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观念的输入及其在近代中国的传播——从“citizen”的汉语对译词谈起

2011-04-09 04:59万齐洲
关键词:国民公民权利

万齐洲

(惠州学院政法系,广东惠州516007)

“公民”观念的输入及其在近代中国的传播
——从“citizen”的汉语对译词谈起

万齐洲

(惠州学院政法系,广东惠州516007)

“公民”是英文“citizen”的汉语对译词。在西方不同的历史阶段,“citizen”具有不同的内涵,其身份直到17、18世纪才以法律的形式确立下来,被赋予明确的近代色彩。18世纪中期,“citizen”一词最早被丁韪良翻译为“人民”,其内涵与古汉语义相去甚远,不仅指平民、百姓,君主、官员也属“人民”之列。“人民”不仅是承当义务的主体,同时也拥有广泛的权利。丁韪良译定之“人民”为知识界普遍接受。此后,又出现了多个表达“citizen”含义的汉语词汇,其中以“国民”、“公民”较为常见,它们在康有为、梁启超等学者的著述中获得新的诠释和透彻阐述。“citizen”的引入及其传播、翻新,对于近代中国人的主体意识的觉醒,对于厘清个人、民族、国家之间的关系起了相当重要的推动作用。

citizen;人民;国民;公民;传播;翻新

“公民”是英文“citizen”的汉语对译词,它是宪法学的核心术语之一。在过去的一百多年里,“citizen”的汉语对译词从最早的“人民”,到后来的“国民”、“公民”,其间的演变令人深思。

一、citizen的西义

“Citizen,n.A person who,by either birth or naturalization,is a member of a political community,owing allegiance to the community and being entitled to enjoy all its civil rights and protections;a member of the civil state,entitled to all its privileges.”[1]261(今译:公民,即由于出生或入籍于某个国家而拥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人。)

在西方不同的历史阶段,“citizen”具有不同的内涵:

(1)古希腊、罗马时期:“citizen”一词最早出现于古希腊,并为古罗马所沿用。在古希腊,只有父母都是本城邦自由民并拥有财产的成年男性才有资格成为“citizen”,而妇女、边区居民、城邦中极为贫困的人、农奴及占人口一半左右的奴隶都不在此之列。由于实行直接民主制,“citizen”享有参加全民大会、陪审法庭、担任官职等政治权利。

(2)欧洲中世纪时期:教皇是最高的统治者,国王之下的所有居民都是臣民,他们依附并从属于国王,履行封建义务。这一时期只有“臣民”,不存在古希腊、罗马时期的“citizen”。

(3)17、18世纪:“citizen”的身份以法律的形式确立下来,法律规定只要是拥有国籍的居民,不论等级、家庭出身和财产多寡,原则上都是“citizen”。任何“citizen”不得享有特权,他们享有同等的权利并承担同等的义务;“citizen”之间的关系通过法律予以调整,其财产、自由与活动都受到法律的保护;此外,“citizen”是国家事务的积极参与者,他们与臣民的区别表现为:“……个别地,作为主权权威的参与者,就叫做公民,作为国家法律的服从者,就叫做臣民。”[2]26由于民主体现为多数决定原则,因此,“citizen”的意愿决定着政府的命运。由此,“citizen”一词开始被赋予明确的近代色彩。

二、citizen被译为“人民”及其内涵的输入

1.“citizen”被译为“人民”

从目前所发现的史料来看,“citizen”一词最早被美国传教士丁韪良在1864年出版的译作《万国公法》中翻译为“人民”:

(1)“As to wrongs or injuries done to the government or citizens of another State.”[3]36

“他国被害,并他国人民受屈。”[4]34

(2)“Whatever the laws of another State,or the private dispositions of its citizens,may provide to the contrary.”[3]114

“无论他国法律如何,并人民各存私见如何,总不能不归该地方管辖。”[4]81

(3)“The sovereign power of municipal legislation also extends to the regulation of the personal rights of the citizens of the State,and to every thing affecting their civil state and condition.”[3]118

“自主之国,莫不有内治之权,皆可制律,以限定人民之权利、分位等事。”[4]85

(4)“The claim asserted an extra-territorial authority for the law of British prerogative,and assumed to exercise this extra-territorial,to the manifest of the citizens and subjects of other States,on board their own vessels,on the high seas.”[3]145

“此英国之君权按理所不能及,而其欲及之者无他,乃强行英法在英之疆外,屈害他国之人民也。”[4]104

在随后翻译的《星轺指掌》、《公法便览》、《公法会通》等几部国际法著作中,“人民”一词随处可见。

2.“人民”的古汉语义

“人民”是由“人”与“民”组成的一个联合结构词。《说文解字注》将它们解释为:

当“人”与“民”组成“人民”时,其含义与“民”基本一致“:上自朝廷,下至人民,得以接欢喜,合殷勤。”[7]

“人民”的古汉语义与19世纪“citizen”的内涵相去甚远。但是,丁韪良借用“人民”一词,赋予它新的含义,使之成为“citizen”的对译词①“近代汉字新语不少是由汉语古典词衍生而成的,历经了从古典义向现代义的转换。”这种转换称为“古典翻新”——冯天瑜《新语探源》第526页,中华书局2004年版。。与“人民”以往的含义相比较,丁韪良笔下的“人民”不仅指平民、百姓,君主、官员也属“人民”之列。“人民”不仅是承当义务的主体,同时也拥有广泛的权利。

3.丁韪良对“citizen”内涵的译介

丁韪良将“citizen”译为“人民”的同时,也将“citizen”的内涵介绍给国人:

(1)“citizen”是具有国籍之“人民”。

按美国律法,美国人民在外国生有子女,其子女亦作为美国之民,惟欲传民籍之权利于子女者,

必身曾居住美国方可。(《星轺指掌:卷4》,同文馆聚珍版)

凡此国人民寄居彼国,一经遵例入籍,即作为彼国之民。其已入籍之人,有愿改归原籍者,准其

于此约互换后二年以内,遵照议定章程,呈请归复,至其归复后,所有一切权利,应与国人有无区别减损之处,则由本国酌定。(《公法便览》,同文馆聚珍版)

(2)“citizen”是拥有广泛权利(如在国外受本国驻外领事保护、迁徙、信仰、生命等)之“人民”。

使臣驻扎外邦,有保护人民之责,其随员人等,亦归使臣管辖。(《星轺指掌:卷2》)

人民有迁徙外邦之权利:凡人擅去本国而徙居异邦,其究竟于义合否,昔尝疑之。且有酌籍其家产以示惩者,今则各国率皆无禁,惟有定制耳。海氏曰:人民迁徙之权利,自不可夺,除有牵涉官事及未完亏累,别无可以拘制之。(《公法便览》)

(3)“citizen”是承担义务之“人民”。

人民侨寓某国,应恪遵其法律,盖虽未入民籍,仍当钦服其主权。(《公法会通:卷4》,同文馆聚珍版)

我国人民无论有无职任,若暗通消息于敌者,即不问其如何得知,必以死罪处之。(《公法会通:卷10》)

(4)“citizen”是权利平等之“人民”。

夫国内民皆赤子,其守法之责,无论尊卑贫富均同,邦国之平行而权利相等,亦复如是。美国大臣孙纳云,我国法度,以人民本无等差为纪,公法以邦国平行亦然。(《公法会通:卷1》)

律法之设,原为保护人民之权利起见。人民无论贵贱,其在律法之权利几同。故外国君臣租赁馆舍、建造房屋、承继遗产、写立汇票等事,均照章而行,与常人无异,乌容宽免。(《公法会通:卷2》)

4.古典翻新“人民”①“近代汉字新语不少是由汉语古典词衍生而成的,历经了从古典义向现代义的转换。”这种转换称为“古典翻新”。——冯天瑜《新语探源》525页,中华书局2004年版;关于“人民”词义的在近代中国的演变,可参考拙文《“人民”词义的变迁》(载《武汉理工大学学报》2007年第3期或中国人民大学报刊复印资料《文化研究》2007年第9期)。之传播

丁韪良译定之“人民”为知识界普遍接受:

1901年,梁启超在《清议报》发表《国家思想变迁异同论》:“欧洲新思想……八、公法、私法,界限极明。国家对于人民,人民对于国家,人民对于人民,皆各有其相当之权利义务。”[8]17

在《论政府与人民之权限》中,梁启超论述:“天下未有无人民而可称之为国家者,亦未有无政府而可称之为国家者,政府与人民皆构造国家之要具也。故谓政府为人民所有也不可,谓人民为政府所有也尤不可,盖政府、人民之上,别有所谓人格之国家者。”[9]1

1903年,《复张之洞书》一文载:“下议院者何?全国人民之代表者也。曷谓之代表?全国人民不能人人皆入议院以议定其政事,故于人民中选举若干人以代议其事,所谓代议政体也。代议者,人民之权利不能以君主之威而使之不议,即不能以君主之威而使之无权,此谓民权也。”[10]768

1904年,《东方杂志》发表《论中国民气之可用》一文,作者崇有说:“然至国家有事,招募士卒,其趋而应之者,皆此乡僻愚民及穷无聊赖者也。一日临敌,各鸟飞兽散,无复平日气概,勇于私斗,怯于公战,虽为驭之不得其道,而求其大原因,则在人民无国家思想,故视胜败荣辱与己若毫不干涉。夫民无国家思想,非民之罪,政体实为之。善乎的格维尔之言曰:‘欲人民之爱国,必与以参政权,参政权与爱国心常为正比例。’孟德斯鸠之言曰:‘不使人民参预政事,则人民与国漠不相关。’”[10]939

孙中山说:“中华民国者,人民之国也。君政时代则大权独揽于一人,今则主权属于国民之全体,是四万万人民即今之皇帝也,国中之百官,上而总统,下而巡差,皆人民之公仆也。”[11]173

三、从“人民”到“国民”、“公民”

继丁韪良将“citizen”译为“人民”之后,又出现了多个表达“citizen”含义的汉语词汇,其中以“国民”、“公民”较为常见。

1.“国民”的古义及古典翻新“国民”之传播

“国”在古汉语中有三个意思:国家;国都,城邑;封地,食邑。“国民”在古汉语中指诸侯国之臣民。

1899年,梁启超在《论近世国民竞争之大势及中国前途》一文中,对“国民”予以新的诠释:“国民者,以国为人民公产之称也。国者,积民而成,舍民之外,则无有国。以一国之民,治一国之事,定一国之法,谋一国之利,捍一国之患。其民不可得而侮,其国不可得而亡,是之谓国民。”[8]561902年~1906年,梁启超又在《论新民为今日中国之第一急务》、《政治学大家伯伦知理之学说》、《论权利思想》、《论义务思想》等一系列文章中,进一步论述了“国民”与君主、“国民”与国家、“国民”与权利、“国民”与义务的关系:

……国家为完全统一永生之公同体,而此体也,必赖有国民活动之精神以充之,而全体乃成。有国民即有国家,无国家亦无国民,二者同物而异名耳。[8]67

……吾中国人数千年来不识权利之为何状,亦未始不由迂儒煦煦之说阶之厉也。质而言之,则权利之诞生,与人类之诞生略同。……国民不能得权利于政府也,则争之。政府见国民之争权利也,则让之。[11]91

……夫朝纲紊乱,从而正之者,国民之义务也;国中有乱,从而戡之者,国民之义务也;……吾言中国人无义务思想,吾请举其例。政治学者言国民义务有两要件:曰纳租税也,曰服兵役也。夫国也非能自有恒产也,民不纳租税,则政费何所出?民不服兵役,则国防何由立?而吾国民最畏此二事,若以得免之为大幸者,此最志行薄弱之征也。……今之论者,每以中国人无权利思想为病,顾吾以为无权利思想者,乃其恶果;而无义务思想者,实其恶因也。[12]160

20世纪初,古典翻新之“国民”一词还屡见于学者、政治人物之笔端:

1901年《国民报》载《说国民》一文:“何谓国民?曰:天使吾为民而吾能尽其为民者也。何为奴隶?曰:天使吾为民而卒不成其为民者也。故奴隶无权利,而国民有权利;奴隶无责任,而国民有责任;奴隶甘压制,而国民喜自由;奴隶尚尊卑,而国民言平等;奴隶好依傍,而国民尚独立。此奴隶与国民之别也。……若夫以一己之权利,拱手而授他人,君主以一人而占有权利,我不敢与之争;贵族以数人而私有权利,我又不敢与之争;甚且外人盗我权利、诈我权利,我亦不敢与之争;是所谓放弃其权利者也,无权利者,非国民也。……国民之遇事也,有勇往冒险之心,故一国之事即一人之事,一人之事即一国之事,是率一国之人而皆任事者也。然则理乱不知,黜陟不闻,视国家之利害休戚如秦越之相肥瘠,孳孳焉、汲汲焉求保其身家妻子,以偷生苟活于斯世者,皆放弃其责任者也。无责任者,非国民也。”[13]73

1905年汪精卫在《民报》上发表《民族的国民》:“国民云者,法学上之用语也。自事实论而言,则国民者构成国家之分子也。盖国家者团体也,而国民为其团体之单位,故曰国家之构成分子。自法律论言,则国民者有国法上之人格者也。自其个人的方面观之,则独立自由,无所服从;自其对于国家的方面观之,则以一部对于全部,而有权利义务,此国民之真谛也。此惟立宪国之国民惟然。专制国则其国民奴隶而已,以其无国法上之人格也。”[13]83

1907年,《云南杂志》发表的《论国民保存国土之法》一文将“国民”视为构成“国家”的三要素之一:“夫国家成立之三要素,统治权固居其一。而统治权之总揽者,实不过国民集合之一机关,代表国民,以保卫国土者也。而国家之质素,实惟国民与国土而已。当总揽国权者不能保民而王,且屡失可宝可贵之土地,则保存国土之责,舍国民其奚属乎?我国民果真知其责,即宜讲求其法。”[14]81

2.“公民”古典翻新“公民”之传播

“公民”的古汉语义有三:

(1)指古代为公之民。《韩非子·五蠹》:“是以公民少而私人众矣。”

(2)指君主之民,公家之民。汉刘向《列女传·齐伤槐女》:“妾之衍,辛得充城郭公民。”

(3)指公共土地上的人民。康有为《大同书》:“凡未辟之岛皆为公地,居者即为公民。”

20世纪初,“公民”的内涵发生了变化。对古典翻新之“公民”阐述得较为透彻的学者,当推戊戌变法领袖人物康有为。1902年,康有为在《新民丛报》发表《公民自治篇》[13]173~176一文。报刊编辑还专门写了一段编者按:“……但其以立公民之事,望诸政府,又以立公民为筹款一法门,则与记者所见,不无异同。记者以为公民者,自立者也,非立于人者也,苟立于人,必非真公民,征诸各国历史,有明验矣。至公民之负担国税,则权利义务之关系,固当如是,非捐得此名以为荣也。”

康有为论述道:西方国家之所以强大,是因为这些国家的老百姓是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公民”:“夫今欧美各国,法至美密,而势至富强者何哉?皆以民为国故也。人人有议政之权,人人有忧国之责,故命之曰公民。……昔法之偿德兵费也,十五万万,限期三年,法人年半而偿之,此非公民而能得是哉。……故有公民者强,无公民者弱,有公民虽败而能存,无公民者经败而即亡。”因此,中国要想自立于世界强国之林,唯有迅速培养重视自身权利并勇于承担责任之“公民”:“各国皆有公民,而吾国无公民,则吾国孤孑寡独而弱败。若吾国有公民,则以吾四万万人选公民至多,以多公民与少公民者较,吾国必列国而尤强。故今之变法,第一当立公民矣。……但在立定律,举公民以为之,则长官劣绅不能武断,而公民为公益,得以自为谋焉。故人人与之俱死,而后可与俱生,人人与之俱亡,而后可与俱存,公民哉!人人与之同忧,而君可免忧,人人与之同患,而国可免患,公民哉!人人与之同权,而君权益尊,人人与之同利,而君利益大,公民哉!……故明夷子曰:今中国变法,宜先立公民!”

为了方便国人对“公民”制度的了解,康有为详细介绍了西方“公民”如何参与国家事务:“凡公民之制,美国则男子年二十无过犯,人人得为之,德则有租三千,纳税十二马克,英则纳四十喜林,奥则百金,其法、意、瑞、荷琏、挪各国,皆数十金不等。公民者,担荷一国之责任,共其利害,谋其公益,任其国税之事,以共维持其国者也。既有公民之资格,则可被选举为乡、县、郡国之议员乡官。若无公民之资格,则不得举充乡、县、郡国之议员乡官,亦不得自举乡、县、郡国之议员乡官。……苟非贫极无聊者,无不发奋蹈厉而争为公民矣。”

康有为还模仿西方,设计了一套在中国推行“公民”之制的方案:“今中国举公民之制,凡住居经年,年二十以上,家世清白,身无犯罪,能施贫民,能纳十元之公民税者,可许为公民矣。凡为公民者,一切得署衔曰公民,一切得与齐民异,如秦汉之爵级然矣。既为公民,得举其乡、县之议员,得充其乡、县、府、省之议员,得举为其乡、市、县、府之官。不为公民者,不得举其乡之议员,不得举充其乡、县、府、省之议员,不得举充为其乡、市、县、府之官,一切权利,不得与公民等。”

最后,康有为对实行“公民”制度的中国寄予了无限期望:“如此则荣辱殊绝矣。民将皆发愤为公民,民将皆自爱而重犯法而期为公民,民将皆务施舍而为公民,民将皆以清白贻子孙而为公民,民将皆勉输十元而为公民,民将皆好学而期为议员为乡官之公民。其未能为公民者,皆将有进愤愧耻之心;其已为公民者,皆将有爱国施舍自重好学之志。……一举公民,则四万万之民,进于爱国,进于公益,进于自重,进于好施,进于学识,踊跃磨濯,如大海之鼓潮,如巨风之振山也,其孰能御之!”

20世纪以降,在不同学者的著述中,乃至在不同时期国家所颁布的法律文书中,“人民”、“国民”、“公民”等词语得到普遍运用并随时代的变化,不断被赋予新内涵。“citizen”的引入及其不断翻新,对于近代中国人的主体意识的觉醒,对于厘清个人、民族、国家之间的关系起了相当重要的推动作用。

[1]Brya A.Garer.Black’s Law Dictionary[M].St.Paul,Minn.:West Pub.Co.1979.

[2]卢梭.社会契约论[M].北京:商务印书馆,1980.

[3]Henry Wheaton.Elements of International Law[M].Oxford:At The Clarendon Press,1936.

[4]惠顿.万国公法[M].丁韪良,译.何勤华,点校.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

[5]段玉裁.说文解字注[M].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81.

[6]陈垣.日知录校注:卷八[M].合肥:安徽大学出版社,2007.

[7]司马迁.史记:五帝本纪[M].北京:中华书局,1977.

[8]梁启超.饮冰室合集:第一集:文集(一)[M].北京:中华书局,1989.

[9]梁启超.饮冰室合集:第二册:文集(十)[M].北京:中华书局,1989.

[10]张枬,王忍之.辛亥革命前十年间时论选集:第1卷(下册)[M].北京:三联书店,1977.

[11]孙中山.孙中山选集[M].北京:人民出版社,1981.

[12]梁启超.新民说[M].郑州:中州古籍出版社,1998.

[13]张枬,王忍之.辛亥革命前十年间时论选集:第2卷(上册)[M].北京:三联书店,1977.

[14]张枬,王忍之.辛亥革命前十年间时论选集:第3卷(下册)[M].北京:三联书店,1977.

K 14

A

1001-4799(2011)06-0062-05

2011-04-09

教育部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重大课题攻关资助项目:07JZD0040

万齐洲(1966-),男,湖北荆州人,惠州学院政法系副教授,历史学博士,主要从事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及其近代化研究。

邓建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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