即《中小企业流通业务效率化促进法》),2001年又制定了《新综合物流施政大纲》。在物流业务环节方面也制定了比较完备的政策法规,以运输业为例,在水、陆、空运输、组织管理、基础设施建设、运输安全、争议的解决等方法都制定了法规,如在行政组织方面有《运输省设置法》、海上运输方面有《海上运输法》、航空交通运输方面有《航空法》。

3 中外物流法律制度比较

相比之下,美国和日本都是物流产业相当发达的国家,它们的成功说明健全而完善的物流法律制度是物流业发达国家的宝贵经验。它们在国家物流法律法规的完善、政府宏观政策的引导等方面,各具特色,通过中美、中日物流法律制度的比较研究,求同存异,为进一步完善我国物流法律制度体系提供可借鉴的成功经验。

3.1 美国物流法律制度的特点

通过中美物流法律制度比较可以看出,两个国家都没有制定针对物流的统一的法律规范,与物流相关的法律规范都比较分散,形式多样,尤其是美国既包括联邦法又包括各州法,既有成文法又有判例法。同时,美国物流法律制度的优势和特点也是非常明显的,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3.1.1 适应物流发展需求及时调整物流政策

由美国物流法律制度发展的四个阶段可以看出,美国物流法律制度经历了从加强管制到放松管制的巨大变化,而这种变化最主要表现为适应美国物流发展的需求及时调整物流政策,营造一个公平竞争的物流发展环境。如制定联邦法律规范有效抑制了运输行业垄断,保护了社会公众利益之后,发现限制市场准入、设定较高费率成为发展物流业障碍时,及时调整物流政策,放松管制、放宽市场准入条件,赋予企业更多的市场控制权限,极大地保护了承运人的利益,满足了物流业的发展需求。

3.1.2 对整个物流业的宏观管理重视政策引导

2005年美国出台的《国家运输科技发展战略》,规定了运输产业的总目标:建立安全、高效、充足和可靠的运输系统。其目标的设定具有国际性、综合性和灵活性等特点。在政策引导下,美国通过了一系列法律法规对物流市场进行放松管制,减少了联邦法案的约束,推动了物流业的发展。美国政府虽然出台了以放松管制为特征的政策,但在运输安全和环境保护方面丝毫没有放松,先后通过了《运输安全法》、《资源保护和恢复法》、《综合环境责任赔偿和义务法》和《危险品材料运输法》等,以尽量减少物流发展对自然环境和生产、生活安全构成的威胁。美国政府通过政策的引导,为加强行业自律、创造良好的物流市场环境,取得了比较明显的效果。

3.1.3 制定直接的可操作的物流法律对物流业务各环节进行规范

美国物流法律制度体系表面看起来法律规范比较零散,但在重要物流业务环节上都有非常实用的法律规范,如在美国从事公路、铁路、航空以及内河运输必须遵守《美国法典》中的运输法和联邦法规汇编中的相关法案;从事国际海上运输必须遵守《美国法典》中的航运法和联邦法规汇编中的相关法案,这样在物流中的最重要环节运输方面就做到了有法可依,而且效力层次高,效力强,从而对物流各环节的操作有很好的规范作用[4]。

3.2 日本物流法律制度的特点

日本物流业在半个多世纪发展过程中,发展迅猛,其中离不开物流法律制度不断完善,同中国相比较,日本物流法律制度的优势和特点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3.2.1 对整个物流业的宏观管理以国家政策占据主导地位

日本物流发展的重要特征是体现政府较强的主导作用,由政府制定发展物流的纲领性政策文件,从宏观上引导本国物流业的发展。如1996年,日本政府在其《经济结构的变革和创造规划》文件中指出:“物流改革在经济构造中是最为重要的课题之一,到2000年为止,既要达到物流成本的效率化,又要实现不亚于国际水准的物流服务,各相关部门要联合起来共同推进物流政策和措施的制定。”上述宏观政策的出台为日本物流业的发展指明了方向,为物流法律制度的完善提供保障。

3.2.2 通过制定综合性物流的法律规范,全面指导物流业的发展

综观日本物流法律体系,占主导地位的法律规范是20世纪90年代以来,日本先后颁布的《物流法》、《物流二法》、《物流效率化法》、《综合物流施政大纲》和《新综合物流施政大纲》等一系列促进综合性物流发展的法律规范和政策,全面指导物流业的发展,根据1998年的统计数字,全日本从事物流业的公司多达几百家,从业人员约150万人。这一系列的法规政策为日本物流业的发展起到了极大的推动和保障作用。

3.2.3 物流政策法规体系比较完备、细致,全面规范物流业的发展

日本政府不仅重视对物流业的宏观管理,也注重对物流各流通环节的管理和控制,以运输业为例,在行政组织方面有《运输省设置法》、海上运输方面有《海上运输法》、航空交通运输方面有《航空法》等,而且根据日本的实际情况,规定具体的法律规范进行管理,由于日本的店铺小、数量大,流通环节比较多,日本政府为保护广大中小企业的利益,保证流通环节秩序,制定了《独占禁止法》,禁止流通环节的垄断企业集团,维护公平竞争环境,还出台了一系列相关法律规范,如《中小企业基本法》、《中小企业指导法》和《中小零售商业振兴法》等[5]。

4 结语

通过对中外物流法律制度的比较研究,我国应具备国际视野,取长补短,进一步完善我国物流法律制度,更有效地促进我国物流业快速、健康的发展,例如借鉴美国、日本都比较注重国家政策的宏观调控的成功经验,我国2009年出台了《物流业调整和振兴规划》,这在很大程度上帮助物流业走出经济危机影响下的低谷,并取得了明显的效果。

[1]孟琪.物流法教程[M].上海:复旦大学出版社,2010,2.

[2]邹晓美.我国物流立法存在的问题及其完善对策——以《物流业调整和振兴规划》为视角[J].中国流通经济,2010,(6).

[3]宋玉萍.美国物流法律制度分析[J].中国物流与采购,2008,(20).

[4]尚建珊.李爱华.外国物流法律制度借鉴[J].中国物流与采购,2007,(18).

[5]陈金涛,颜南.美日物流法律制度比较及对我国的启示[J].中国市场,200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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