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郭玉梅 窦占祥
随着我国港口经济和社会技术的迅猛发展,港口危险货物运输已成为海上危险货物运输领域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目前,我国港口危险货物运输的研究无论是在学理研究方面,还是在实务操作方面,都显现出诸多的特点。在这种情况下,港口危险货物的运输相关法律问题的研究广受航运界和学术界的关注。本文主要对我国港口危险货物运输管理的现状及相关的法律规范以及存在的问题进行探讨。
1.我国港口危险货物运输基本情况。
近年来,我国国民经济和对外贸易发展迅速,危险货物的运输量呈逐年上升趋势,码头的专业化作业能力也在不断加强。目前,我国在危险货物运输能力上,上海港和青岛港一直居于前列。
据统计,进出上海港和青岛港的危险货物涉及到 《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中所列的九大类、上百种危险货物。2010年进、出及危险货物集装箱,包括可移动罐柜,两大港口累计达1.2亿t,占到全国进出口总量的一半以上。其中一级易燃、易爆、氧化、剧毒、腐蚀类危险货物占进出口箱量的50%。
目前我国多数港口对危险货物码头进行了区域划分。比如上海港根据管理归属将危险货物码头,分为港区危险货物码头、货主专用危险货物码头和内河危险货物码头三大类。危险货物码头进行区域分类有助于增强码头的专业化作业水平。
危险货物运输作业呈现以下特点:一是危险货物敏感度高,爆轰速度、威力和猛度等各项参考指标都高于同类货物,机械操作技术难度大,要求高,货主租用专船整船运输增多;二是危险货物运输点多面广、分布广泛,涉及作业众多,有化工、石油化工、电力、轻工、仓储、交通运输、食品、民用燃料等行业;三是作业种类齐全,涉及危险货物名录的几大类危险货物;四是事故危害性大。由于危险品自身所具有的易燃、易爆、毒害、腐蚀、放射、以及污染环境等特性,一旦发生事故,如果不及时采取有效的应急措施,将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当然,我国的港口企业对安全生产都相当重视,港口危险货物安全情况基本稳定。总体安全状况是:大型港口企业好于小型港口企业,港区码头好于货主码头。
2.港口危险货物运输的作业安全问题。
港口危险货物运输存在的最大问题就是港口危险货物的作业安全问题。港口危险货物作业存在安全隐患。这些不安全因素主要来自货物本身的理化性质以及外界的环境条件。当出现碰撞、摩擦、热、火、水等外界条件的影响,或性质互不相容物质的混装以及通风不良、积热不散,包装破损等,往往会造成严重事故。
港口危险货物作业存在以下不安全因素:
(1)危险货物自身的特性。如易燃液体具有易挥发性和蒸气燃爆性、高度易燃性、受热膨胀性、高度流动扩散性,与强酸、氧化剂剧烈反应性、毒害性、易聚积静电等特性。一般燃烧和爆炸下限低、范围宽、且燃爆和着火能量极小。
(2)装运条件因素。危险货物的运输、装卸、储存条件如包装、积载、隔离等因素对事故发生也有影响。在包装危险货物运输安全方面,货物的包装至关重要,既能保护危险货物质量和数量的完整,也是防止运输装卸过程中发生燃烧、爆炸、腐蚀、毒害等事故的重要措施,是安全运输的基本条件之一。但在实际工作中由于包装容器强度不够,或者包装衬垫材料选用不当,可能导致容器破损,化学物料泄漏,引发事故。
闫化然(1986—),男,安徽亳州人,讲师,博士生,研究方向为船舶交通工程。E-mail:455596621@qq.com
(3)人的因素。有些从事危险货物运输装卸的工作人员,法律意识淡薄,文化素质低,专业知识有限。从业人员对危险货物相关的法律法规知识了解很少,违章运输,甚至非法运输;对所装运的危险货物的危险性也知之甚少,一旦货物发生泄漏或引起火灾等事故,不能在第一时间采取有效措施,制止事态扩大。从业人员流动频繁,影响技术水平的进一步提高。还有的装卸人员违反操作规程,不按规定装卸,都容易导致事故发生。
(4)物的原因。小型船舶不适航、不适装,形成水上危险货物运输在承运、装卸、作业过程中的安全隐患;设备处于危险状态;装置现场的设施不良;缺少防火、防爆安全装置和设施;缺少警戒设备;缺少保护性装具等。
(5)管理的原因。包括管理人员不称职;管理体制不适应、规章制度不健全、技术力量不强等。
1.技术性法律规范。
由于危险货物运输的技术性较强,我国在借鉴国际公约的基础上,制定了专门的技术性规范来调整港口危险货物运输。危险货物运输区别于一般货物运输的一个突出特点是运输的安全性。尤其是在港口中转运输过程中,一旦发生事故,将造成岸上不特定多数人生命财产损失,危及到公共安全,严重事故都将可能摧毁一座港口。因而,为确保港口危险货物的运输安全,对危险货物运输的技术性规范水平提出了相当高的要求。
我国制定了许多有关危险货物运输的技术性法律规范。目前,涉及到港口危险货物运输的技术性法律规范主要是一些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国家标准。
在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这些规范中都涉及到有关危险货物运输管理的内容,但是规定较为笼统、概括,缺乏实践的指导意义。不过,对于危险货物运输管理最具有指导性的是相关的国家标准,而且值得一提的是这些国家标准通常是同国际接轨,较为具体、系统、全面。
国家标准通常包括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其中,强制性标准是具有法规性质的技术性规范。可见,这些国家标准也是危险货物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2.管理规范。
我国高度重视海上危险货物的运输安全,尤其是港口危险货物的作业安全。在港口危险货物运输管理方面,我国颁布了诸多规范性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早在1983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就已经通过了 《海上交通安全法》,但仅有两条相关规定。该法的法律责任一章也未对相关违法行为的处罚作出非常明确具体的规定。对于违章的处罚主要是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该规定作为部门规章不能很好地满足加大对危险货物违章处罚力度的需要。此后于2000年颁布实施了 《海洋环境保护法》。从2004年1月1日起, 《港口法》、《港口危险货物管理规定》 (交通部2003年9号令)和《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交通部2003年10号令)同时生效。其它关于危险货物的管理规定主要有 《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则》、 《集装箱装运危险货物监督管理规定》、 《船舶载运外贸危险货物申报规定》等。
如上所述,我国涉及港口危险货物运输管理的法律规范主要是技术规范和管理规范。总体上看,我国港口危险货物运输管理的法律规范缺乏系统性、规范性和可操作性。具体主要存在以下三方面的问题:
1.技术性规范过于概括,缺乏操作性。一直以来,我国对港口危险货物运输安全重视不够,相关的技术规范内容较少,也不够完善。目前,我国的危险货物运输管理的技术性规范主要是各类国家标准,也有相关的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涉及到部分内容。这类国家标准对危险货物的包装、标识以及装卸运输的相应问题作了规定,但是却不够全面、具体。例如,我国的危险货物名录对危险货物的列举不够全面,有部分具有危险性的货物并没有列入我国危险货物名表,这对于危险货物的运输安全和海上运输安全都是十分不利的。此外,对于危险货物的包装、标识以及装卸等内容的规定,都是适用一般危险货物的原则性规定,对于某些具有特殊性质的危险货物应当在这部分规范中予以特别规定,这样才更具操作性,长远来看,也更加有利于我国危险货物运输法律法规同国际接轨。
2.法律位阶较低,导致执法管理力度不够。我国的港口危险货物运输的相关内容大多散见于海洋环境保护的部分法律、法规中。例如在 《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对这部分内容仅有几条规定,而其它主要对港口危险货物运输管理内容作出规定的大部分是规章和政府的某些政策。由于港口危险货物运输管理的立法位阶较低,对相应的违法行为并不能起到较好的威慑作用。随着我国危险货物运输的迅猛发展,目前的港口危险货物运输管理的法律法规,除了 《海上交通安全法》、 《海洋环境保护法》以外,其它规定的法律层级较低,由于海上危险货物运输的快速发展和港口管理职责的加强,这些规定在加强港口危险货物运输管理方面已不能起到一个很好的监督管理效果。
3.多部门管理,职能划分不明确。根据我国港口危险货物运输管理的法律、法规,我国港口危险货物运输管理部门有海事部门、海关部门、环保部门以及有关港口管理部门。各级海事管理机构履行 《海上交通安全法》、 《海洋环境保护法》、 《水污染防治法》、 《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水上安全监督行政处罚规定》等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中 “港务监督”、 “港航监督”、 “港监机构”的管理和处罚职责;海关严格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境内公路承运海关监管货物的运输企业及其车辆、驾驶员的管理办法》 (〔2005〕总署第121令)的有关规定,严把运输企业危险品资质的审核关,加强海关对运输企业车辆及驾驶员的监督管理等;港口公安机关对港口内的危险品作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执行。多部门分散管理,权责不明确,不能很好地形成管理合力,容易造成混乱,浪费行政资源。
所以,在港口危险货物运输管理法律体系的完善中,有必要制定调整危险货物运输的统一立法,补充颁布相关的实施细则,从而达到危险货物运输管理的立法系统化,加大对危险货物运输的监督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