力争通过5年到10年努力,从根本上扭转水利建设明显滞后的局面。到2020年,基本建成防洪抗旱减灾体系,“五江一溪”及重要支流的重点河段堤防达到国家规范标准,重点海堤达到国家规定的防潮标准,所有的城市和试点小城镇达到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其中重点城市达到国家规定的上限标准,规划内重点中小河流重要河段治理、病险水库和大中型水闸除险加固、山洪灾害易发区预警报系统建设全面完成。基本建成水资源合理配置和高效利用体系,闽东南沿海水资源供需矛盾得到缓解,城乡供水保证率显著提高,大中型灌区续建配套与节水改造基本完成,新增农田有效灌溉面积60万亩(4万hm2),农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提高到0.53以上,城乡居民饮水安全得到全面保障,全省平均工业用水重复利用率达到70%以上,万元工业增加值取水量降到80m3以下。基本建成水资源保护和江河健康保障体系,“五江一溪”等主要江河水功能区水质明显改善,城镇供水水源地水质全面达标,延续以长汀为重点的水土流失区综合治理,新增水土流失综合治理面积1500万亩(100万hm2)。基本建成有利于水利科学发展的制度体系,最严格的水资源管理制度基本建立,水利投入稳定增长机制进一步完善,水利工程良性运行机制基本形成。
大兴农田水利建设。2020年前基本完成大型灌区及重点中型灌区续建配套与节水改造任务。“十二五”期间重点抓好4处大型灌区、8处大型灌排泵站、20处重点中型灌区及50处一般中型灌区续建配套与节水改造,建设一批高标准节水灌溉示范项目,新建、改造节水灌溉工程350万亩(23.33万hm2),实施1.5万处山地水利工程,新增蓄水能力300万m3,解决山地易旱面积38万亩(2.53万 hm2)。健全农田水利建设新机制,省级财政要大幅度增加专项补助资金,市、县两级政府也要切实增加农田水利建设投入,引导农民自愿投工投劳。加大小型农田水利建设力度,按照成片区开发、整体推进的原则,加强大中型灌区末级渠系、小型灌区渠系及田间管道灌溉工程、小型拦河坝修复改造、小型机电提灌工程、烟田基础设施、排水沟渠等田间工程配套,推进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和初级水利化县建设,促进中低产田改造,提高旱涝保收高标准农田覆盖面。加快排灌机械、抗旱机具、节水灌溉设备等的推广,扩大节水、抗旱设备补贴范围,大力发展保护性耕作,采用深松整地、免耕播种、化肥深施等技术。
全面开展江河流域治理和水库除险加固。加强“五江一溪”和重点县(市、区)城区防洪排涝工程建设,提高主要流域和重点城市防洪排涝标准。加快蓄滞洪区建设规划,实施海堤加固工程。抓紧实施全省洪涝灾害易发的198条中小河流治理,加固堤岸,清淤疏浚,使治理河段基本达到国家防洪标准,2011年完成20个重点地区中小河流治理。巩固大中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成果,加快千座病险水库除险加固步伐,尽快消除水库安全隐患,恢复防洪库容,增强水资源调控能力,2011年完成60座小(1)型水库除险加固。推进列入规划的138座水闸除险加固,基本消除规划内病险水库和水闸安全隐患,及时对新出现的各类病险水利工程进行除险加固,实现各类水库、水闸的安全运行。
努力提高防汛抗旱应急能力。健全完善防汛防台风“预警到乡,预案到村,责任到人”的防灾减灾应急工作机制,加强台风、旱涝灾害自动测报、防御、风险评估管理等监测预警能力建设。完善省级防汛抗旱基础设施,建立省、市、县三级专业化与社会化相结合的应急抢险救援队伍,健全应急抢险物资储备体系,提升防汛应急通信系统水平。加大山洪灾害防治非工程措施建设力度,2013年全面完成规划内的69个县(市、区)建设任务,2011年完成25个县(市、区)建设任务。加快避难避灾场所和易受灾区群众转移安置点建设,2011年底前建成2万个避灾点。逐步解决岛屿和沿海突出部等易旱地区缺水问题。积极推进重点流域人工影响天气工程建设,在闽南沿海和九龙江流域建立人工增雨抗旱作业示范基地。加强闽台两岸防台风减灾信息和技术交流合作。
继续推进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十二五”期间全面解决农村饮水不安全问题,2013年解决规划内农村饮水不安全问题,2011年完成130万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按照保障水源、改善水质、保证水量、提高标准的总体要求,加强饮用水水质监测能力建设,采取整乡整村推进方式,积极建设集中式供水工程,完善净化消毒设施,延伸供水管网,实现“一户一表一龙头”,积极创造条件,实现城乡一体化供水。加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积极引导组建用水户协会,落实管护主体,强化水源保护和水质监测,确保工程长期持续发挥效益。
加大公共财政对水利的投入。多渠道筹集资金,力争今后10年全社会水利年平均投入比2010年高出1倍。发挥政府在水利建设中的主导作用,将水利作为公共财政投入的重点领域,各级财政对水利投入的总量和增幅要有明显提高,提高水利建设资金在固定资产投资中的比重,大幅度增加财政专项水利资金。从土地出让收益中提取10%用于农田水利建设,耕地占用税新增收入全部用于农业,重点投入水利基础设施建设。小流域综合治理占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财政投入比例从10%提高到30%。加大水利建设基金、水资源费、河道采砂管理费、水土保持补偿费等水利基金和规费的征收力度,并确保足额用于水利投入。延长水利建设基金征收年限,拓宽来源渠道,增加收入规模。建立水利前期专项经费,滚动使用。切实加强水利投资项目和资金监督管理。
强化对水利建设的金融信贷支持。人民银行要灵活运用再贷款、再贴现等多种货币政策手段,引导金融机构加大水利建设贷款投放。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支持农业发展银行积极开展水利建设中长期政策性贷款业务。鼓励农业银行、农村信用社、农村合作银行、农村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等银行业金融机构进一步增加农田水利建设的信贷资金。积极申请利用世行、亚行贷款,重点投向水利基础设施建设。支持有条件水利企业通过上市或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企业债券等直接融资产品,拓宽融资渠道。探索发展大型水利设备设施的融资租赁业务,对具有未来收益权的经营性水利项目,鼓励金融机构以项目未来收益权或收费权质押贷款。鼓励保险公司探索开发水利建设领域保险产品,支持政府投资和银行贷款的水利工程项目参加保险。
广泛吸引社会资金投资水利。鼓励市、县政府融资平台公司通过直接、间接融资方式,吸引社会资金参与水利建设。对符合水利发展规划,由民间资本投资兴建的农田水利、农村饮水安全、山地水利、蓄引调水、防洪挡潮、水资源综合利用、水土保持、农村水电增效扩容改造、水电农村电气化及以电代燃料生态工程等水利项目,享受与国有、集体投资项目同等的财政补助政策。鼓励农民自力更生、艰苦奋斗,在统一规划基础上,按照多筹多补、多干多补原则,加大一事一议财政奖补力度,充分调动农民兴修农田水利的积极性。进一步完善税收政策,落实国家对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相关的税收优惠政策,结合增值税改革和立法进程,落实、完善农村水电增值税相关政策。
建立用水控制监测制度。严格执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制度,对擅自开工建设或投产的一律责令停止。严格取水许可审批管理,对取用水总量已达到或超过控制指标的地区,暂停审批建设项目新增取水;对取用水总量接近控制指标的地区,限制审批新增取水。严格地下水管理和保护,开展地下水普查工作,加强监测,对超采地下水的区域,科学划定禁采区和限采区。推进取水许可计量远程监控系统建设,加强对重要和取水量较大的取水户的监管力度。
建立节约用水制度。根据福建省经济社会发展的水平,适时修订全省行业用水定额,加强用水定额和计划管理,制定年度用水计划,对年度用水实行总量控制。落实建设项目节水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制度。加大生活和生产节水器具与工艺普及力度,“十二五”期间再建成10个节水型社会建设试点县,万元GDP用水量和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年均降低3%以上。
建立水功能区限制纳污制度。制定完善全省水功能区区划,全面启动重要水功能区水质监测工作,至“十二五”末全省水功能区监测率达80%。开展全省入河排污口普查、河流漂浮物及河滩垃圾清理以及水域纳污能力核定工作。各级政府要把限制排污总量作为水污染防治和污染减排工作的重要依据,明确责任,落实措施。对排污量已超出水功能区限制排污总量的地区,限制审批新增取水和入河排污口。加强水源地管理,公布重要饮用水水源地名录,编制全省水库水源地保护建设规划,继续推进“五江一溪”重点流域水环境整治及水源保护,进一步强化畜禽养殖污染治理,加快城市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建设,严格控制工业污染排放,“十二五”期间开展20个县级以上水库水源地保护工程建设。
完善水资源管理责任和考核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对本行政区域水资源管理和保护工作负总责。严格实施水资源管理考核制度,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各地区水资源开发利用、节约保护主要指标的落实情况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交由干部主管部门,作为地方人民政府相关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