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志敏
(太原师范学院政法系,山西太原030012)
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是党中央总揽全局、着眼长远、与时俱进的一项重大决策,它对于亿万农民的生存发展、国家的长治久安,具有重要的战略意义。广大农民群众是新农村建设的主导力量,它们的自我管理、自我服务、民主参与是建设新农村不可缺少的力量源泉,直接关系到新农村建设的成败。因此,如何最大限度地调动广大农民群众参与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增强农民的主体意识,充分发挥广大农民的主体作用,无论是从理论层面,还是从实践层面上,都成为当前新农村建设中紧迫而又根本的任务。
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以及新农村建设的深入推进,农民参与民主管理的主体意识不断增强,但与新农村建设任务的要求尚有距离,主要表现为农民民主意识淡薄、新农村建设中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积极性、主动性不高,缺乏创新及首创精神等。农民主体意识缺失的现状又给新农村建设带来不可小觑的影响。
在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中“民主管理”是一个重要内容。它是广大人民群众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最有效、最广泛的途径。可是在新农村建设的具体实践中,农民的这种自己管理自己事务、为他人提供服务、监督干部的意识却薄如蝉翼,他们根本都没有意识到自己是一个独立的个体,是拥有权利的主体,他们总把新农村建设视为是领导干部的事情,很少有人主动地站出来为新农村建设出谋献计,坐享其成是多数农民的心态。[1]在选举干部方面,许多农民对选举权的概念认识模糊,都怕得罪了村干部,他们对县乡人大代表的选举反映冷淡,要么随意投上一票,要么选和自己关系不错的人,更有甚者一个人填了全家的选票。许多农民普遍认为这只是“奉公办事”,走走形式,村主任早已内定了,反正谁干都一样。对于监督干部,多数农民压根就没有想过,对于村干部特别过分的做法比如任意涂改选票、宗族干预、扣压贫困补助,也只是村民之间互相“传颂”一下,抱怨一下,却没有人敢去斥责。民主监督在有的地方早已灰飞烟灭,成为口谈。[2]
农民是新农村建设的主体和最终受益者,政府制定的各项方针政策只有通过广大农民的大力支持、积极行动才能转变为巨大的生产力,才能实现新农村建设的任务。然而,在实际工作中农民的主体意识是非常缺失的,并且建设新农村的积极性、主动性不高。目前大多数的农民对政府存在严重的“等、靠、要”的依赖心理,认为新农村建设与自己没什么关系,是政府的事情,所以只是被动地接受,当然也就没有动力了。[3]另外,新农村建设中的一些内容不被农民理解,甚至会出现消极抵制的情况。例如新农村建设中的“乡风文明,村容整洁”要求村民相信科学,破除陋习迷信,这一内容不仅得不到农民的支持,反而使农民对新农村建设产生不满。还有些农民群众目光短浅,在一些事关其利益的投资项目上斤斤计较,不积极配合政府的工作,许多人都在观望而不是冲在第一线为新农村建设添砖加瓦。
创新是一个国家发展的不竭动力。新农村建设中需要农民群众冲破束缚,勇于探索,积极创新。然而,在实践中许多农民朋友守着一亩三分地,墨守陈规,不去学习先进的科学技术,缺乏探索致富途径的勇气,始终把自己囿于“种小麦,吃馒头”的思想里,而没有试图另辟蹊径,积极发展第二产业或第三产业的想法,更谈不上进行制度创新了。甚至有的农民宁为谁家先用一口井灌溉而争得面红耳赤也不愿去想一个两全其美的办法。因此,农民的固步自封,保守落后,使得新农村建设举步维艰。只有农民群众发挥智慧,积极进行制度创新,探索新的方式方法,新农村建设才能成功。
首先,长期以来形成的城乡对立的二元社会结构是导致农民主体意识缺失的重要体制性因素。城乡二元结构把城市和农村分割开来,使农民和市民在户籍、教育、就业、医疗、养老保险等各方面实行城乡不同的制度,既损害了农民的合法权益,影响了农民的独立性、自主性,也打击了农民的能动性、创造性。其次,村民自治是实现我国农民的民主权利的主要途径,是农民发挥主体作用的重要制度。但是在我国的广大农村地区,民主自治制度还不完善,村民自治组织比较涣散,村干部的能力素质有限,不能很好的驾驭新农村建设工作。由于长期以来我国实行的至上而下的领导体制和决策机制,他们很少把全村的村民召集起来商讨、征求意见,所以,广大农民并没有真正享有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4]再次,由于一些农村地区信息不畅通,缺少政策宣传制度,农民的素质普遍较低,他们对国家出台的新政策往往不了解,因此对好多政策产生不了认同感,农民的积极性、主动性大打折扣。
首先,政府主导过度。在新农村建设中,政府是主导,农民群众是主体。然而在实际中,政府的主导远远凌驾于农民的主体意识之上,政府决定了新农村建设的一切,农民没有自主权。从宏观上政策的制定、新农村建设的总体进度、资金的分配、宣传发动工作,到微观上财物的投入、物资的购买等等,都由政府一手掌握。政府的这种强势挫伤了农民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其次,地方政府职能转变不到位,重管理职能轻服务职能,管理方式主要是靠行政命令,不能有效激发农民的积极性。在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方面,由于服务意识缺乏,资金投入不足,使得地方政府公共服务能力较低,影响到新农村建设。[5]再次,基层干部素质较低,对农民存在认识上的偏见。他们忽视了农民在新农村建设中的主体地位,不相信农民群众,遇事不去征求他们的意见,不注重调动他们的积极性。而且,由于自身的局限性,他们往往不能够对党的方针政策深入地认识,起不到模范带头作用,甚至会歪曲政策的精神,不能满足农民的需要,造成农民对新农村建设的不满和失望。最后,在政策执行中,地方政府往往出于政绩的考虑,而没有考虑自身的条件和农民的意愿,大搞形象工程、面子工程,使新农村建设受挫。
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经济发展好的农村,农民对民主权利的渴望不断增强,主体意识日渐鲜明,对新农村建设的热情比较高。然而在经济落后地区,传统的自给自足的生产生活方式,使农民的生活目标偏低,加之思想观念比较保守,创新意识不足,主体作用难以有效发挥。[6]因此,不同地区农民对新农村建设的认识和关注度有很大差别,在新农村建设中,应当根据农村经济发展的现实状况和农民生活的实际需求,全面有效地建设新农村。
在广大农村地区特别是偏远的农村地区,村民的文化程度普遍较低,大部分青壮年都只有初中以下的文化水平,由于文化水平低,知识面狭窄,目光短浅,祖祖辈辈都把种地当做是最本分的事情,安于现状,主动投身于新农村建设的意识淡薄,“等、靠、要”的思想严重。另外,农民的组织化程度低。我国农民进行以家庭为中心的小农生产,无法形成集体力量,每个人的利益要求不同,达不成统一的意见,各项政策对其影响力也不一。虽然村民委员会是一个自治性组织,但在现实中它却不能真正代表农民群众的利益,不利于农民主体意识的提高。[7]久而久之,农民对新农村建设失去了兴趣与激情,主体意识越来越淡薄。
农民主体意识缺失必将影响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影响到社会的和谐发展。因此,怎样提高农民的主体意识,让广大农民群众参与到新农村建设中是一个迫在眉睫的问题。
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是一场综合性、系统性的社会改革。新农村建设要想取得成功,农民主体地位要落到实处,根本上应打破城乡二元结构的制度壁垒,使城乡居民实现真正的平等,这也是农民主体地位得以充分实现的制度性前提。通过建立统筹城乡的规划体制、进行户籍制度改革,实现公共服务均等化,使农村居民享受与城市居民同等的就业、医疗、教育、社会保险等社会服务,增强自尊心与自信心,享有平等的国民待遇。另一方面,增强农民群众在新农村建设中的主体意识,必须进一步健全村民自治制度。完善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加强农村的党组建设,让农民自主参与到新农村建设中,保障他们依法行使民主权利,充分发挥农民群众在新农村建设中的主人翁作用。完善代表候选人制度,使农民在代表大会中的比例更加合理;健全信访制度,引导农民通过有序、公开的渠道参与国家和社会事务的管理。[8]最后,设立一些群众的自治组织,真正实现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发挥广大农民的主体性。
在政府主导下的以农民为主体的新农村建设中,政府应当明确职责,转变职能。其主要任务是制定政策、资金扶持、示范推广、规划引导。政府应当尊重农民群众的意愿,注意引导的方法,对于新农村建设中的重大事项,不能越位、错位和缺位,坚决杜绝采取独断专行的态度及瞒天过海之术。防止出现上热下冷、政府热群众冷的局面,以充分调动农民的积极性。在政府行政程序上,要公开透明,建设阳光政府。政务必须向农民群众公开,包括政府组织的使命公开、办事程序公开、常用法规公开以及办事结果公开等;在政府行政功能上,从农民的利益出发,为农民提供完善的公共服务,增强农民参与新农村建设的积极性。[9]另外,领导干部要提高素质,明确职责,行使一套行之有效的工作方法,履行好农村公共事务管理和服务职能,向农民群众宣传好各项工作方针,加强督促检查,围绕新农村建设的目标真心实意地为农民群众办实事、办好事。只有这样,才能使广大人民群众有机会参与到新农村建设中,从而更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主体地位。
在新农村建设中,农民群众主体意识的强弱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他们素质的高低。要加大对农民群众的思想文化教育,摒除长期以来存在于人们心中的陈旧观念,如乡土观念、家族观念、权力崇拜意识等,破除封建迷信。[10]根据新农村建设的要求,提高农民的科学文化素质,对农民进行职业技术培训,提高农民的职业技能,从根本上转变农民的传统生产方式、生活方式、价值观念,引导农民更深入地认识到自己主体地位。
通过运用电视、广播、网络、报刊等媒体资源,采取各种生动、形象的宣传方式,让农民意识到新农村建设是农民群众积极参与的社会变迁过程,自己既是新农村建设主要力量又是受益者。媒体应当不断地用新农村建设的美好图景激励农民,同时也要让他们认识到新农村建设不是一蹴而就,从而引导他们自觉地树立主体意识,树立勇于探索、艰苦奋斗的精神,从基础做起,不断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1]臧小芳.新农村建设中农民主体地位缺失的原因解析 [J].山东农业大学学报,2011(1):54-57.
[2]耿智利.论新农村建设中农民主体地位的法律保护 [J].华中农业大学学报,2010(6):98-100.
[3]谭德宇.乡村治理中农民主体意识缺失的原因及其对策探讨 [J].社会主义研究,2009(3):80-83.
[4]卞桂平,焦晶.回眸与展望:现代化进程中农民主体意识建构的理性审视 [J],湖北社会科学,2009(5):20-22.
[5]陈庆立.中国农民与新农村[M].北京:群言出版社,2008:55-60.
[6]蒋和平,朱晓峰.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理论与实践 [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7:72-76.
[7]冯仰生.苏北新农村建设中农民主体地位的实现路径 [J].南京航空航天大学学报,2010(3):13-16.
[8]谷桂华.新农村建设中农民主体性研究[J].经济研究导刊,2009(8):42-45.
[9]王佳慧.农民权利保护的关键:农民主体地位的确立[J].长白学刊,2009(1):99-104.
[10]杜立芳.试析新农村建设中农民主体作用的充分发挥[J].湖北社会科学,2009(12):83-8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