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波
2010年7月30日7时50分,重庆某滚装运输有限公司的一艘滚装船 (空载,重庆至银杏沱,船员18人)在三峡坝上剪蓬岭锚泊时,生活区上层建筑起火,经施救于9时40分将火扑灭。此次火灾造成该船船楼二、三层客区、四层驾驶室、船员寝室、电视机、空调等生活设施及驾驶设备被烧毁,过火面积536.72 m2,无人员伤亡,直接经济损失60172元。
经长江航运公安局宜昌分局水上消防支队查明,该起火灾事故的起火原因为该轮船楼二楼中部右侧2号房外通道处电气线路短路着火,引燃可燃装饰材料所致。
“7·30”火灾事故,是宜昌三峡坝区发生的首起滚装船舶火灾,以该起火灾为例,对滚装船舶火灾特点及成因进行浅析,有其特别意义。
一是结构复杂。主要表现为上层建筑高、层数多,如该轮最大船高为21.9 m,共4层;形式结构多样,客房分布既有环形结构式,也有排列式,内部环境较复杂;厨房、餐厅、客房一应俱全;用电设备较多,如电视机、空调、照明灯具、电冰箱等。
二是人员密集。如该轮为51车位滚装船,按每车2名司乘人员计算,满载状态下,船上乘客、船员人数达到120人。人员密集,火灾时更容易导致伤亡。
三是可燃物多,火灾荷载大。主要表现为可燃材料多。一方面,该轮主要装修材料为木龙骨和木质夹板,可燃材料加快了燃烧速度,导致火灾损失惨重。同时,这些材料在燃烧过程中可以释放出大量的可燃气体、热量及有毒性烟气,严重威胁船舶人员的安全,影响疏散逃生及灭火施救。另一方面,室内陈设的可燃物品多,如床柜、桌椅及床铺被褥等生活用品,火灾荷载密度达到 35kg/m2~ 50kg/m2。
四是配备有消防设施器材。滚装船舶普遍都设有消防设施器材,主要以消火栓系统、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应急照明、安全疏散设施、消防灭火器材为主,但质量、数量良莠不齐,部分船舶单位缺乏对消防设施设备的日常维护保养机制,造成消防设施器材无法正常使用或失效,给火灾扑救造成不利影响。
五是停泊期间船舶消防安全管理存在薄弱环节。靠泊期间,由于船舶处于断电断油状况(依靠电瓶供电),且无司乘人员在船,船员处于相对松懈状态,防火检查、巡查等工作落实不到位。
一是烟、火蔓延途径多,容易形成立体火灾。川江滚装船舶运营十多年来,多数非标船舶趋于老龄化,上层建筑之间无明显防火分隔,热传导垂直蔓延速度较快;客区内走道使得烟、火极易沿水平方向扩散;洞开的外墙窗口,为火势向上升腾、卷曲,甚至跳跃式向上层蔓延创造了机会;外部风力作用,会引燃毗邻船舶;长时间燃烧,遇外部进入的新鲜空气,易发生爆燃。
二是疏散困难,极易造成人员伤亡。人员逃生中容易惊慌、拥挤,加之复杂的船楼环境,往往造成踩伤踩死,甚至人员落水;高温、烟气充满建筑物内,降低了能见度,既易造成被困人员恐慌,又增大了疏散难度;烟气、毒气等燃烧产物极易造成人员窒息、中毒死亡。
滚装船舶因兼具客船、货船的特点,其火灾成因主要为电气线路、电气设备、吸烟及违章作业等 (排除滚装车辆携带易燃易爆危险品因素,此种成因不列为船舶自身火灾原因范畴)。
一是电气线路引起火灾。主要为短路、过负荷、接触不良等引起火灾。滚装船舶经营者过多使用大功率的用电设备,加重线路负荷。加之乱拉乱接电线、自然和人为的损伤、年久老化等原因,加重了电气线路火灾的潜在威胁。笔者认为,造成 “7·30”火灾的主要原因是该轮电气线路埋压于装修材料中,日常维护和检修不到位,电线绝缘层年久老化、脱落、线芯接头外露,造成短路引起火灾。
二是吸烟引起火灾。随意丢弃未熄灭烟头、卧床吸烟等,都可能导致火灾的发生。燃着的香烟具有较高的温度,其中心温度约700℃,而麻织物的燃点较低,约为200℃~300℃左右,加之滚装船舶易燃可燃材料较多。一旦疏忽留下火种,火灾危险性极大。
三是电气设备引起火灾。照明、日常烧水、煮饭、驱蚊、取暖等使用的电气设备,长时间的通电会造成极大的火灾危险性。此外,擅自使用电炉、充电器等电器具也可引起火灾。当船舶经营者缺乏安全防火知识、又有侥幸心理的时候就会不顾各种安全规定而擅自使用不允许使用的电器设备。如擅自加装空调、电扇和照明设备等,常会引起电线线路过载,日积月累,线路方面和电器设备本身都会存在不同程度的火灾危险性。
四是违章作业引起火灾。不按规范要求擅自施工,进行动火动焊作业,由于 “立体看火”等安全操作程序落实不到位,现场手提灭火器材配备不足,高温、明火可引燃油料或船上可燃物质,极易造成火灾的发生。
由于滚装船舶火灾危害大、成因复杂,故从消防监管工作角度,更应加以强化、 “对症下药”。
笔者以为,针对船龄偏老、一时难以淘汰的滚装船舶,更应加强监管,督促企业落实整改措施,保障安全。
1.落实责任。一方面,企业必须落实内部消防安全责任,抓好安全自查、防火巡查、消防设施设备的维护保养及管理工作,落实隐患自查自改;另一方面,公安、海事、船检部门应根据此次火灾事故教训,层层抓落实,强化职能意识,把好安全监督关卡,特别是要抓牢源头安全,保障建造船舶的消防工程质量。
2.吸取教训。要举一反三地看待此次火灾事故,充分吸取火灾教训,相关部门要对船舶审验工作进行协调沟通,特别是涉及船舶防火方面的问题,建设单位应向长江公安消防机构依法报审,避免再次出现船舶结构缺陷这样的相类问题,共同保障船舶消防安全。
3.强化监管。公安、海事部门要强化联合执法工作,继续深入开展船舶隐患专项治理活动,强化 “四客一危”船舶的安全监管,落实高温季节消防隐患排查治理,确保水上消防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