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全民
(湖南人文科技学院政治与法律系,湖南娄底417001)
新型绿色贸易壁垒
——碳关税措施及中国的应对
唐全民
(湖南人文科技学院政治与法律系,湖南娄底417001)
WTO协议允许成员为保护环境采取贸易限制或禁止措施。但该措施应为实现合法目标的必要措施,不违反非歧视原则,并不得构成对国际贸易的变相限制,否则就构成了绿色贸易壁垒。《美国清洁能源安全法案》以减少二氧化碳排放,保护环境为目的,但实际上并非实现该目的必要措施,反而对国际贸易造成障碍,造成新型绿色贸易壁垒。文章对此进行分析,并提出我国的应对措施。
碳关税;新绿色贸易壁垒;国际法分析;应对措施
20世纪中叶以来,国际社会在经济领域已普遍接受贸易自由化的重要原则,1994年成立的WTO就是该领域的集大成者。根据WTO规则,该组织所有成员方均有义务限制和取消任何扭曲贸易正常流动的壁垒,以消除国际贸易中的歧视待遇。WTO要求成员方切实履行其所承担的各项义务,但也允许成员在确有困难的情况下有所变通,故WTO协议中大都包含了例外规定。美国等发达国家一方面积极鼓吹自由贸易,另一方面它们一直热衷于使用单边贸易措施来处理环保领域的问题。但按照WTO规则,这些措施的实施应为实现合法目标所必要,不得违反非歧视原则,也不能构成对国际贸易的变相限制,否则就构成了非关税的贸易壁垒,应受到相关国际法规范的规制。
在国际金融危机的背景下,2009年6月22日,《美国清洁能源安全法案》在美国众议院通过,法案规定,美国有权对包括中国在内的不实施碳减排限额国家出口到美国产品征收碳关税,尽管相应的法案最终有待美国参议院通过,但该方案的出台已引起包括中国在内的许多发展中国家强烈谴责和反对,碳关税成为了国际社会关注的热点。所谓碳关税是一种特殊的关税,指对进口的高耗能产品征收排放关税,尤其是二氧化碳排放关税。世界贸易组织成立后,关税壁垒和许可贸易、数量限制等传统非关税壁垒因受到WTO相关协议的约束而被限制使用,为了绕过WTO多变纪律的约束,一些国家纷纷变换门庭,采用各种隐蔽的手段对本国产业实行贸易保护,诸如技术标准、环保要求、劳工保护标准等等,这些新型非关税措施被称为新贸易保护主义。一些发达国家在国际贸易中为了维护自己的经济利益,更是以全球范围内环境问题日益突出为借口,打着加强环境保护和实现可持续发展的幡子,通过国内单边主义立法,设置一系列苛刻的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和标准,使其他国家向其出口的产品很难达到其要求,从而达到对来自国外的进口产品实行限制或禁止进口目的,这就是国际贸易中经常提到的绿色贸易壁垒。“绿色贸易壁垒主要表现为绿色技术标准、绿色环境标志、绿色包装、绿色卫生检疫、绿色补贴等几种”[1]。近年来,绿色贸易壁垒之所以在国际贸易中大行其道,被各个国家广泛采用,主要原因是因为尽管WTO曾提出贸易与环境的相关议题并试图缔结相关公约,但终因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分歧太大而未能如愿,世贸组织仍没有达成任何有关专门规范贸易与环境关系的多边协定,以致各种绿色贸易壁垒措施很难被WTO管辖。美国等发达国家提出对其他国家进口产品征收“碳关税”的做法,披着“减少二氧化碳排放,保护环境”的美丽外衣,目的在于削弱他国产品竞争力,阻碍他国产品进入本国市场从而保护本国产业和市场,是一种新型的国际贸易保护主义,是金融危机下诞生的新型绿色贸易壁垒。
根据GATT1994第20条一般例外条款规定:“本协定的规定不得解释为禁止缔约国采用或加强以下措施,但对情况相同的各国,实施的措施不得构成武断的或不合理的差别待遇,或构成对国际贸易的变相限制:……(b)为保障人民、动植物的生命或健康所必需的措施;(g)与国内限制生产与消费的措施相配合,为有效保护可能用竭的天然资源的有关措施;……”。其中(b)和(g)项制度设置的目的WTO协议允许成员在满足这两项的条件下偏离自由贸易规则的限制,可以为保护环境而采取贸易限制或禁止措施。这正是实践中一些WTO成员用以转嫁国际贸易竞争压力,不断寻求绿色壁垒措施的主要抗辩理由,美国等发达国家出台的碳关税贸易措施就是其中类型之一,但正如本文后面后所提到的,WTO成员方援引GATT1994第20条一般例外条款要满足非常严格的条件,否则不允许适用。美国提出碳关税进行贸易保护,一方面,其主要目的主要有以下几点:一是提高本国竞争力,维护经济霸权,削弱发展中国家的制造业出口竞争力;二是通过征收碳关税,不仅可以获得高额财政收入,减少贸易赤字;三是碳关税的征收有利于美国扭转拒绝加入《京都议定书》的不利局面,进而在全球气候变化谈判中占据有利地位。另一方面,从根本上说,碳关税贸易措施属于经济制裁措施,而经济制裁措施相对于以往发达国家经常采用的政治、军事等强硬措施等更显柔性,也更易于找到借口,因此经济制裁日益成为一些经济霸权国家为实现其对外政策目标的首要选择。美国前总统威尔逊就极力主张使用经济制裁而不是武力[2]究其实质,碳关税贸易措施以保护环境为堂皇理由,以保护环境为名,行贸易保护之实。
发达国家在实施排放贸易政策时,出于对本国产品国际竞争力的考虑,对来自没有实施碳排放限制的发展中国家的进口产品征收内涵碳排放边境调节税,即碳关税,从而与世贸组织条款发生冲突[3]“碳关税”因为事实上进行变相贸易保护,不仅不可能真正抑制碳排放,反而可能引发相关国家贸易战,并对现行国际法体系造成冲击和挑战。
2.1.1 碳关税贸易措施与WTO自由贸易理念不符
国际贸易发展的历史表明,自由贸易与贸易保护主义共生共长,相互斗争并不断交替。国际贸易经历了重商主义、自由主义及新贸易保护主义等阶段,而人类的发展总是沿着从必然王国走向自由王国这一趋势的,贸易领域也概莫例外。WTO正是限制贸易保护主义,倡导自由贸易的国际经济合作的产物。按照WTO规则的要求,其成员方必须逐步取消关税与非关税壁垒,不断促进国际贸易自由化,并在保持透明度原则下进行公平贸易。但美国等发达国家出台的碳关税贸易单边措施作为一种隐蔽的非关税壁垒,必然阻碍贸易的正常流动,构建了新型绿色贸易壁垒,也违反了WTO自由贸易原则。
2.1.2 碳关税贸易措施不符合WTO非歧视原则
WTO非歧视原则是指其成员之间,在相互的贸易关系中,在相同或相近的情形下,除非存在WTO规则的例外,否则,各成员给予其他贸易成员应以相同或相近的待遇。WTO非歧视原则具体包括最惠国待遇和国民待遇原则。世界贸易组织通过基本原则的方式做出要求,WTO成员应促进公平竞争,致力于建立开放、公平、无扭曲竞争的“自由贸易”环境和规则[4]美国等发达国家为了实现对其本国产品的贸易保护主义,一方面,提出实施碳关税措施,对国内产业实施排放限额制度,大多数初始排放配额将免费分配,而对来自外国的产品强制要求购买排放配额,否则限制或禁止其他国家的进口产品,这是违反国待遇原则的。另一方面,基于各国环境政策和环保措施的不同,对各国产品征收额度也必然差异甚大,这就会直接违反最惠国待遇原则,破坏国际贸易秩序,干扰国际贸易的正常流动,挑战自由贸易精神。如前所述,根据GATT第20条一般例外条款(b)和(g)项,允许各成员在特定情况下基于环境理由实施贸易限制措施,但条件是对情况相同的各国,实施的措施不得构成武断的或不合理的差别待遇,或构成对国际贸易的变相限制,即贸易限制措施是实现环境目标所“必需的”。然而,碳关税贸易措施限制的实施却不满足GATT第20条例外所要求的“必需的”,因为发达国家征收碳关税的目的不是为了减少温室气体排放,而是弥补因国内碳税的损失。碳关税贸易措施试图利用GATT第20条一般例外条款(b)和(g)项环保例外,表面上符合WTO规则,但由于其实施方式的任意性、武断性与单边性及措施对象的选择性,从而构成了限制或禁止其他成员方产品进口的贸易壁垒。
2.1.3 碳关税措施与对发展中国家特殊和差别待遇原则不符
WTO的有关协议订有关于对发展中国家特殊和差别待遇的条款,在一定条件下照顾到了发展中国家的利益。这也是国际经济法中公平互利原则的体现,因为公平互利原则不但要求两类国家达到形式上的平等,更追求实质上的平等。一定条件下,发达国家有义务给予发展中国家优惠待遇。但美国作为一直未在《京都议定书》上签字的温室气体排放头号大国,通过国内立法准备对不实施碳减排政策的国家征收碳关税的举动,其用意并不是为全球低碳化作积极贡献,而是面对日渐虚弱的国内工业产业采取的一种打击竞争对手的贸易保护措施。美国等发达国家一方面为本国减排企业提供“低碳补贴”,另一方面,对外国“高碳产品”征收碳关税,它们把贸易和碳排放本来是两个不同体系的问题放到一起,将减排与保护性关税捆绑销售,企图搞一箭双雕,这与WTO要求对发展中国家特殊和差别待遇原则不仅背道而驰,并且渐行渐远。
《京都议定书》是由联合国气候变化纲要公约参加国在1997年12月制定的,于2005年2月16日正式生效,目标是将大气中的温室气体含量稳定在适当水平,以防剧烈的气候改变对人类造成伤害。该协议规定了“共同而有区别的责任”的原则,即对美国等发达国家规定具体的减排目标,中国、印度等发展中国家暂不承担排放额度。理由是,发展中国家在经济发展上处于劣势,对于球气候变暖的责任较小,承担减排义务有失公平。碳关税无视“区别”,将发展中国家列入征税对象,违背了“共同而有区别的责任”。更何况,美国自身拒绝签署《京都议定书》,不愿意承担减少排放额度的义务,现在却制定法案向“包括中国在内的不实施碳减排限额国家”征收碳关税。《京都议定书》明确规定了履行减排政策和措施应最大限度地减少对国际贸易的不利影响,碳关税贸易措施与《京都议定书》的这一目标明显相背离。
“一些环境保护主义者认为,贸易是环境问题的根源。这种观点主张对使用环境的技术生产的产品进行进口限制”[5],这种观点,把贸易与环境本来是两个领域的问题混为一谈,实际上不仅不利于国际贸易自由化,同时因给美国等发达国家对其他国家产品适用国内法实施域外管辖以口实,挑战国际法中国家主权原则,是一种危险的论调。因为主权是“一个国家独立于其他国家之外,且于法律上不受其他国家的影响,以及国家排他性的管辖权和对其领土和人民的政府权力的至高性”[6],是国家独立权和最高权的统一,美国如果通过其国内法《清洁能源安全法案》对其他国家进口产品实施域外管辖,进而采取碳关税措施,无疑侵犯了他国主权独立。
联合国气候变化大会和WTO为解决碳关税问题提供了稳定、可靠的多边场所。在未来新一轮国际气候变化合作多边谈判中,我国应积极参与谈判并表明自己的立场和观点,坚持《气候变化框架公约》、《京都议定书》所确认的“共同而有区别的责任”。中国是WTO的正式成员方,应当积极主动在参加WTO多边贸易体制内的贸易与环境问题的谈判中,提出自己的方案与政策,应尽最大努力与发达国家进行多边磋商和协商,在谈判中谋求公平的待遇和承担与本国发展水平相应的责任,与发达国家的成员方一道共同制定真正顾及本国发展现状与合理要求的多边环保贸易规则,反对发达国家采用单边措施解决跨境或全球环境问题。
面对《美国清洁能源安全法案》碳关税措施可能给我国对外贸易造成的巨大影响,我国要积极参与WTO框架下的各项谈判,澄清单边气候立法与WTO多边贸易体制的内在冲突,继续推动WTO在气候变化问题上对多边框架的支持和对单边贸易措施的否定趋向。一方面,根据WTO对发展中国家非互惠待遇原则,争取发达国家对发展中国家多给予技术和资金的援助的机会,以提高我国环境保护能力。另一方面,我国应充分利用WTO各种机制,比如通过日常监督机制和贸易政策审议机制等途径,审议、质询发达国家与碳关税有关的贸易政策的具体实施对我国贸易环境的影响;必要时,可以将违反WTO协定的碳关税措施诉诸WTO争端解决机制,通过争端解决程序,重建公平的贸易环境。
[1]林灿铃.国际环境法[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4:483.
[2]G.C.Hufbauer J.J.Schott,K.A.Elliott,Economic Sanctions Reconsidered:History and Current Policy,Second Edition,Institute for International Economics,Washington,1990:9.
[3]ZHANG Z X,Greenhouse gas emissions trading and the world trading system[J].Journal of World Trade,1998,32(5):219-239.
[4]STEPHEN D.Cohen,The Making of United States International E-conomic Policy:Principles,Problems,and Proposals for Reform,New York,Greenwood Press,Inc.,1988:102.
[5]THOMAS Andersson Carl Folke.环境与贸易:生态、经济、体制和政策[M].黄晶,周乃君,译.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1998:1.
[6]蔡慧君.论国际环境法架构下之国家主权意蕴[M].台北:台北大学出版社,2004:25.
New Green Trade Barriers——Carbon Tariff Measures and Chinese Replying
TANG Quan-min
(Department of Political Science and Law,Hunan Institute of Humanities,Science and Technology,Loudi 417001,China)
WTO allows each member to take trade restriction or prohibition measures to protect environment.But the measures should be necessary ones,conforming to the principle of non-discrimination and should not confine the international commerce.The American Clean Energy and Security Act(ACESA)aim at protecting environment and reducing carbon emissions.But in fact they are not the necessary measures.Contrarily,they are possible to be obstacles and new green barriers to international commerce.This is analyzed and our country’s countermeasures are proposed.
carbon tariffs;new green trade barriers;international law analysis;countermeasures
(责任编校:松仁)
D81
A
1673-0712(2011)02-0008-03
2010-12-10.
唐全民(1973—),男,湖南娄底人,湖南人文科技学院政治与法律系讲师,硕士,研究方向:国际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