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公正:一种必要的教育关怀
——兼论基础教育阶段的公正原则

2011-04-04 01:08傅金兰
当代教育科学 2011年1期
关键词:公正发展教育

● 傅金兰

教育公正:一种必要的教育关怀
——兼论基础教育阶段的公正原则

● 傅金兰

受教育权是每个人都应平等享有的权利,努力实现人人平等的受教育权是实现社会公正的基本要求,也是教育之于社会公正的一种伦理诉求。基础教育阶段的公正是教育公正之最基本的体现。基础教育作为个人未来生存与发展的基础,应满足每一个人的基本学习需要,为每个儿童提供高效、优质的教育服务,这也是一种必要的教育关怀。

教育公正;基础教育;教育关怀

教育公正是社会公正的基础,而基础教育阶段的公正是教育公正之最基本的体现,这也是当前整个社会所共同关注的问题。众所周知,普及和发展义务教育有利于缩小社会差距和实现社会公正,促进整个社会的发展,但现实的状况是,谁能享受到良好的义务教育,谁就能获得更多的发展机会。这种发展起点的不平等必然会导致发展过程和发展结果的不平等。诚如亚里士多德所言:“一个城邦中的教育制度必须……对所有公民一视同仁,而规划这种体系当然是公众的职责。”[1]这是教育领域的一种简单平等,但这种简单性很快就消失了,因为没有一种教育制度做到“一视同仁”,不过它确定了民主国家的学校政策。[2]学校应秉奉其最起码的公正原则,否则,可能会成为社会不平等的助推器。

一、教育公正的意涵

公正与正义同义,英文为justice,是人类社会具有永恒价值的基本理念和基本行为准则。正义并不等于公平,但正义的要义是公平。从罗尔斯(John Rawls)“作为公平的正义”的提法中可以看出,正义的论域要宽于公平。公正这一概念的涵盖面很大,它既涉及社会的基本制度,也涉及社会成员的基本行为取向。公正具有社会制度的倾向性,而且公正需要制度的保证。只有在具有正义原则的制度保证下,才能保证真正的公正。总之,公正是与一定的社会基本制度相关联的,并以此为基准规定着社会成员具体的基本权利和义务,规定着资源与利益在社会群体之间、在社会成员之间的适当安排与合理分配。

柏拉图在《理想国》中从两个方面论述了教育公正的含义。从第一个方面看,教育公正是使每个人特有的能力得到发展的教育。从第二个方面看,个人的能力应该以有益于整个国家的方式去发展。第一个方面在当代教育中受到了更多的关注。中国的教育家孔子曾提出“有教无类”的伟大教育思想,朱熹也曾指出“圣贤施教,各因其材,小以成小,大以成大,无弃人也。”(《四书集注》)这是把“因材施教”与“有教无类”结合起来了。用现代的话语来说,学校特别是基础教育,应面向全体社会成员,不受社会成分、家庭出身、经济状况、个性差异等等的限制,同时又要适应社会发展需要,把每一个受教育者培养成不同层次、不同类型的人才。反观现代社会的发展,从孔子的“有教无类”、朱子的“小以成小,大以成大,无弃人也”,到当今国际社会认同的 “受教育是一种人权”、“作为权利的终身教育”以及“全民教育”理念的形成,这都体现了教育必须坚持公正的原则。

因此教育公正是指要求每一个人都应该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机会,以使自己的潜能得到更好的发展。每个公民都可以通过学习,塑造一个理想的“自我”,从而去实现社会赋予的追求自我价值、实现自我完善的权利。当学习者在不断追求、不断学习、不断实现这些内存要求时,他的潜能就会在这一过程中获得释放,即获得了个人的自我实现。而这种自我实现是社会赋予每个人的自由权利,任何一个公正的社会都应该为了这种个人权利的平等实施而不懈努力。

二、追求基础教育阶段的公正是一种必要的教育关怀

社会不应使任何一个群体或个体因任何原因在获得学习机会上受到任何歧视,每个人接受高质量基础教育的机会应该是平等的。一个社会如果不能满足人们平等接受教育的需要,不能形成和发展自己的各项能力,无论由什么原因造成,都很不公正,承受这种不公正后果的就是那些未得到受教育机会的人们。虽然其中的影响因素是多方面的,但社会的这种“公正失职”,使他们成了一批在各方面都准备不足甚至完全缺乏准备的人。这样致使“劣势”者更加处于劣势的地位,“强势”者则更加处于强势的地位,社会的不平等也就会日渐突出。

(一)坚持基础教育阶段的公正原则是一种平等的关怀

每个人在追求实现自己的理想生活方式时,应受到一样的、平等的看待。用德沃金的陈述来说,平等的看待,就是对于每个人的遭遇与挫折有平等的关怀、对于每个人如何生活的选择与决定有平等的尊重。[3]对于这个相对抽象的原则,根据德沃金进一步的区分,意思并不是要求 “平等的待遇”(treating equally),而是指 “视为平等的人对待”(treating as equals)。平等的关怀与尊重所要求的,并不是单纯给每个人一样的待遇,无视人与人之间的差别,而是视所有的人都是平等的生命主体。平等的关怀与尊重要求没有人会因为环境与禀赋的差异而受到不利的待遇,虽然每个人最后的收获与所得可以因为各个人的生命规划选择不同而有所差异。从个人发展的观点来看,如果平等的范围日益扩大,我们或许能够从整体上改善现有的状况。而不平等的结果并非只给穷人带来影响,它会使社会付出更多的代价来修补因贫困而产生的裂痕。事实上,人与人之间的关系越平等,社会的凝聚力和融合程度也就越高。

在基础教育阶段,教育机会的激烈竞争所导致的机会丧失是客观存在的,也是缺乏公正的。而基础教育中的平等对待并不会造成对其他人的威胁,因此应为每个儿童所平等地享受。教育作为训练理性的现代公民的机制与理念,是在正义原则的指导下而平等地扩大每个人发展的机会,从而有利于“建设公正、和平和民主的社会”。[4]每个儿童也只有充分平等地接受教育,社会才能真正公正地保障了每个人的这项权利。“与一个民主国家相符合的基础教育的惟一延伸是提供真正机会、真正学术自由的那种,它不是只对一些按传统方式聚集起来的学生,而且也对所有其他学生开放。”[5]因此努力实施以平等为基础的改革(例如,使所有儿童达到基本的识字标准),将使全体社会成员受益,因为其结果是带来整个社会的进步与发展。

(二)基础教育应满足每一个人的基本学习需要

在现代教育实践中,受教育权利的保护尚缺乏有力的法律、制度和物质条件的保障。随着现代社会的进步和教育实践的发展,受教育权利的主体将向全民教育延伸,而这种全民性的教育应满足每一个人的基本学习需要。1996年在约旦安曼召开的“国际全民教育论坛”十年中期会议上一致通过的 《安曼公报》指出,“在一个创造力和知识发挥前所未有的作用的世界里,教育权就是参与现代世界之生活的权利。”[6]受教育权利作为公民的基本权利理应受到法律的保护,这也是教育法的基本原则。

随着现代教育改革的发展,教育公正被赋予一种超越传统的教育平等的新的含义,即接受符合个性的教育意义上的平等,保障受教育者的教育权利。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强调,基础教育是必不可少的“走向生活的通行证”,它使享受这一教育的人能够明确自己将要从事的职业,参与建设未来的集体和能够继续学习。为了实现基础教育机会均等,所有儿童都必须获得达到和维持必要的学习水平的机会。扩大接受高质量基础教育的机会是促进平等的有效途径。1990年世界全民教育大会通过了“世界全民教育宣言”,该宣言提出,“满足基本学习需要可以使任何社会中的任何个人有能力并有责任去尊重和依赖他们共同的文化的、语言的和精神的遗产,促进他人的教育,推动社会正义事业……”每一个人,包括儿童、青年和成人,都应获得旨在满足其基本学习需要的受教育机会。基础教育满足人的基本学习需要,增加教育机会,合理的制度安排是必需的。社会只有满足了每个人的基本学习需要,他们才能够充分发展自己的能力,有尊严的生活和工作,改善自己的生活质量,如此循环,不断获得继续发展的能力,从而促进社会的文明和不断进步。

在我国的传统教育体制中,精英主义一直占据着主导地位,虽然我国一直在致力于教育公平方面的改革,但有限的教育机会和资源的不公正分配,使社会中的处境不利群体更加处于不利的地位。基础教育并不是社会进行筛选人才的工具,而是开启学生的心性,发展其体力、智力、人格等以实现每个个体终生学习的能力,并为其一生的发展打下基础,铺平道路。接受基础教育既是一项基本人权,也是人类发展之必需:通过扩大每一个人选择的机会以使他们充分发挥其潜力,能够极大地促进社会发展和社会公正。成功的基础教育能够激起人们继续学习的欲望,这种欲望一方面能促使人们在正规的教育系统内继续学习,另一方面它也可以使人终生具有学习的需求。在基础教育领域,中小学校的地位和作用在知识经济时代不是下降了,而是更重要了。因为每一个人都需要学会学习,而信息网络的开放性教育为人的发展提供了种种机会,但这些机会需要自己去把握,学习能力从某种意义上比知识更受用终生。

三、教育公正的渐进实现

教育公正需要政策的支持。基础教育发展中的不均衡有历史的、经济的、文化的原因,更有政策导向上的影响。要改变这种状况,就必须强调政府的责任。政府是提供教育公共产品、实现教育公平的“第一责任人”,因此政府要制定出科学合理的有利于教育公平的政策。政府在提供公共产品时,应把实现教育公正作为最重要的目标和理想,通过科学决策、民主决策,努力实现基础教育阶段的教育公正。实际上即使只就适龄儿童来说,每一位适龄儿童的背后是一个甚至几个家庭,所有适龄儿童背后也就是整个社会。所以从某种程度上说,整个社会关系的状况取决于教育领域内的社会关系的状况,教育领域内社会关系的状况则直接取决于教育政策的公正、公平的程度。因此关注社会中的弱势群体,关注教育政策中的伦理情怀并遵循相应的伦理规范,是成功教育政策的必要前提。

(一)合理配置和使用教育资源

政府在推进教育公平的过程中扮演着重要角色。我们应直面由于历史的、地域的或其他原因所造成的教育不公正的事实,合理配置公共教育资源,使公共教育资源的配置能够满足最为不利群体的最大利益需求。由于自然或社会的原因,人们总是处于不公正的社会关系之中,社会正义在其实现过程中,重要的不是要给予不同的人以同样的资源,而是视所有人的生命主体是平等的,否则就会加剧不公正的现象,甚至会使不公正的现象永恒化。近年来一种所谓“积极的差别”(Positive Discrimination)理论开始受到人们的关注。倡导这一理论的学者认为,应采取积极的政策或必要的手段,对那些因不可避免的条件而引发的教育或学习上的差别予以彻底的消除。[7]也就是说政府对教育条件、文化背景处境不利的地区和学生投入更多的教育资源,使其与其他学生的教育成就尽量接近,缩小差距。

我国著名的经济学家厉以宁教授认为,资源总是稀缺的,在使用稀缺资源时将资源的使用效率达到最优,这才是公平,但在提高效率的基础上要保证公平。基础教育满足人的基本学习需要,增加教育机会,合理的制度安排是必需的。基础教育的效益并不意味着提供最低成本的教育,而更应是最有效地利用所有资源(人力、财力和组织资源),以达到所要求的入学水平和必要的学习成就。例如中小学教材的循环使用,这在美国等其他发达国家早已使用。我国一方面存在教材的废弃,一方面存在缺乏基本的教材资源,为何不能最大限度的发挥教材资源的最佳利用度呢?当然已有个别地区开始推广循环使用教材,但在更广范围,甚至在全国普遍推行,更多的还是需要政府和社会的支持。

(二)重视教育立法与体制创新

在追求教育公正的过程中,重视教育立法作用至关重大。1791年的法国宪法规定:人人都有平等的受教育权利。到20世纪初,受教育权利相继作为法定的、不可剥夺的人身权利被写进各国宪法,这就从法律上否定了教育特权,保证了受教育权的平等。我国也相继制定、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国家要发挥新的作用,重新把人权、教育权更加具体地以物质的形式加以研究和把握,已成为人们的追求。如1948年通过的《世界人权宣言》把获得能读写的能力看作是人的基本人权,看作是现代生活的一种工具。而受教育作为人的一项基本权利,社会必须予以制度保障,才能真正得以实现。其中立法是教育权终身保障的最有效措施。因为学习权只有在法律和制度上被予以确认,才会得到切实的保障。社会也只有确保了每个人的学习权,才能不断促使人得到完满的发展,最终推动社会的进步和发展。

把学习权看作是现代人权的一部分,并置于人权的框架下来理解,这既是现代社会发展的需要,也是人的生存权的重要体现。试想,如果人的学习权不能得到切实保障,那么生活在现代社会中的人们,又怎能去确保其作为人在生存权和社会地位上的平等?而学习权的丧失,同时也必然会对与自身的发展有着密切联系的社会参与带来严重的障碍。从世界发展的趋势来看,众多的国家均把发展教育公正与作为人权的学习权保障问题联系在一起。事实上,对正义理论至关重要的一点是:学习不能成为由政府官员通过考试制度选拔出来的一小部分人的排他性特权。学习权是每个公民都平等享有的权利,因此努力实现人人平等的学习权是实现人的社会平等的一个重要方面。它是一种伦理要求,应当成为社会的相关制度安排和政府的相关政策的目标要求。我们应当把这种关注变成稳定的制度关怀。

同时教育公正需要体制的创新。教育的不均衡是长期积累造成的,如果沿用过去的分配方式,实现均衡发展尚需相当时日。要想加快教育的发展进程,必须要有新思路、大举措。比如有的地方将农村薄弱学校收归政府直管,真正履行政府的职能;有的地方将薄弱学校和名校合并,借助名校的强势来改变薄弱学校等,这些举措都将会在一定程度促使城乡教育的发展趋向均衡。但也应看到,且不说法律本身的不健全,即使现有法律的实施也存在着诸多的不足,加强法律的研究和宣传,做到有法可依、依法治教,依然任重而道远。

(三)适度倾斜,补偿弱势

在利益主体多元化的今天,利益表达的问题,尤其是弱势群体的利益表达问题,已经是一个无法回避的问题。“不利群体”其起点就是处于不利地位的,因此他们就更应受到特别的关注。社会正义的实现应以社会中生存条件最差的人口群体作为基础和前提,否则,社会中人们的基本权利就不可能真正得到实现。正如柏拉图所认为的,正义是全体社会成员的整体利益,是和谐的社会秩序。因为社会的发展涵盖了每个人的发展,社会的生存与发展不可能撇开少数不幸者或弱者的存在。虽然弱势阶层在某些方面处于不利地位,但他们的知识和行动同样是社会发展所不可缺少的,社会只有给予这一阶层必要保障,才能更有利于社会整体的健康发展。社会公正对于弱势群体改变自身的命运具有不可估量的意义。保护弱势群体的政策法令不但应有理论和法律的依据,而且应成为政府和社会强势集团应尽的责任。正如罗尔斯在《正义论》中所指出的,“这些期望一部分取决于经济和社会环境,也取决于政治制度。这样,社会体制就对某些起点有利,而对另一些起点不利。这就是特别深刻的不平等。这种不平等不但是无处不在的,而且也影响着人们生活的最终机会;……在任何社会的基本结构中,这种不平等大概是不可避免的,而关于社会正义的原则首先必须应用于这种不平等现象。”[8]罗尔斯的这一思想体现了对最不利者的关怀,也为我们如何看待社会公正提供了理论依据。只有不断地完善面向社会全体成员的社会安全和社会保障的制度,才能使得弱势阶层获得最基本的生存保障和自由权利,政府也才能赢得弱势阶层的理解和支持,整个社会也才能处于一种相对和谐平衡的发展状态中。因此,对弱势群体给以补偿和扶助,既是伦理道义的体现,也是社会公正的体现,更是社会公正的要求。

因此,对于那些差距较大的地方和人群应给予适度补偿。教育公正需要经济基础支撑。如果没有雄厚的资金支持,均衡发展很可能会成为一句空话。政府要建立和完善国家对弱势群体特别是城乡贫困家庭子女、残疾儿童等就学的资助体系,促进真正意义上的教育公正的实现。在资金总量和增量不断增加的前提下,人、财、物分配应该向薄弱学校倾斜。事实上,近年来国家的资金分配一直在向西部地区倾斜,向不发达地区倾斜,向薄弱学校倾斜,教育正在向均衡的方向渐进。在具体措施方面,诸如可以建立残疾儿童少年跟班就读制度,千方百计创造条件,让他们进得来,留得住,学业有长进,关爱每一个学习有困难的学生,耐心帮助,重点辅导,鼓励他们不断进步;解决流动人口子女到当地公办学校就读,在收费上适当给予照顾;对外来民工子弟集中的地方,积极开办民工子弟学校,全面实施素质教育;国家正在进行的对西部教育加大投资力度,也正体现了我国的教育政策趋向于对弱势群体的补偿等。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教育工作的决定》要求,争取全国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都能享受到 “两免一补”(免杂费、免书本费、补助寄宿生生活费),努力做到不让学生因家庭经济困难而失学;决定中指出,要建立健全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就学制度,保障农村适龄少年儿童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这些举措将在推动我国基础教育健康发展的同时,也对推动教育公正的实现、和谐社会的建立发挥积极作用。

[1][古希腊]亚里士多德.政治学[M].吴寿彭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83:406.

[2][5][美]迈克尔·沃尔泽.正义诸领域[M].褚松燕译.南京:译林出版社,2002:269.277.

[3]参见钱永祥.纵欲与虚无之上:现代情境里的政治伦理[M].北京:三联书店,2002:330.

[4]金生鈜.精英主义教育体制与重点学校[J].现代教育研究.2000,(1).

[6]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全球教育发展的研究热点[M].赵中建选编.北京:教育科学出版社,1999:238.

[7]参见吴遵民.现代中国终身教育论[M].上海:上海教育出版社,2003:64.

[8][美]约翰·罗尔斯.正义论[M].谢延光译.上海:上海译文出版社,1991:8.

(责任编辑:刘丙元)

傅金兰/枣庄学院教育技术与传播系讲师,主要从事教育基本理论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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