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晓丽,付国伟
(山西农业大学文理学院,山西太谷030801)
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是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做出的重大决策。十七大报告进一步提出对我国农村工作总体原则的阐述,即“统筹城乡发展,推进新农村建设”。这是中国现代化进程中的重大历史任务,其对我国高等农业教育提供了良好的发展际遇。高等农业教育如何适应时代要求更好地服务于新农村建设,国外高等农业教育支撑农村建设方面具有哪些经验可资借鉴。笔者以北美模式、东亚模式、西欧模式的典型代表美国、日本、荷兰为例,介绍国外高等农业教育支撑农村建设的相关经验,以对我国高等农业教育通向农村建设有所启示。
美国的工业化是建立在农业发展的基础上的,而农业发展的关键是高等农业教育。美国高等农业教育向来重视与农村建设的互动。1862年7月美国总统林肯颁布 《莫里尔法案》。该法规定,拨给各州一定面积的联邦公有土地资助每州至少成立一所农工学院。法案实施后,联邦政府共拨地1743万英亩用以赠地学院的建设。[1]崇尚实用的高等农业院校也成倍增长,如现在的加利福尼亚大学、麻省理工学院、康奈尔大学等都是在赠地学院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赠地学院主要讲授农业与机械技艺方面的知识,强调理论联系实际,满足区域农业发展的实际需要,为美国工农业现代化储备了必要的软件。可以说,《莫里尔法案》的颁布实施促进了美国高等农业教育的大发展,为美国后继的经济与社会发展贡献了大批的科技人才与智力成果。
1887年美国政府实施联邦政府向各州提供年度财政拨款,资助各州依托农工学院建立农业试验站的 《哈奇法案》。高等农业教育依托农业实验站强化农业科学实验与研究的职能,推动了美国农业科学的创建与完善,“其研究成果使每年农产品价值有千百亿元的增加”。[2]此外,美国的高等农业教育还积极参与农业推广,高等农业院校在所在州的每一县设立基层分支机构,与当地政府和志愿者共同开展工作,由此建立了一个庞大的覆盖全国的科技服务体系。大学和县基层机构则是这一体系的两个主体。1914年美国政府颁布 《史密斯—利弗法案》,联邦政府与各农工学院建立农技推广机构,负责开展所在州的合作农业技术推广工作。1935年,美国政府又通过 《班克黑德—琼斯法》,规定每年增加农业研究拨款,以推动农业科研工作的展开。[3]美国高等农业教育与农村建设积极互动,为美国的农业经济发展提供了强劲的人才支持与技术服务支持,美国也成为世界第一大农产品出口国,农民的创造性、主动性得以提升,农村建设蒸蒸日上。
日本的高等农业教育是综合性大学+农科类大学+短期大学的三元结构模式。在综合性大学的农学、生物资源学或园艺学等学部中实施高等农业教育,这是日本高等农业教育的主体,其培养目标是造就农业高科技人才、学科带头人等。在以农、农工或水产等命名的农科类大学中开展高等农业教育,其所占比重较小。第三类高等农业教育存在于短期大学的涉农本科中。[4]二战以后,为满足农村建设的发展需要,日本政府对农业教育结构进行改革与调整,新制大学诞生,高等农业教育的办学模式得到创新,农科院校或专业进行重组。“入关”(1963)后,为适应国际化和经济结构调整之需要,日本高等农业教育进入快速发展阶段,培养规模大幅度增大,为传统产业改造及产业结构调整输送了大批生力军。从1970~1999年,日本农科本科生数和农业水产业GDP间有极显著的相关性,R值达到0.944。当日本农业本科生数维持在150 000~175 000人时,农业水产业GDP相对较高。日本高等农业教育强调提高以畜产和园艺为对象的教育比重,重视培养指导研究和普及新农业技术的领导人员,培养同农业相关的第二、三产业技术人员及开发有关农产品加工、贮藏、运输和农业生产资料新技术的研究人员。[5]在农业人才的培养上,日本大力推进研究生教育,国立大学先后设置研究生院农学研究所,开设博士课程和硕士课程,研究生院农学专业研究生在整个研究生总数中的比重呈现逐年增长趋势,这就为日本农村建设培育了大量的高素质应用型人才。
日本高等农业教育与日本的国情相对应,在日本高等农业教育中最具特色的是县立农业大学,此类大学主要开设有关现代农业技术、农业经营以及农业管理知识的课程,是进行农业实践的培训和进修机构。农业大学校中设立三类部门,分别为培养、研究、进修部门,这是农业大学校对社区开放的一种途径,致力于培养人才,并与农业实验场、农业技术普及及改良所相互协调,“三农合一”,有力地保障了先进农业技术的推广和普及。20世纪80年代以来,日本政府重点把农村生态环境和生产发展的现代化水平推向一个新高度,通过制定鼓励政策调整农业结构,高度重视食品安全,狠抓无公害农产品生产,高等农业教育在目标定位、课程设置、实践教学等方面进行了大幅度改革调整,面向生产实际成为高等农业教育者的共同追求目标。
荷兰是一个典型的人多地少,资源贫乏的西欧小国,但这个不足两个半北京大的欧州小国在农业方面却是个大国,其育种业、畜牧业及花卉业堪称世界第一。荷兰农业的发展得益于现代化的农业教育体系。荷兰高等农业教育是荷兰农业教育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主要有两种:综合性大学与地方农学院。综合性大学主要有瓦赫宁根大学,其学制一般为五至六年,毕业后可获得相当于其他国家的硕士学位,再继续深造四年即可获得博士学位。[6]瓦赫宁根大学拥有一支庞大且力量雄厚的教学科研队伍,担负着推动荷兰农业高速发展的重要使命。地方农学院目前有五所,包括劳伦斯坦国际农学院、巴勒维尔特农学院等。
荷兰高等农业教育注重教学与科研功能的发挥。瓦赫宁根科教中心成立后,与隶属于农渔部的农业科学研究院实现整合,根据学科门类重组为植物科学、动物科学、农业技术与食品科学、环境科学、社会科学五大学科群,对农业科研和教学工作进行整体协调管理。劳伦斯坦国际农学院以地理学信息网和开展咨询服务而著名,学院专业设置主要为自然环境类、农产品加工、贸易与经营管理类、农业教育课程类学科。学院实践教学环节由讲座、教学基地、校内车间学习、参观、访问等组成,其中校外基地是其主要实习场所。荷兰拥有6个农业技术培训中心,分别属于奶牛饲养、农业机械、食用菌培养等不同学科。培训中心集技术培训、生产科研于一体,为农业高校的学生提供教学实践的设备、技术、场所等以培养学生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荷兰高等农业教育在科研推广上也集中发挥自己的优势地位,农业教育、科研、推广系统三者协同发展形成了著名的“OVO三位一体”。高等农业院校与各级科研机构之间注重交流合作,讲求资源共享,本着科研服务生产的原则,面向实际、面向农民,以适应农业生产的需要,促进农业科技成果的高效转化。
通过立法制约的力量将国家政策固定下来,保障高等农业教育与农村、农民、农业问题的互动,是美国“科教兴农”战略得以实现的基础与前提。1862年颁布的 《莫里尔法案》正式拉开了政府资助高等农业教育的序幕。“为公私立大学定下了此后百年发展的基调,因而它成了具有种子性质的立法”,[7]持续地对美国的高等教育发挥重要作用。随后,美国政府颁布了一系列农业法令,以立法的形式对高等农业教育支撑农村建设给予大力支持。以美国高等农业教育为鉴,我国各级政府和教育主管部门应高度重视高等农业教育与农村建设的有效互动,运用立法和行政拨款相结合的手段来干预我国高等农业教育对农村建设的扶持:通过法律形式明确农业院校的培养目标、课程设置、经费投入等重大问题,推动农科教结合由政策驱动向法律驱动转变;注重在经济发展的同时增加财政拨款的力度,确保政府制定的法令得到真正的贯彻执行。
农民是“三农”问题的核心,农民素质是“三农”工作的基础。提高农民素质是新农村建设的基本要求和根本保障。发达国家现代农业的高度发展与新型农民的素质息息相关。日本农业推广的“计划性”使得农民在发现问题、解决问题过程中增强自身知识有效利用率。荷兰高等农业教育直接面向农民与农业,大力开发农业人力资源,造就世界一流农民,始终是荷兰农业政策的出发点。我国农民教育体系虽然健全,但培养新一代农民的重视程度不够。现代农业是以相对完善的生产和物质装备为基础,有效运用现代化生产手段、农业科学技术和管理方式等要素来组织和经营,这就要求农民具备农学、机械学、管理学、信息学等多方面的知识与技能。只有突出农民的受教育者主体地位,通过“科教兴农”的服务手段完善各级培训机制,加快传统农民向现代“农商”的过渡的转变。[8]除对现有农民进行教育和提高外,高等农业教育还应注重对新一代农民的培养。以“知农爱农、学农为农”为价值导向,引导学生以农村为发展空间、以农业为求职取向,立志农村、服务农业、献身现代农业和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建设大业。
美国高等农业教育体系始终体现着一种地方主义色彩,专业、课程设置主要表现为根据当地特点、农业发展的需要以及未来经济结构来调整。受多年来计划经济的影响,我国高等农业教育倾向于将行政部门制定的教材作为课程内容,课程内容无法反映当下的农业发展新趋势,这就使得理论知识与实践严重脱节,不能很好地起到为农业发展服务的作用。美国高等农业教育的专业、课程设置给我们以很好的借鉴。高等农业教育的专业、课程设置既要有利业农业科技的发展,又要主动参与地方经济建设,为农村工业化、农业产业化、农村城镇化及农村剩余劳动力的有效转移服务。各类学校应从地方发展的需要出发,加大专业、课程设置的灵活性。在巩固传统“涉农”专业、课程的基础上,考虑经济结构调整与就业结构变化的需要,根据“厚基础、宽口径、多方向”原则,有计划地建设优势学科和特色学科,增设新专业,扩大课程设置的范畴,以具有区域特色的农业教育服务新农村建设。[9]除此之外还应加深与拓展对现代化农业内涵的认识。现代农业是农业、农村和农民协调发展的产业,是一、二、三产业界限模糊化的农业,是广泛运用生命科学与信息科学的农业。[10]高等农业教育的专业、课程设置应体现一种现代高等农业教育思想,以适应“三农”发展变化的新要求。
日本高等农业教育非常重视农民实情,根据农民意愿开展“从下到下”的推广活动。高等农业院校在行使教学与科研职能的同时,把农民看作上帝,遵守农民需要什么就推广什么的原则:根据农民需要设定推广课题、制定推广计划,实施推广计划与评估。荷兰高等农业教育注重农业科技的推广,建立了高度发达的农业科技创新体系,这使得高等农业教育的研究成果及时推广于农民,很快转化为生产力,极大地提高了农业科技知识的贡献率。目前,我国高等农业教育教学、科研、推广各成一体,互相之间沟通困难,协调费力,内耗很大,分散了人力、物力、财力。“君子言义而不言利”、“劳心者治人,劳力者治于人”等传统观念影响着我国高等农业教育推广功能的发挥;高等农业教育内部推广机制及推广形式的不规范严重制约了我国高等农业院校推广作用的充分发挥,这就使得先进的农业科学技术很难迅速转化为现实生产力。高等农业院校应借助于知识与技术创新、人才培养等优势,通过实验室、实验站及科技示范基地的辐射作用,加强普及性与操作性研究,以实现教育、科研、推广三者的有机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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