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封建社会监察官员的选任标准

2011-08-15 00:50
重庆与世界 2011年5期
关键词:监察官御史中华书局

杨 婕

(南京政治学院上海分院,上海 200433)

由于监察官员特殊的政治身份,自监察制度确立以来,历代朝野上下都十分重视监察官员的任选。强化任用标准,是加强监察官员管理的第一步。综观我国封建社会对监察官员的选任,主要有三个标准。

第一,在个人品质上,应当刚正不阿,直言敢谏,尽忠职守。

嫉恶如仇,不畏权贵,清廉自洁,尽忠职守,这是对监察官基本的品格要求。所谓“清则无私,谨则无忽,介直则敢言。”[1]监察官员必须具有“清廉耿直,刚正不阿,尽忠职守,不畏权势,秉公执法,敢谏敢言”的个人品质,方能起到表率作用。

监察官以纠劾百官、讽谏君主为主要职责,如果上畏君主权臣,下重功名利禄,则根本无法胜任自己的工作。所以选任监察官的首要条件必然是刚正坦直、不阿附权幸、敢于直言进谏。汉代作为选官主要方式的察举制度正是以荐举谏官而开其端。文帝二年十一月,因有日食现象出现,诏令“举贤良方正能直言极谏者”,以匡人主之“不逮”。此诏所征监察人才,其监督、劝谏的对象是至上的天子,若非有置生命于度外勇气的人,是绝不能胜任监察官职位的。《册府元龟◦宪官部》的“刚正”和“直谏”两条载有先秦至五代的刚正直言监察官吏三百多人。《渊鉴类函》卷 8曾说:“秦汉以降,御史莫不用刚果劲正之士。”西汉孝景帝时郅都:“为中郎将,敢直谏,面折大臣于朝。”后迁为中尉,“致行法不避贵戚,列侯宗室见都侧目而视,号曰:‘苍鹰'”[2]。汉宣帝时严延年“以选除补御史椽,举侍御史。是时大将军霍光废昌邑王,尊立宣帝。宜帝初即位,延年劾奏光‘擅废立,亡人臣礼,不道。'奏虽寝,然朝廷肃焉敬惮”[3]。汉代魏相,“为人严毅”,宣帝即位后,被任命为御史大夫,一举荡平专权乱政的霍氏集团,为“孝宣中兴”之功臣,史称“孝宣中兴,丙(吉)魏(相)有声”。两汉龚遂“为人忠厚,刚毅有大节,内谏争于王,外责傅相,引经义,陈祸福,至于涕泣,蹇蹇亡已”[4]。曾任太中大夫的刘矩“性亮直,不能谐附贵执”[5]。东汉后期的侍御史杨秉,先后任四州刺史,“以廉洁称”,拒百万贿财于门外,尝以“三不惑”自许,“三不惑”者,“酒、色、财也”。唐代文宗时,反对以素来“避事者”为监察官。明代朱元璋时,要求担负“六部”对口监察职责的六科给事中“不爱富贵”而“惜名节”,要求他们“专利国家而不为身谋”,要“国而忘家,忠而忘身”,为朝廷、为皇帝不惜身家性命。唐代的权万纪“性强直,好直言。贞观中,为治书侍御史。以公事奏劾魏征、温彦博等。太宗以为不避豪贵,甚礼之”。李尚隐“性率刚直,言无所隐,处事明断”,累迁为御史大夫。宋元明清也把刚直不阿、直言敢谏作为选拔台谏官的首要标准。宋代司马光曾说:“凡择言官,当以三事为先:第一不爱富贵,次则重惜名节,次则晓知治体。”包拯亦言,监察官“自非端劲特立之士,不当轻授”。明太祖朱元璋曾告诫监察官员说:“台察之任尤清要。卿等当正己以率下,忠勤以事上,毋委靡因循以纵奸,毋假公济私以害物品。”清顺治八年上谕,内官考选科道必须才德兼优之员,外官必须钱粮全完,且任内“无参罚者”方准行取。康熙帝一再表示监察官“若挟其私心,天下必不能治”。因而拣选监察官当以勤谨、廉洁、公正为必须,“若心术不善,纵有才学何用”。康熙四十三年规定,降级还级,革职还职者概不选取,监察官须身无瑕疵,品行端谨。乾隆御史曹锡宝在和珅权倾朝野之时,弹劾其家人,目标直指其后台权要和珅。这些监察官的非常之举若没有“大丈夫”气概与高洁的品格做支撑,是不可能勇而为之的。

第二,在文化素养上,应当思辨敏锐,学识渊博,明晓律令。

古代监察的对象涉及行政、司法、经济、军事、文化等很多领域,工作量大,工作面宽,对监察官员素质的要求也就很高。

《苏东坡集◦后集》卷 11把各朝选官制总结为:“三代出于学,战国出于客,两汉出于郡县吏,魏晋出于九品中正,隋唐以后出于科举。”监察官的选任也大体如此,只不过更加注重才学。这里所指的才学,实际上就是治理国家的基本知识。司马光就选拔御史提出了三个条件,他说:“凡择官,当以三事为先。第一不爱富贵,次则重名惜节,次则晓知治体。”[6]前两个条件是强调其廉洁介直,第三个条件就是强调通晓治国之术。而明成祖更是果断地指出,选御史“宜用学识通达治体者”,“勿用吏员”[7]。将御史与“吏员”区分开,就是要求御史不仅仅是个吏能之人,而且还应是一个知晓治国之术,有清醒的政治意识的治国之人。监察官员“学识宏博”,“思辨敏锐”,“通经懂史”,“熟谙律例”,“文词畅达”,故监察官员的选任大多经过比较严格的文化考核。自隋唐创建科举制度以后,监察官多需有科举身份,绝大多数是从进士出身的士人或官员中选取;而在此之前,监察官员的选用,亦大多经过比较严格的文化考核。如宋朝的台谏官 90%以上有进士身份,南宋时期即使偶尔有非进士者出任宪官,也须先“特赐同进士出身”。靖康年间,荫补入仕的唐恕被任命为监察御史,御史中丞以“有违祖宗条例”为由坚决反对,迫使改任。明洪武年间,在科举考试后要挑选年轻进士入翰林院深造以待重用,名之为庶吉士,其中有一部分人即被指定培养为六科给事中。据统计,《旧唐书◦良吏列传》中载良吏 54人,其中有 25人位至台谏,25人中有 14人是科举出身,占了全部监察官人数的 56%。《宋史◦循吏列传》中有 5人曾任监察官,其中 4人出身进士;《辽史◦能吏列传》中 3人曾任监察官,有 2人是进士;《金史◦循吏列传》曾经担任过有关监察官的 9人中有 7人中过进士;《明史◦循吏列传》中涉及的 6位监察官中有 4人曾是进士、举人。于登《明代监察制度概述》一文根据《明史》列传等资料统计御史209人资格,其中,进士出身者 180人,非进士者只 29人,两者的比例非常悬殊,“而非进士者中,举人又占了多数”。其比例之高,可见统治者对监察官学识的重视程度。清代,法律中已有明确规制,只有进士出身才可考选监官。顺治十一年规定:“汉官由贡生出身者,不准考选科道。”康熙十九年上谕:“汉官非正途出身者,虽经保举,不准考选。”这一制度在雍正时曾一度变通,但随之又加恢复。由科举而入监察官,除了对官员学识方面的严格要求之外,当还有两个方面的考虑:第一,唐代以后的科举考试首先要经过严格的品行考察,送乡贡者,须有五人连保,证明其品行端正,无奸恶前科。第二,科举考试以儒家经义为必考科目,学生备考的过程就是一个接受儒家伦理修养德性的过程。正如明成祖朱棣所说:“用人虽不专一途。然御史为朝廷耳目之寄,宜用有学识通达治体者。”他甚至为此作出规定,御史之职,“自今勿复用吏”[8]。司马迁在《史记◦儒林列传》中说,汉武帝时“招方正贤良文学之士”,“以文学礼义为官”,“自此以来,则公卿大夫士吏斌斌多文学之士矣”。

监察官员代皇帝或宰相行使督察百官的职责,纠治不法,因此熟悉法律自然成了其不可缺少的条件。汉代《四行之法》规定:“明晓法律,足以决疑,能按章考问,才任御史。”汉代的察举制就设有明法科,以明法选任监察官,当时有不少人就是通过这个途径走上仕途的。汉昭宣时期的于定国,由侍御史迁御史中丞,再升迁御史大夫,历任监察官职。他的律学知识乃从小随父亲学习而得,父死后为御史。汉武帝时曾任御史的张汤和赵禹都以习法而见长,二人曾共同参与立法工作,编定《越宫律》《朝会正见律》、见知故纵之法等。由这样的法律专门家来执掌风宪之权,当是驾轻就熟。《史记》、两《汉书》所涉及监察官员中的绝大多数或明于法律,或好学习文,或由荐举入仕。例如,黄霸“少学律令,喜为吏,……以廉称”。后官至御史大夫、宰相。召信臣“以明经甲科为郎,出补毅阳长,……复征为谏大夫”[4]。卫飒“家贫好学问,……建武二年,辟大司徒邓禹府。举能案例,除侍御史”[9]。王涣“敦儒学,习《尚书》,读律令,略举大义……征拜侍御史”。李章“习《严氏春秋》,经明教授。……岁中拜侍御史”。周纷同样“好韩非之术……不事贵戚……后为御史中丞”。明英宗正统八年(1443),都御史王文因御史多缺,奏请从进士出身的官员选拔,左鼎、白圭等十余人,经考察,“晓谙刑名,皆授御史”[10]。

第三,在经历上,应当具有较丰富的从政经验。

一个称职的监察官既要有足够的知识储备,又要有丰富的为政经验,要明察事理,洞晓世事,通达治体,否则,空有满腹经纶而无实战能力,仍然无法胜任。只有具备了在地方州、县或朝廷某些基层部门任职的经验,才能体察民情,通晓业务,了解为政之要和官场运作规律,一旦身居台谏,就能有针对性地施行监察和讽谏。因此,历代朝廷选任监察官无不强调要有地方(或基层)任职的经历。凡经历过基层(特别是州县一级)锻炼而声望又较好的地方官员,往往成为增补监察官员的热门人选。因为这类官员既熟悉官情,亦了解民意,自然能更好地去履行他们所肩负的监察职责。

汉代御史大夫一般从郡国守相中挑选,如汉宣帝时,黄霸为颖川太守,以“治绩为天下第一”,征为御史大夫[11];汉景帝时,晁错由内史而为御史大夫。汉代的召信臣“举高第,迁上蔡令。其治视民如子,所居见称述。……复征为谏大夫”。王涣“除温令,县多奸猾,积为人患。涣以方略讨击,悉诛之。境内清夷,商人露宿于道……在温三年,迁充州刺史,绳正部郡,风威大行。……岁余,征拜侍御史”[9]。晋侍御史胡威“迁徐州刺史。勤于政术,风化大行”[12]。吴隐之“累迁晋陵太守。在郡清俭,妻自负薪。人为中书侍郎,……转散骑常侍,领著作郎”。自唐代之后的监察官选任中,一般有相应的资历限制,要求有实际工作的经验。唐代规定,御史必须在地方州县任过职,因此唐代不少著名的监察官,如张行成、杨惕、萧至忠、李峤、裴度、元稹等,都是经由县一级的丞、尉、主簿等提拔起来的。唐玄宗李隆基就曾明确规定“凡官,不历州县不拟台省”[13]。宋庆礼“举明经,授卫县尉,……为政清严,而勤于听理,所历之处,人吏不敢犯”。开元中拜御史中丞。潘好礼“举明经,累授上蔡令,理有异绩,擢为监察御史”。至宋代则明文规定:“自今非曾任两任县令,不得除为监察御史。”[14]宋代仁宗时定制,监察官须“两任通判”,孝宗时,监察御史必须有两任县令的经历。宋代陈靖“好学,颇通古今……授阳翟县主簿”,因理有政绩,转为御史推官,累迁右谏议大夫。张逸“进士及第,为试秘书省校书郎。知襄州邓城县,有能名”,授监察御史。明清明确规定,凡地方州县官吏政绩卓异者,经历一定任期后,可由地方上级官员保举,再经过吏部审核后方能调入京都,考授科道官员。明代宣宗宣德十年谕令,“初仕者不许铨除风宪。”英宗正统四年又令,“御史缺,从吏部于进士、监生、教官、儒士出身曾历一任者,选送都察院理刑半年,考试除授。”明时规定,“进士年三十以上者,方许赴吏部考选授御史职”。实际充任给事中之职者,一般都是“在各衙门办事进士,及历俸二年以上行人、博士并推官,知县三年考满到部者”,还规定,“新进初仕,不许除授御史”[15]。清代监察官多由在任的京官和在外知县、推官等政绩卓异者,经内外大员保举,考试合格入选。一般要求京官历俸两年、外官历俸三年即“俸满”方可。经验和资历需要一定的年龄“资本”,年龄过轻者自然不得任职科道。但同时,经验老到而年已衰迈无所作为者,也无法受命巡视,执行公务,当然也被排除在外。清时规定,年过六十五岁者,不得保荐监察官。其在任科道官,若老迈不能办事者,也要被勒令休致。如嘉庆时左都御史汪承霈,因“年力衰迈,眼目昏花,实不胜台长之任,本应褫职,姑念伊系原任尚书汪由敦之子,旧臣后裔,著加恩以二品顶戴休致”。综合 19史统计,在所有曾任监察官的七十多位循吏中,有近 80%都曾有过地方(或朝廷基层)任职的经历。大多后来官至台谏的酷吏也有地方(或朝廷基层)任职的经验。如两汉的尹齐曾为“刀笔吏”,杜周曾做“廷尉吏”,严延年曾为“郡吏”,李章、周纷、阳球等人的情况也是这样。唐代酷吏傅游艺曾任“合宫主簿”、毛若虚曾为“武功承”。

以上概述的三个方面,可以说是我国古代对监察官员选任的基本标准,也是我国历代选任监察官员时重要的参考,它是从监察官职责的实际需要出发的,是值得肯定的。当然,在不同历史时期各自的侧重点自然不尽相同,而且还会因不同时代的需要而提出一些其他方面的要求,各级监察官的选任方式方法亦各有所异。

[1] 孙承泽.春明梦余录:卷48[M].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86.

[2] 司马迁.史记:卷122[M].北京:中华书局,1959.

[3] 班固.汉书:卷89[M].北京:中华书局,1962.

[4] 班固.汉书:卷90[M].北京:中华书局,1962.

[5] 刘昫.旧唐书:卷 185上,185下,186下[M].北京:中华书局,1975.

[6] 余继登.典故纪闻:卷 1[M].北京:中华书局出版,1981.

[7] 明史:卷6成祖纪[M].北京:中华书局,1974.

[8] 龙文彬.明会要:卷33职官五◦都察院[M].北京:中华书局,1998.

[9] 范晔.后汉书:卷76,77[M].北京:中华书局,1965.

[10]明史:卷164左鼎传[M].北京:中华书局,1974.

[11]班固.汉书:卷 89黄霸传[M].北京:中华书局,1962.

[12]房玄龄.晋书:卷90[M].北京:中华书局.1974.

[13]宋祁,欧阳修.新唐书:卷 45选举志下[M].北京:中华书局.2000.

[14]脱脱.宋史:职官四[M].北京:中华书局.1977.

[15]御选明臣奏议:卷 6马文升弘治元年陈治道疏[M].台北:台湾商务印书馆,1986.

(责任编辑 周江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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