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敏冠
(湖南第一师范学院外语系,湖南长沙410205)
功能对等理论在法律英语汉译中的运用
朱敏冠
(湖南第一师范学院外语系,湖南长沙410205)
法律英语具有复杂性和特殊性,运用功能对等理论指导法律文本翻译是可行也是必要的。从典型的法律文本翻译实例,可以探讨语篇、句法及词汇三个层面上功能对等理论在法律英语汉译中的具体运用。
功能对等理论;法律文本;英译汉
法律语言有不同的社会属性,它是全民语言的一种社会功能变体(style),或更确切地说是一种语域变体(register),或按照法律界人士的话来说是一种行业语(professional jargon)。英汉法律语言作为两种不同法律体系的外在表现形式,要完整准确地传达权利、义务、责任和利益等信息,实现两种法系间的交流与互补,必然借助于法律翻译这一重要工具。而且法律翻译具有法律效应,其正确与否不仅影响对法律的运用甚至法律的公正,还会影响地方、国家、国际间的交流与协作。要适应全球经济的发展,一方面人们要了解熟知国际贸易的规则,另一方面需要将中国的法律法规介绍给外国人,就离不开翻译尤其是法律英语翻译。但这一领域的研究还停留在初级阶段[1]。翻译者们以高校的法学教授、立法及执法部门的全职翻译人员及专注于法律翻译的语言学家们为主。然而他们要么只注意搜集西方国家的法律信息以促进自身教学或研究,要么只完成相关的法律翻译任务。而且大多数人主张法律翻译就是语言的转换,单纯依靠语言学的知识从微观上分析,对法律翻译的过程及相关理论的探讨并不十分在意。法学家和语言学家们并没有形成统一可行的法律翻译原则,更不用说用普遍适用的法律翻译理论来指导翻译实践活动了。本文结合典型实例从功能对等的理论视角展开探讨与论述,以期对具体的法律文本翻译起到一定的指导作用,从而提高法律文本的翻译质量以实现法律文本的交际功能。
美国著名语言学家、翻译家尤金·奈达在1960年代就提出了动态对等翻译理论,他认为“翻译就是在译语中用最贴切而又最自然的对等语再现源语的信息,首先是意义,其次是文体”[2]。动态对等强调译文读者对译文信息的反应和原文读者对原文信息的反应基本一致。所谓“功能对等”则是奈达在“动态对等”基础上的另外一种提法,其内涵实质上是一样的,“功能”主要是指交际的翻译功能。这一理论强调从读者角度思考翻译文体,其精髓就是“对原文接受者理解原文的方式和译文接受者理解译文的方式进行对比”[3]。
奈达的这一翻译理论经过了如下发展阶段。第一阶段,建立在现代语言学基础上的“功能对等”理论描写语言学阶段。他依据语言学理论,分析了语言的所指意义和联想意义,认为各种语言结构有某种相似性,这就为译文达到忠实通顺的目的从而让读者有对等的反应提供了条件。第二阶段,建立在信息论基础上的“功能对等”理论。在其看来,翻译就是把一种语言所表达的信息转变为另一种语言的信息的活动。所以,要确保译语接受者和译文信息之间的关系与原语接受者和原文信息之间的关系基本相同,译文接受者与原文读者所获得的信息量要基本相等。第三阶段,是建立在社会符号学基础上的“功能对等”理论。奈达认为翻译即翻译意义,并提出了用社会符号学研究翻译是最有深度的观点。
奈达的功能对等理论,比起其它有着特定翻译标准的翻译理论,适用起来更为灵活,人们借助翻译这一工具可重组原文形式和语义结构来实现交际目的,从而达到功能对等的效果。奈达还详细描述了功能对等的具体内容,如采用词性转换方法提高翻译的质量、采用核心句法概念克服句法对译者的障碍等等。这对提高翻译水平、探讨科学有效的翻译方法有一定的指导意义。
法律翻译并不是用译入语中的概念和制度来替换原来的法律体系中的概念和制度的简单过程,而是一个包括语言转码(language transfer)和法律转码(legal transfer)的双重解码过程(dual transfer)[4]。而且,法律翻译具有实践性、技术性和理论性的特点,必然接受一定译学理论的指导,涉及到具体的翻译方法原则,学者们也提出了不同看法。如孙万彪教授主张逐字逐句的直译是最为可取的,法律文本的特殊性、法律语言的权威性、庄重性、精确性决定了在翻译过程中要更加注意译文的准确性和忠实性[5]。法律语言学研究专家杜金榜教授则认为法律交际的“语言从法”、“存异求同”和“比照补足”三原则同样适合于法律翻译[6]。而其中影响最大的当属尤金·奈达的“功能对等”理论,这不是字面形式的简单对等,更不是拘泥于字面意义的传达,强调的是法律功能的对等。下面结合这一理论,具体从语篇、词汇、句法三个方面进行探讨。
就语篇结构而言,英语中大部分规约性法律文本由四部分组成:情况、条件、法律主体、法律行为。而中国的法律法规则包括假定、处理和制裁(法律后果)三个要素。语篇功能对等强调的是译入语表意功能的对等,翻译时要注重译文的语际连贯性和内在逻辑性。
例1:Illegal earnings of those who,in violation of Article 71 of this law,manipulate securities transaction prices,or fabricate false securities transaction prices or volumes,in an attempt to gain illegitimate interests or shift risks to other people,are to be confiscated;they are to be fined for an amount between one and five times of their illegal earnings.Those involved in crimes are to be investigated for their criminal liability according to the law.(THE SECURITIES LAW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分析:若仅限于文字,该句中的单词“manipulate”就理解为“使用、篡改、控制、伪造”了。但这些意义均不能对等地表达原语的意蕴。所以,译者必须结合整个《证券法》,深入到文本中去,结合文本的法律逻辑性和语篇结构特征来理解。此条款规定的是对违法行为的惩罚,在证券交易中,与欺骗、欺诈比较类似并且与“manipulate”相关的违法行为,应当是manipulate of price,更确切的表达就是“illegal practice of raising or lowering a security’price by creating the appearance of active trading”,所以该词结合整个语篇理解,可以翻译为“操纵”。
译文:任何人违反本法第七十一条规定,操纵证券交易价格,或者制造证券交易的虚假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获取不正当利益或者转嫁风险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以法律英语中的长句为例,结构杂、句式繁、内容多,但说理严密、层次清晰。要翻译这些法律长句并非易事,翻译者只有在全面准确理解的前提下,抓住英语重行合、汉语重意合的区别,注重译入语的庄重性、严谨性和正式性,可以采用拆译法,即先分析好句子结构,然后译出每一部分,再将其整理成通畅的译文,以取得意义传达和功能对等的效果。
例2:Any income tax on income earned by Consultant within the PRC pursuant to this Contract and subject to taxation according to the Income Tax Law of PRC Concerning Enterprises with Foreign Investment and Foreign Enterprises and other relevant laws and regulations shall be paid by Consultant.
分析:这个句子的主句结构为“Any income tax shall be paid by consultant”,但有很多的修饰成分。如“by consultant”说明了主体,“within the PRC”指定了范围,“subject to”和“according to”引导的部分则分别提供了一个文本依据和法律依据。翻译时,可以首先将原语中的长句分割成彼此相关的一些简短的从句,然后借助短语结构表达,会使译文更为准确、流畅自然。从而很好表达原语作者的意图。
译文:顾问按本合同在中国境内赚取的所得,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须纳税的,应向顾问缴纳所得税。
法律英语的独特性常常首先表现在词汇层面,比如一些法律专业词语来自古英语和中世纪英语的稀有词,有的是专业行话、正式词语、含有法律意义的专业词等等。Sarcevic主张将这些法律词语分为三类:接近等同的词语、部分等同的词语和不等同词语。考虑到英汉法律语言和法律体系的不同,可以采取如下的翻译方法。
2.3.1 严格对等方式翻译接近等同的词语
如中文法律术语“原告”、“不可抗力”、“仲裁”、“公证书”、“侵权”、“缓期执行”、“共同过失”、“举证责任”均可在英语中找到对应的表达“plaintiff”“Force Majeure”“arbitration”“notarial certificate”“tort”“reprieve”“concurrence negligence”“burden of proof”。从某种意义上讲,这些词的意义是单一的,体现了法律的权威性和严肃性,翻译时不能随便用其它词取代,要采取严格对等的方式。
2.3.2 运用意译法、词义扩充法翻译部分等同和不等同词语
意译是指根据原文的大意来翻译,不作逐字逐句的翻译,强调的是译语文化体系和原语文化体系的相对独立性。翻译者就充当了起草者的角色,他们要非常严谨并尽可能多的掌握第一手资料。如“A Yellow Contract”在许多词典中解释为“黄狗合同”,但对中国读者来说是不可思议的。因为在中华法系中根本没有这种合同,人们也很难依据这种翻译去理解其本意。但若翻译为“不准雇员参加工会的合同”则容易被中国读者接受,也比前者更符合功能对等翻译理论的要求。
在有些情况下,中文法律词汇与对等的英文法律词汇意义相差甚远,这时翻译者就会通过词义扩充法将两者间的区别体现出来。如在翻译公证材料时,经常会遇到“户口”这一在中国有着特殊内涵术语的翻译。而在美国,公民在国内是可以自由迁徙、随意搬家的,每迁徙到一个新的地方,就自动成为了那里的居民,不需要申请或批准。法律认为“户口登记”侵犯人权,因此没有明确的户口制度。因此,如果将户口翻译成“domicile”或“Hukou”,译入语无法表达原语的涵义。通过词义扩充法,将其翻译为“registered permanent residence”更为贴切也容易被读者接受。
在进行跨语际的法律翻译时,法律翻译者必须立足原语并在理解原语的基础上,充分发挥主体的创造性,注意中英文之间的差别,可以从以下几方面着手:一是了解英汉两种语言的异同;二是储备一定的法律专业知识,充分理解相关的法律概念、法律基础、法律内涵和法律精神;三是坚持以译入语为导向,充分发挥译者的主观能动性。依据功能对等理论,宏观上把握中英文法律法规的语篇结构特征,注意语际连贯性和法律形式及内容的逻辑性。微观上从句型及词汇两方面着手,灵活运用拆译法、意译法、词义扩充法及严格对等的方式,来指导具体的法律翻译实践,从而确保译入语与原语取得对等的表意功能及法律功能。
[1]何勤华.传教士与中国近代法学[M].北京:商务印书馆,2004:60.
[2]NIDA E A,TABER C R.The theory and practice of translation[M].Leiden:E.J.Brill,1982:11.
[3]EUGENE N.Language culture and translating[M].Shanghai:Shanghai Foreign Languages Education Press,1991:32.
[4]SARCEVIC S.New approach to legal translations[M].The Hague:Kluwer Law International,1997:45.
[5]孙万彪.英汉法律英语教程[M].上海:上海外语教育出版社,2003:79.
[6]杜金榜.法律语言学[M].上海:上海外语教育出版社,2004:53.
Application of Functional Equivalence Theory in English-Chinese Legal Translation
ZHU Min-guan
(Department of Foreign Languages,Hunan First Normal College,Changsha 410205,China)
It’s feasible and necessary to apply functional equivalence theory to guide the translation of legal texts as legal texts are complex and specific.From the three aspects of discourse,syntax and vocabulary,the specific application of functional equivalence theory in English - Chinese translation is discussed by typical examples.
functional equivalence theory;legal context;English-Chinese translation
(责任编校:文君)
H059
A
1673-0712(2011)02-0065-03
2011-03-10.
朱敏冠(1980—),女,湖北黄冈人,湖南第一师范学院外语系讲师,硕士,研究方向:特殊用途英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