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析董仲舒天人合一政治论

2011-08-15 00:46任毅娟罗太仙
中共乐山市委党校学报 2011年2期
关键词:上海古籍出版社董仲舒天道

任毅娟 罗太仙

(贵阳中医学院 社科部 贵州 贵阳 550002)

董仲舒(公元前179-前104年),主要活动于景、武之世,是西汉时期著名的公羊学大师,虽官位不高,但在政界和学界均有极大的影响。董仲舒创立的公羊学独具特色,他一改《公羊传》经师们章句注经方式,使公羊学理论更加完善和条理化。

一、天的体系与天人合一

董仲舒创建政治学说有两个认识前提,一是对西汉时代政治弊害的基本估计,另一是对整个社会的总体认识。

董仲舒认为,西汉帝国是在亡秦废墟上建立起来的,但是几十年来并没有找到医治亡秦之弊的良方。他说:“昔秦受亡周之弊,而亡(无)以化之;汉受亡秦之弊,又亡(无)以化之。夫继二弊之后,承其下流,兼受其猬,难治甚矣。”这是他对当时政治形势的基本认识。如何“化亡秦之弊”,以谋长治久安,成为董仲舒政治理论和政策的出发点。

基于这样的愿望,董仲舒进一步从宏观上对整个社会进行分析,试图找到解决问题的出发点。他认为,构造人类社会有三个基本要素“:何谓本?曰天、地、人,万物之本也。”他认为,“天生之以孝悌”,人若“无孝悌则亡其所以生”;“地养之以衣食”,人“无衣食则亡其所以养”“;人成之以礼乐”“,无礼乐则亡其所以成”。这三方面是构成人类社会不可或缺的内容,倘若“三者皆亡”,人类社会将不复存在。董仲舒把人类社会与天地宇宙视为一个整体,人的物质和精神生活都离不开天,如何调节天人关系遂成为他创建政治理论的基本出发点,由此而形成了独具特色的天人政治论。

在董仲舒看来,天涵容着整个宇宙和社会,由十项内容组合而成,叫做“天端”或“天之数”,即“天地阴阳木火土金水,与人而十者,天之数毕也”。“十端”有着内在的生成关系。董仲舒认为,天的运动形态是气,“天地之气,合而为一,分为阴阳,判为四时,列为五行”。人则涵容在天地之中,“天气上,地气下,人气在中间”。天通过阴阳五行的环节与人沟通,于是天不再是单纯的自然物,而是具有人一样的意志感情。此外,天的运行规律也含有道德意义,“天道之常,一阴一阳。阳者天之德也,阴者天之刑也”。天与人外在相同,内在相通,人内在的道德、情感、意志都是从天那里演化而来的,小而为人,大而为天,“以类合之,天人一也。”

董仲舒的“天人合一”思想将天视为某种神秘主义的人格化,他说:“天者,百神之大君也。”“王者之所最尊也。”这种认识既不同于原始神秘主义的神灵崇拜,更不同于自然天道,而是融自然规律、伦理原则和神秘性权威为一体,成为一种理性与神秘主义的混合物,从而使儒学本身具有了类似宗教的束缚力。“天人合一”理论标志着先秦儒学向着神秘主义转化的完成。

董仲舒认为人是天的派生,从抽象意义上讲,这种认识并没有贬低人的地位,反而使人远离禽兽世界,与天等同。不过,人是天的“十端”之一,又必须遵从天道的指引和约束。“天人合一”论为调节天人关系规定了基本前提,一切有关人间社会政治问题的解答都可以从中找到立论依据。

二、君权至上和天谴说

维护君权至上是董仲舒的基本政治主张之一。他把君主看作国家政治的核心,说:“君人者,国之本也。”“夫为国,其化莫大于崇本。”为了给君权之上提供合理依据,董仲舒提出了“君权天予”说,在他看来,人们不能直接与天联系,其间必须由帝王或圣人作中介。对天来说,王是芸芸众生的总代表,“下至公侯伯子男,海内之心悬于天子”,王代表人类与天对话;对民而言,“王者承天意以从事”,代表天治理人间。“唯天子受命于天,天下受命于天子”。君主的权力来自天。

正是根据这样的认识,董仲舒断言君主能“立于生杀之位,与天共持变化之势”。天之常道是“一而不二”,君主则必须在政治上保持“大一统”局面,实行专制统治。全国臣民都要无条件服从君主。董仲舒说,民之从君,如同体之从心,“心之所好,体必安之;君之所好,民必从之”。君主是社会政治生活中惟一的最高权威。董仲舒的论证直接为汉武帝及封建统治者强化君主专制与集权提供了理论依据。

可是,君主个人权力过于强大,也会走向反面,君主随心所欲运用权力有时会造成政治混乱,甚至政权倾覆,这是有违于统治阶级整体利益的。鉴于此,董仲舒又试图利用天的权威给君主以一定的约束。他认为君主治理天下必须遵循天的法则,假如君主滥用权力,有背天道,天就会给予责罚,这就是所谓“天谴”说。

天谴说并非始于董仲舒,但真正发扬光大,并在实际政治生活中具体施用的,以董氏公羊学为典型。董仲舒说:“灾者,天之谴也;异者,天之威也。”当君主个人行为导致政治动乱,引发某种危机时,天就“先出灾异以谴告之。谴告之而不知变,乃见怪异以惊骇之。惊骇之尚不知畏恐,其殃疚乃至”。君主见到“五行变至,当救之以德,施之天下,则咎除”。否则会出大乱子。

天谴说在当时条件下不无一定的合理之处。封建时代的天灾总与人祸相伴行,政治越黑暗,压榨越残酷,自然灾害的危害程度就越大,而且,有些天灾是直接由“人祸”引发出来的。同时,在君主至上条件下,人们批评君主常常招来杀身之祸,董仲舒以天作为批评君主的工具,利用天的权威给君主以一定的制约,在当时不失为一种明智之举。

然而,董仲舒企图在不损害君主绝对权威的前提下约束君权,所利用的权威没有任何法律效力。因而,天谴说至多能对君主形成某种心理威慑,却不能改变或阻止君主独断专行的事实。更多的情况是,君主一方面下罪己诏,以取得舆论上的缓解,另一方面反而由于对过失作出了某种姿态而变得心安理得。天谴说是统治阶级自我政治调节的理论之一。

三、阴阳分合论与德治主张

董仲舒的天是一个具有内在秩序的运动体系,“天道之常,一阴一阳”。阴阳之道作为天的运行规律,直接规范着人们的社会政治关系和统治者的政策原则。

董仲舒运用阴阳之道概括人们的社会政治关系,提出“阴阳分合论”。他说:“凡物必有合”,世间任何事物或现象都不是孤立存在的,必有与其相对的方面,形成一系列对应关系。如上下、左右、寒暑、昼夜、君臣、父子、夫妻等等。这些关系都受阴阳之道的支配,所谓“物莫无合,而合各有阴阳”。例如,“君为阳,臣为阴;父为阳,子为阴;夫为阳,妻为阴”。阴阳之道的内在秩序为“阴兼于阳,阳制约阴”。在具体的社会政治关系中,“妻者夫之合,子者父之合,臣者君之合”。“君臣父子夫妇之义,皆与诸阴阳之道”。“阴阳分合论”将整个社会一分为二,又合二为一,形成了相互区别又相关联的二方:一方是君、父、夫,为天生的主宰;另一方是臣、子、妻,是天生的从属。这三对关系是最基本的社会政治关系,又称“三纲”,“君为臣纲,父为子纲,夫为妻纲”。

分合关系还体现在等级关系上。董仲舒说:“未有贵贱无差,能全其位者。”因而圣人之治国,首先须“立尊卑之制,以等贵贱之差”。“阴阳分合论”使儒家传统的礼成为阴阳之道的体现,“礼者,继天地,体阴阳,而慎主客,序尊卑、贵贱、大小之位,而差外内、远近、新旧之级者也”。等级制是君主政治赖以生存的保障,董仲舒则为强化等级制度提供了更为精巧的理论。

董仲舒运用阴阳之道规范封建统治者的政策原则,提倡德刑兼备,以“德治”为主。德治主要有两个方面:其一,行教化。董仲舒说:“圣人之道,不能独以威势成政,必有教化。”他否定了孟子的“人皆可以为尧舜“说,提出性有三品,其中“圣人之性”已臻至善之境,无须教化;“斗筲之性”溺于贪恶,不可教化;惟有“中人之性”才是教化的对象。这显然是孔子“上智下愚”说的发展。董仲舒将教化比喻为堤防。认为假若堤防毁坏,必然奸邪雍溃,“刑罚不能胜”。因此,聪明的君主“南面而治天下,莫不以教化为大务”。实行教化的主要方法是“立大学以教于国,设痒序以化于邑”。通过广泛的教育宣传,使得人人都能“贵孝悌而好礼义,重仁廉而轻财利”,成为君主的忠臣和顺民。“教化”能取得刑杀手段难以取得的统治效果。其二,施仁政。董仲舒认为,政治弊害莫大于贫富对立,“大富则骄,大贫则忧,忧则为盗,骄则为暴”。统治者为防范“盗”、“暴”现象,务必“使富者足以示贵而不至于骄,贫者足以养生而不至于忧。以此为度,而调均之,是以财不溃而上下相安,故易治也。”他要求统治者把握住使贫富矛盾不激化的度,推行仁政,勿与民争利,惟有如此方能符合大道。董仲舒深知民是君的统治对象和财利之源,希望通过某种限制,使“民财内足以养老尽孝,外足以事上共税,下足以畜妻子极爱”,以此保障民的基本生活需求,这是对君主政治的社会与物质基础的最大维护。

董仲舒主张“德治”,并不排斥刑罚,只是认为不可专任刑罚。他说:“刑之不可任以成世也,犹阴不可任以成岁也。”否则谓之“逆天,非王道也”。董仲舒特别提醒君主行“德治”的同时必须牢牢把握住权力。他说:“国之所以为国者德也,君之所以为君者威也。故德不可共,威不可分。德共则失恩,威分则失权”因此君主要“固守其德以附其民,固执其权以正其臣”。

从总体上看,董仲舒政策主张的立足点是调和。他一方面严格等级规范,另一方面又力求缓和社会冲突。他认为理想的政治局面是“中”与“和”。中、和本是天道运行的最佳状态,“阴阳之道不同,至于盛而皆止于中”。“中者,天地之所始终也,而和者天地之所生成也”。天道作用于人类社会,也要实现融洽与和谐,“是故能以中和理天下者,其德大盛”。“中和论”为董仲舒缓和社会对立的德治思想提供了理论依据。儒家政治理论经过董仲舒的一番加工,更具坚定的原则性和灵活的调节性,增强了统治阶级的政治应变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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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董仲舒.春秋繁露·五行变救[M].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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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董仲舒.春秋繁露·王道[M].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89.

[16]董仲舒.春秋繁露·保位权[M].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89.

[17]董仲舒.春秋繁露·度制[M].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89.

[18]班固.汉书·食货志[M].长沙:岳麓书社,19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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