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久儒
(黑龙江大学党委宣传部,哈尔滨 150080)
斯宾诺莎伦理学的宗教性
黄久儒
(黑龙江大学党委宣传部,哈尔滨 150080)
斯宾诺莎的伦理学以实体、神的概念为基础,以“对神的理智的爱”为终极目的,这种学说无疑带有浓厚的宗教色彩。对于这种宗教性,长期以来存在着各种争议。那么,斯宾诺莎自己是怎样看待其伦理学中的宗教性呢?而且,作为现代人的我们又应如何把握这种宗教性乃至其伦理学的本质呢?对于斯宾诺莎的伦理学,我们不能简单地说其伦理学的本质就是新教伦理,只能说这种宗教性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新教精神,甚至说这种宗教性与新教的理念最为契合,是既符合理论,又切合斯宾诺莎的时代背景和人生经历的。
实践;信仰;实体 ;神;善
斯宾诺莎的伦理学以实体、神的概念为基础,以“对神的理智的爱”为终极目的,这种学说无疑带有浓厚的宗教色彩。对于这种学说的宗教性,长期以来存在着各种争议。那么,斯宾诺莎是如何看待其伦理学中的宗教性呢?作为现代人的我们又该如何把握这种宗教性乃至其伦理学的本质呢?
按一般观念,伦理学以实践领域、世俗世界为研究对象,但在斯宾诺莎的伦理学中,神的概念贯穿始终,尤其是在个人幸福这方面,对神的追求是最美好、最崇高的,“心灵的最高的善是对神的知识,心灵的最高的德性是认识神”[1]189。一个人若能遵循理性的指导,成为“清楚明晰地了解他自己和他的感情的人”,便“必定爱神”,“这种对神的爱必定在心灵中占据无上的地位”[1]249。
在伦理学中坚持神的至高无上,这似乎是一种将实践与信仰相结合的主张。在哲学史中,古代如新柏拉图主义者,近代如黑格尔,都在强调理性的同时将哲学与宗教统一起来。但斯宾诺莎并不主张哲学与宗教相结合,这集中体现在他的著作《神学政治论》中。斯宾诺莎认为,哲学与神学,理性与信仰,应有一个明确的区分,“神学不一定要听理智的使唤,理智也不一定要听神学的使唤”[2]207。而且,理性不仅能够独立于信仰,还能对信仰有指导作用,“信仰在于对上帝的了解,无此了解上帝则对上帝的顺从是不可能的。顺从上帝这一件事就是暗指了解上帝”[2]196。对于世俗宗教,斯宾诺莎虽承认其必要性,但只是同近代大多数理性主义思想家一样,认可其教化作用,为其保留地盘,“即使我们不知道我们的心灵是永恒的,我们也必须特别重视虔诚和宗教,以及一切……有关于刚毅与仁爱的诸德性”[1]265。显然,在斯宾诺莎看来,宗教尽管自有其重要作用,但对于哲学而言,只不过是一个外在的东西。斯宾诺莎对世俗宗教的这种态度,需从他在本体论上对神的论述中分析。在斯宾诺莎的本体论中,实体、神、自因,这些概念是可以统一在一起的,简单地说,神是“绝对无限的存在”,同时也是“它的本质即包含存在”,“在自身内并通过自身而被认识的东西”[1]3。可以看出,斯宾诺莎的神首先是一个清楚明晰的、理性化的哲学概念,这样的一种界说直接与各种宗教中的神秘主义相区别。而且,从神的概念本身来讲,斯宾诺莎更强调神的客观性、无限性、绝对的必然性,而在基督教和犹太教中,上帝首先是作为一个绝对人格,这一点在斯宾诺莎的本体论中是找不到对应的,更不用说三位一体、道成肉身等教义。
可见,斯宾诺莎的伦理学尽管有浓厚的宗教气息,且十分强调个人的幸福,却不能与任何一种世俗宗教直接地比较、结合,这样的一种矛盾无疑构成了研究斯宾诺莎哲学的困难。与斯宾诺莎同时代的很多人曾指责其哲学为泛神论,而这些意见早已为历史抛弃。若简单地说斯宾诺莎十分强调神,其哲学处处有神,于我们的研究其实并无太大益处。我们所能确认的是,斯宾诺莎是一位唯理论哲学家,不管他怎样发挥神的概念,理性总是可以被视为最基本的方法和前提的,那么我们便从理性的角度来审视斯宾诺莎伦理学中的宗教性。
我们知道,笛卡尔是对斯宾诺莎影响最大的哲学家,在笛卡尔哲学中,理性可被当做绝对的前提、支点,从理性出发,上帝的存在可以被证明,进一步地,上帝的存在使认识活动的真实得以可能,反过来确立了理性的权威,于是在认识论中,理性和上帝均既可作为前提又可作为目的。斯宾诺莎不仅在认识论中沿袭、发展了笛卡尔的路线,还将理性与神相和谐的思想方法应用在他的伦理学中。斯宾诺莎认为,以理性的方法研究情感、心灵,是完全可能的,他批判“那些只是一味嘲笑或诅咒而不求理解人的情感和行为的人”;认为“应该运用普遍的自然规律和法则去理解一切事物的性质。因此,仇恨、愤怒、嫉妒等情感就其本身来看,正如其他个体事物一样,皆出于自然的同一的必然性和力量。”[1]97斯宾诺莎能确立这样的信心,是因为他能从神的概念出发来理解心灵。我们知道,在斯宾诺莎哲学中,思想是神的一个属性,那么“一切思想的样式皆以神为原因……而心灵乃是思想的一个样式”[1]100,所以我们是能够对情感、心灵有理性的认识的。必须注意的是,这里所说的“理性的认识”,并不是单纯的心理学式的理论静观,因为斯宾诺莎认为,“意志与理智是同一的”[1]89,理智在斯宾诺莎哲学中不是仅指清楚明晰的观念,所以对于心灵的理性认识,也是完善心灵的实践活动。
斯宾诺莎认为,人的幸福、心灵的自由,需通过对各种欲望和情欲的否定而达到,“就人们是受情欲的控制而言,他们不能说是与本性相符合的”[1]191,这一类说法在《伦理学》中是极为常见的。细致地分析各种情感并指出它们的有限性,主张人不应受制于情感,这似乎给人一种东方式宗教说教的感觉。但斯宾诺莎实际上是倡导理性的生活方式的,并非主张一种完全超然于世的态度,“唯有遵循理性的指导而生活,人们的本性才会必然地永远地相符合”,遵循理性的指导的人可以成为有德性的人,最高的德性在于理解神,“那些遵循德性的人的最高善是人人共同的,而且是人人皆可同等享有的……遵循德性的人的最高善即在于理解神”[1]194–196。在整部《伦理学》中,神尽管既为起点又为终点,但一旦涉及心灵、情感等伦理学的实质内容,理性、理智便成为主角,理性可被视为实现自由的决定性力量。在斯宾诺莎的伦理学中,神为理性、德性的客观性和现实性提供了支持,这种理论实际上要比只强调或研究“善”的伦理学更加具体;斯宾诺莎的伦理学也是追求善的,但他的伦理学以神为根本,以理性为指导,不仅要认识善,更要实现善。
实现善的具体方法就是依据人的本性而生活,符合理性地生活,符合自身的本性,这在斯宾诺莎看来也就是自由。从这个角度上看,斯宾诺莎的伦理学是强调自制、克己的伦理学,无论对于何种情绪,哪怕是通常意义上好的情绪,也需要以理性为准则。例如斯宾诺莎说,“好感 (这里的好感指‘对于曾作有利于他人之事的人的爱’)并不违反理性,而是可以符合理性的,并且是可以从理性产生出来的”。又如“自我满足可以起于理性,且唯有起于理性的自我满足,才是最高的满足”[1]209–210。总之,任何一种情绪是否符合善,都应经过理性的裁决。理性在伦理学中是完全凸显出来的,神性似已退隐幕后,只成为一种理论性的支撑。遵从理性的指导,成为一个享受幸福的自由人,是斯宾诺莎伦理学的基本目的,可以说,斯宾诺莎的伦理学并没有宗教式的神秘或激情,而是始终以一种平和的方式展开。对于天主教提倡的某些传统德行,斯宾诺莎是颇有微词的,认为它们是非理性的,如“卑谦不是一种德性,换言之,卑谦不是起于理性”,“懊悔不是一种德性,换言之懊悔不是起于理性;反之,一个懊悔他所做的事的人是双重的苦恼或软弱无力”[1]210–211。天主教通过倡导卑谦、忏悔而强调人在上帝面前的渺小、人应顺从上帝,但斯宾诺莎尽管将神视为至高无上,却并不主张这类自我否定的情感,而强调通过人对自身的完善而达到善与幸福。可见,斯宾诺莎的伦理学有着一般的世俗宗教所不具备的积极性。
长久以来,人们在研究《伦理学》时更重视前面的本体论部分,于是就更容易把人的必然性、受制的一方面强调出来,“自由是对必然性的认识”已成为斯宾诺莎的一句名言,甚至有人会认为,斯宾诺莎的伦理学扼杀了自由和道德。但实际上,斯宾诺莎是一位高度强调自由的思想家,对于其伦理学中的“必然性”,我们应首先将其视为理性,而不是单纯的神对人的关系。作为现代人的我们可以说,斯宾诺莎是近代哲学史上第一位以理性的方法研究实践哲学,并将理性作为一个基础性的环节放在实践哲学中的哲学家。人应遵循理性而生活,这样的话在现代人看来似平平无奇,但在斯宾诺莎所处的时代,斯宾诺莎能将理性作为主体性的东西放在其伦理学中,不仅未脱离现实,更是走在时代的前列。
我们已看到理性在斯宾诺莎伦理学中所起的作用,那么,关于神、爱神的内容能否有现实性的意义?在斯宾诺莎看来,使人的理性达到完满和对神产生理智的爱,二者在根本上是一回事。所以如果神的概念在理论之外无所映现的话,那么斯宾诺莎的伦理学就依然要承受崇高但不切实际的指责,甚至斯宾诺莎自己也对其理论与现实的巨大差别有所意识,他在《伦理学》的结尾处说:“我所指出的足以达到这目的的道路……由这条道路那样很少被人发现看来,足以表明这条道路诚然是很艰难的。”[1]267在《神学政治论》中他也说:“与人类的总数比起来,只有极少数能单借理智的指导获得道德的习惯。”[2]211
斯宾诺莎伦理学的宗教性的现实意义,其实已蕴涵在理性与神相结合的思想中。笔者认为,斯宾诺莎的伦理学在很大程度上反映了新教伦理,或者说,其伦理学的宗教性是在实践范围内纯粹化的、哲学化的新教精神。宗教改革运动首要的目的是确立人的主体地位,“人的美德和伦常,他自己的心灵和自己的良知,开始成为对他有价值的东西”,而且,各种在宗教中权威性的东西,返回到了人的心灵中、理性中,“理性被视为绝对具有普遍性,被认为是神圣的”[3]376。而正如在前面反复强调的,在斯宾诺莎的伦理学中,理性的方法、主观性的价值,被抬到了原则性、根本性的地位上,人的自由、个人的幸福实际上同样被视为最终目的,斯宾诺莎的伦理学实际上是希望摆脱以往神对人的压迫性关系,使理性自身的展现与对神的认识相统一。这样的伦理学必然不是对世俗的脱离或冷眼旁观,斯宾诺莎在他的著作中经常表达人应与国家、社会相融的观点,“一个受理性指导的人,遵从公共法令在国家中生活。较之他只服从他自己,在孤独中生活,更为自由。”[1]226斯宾诺莎的伦理学是应该彻底摆脱消极、出世这类评价的。
另外,宗教改革强调人与上帝之间纯粹化的关系,“心灵必须本身直接地和上帝发生关系,而不必有媒介,不必有圣母和圣徒”[3]379。在斯宾诺莎的哲学中,神是作为一个纯粹的哲学概念,是一个自己的本质决定自身存在的无限者,从这种自身相关的绝对无限性来看,就已经排除了存在外在媒介的可能,个别事物也无非是在神之内的,所以无论是认识活动,还是德性修养,都可以统一到对神的认识和爱之中。于是我们又见到了那苏格拉底式的,仅通过人自身的理性而达到的对于神单纯的、理智的爱。斯宾诺莎对于宗教成见、迷信始终有很深的排斥感,他在其整个哲学体系中,都以排除任何外在束缚和目的、通过人的本性而达到人心向神的目标。
再度审视斯宾诺莎伦理学的宗教性并结合哲学史,或许会使本文的观点更明晰。斯宾诺莎哲学中的神是实体,是绝对的客观性,而非人格,这诚然给人一种东方宗教的感觉,而且似乎彻底远离了基督教。但从他强调理性、知识的方面来看,说他的伦理学的宗教性是一种东方式、犹太式的观点,都是极不合适的。我们需要承认,斯宾诺莎对于上帝的人格性不能给予哲学高度的解释,而且,只能将思维视为神的属性,而不能把二者达到真正的统一,但我们不能过分苛求斯宾诺莎,因为直到德国古典哲学时期,这种统一才算真正完成,在斯宾诺莎的时代,能够将神性、理性同时导入实践领域,已经是十分难得的事。
此外,斯宾诺莎还是一个追求大一统的思想家,他实际上希望能将认识与实践的真理都统一在神之中,自由这一概念具有本体论和伦理学的双重含义,但若不首先将理论与实践这两个领域区别开,对于自由这一概念就无法得到完全充分的理解,也就意味着无法将自由当成实践哲学的一个基本前提,更关键的是,无法解释实践领域中的一些现实问题。但我们不能就此说斯宾诺莎的伦理学只强调必然性而不要自由了,或过于崇高而完全不切合实际,实际上,自由与现实性都是斯宾诺莎所竭力追求的,只不过由于理论上和时代的局限,斯宾诺莎未能完全成功,且给后人留下很多错误的印象。
当然,对于斯宾诺莎的伦理学,我们不能简单地说其伦理学的本质就是新教伦理,但若只谈及宗教性这一个方面,说这种宗教性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新教精神,甚至说这种宗教性与新教的理念最为契合,应该就是既符合理论,又切合斯宾诺莎的时代背景和人生经历的。
[1] [荷 ]斯宾诺莎.伦理学 [M].贺麟,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97.
[2] [荷 ]斯宾诺莎.神学政治论[M].北京:商务印书馆,1963.
[3] [德 ]黑格尔.哲学史演讲录:第 3卷 [M].贺麟,王太庆,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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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7-4937(2011)02-0009-03
2010-11-13
黑龙江大学青年科学基金项目(QW200838)
黄久儒 (1978-),男,黑龙江密山人,讲师,从事古希腊哲学、德国古典哲学研究。
〔责任编辑:王雅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