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慧吉
(内蒙古大学 公共管理学院,内蒙古 呼和浩特 010021)
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的艰辛探索:1949
——1978
马慧吉
(内蒙古大学 公共管理学院,内蒙古 呼和浩特 010021)
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时期,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在理论和实践中艰难前行。这一时期党员权利跌宕起伏的发展轨迹表明:党员权利与党内民主密不可分,党员权利的规定与现实之间存在着反差,必须正确处理党内不同意见争论与防止党内派别的关系。
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时期;探索
党员权利是指按照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的规定,党员在党内应行使的权力和应享有的利益。在中国共产党90年的党内民主实践中,党员权利的发展经历了一个曲折反复的过程。从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党员权利的初步确立到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时期的艰辛探索,再到改革开放以来的重新确立和发展,党员权利呈现出跌宕起伏的发展轨迹。本文拟对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时期党员权利的发展情况进行梳理,以便全面地总结经验教训,促进党员权利问题在理论和实践上的进一步发展。
新中国成立后,历史方位的转变使党面临着新挑战、新任务,执政条件下党的自身建设显得更加重要,中国共产党对党员民主权利也有了更加深刻的认识与实践。在战争取得胜利后,由于部分老党员、老干部产生了骄傲自满的情绪和严重的命令主义作风,甚至有贪污腐化、违法乱纪等现象发生。因此,建国初期,中央开展了整风运动。这次整风运动的重点是整顿各级领导干部的作风,方式以批评与自我批评为主。从某种意义上讲,建国初期整风运动的实质,就是通过充分保障包括党员在内的人民群众的监督权,改进党的领导作风,确保党和政府的纯洁性。虽然整风运动较好地解决了党内外干部中普遍存在的官僚主义和命令主义错误,但是,党的基层组织中存在的思想不纯和组织不纯等问题并未得到有效解决。因此,1951年2月,中央政治局扩大会议决定在全党进行整党工作。从实践角度看,虽然整党运动对于党的自身建设发挥了很好的作用,但有一种倾向必须注意,即运动稍有失控就极易出现过火的现象,这既可能冲击党内民主,也可能使党员权利遭到无端践踏。因此,在整党工作进行过程中,对党员权利的保障是必不可少的,当时这个方面做得还是比较到位的。例如,1952年6月,中央发出了《关于在“三反”和整党运动中处理党籍问题的指示》。其中特别强调对党员的处分,必须严肃慎重,分清是非轻重,既不允许采取自由主义,又不轻率处分党员。各级党委必须加强领导,严格掌握政策,防止偏差,还强调允许本人申诉,处分党员要有严格的审批制度,等等。
根据党的七届四中全会的决议,1955年3月,中央通过了《中国共产党全国代表会议关于高岗、饶漱石反党联盟的决议》,开除高、饶的党籍,撤销了他们在党内外的一切职务。决议明确指出:“高岗、饶漱石的反党联盟的特点就是他们始终没有在任何党的组织或任何党的会议上或公众中公开提出过任何反对党中央的纲领,他们的唯一纲领就是以阴谋手段夺取党和国家的最高权力。”①这就警示共产党员包括党的高级领导干部,在党内应该光明磊落地讲明自己的政治见解,要在党的组织和会议上充分行使自由讨论权、建议权和批评权,不能搞阴谋诡计;必须坚持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加强党内的批评与自我批评。同时,高饶事件也将党内纪律约束问题提上了日程。事实上,成为执政党后,中共一直非常注意党内纪律约束。早在1949年11月,就成立了中央和地方各级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高饶事件发生后,党的全国代表大会依据七大党章的规定,作出了《关于成立党的中央和地方监察委员会的决议》。党的监察机构的设立,一方面进一步完善了党内监督,另一方面对于党员权利的保障也是有益的。八大党章明确将“决定和取消对于党员的处分”和“受理党员的控诉和申诉”作为党的中央和地方监察委员会的重要任务。无疑,监察委员会是确保党员权利不受侵犯和实施救济权的重要主体。
总体来看,这一时期,党的领导层在政策上和工作上的一些分歧,基本上都能通过党内正常的讨论,得到意见的协调或认识的一致。例如,土改中怎样处理富农经济问题,就是经过民主讨论后进行决策的一个范例。还有如农村互助组的性质和前途等问题,党内虽存在不同意见,但通过党内认真的自由讨论,基本上能够取得一致认识。当然,这个时期也有破坏党内民主的事件发生。例如,1955年关于农业合作化问题的争论。在这场争论中,毛泽东没有听取邓子恢的正确意见,而且,在党内对邓子恢及其所领导的中央农村工作部进行了错误的批判。应该说,党员在党内提出自己的意见,无论所提意见是对是错,只要不违反相关规定和原则,都不能采取这种打击压制的做法,这是与党员享有自由讨论权、建议权和批评权等规定不相符合的,“其后果和影响绝不仅仅是邓子恢及其所领导的中央农村工作部受到了不公正的对待,更重要的是,从此形成了毛泽东个人可以随意否决其他领导人意见乃至中央集体决定的不正常局面”。②
1956年,中共八大通过的党章对党员权利作出了新的说明和规定。党章第三条明确规定了党员享有的自由讨论权、建议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批评权、保留意见权和声明、申诉和控诉的权利。与七大党章明确规定的党员四项权利相比,八大党章在党员权利范围的广泛性、表述的准确性以及党员权利的保障方面都有了比较明显的进步。
1、新增加了部分党员权利
除新增了第六项保留意见权和第七项中的控诉权外,还把“在工作中充分发挥创造性”作为一项党员权利。这一方面有利于激发党员在党的纪律允许的范围内摒弃原有的束缚和禁锢,创造性地解决问题;另一方面,也可以使许多惯于墨守成规、惯于不尊重党员创造性的领导干部,学会改变自己的作风,从而促进党内民主的发展。
2、党员权利的范围明显扩大,规定得更加周详
例如,虽然两次党章都规定了党员享有政策的自由讨论权,但七大党章强调党员自由讨论的范围是“关于党的政策的实施问题”,八大党章则将讨论范围扩大为“关于党的政策理论和实际问题”。换句话讲,党员对党的政策不但可以对政策层面的“怎么做”,而且可以对“为什么”这么制定,在规定的范围内提出自己的观点。又如,七大党章规定,党员有“在党的会议上批评党的任何工作人员”的权利,而八大党章则进一步扩大为党员有“在党的会议上批评党的任何组织和任何工作人员”的权利,增加了对党的组织的批评与监督。
3、首次规定党员权利的保障条款
八大党章在对党员权利作出规定后,还特别强调:“党员和党组织的负责人如果不尊重党员的这些权利,应当给予批评和教育;如果侵害党员的这些权利,就是违反党的纪律,应当给予纪律处分。”③这一相对刚性的规定,是中国共产党在章程中首次规定党员权利的保障条款,它使党员民主权利的规定有了原则上的保证,同时也表明党员权利问题已开始受到全党的高度重视。
正如这一时期党的指导思想有两个发展趋向一样,党内民主建设、党员权利的实现和保障也呈现出两个不同的发展趋向:一个是正确的和比较正确的趋向,此时党内民主理论与实践健康发展,党员民主权利得以实现,如中共八大及其通过的党章、“七千人大会”等;另一个发展趋向是错误的趋向,党内民主遭到严重破坏,党员民主权利被剥夺,如反右派斗争扩大化、1958年批评反冒进、庐山会议等。
1、党员权利实践的良性有序发展
中共八大不仅在党章中对党员权利的发展作出了贡献,而且八大本身就是保障党员权利的典范。在各代表团的会议上,代表们都能畅所欲言,相互辩论,充分体现了当时党内民主氛围良好、党内思想活跃的特点。在这个时期,党员的自由讨论、批评和建议等项权利都能得到充分的行使。八大对代表们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保障也充分体现了党内民主。选举新的中央委员会时,中央事先并没有提出候选人名单,而是由各代表团提出名单(代表团成员自由提名,想提什么人就提什么人),中央汇总后同各代表团团长、副团长拟定一个预选名单,然后根据预选情况再提出正式候选人名单。这就把提名权真正交给了大会代表,保证了选举人自由意志的表达。④八大闭幕后,中共中央办公厅把八大期间形成的文件汇编成册,于1957年2月由人民出版社公开出版了《中国共产党第八次全国代表大会文献》。这项旨在促进党务公开的举措,扩大了党员的知情权,增加了八大的透明度。
八大结束后的一段时间,党内民主氛围还是比较浓厚的。例如,围绕对1956年经济工作的估计和1957年经济计划的制定,党内曾发生过争论。毛泽东强调1957年的预算指标可以高一点,周恩来等为稳妥起见则主张压低指标。后来,由于大家都赞成适当收缩的方针,所以,毛泽东虽然对反冒进有不同意见,但当时仍按照多数人的意见,同意在1957年实行相对稳妥的方针。这些情况表明:当时党中央领导集体是保持了清醒的头脑和实事求是、民主讨论的作风的。⑤
2、党内民主严重不足,党员权利遭到践踏
八大虽然提出了正确的路线和意见,但非常遗憾的是,后来并没有被始终贯彻下去。1957年,在反击右派的过程中。由于当时对形势作出了过分严重的估计,结果反右派斗争被严重扩大化了。其实,除极少数反党、反社会主义分子外,很多人只是因为提了意见,就被划成了“右派分子”,这实际上使包括党员在内的公民的批评权、建议权和言论自由等权利都受到了侵犯,党内正常的政治生活遭到了严重损害。
1958年1月的南宁会议和3月的成都会议,对1956年反冒进和主张反冒进的中央领导人(他们代表党中央的大多数,而且他们的主张得到党的八届二中全会的确认)作了不适当的批评。这种做法实际上否定了党中央领导集体的经验和智慧,破坏了党的集体领导原则和民主集中制,这就使党内的不同意见很难通过正常途径提出和解决。薄一波在总结批评反冒进的教训时曾深刻指出:“实践证明,不适当的过火的批评,不利于发扬党内民主,不利于保证党的决策的正确性。这次批评反冒进,历时半年多之久,其影响所及,在党内政治生活史上是一件很不小的事情,也可以说是一种标志,它标志着建国以后党内的民主生活开始由正常或比较正常向不正常转变。”⑥
“文化大革命”中,由批判《海瑞罢官》到发出《五·一六通知》再到毛泽东的《炮打司令部——我的一张大字报》,可以说斗争的对象不断升级,中央和地方的许多党政领导干部纷纷受到批斗,党内的民主生活和党的基层组织基本处于瘫痪状态。1968年八届扩大的十二中全会召开。由于“文化大革命”的影响,这次全会能参加会议的中央委员只有40人,不足八大一次会议选出的中央委员的一半。因此,开会时临时决定从被允许出席的候补中央委员中增补10人为中央委员,这样才使出席会议的人数超过半数。而那些被扩大参加此次会议的中央和各省文革小组负责人等达74人,占会议成员总数133人的57%还多。这些人竟然与中央委员一样拥有表决权。以后还发现,从省里派来参加这次会议的成员中,竟有1人当时还不是共产党员。⑦在这种严重背离组织原则和党内生活已极不正常的情况下,会议没有经过认真核实和讨论,就错误地批准了《关于叛徒、内奸、工贼刘少奇罪行的审查报告》,宣布“把刘少奇永远开除出党,撤销其党内外一切职务”。刘少奇在隔离、批斗和审查期间,没有丝毫权利而言,完全被剥夺了任何申辩的权利。
1969年,中共九大在北京召开。当时党内大部分组织还没有得到恢复和重建,绝大部分党员也没有开始恢复组织生活。应该说,当时召开党的全国代表大会的条件并不成熟。在这种情况下,九大的代表不可能从选举中产生,而只能由中央和各地革委会党的核心小组协商推选出来的,这样“推选”出来的九大代表自然主要是革委会的负责人和造反派头头。由于当时很多造反派还不是中共党员,就实行突击入党。在这些代表中,有的是确定为九大代表后才补办入党手续的,有的是在来北京的列车上突击入党的,有的甚至根本没有履行入党手续就当了代表。⑧混乱的组织状况以及“无产阶级专政下继续革命”的理论,注定了九大只能在党的历史上产生消极影响。
九大通过的党章取消了有关党员权利的规定,使党员只有义务而没有民主权利,党员在党内完全处于被支配的地位。众所周知,马克思主义强调,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也没有无权利的义务。如果不规定和保障党员权利,党员的义务也就变成了空话,只能使党内关系及党内生活陷入混乱的境地。九大党章取消关于党员权利的专门条款,不能不说是一大退步。九大自始至终都没有认真地讨论和研究问题,而且九大的会期、议程等都是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的,直到会议结束,普通党员才获知党的九大已经闭幕。党员完全丧失了应有的知情权,参与的积极性与热情自然无从谈起。
虽然1973年的十大是在林彪事件发生后,在全国各方面工作略有好转的形势下召开的,但是,由于“左”的错误没有得到根本纠正,所以,十大仍延续了九大的错误,继续坚持“文化大革命”。大会通过的党章也基本沿袭九大党章,同样取消了规定党员权利的专门条文。正如邓小平后来所评价的那样:“九大、十大搞的党章,实际上不大像党章,党员有些什么权利和义务,究竟怎么样才算个共产党员,不合条件怎么办,都没有规定好,需要修改。”⑨十大开会期间,“四人帮”利用职权,扼杀民主,使代表们不能敞开思想,坦率发表意见,行使自己的民主权利。
“文化大革命”结束后,1977年中共十一大召开。由于当时的党中央没有能从根本思想上彻底清理“文化大革命”时期和多年来党内“左”的错误,因而十一大前后党和国家总体上处于徘徊中前进的状态。十一大通过的党章仍未将党员权利以专门条款的形式列出,但在具体规定上较九大和十大党章有了新的发展。在部分条文提出正式党员享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以及党员的批评权和申诉权等。
回顾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时期党员权利的发展历程,不难发现,党员权利经历了一个曲折反复的过程,呈现出跌宕起伏的发展轨迹。这一时期的党员权利实践表明:
党员权利的发展历程是以党内民主的历史进程为基础的。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时期党员权利的实践再次表明,党员权利与党内民主是辩证统一、相互依存的。党内民主健康发展的时候,党员权利就能得到切实保障和实现。例如,从新中国成立到社会主义改造完成期间的党内民主情况比较良好,党员享有的参与权、选举权和监督权就能得到有效的行使。反之,如果党内民主遭到削弱和破坏,党内民主生活就会表现为不正常状态,党员权利就很难发挥应有的作用。例如,“文化大革命”期间,党内民主处于极度糟糕状态,党员权利也就相应地沦落到被忽视、放弃和随意践踏的地步。简言之,党员权利的发展历程是党内民主进程的一个缩影。
考察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时期党员权利的发展历程,不难发现,党员权利的规定有时与现实之间并不是完全一致的。有些时候,虽然党章及其他党内法规明确规定了党员享有的民主权利,但党员权利的实现状况却并不理想。例如庐山会议时,作为党员的彭德怀在党内立法层面是享有各种民主权利的,但在具体实践时,却无法切实保障这些党员权利的有效行使。在这种情况下,党员的实然权利(实际享有的权利)往往少于党员的应然权利(应当享有的权利)。党员权利的规定与现实之间出现反差的原因是多方面的,缩小这种差距的途径也众说纷纭,但着力实现党员权利保障措施的制度化,确保党员权利的规定更加规范和细致,加强党员权利的救济与保护等,无疑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弥合党员的实然权利与应然权利之间的间隙。
错误地将党内不同意见的争论当作党内派别来对待,往往很容易导致党员权利受到剥夺和削弱,庐山会议上彭德怀的问题、“文化大革命”中刘少奇的冤案都有这方面的原因。如何做到既允许党员开展自由讨论、保护党内的不同意见,又能有效地防止党内派别的出现,这是一个值得深入思考的问题。正常的党内意见分歧与党内派别不能划等号,更不能随便压制和打击党员的不同意见,党员的民主权利尤其是党员的批评权如果不能得到有效行使,那么,就很容易出现党内鸦雀无声的局面。
除此之外,党内民主与集中、党员权利与义务、党的纪律与自由之间关系处理得好坏,也会影响党员权利能否得到实现和党内民主是否得到发展。只有妥善处理好这些关系,党员权利的实现才会得到相应的保障。
注释:
①中共中央党校党史教研室:《中共党史参考资料》(八),人民出版社,1980年版,第127页。
②谢春涛著:《庐山风云——1959年庐山会议简史》,中国青年出版社,1996年版,第2页。
③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建国以来重要文献选编》(九),中央文献出版社,1994年版,第322页。
④石仲泉:《中共八大史》,人民出版社,1998年版,第343页。
⑤中共中央党史研究室:《中国共产党的七十年》,中共党史出版社,1991年版,第377页。
⑥薄一波著:《关于若干重大决策和事件的回顾》(下卷),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1993年版,第653页。
⑦⑧席宣、金春明著:《“文化大革命”简史》,中共党史出版社,1996 年版,第 194-195、202-203 页。
⑨《邓小平文选》,第2卷,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第269页。
D262.11
A
1671-2994(2011)03-0074-04
2011-04-17
马慧吉(1979- ),男,内蒙古兴安盟人,内蒙古大学公共管理学院副教授、博士。研究方向:执政党建设的理论与实践。
责任编辑:刘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