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 芳
(首都师范大学 政法学院, 北京 100089)
说起中国妇女的缠足,历代文人不乏从审美、贞节、性心理、卫生、母教、风化、儒家传统、风俗、权力、政治等方面进行维护或拒斥。笔者在此初步尝试梳理一下历史上关于足事与国是的论述和影响。
从国是的角度考虑足事,比较让人熟知的就是戊戌变法前后康梁的“缠足与否VS国家兴衰”的论述。
这种观点,在康有为的《请禁妇女缠足折》(1896)里最明显。“试观欧美之人,体直气壮,为其母不裹足,传种易强也;回观吾国之民,弱纤偻,为其母裹足,故传种易弱也。今当举国征兵之世,与万国竞。而留弱种,尤可忧矣。”[1]将缠足与国家的生存延续联系起来,使妇女柔弱的缠足成了衡量一个民族体质强弱的标尺。“方今万国交通,政俗互校,稍有失败,辄生讥轻,非复流闭关之时矣。吾中国……最笑取辱者,莫如妇女缠足一事,臣窃深耻之。”[1]康有为认为,在中西交往频繁的时代,缠足有关乎中国尊严。最后还有一点,妇女缠足与否涉及民族生存和国家政体的安危。“令中国二万万女子,世世永永,传此弱种,于保民非容。于仁政大伤 。”[1]
《请禁妇女缠足折》并不是康有为最早从这一角度看缠足问题的文章。据考证,早在1883年康氏曾与邻乡区谔良在南海创不裹足会时,写过一篇《戒缠足会启》。文中把戒缠足看成“顺天理,奉王制”的事,已经表露出类似观点。[注]《戒缠足会启》全文及相关论点请参见董士伟《康有为佚文——戒缠足会启——及其评价》,载于《历史档案》1992年第1期。
梁启超的这一视角,主要体现在1896年发表于《时务报》上的《戒缠足会》中。“中国之积弱, 至今日极矣”,“欲强国本必储人才,欲植人才,必开幼学,欲端幼学,必禀母仪,欲正母仪,必由女教,人生六、七年,入学之时也,今不务所以教之而务所以刑戮之,倡优之,是率中国四万万之半而纳诸罪人贱役之林矣。安所往而不为人弱也”[2]。与康有为的推理稍稍不同,梁启超的逻辑是这样的:国弱就要强国,强国需要幼学,幼学必由女教,而女教不兴的原因是女子应该受教育的时光却都用来裹脚了,所以兴女教必戒缠足。在康氏那里,足事与国是的关系很直接,而在梁氏这里,需要通过一系列环节,才将足事与国是联系起来。
其实将足事与国是联系起来,并不是康梁的发明,无论是从实践层面还是理论层面,都早有渊源。
稍早于戊戌维新的太平天国运动,已将禁止缠足、实行放足和天国建设联系在一起。
《天情道理书》说:“守卡巡更,筑营运粮,与夫建造天朝、东府,我们弟妹无不历尽勤劳。”[3]妇女从事的工作在《金陵纪事》中有记载 :“女人逐日削竹签、担砖、挖沟、驮米稻、割麦豆秋禾。”[4]除了生产劳动,她们还要打仗。为了调动更多的人参加生产和战争,妇女被发动起来,但是不放足怎么能从事这些繁重的活动呢?于是就动用天国的政治力量督促妇女放足,禁止缠足。夜间女百长挨个查看,有未去脚缠者,轻则责打,重则斩脚。
钱泳(1759—1844),是清朝嘉道年间颇具个性的一位知名学者。他对缠足抨击比较激烈,认为脚的大小,与妇德、妇容本来没有关系;不仅如此,缠足还是违反仁义的,因为“天下事贵自然,不贵造作,人之情行其易,不行其难”。他说,“妇女缠足,则两仪不完;两仪不完,则所生男女必柔弱,则万事隳矣”!这实在是“系于天下苍生”的大事,应该像清朝初年那样禁止缠足。[5]虽然钱泳将缠足说成是“系于天下苍生”的事,没有明确地用国家、国强、国弱等字眼,但是他从国是的高度来看待足事,还是显而易见的。
如果不管是提倡缠足还是禁止缠足,仅就缠足一事与国是联系起来考量,那就还要往前追溯。
1638年(明崇祯十一年,清崇德三年),皇太极谕礼部,明确规定:“若有效他国衣帽及令妇人束发裹足者,是身在本朝,而心在他国。自今以后,犯者俱加重罪。”[6]将裹足与否作为对国家(用“本朝”表达国家一语)的忠逆标准之一。在皇太极的这一御令指导下,顺治二年(1645),康熙元年(1662 ) ,康熙三年(1664),乾隆二十四年(1759),嘉庆九年(1804),道光十八年(1838),都先后下诏严禁缠足。
而在汉人方面,则以保留缠足作为反抗民族压迫的一点心灵慰藉,于是“男降女不降”的说法悄然流行。在朝鲜人朴趾源的《热河日记》中有这样的场景:1780年,为祝贺乾隆皇帝的七十大寿,作者跟随使节团来到中国。一次在热河与汉人王举人鹄丁谈及汉族女人缠足一事,作者认为,缠足走起路来既不雅观也不方便,朝鲜女人并不缠足。王举人则辩解,“本朝禁令至严,终禁他不得”,“盖男顺而女不顺也”。汉人也将妇女缠足与忠逆联系到一起,将缠足提升到了国是层面。
虽然满人和汉人都将妇女缠足与忠逆联系到了一起,但是二者之间是有区别的。皇太极时期,不缠足既是对汉族妇女的命令,更是对满人妇女的严禁。到嘉庆年间的禁令只是针对满人,对汉人已经基本没约束作用了,而汉人那里,缠足一直是对汉族妇女的要求。
如果对历史稍加考察,将足事与国是联系起来,这种思维视角不仅影响了康梁之后的知识分子,以后各个时期政府也大受熏染。晚清政府、南京临时政府、北洋政府、国民党政府以及共产党的苏维埃政权都按照此逻辑处理这个问题,至少他们参与进来干预缠足,就足以印证足事与国是具有一定的联系。
1902年,慈禧太后颁布了劝戒缠足的上谕:“汉人妇女,率多缠足,由来已久,有伤造物之和。嗣后缙绅之家,务当婉劝谕,使之家喻户晓,以期渐除积习。”[7 ]这表明经过梁启超等人的努力,不缠足已经得到官方的认可。
1912年3月11日,南京临时政府公布《大总统令内务部通饬各省劝禁缠足文》:“缠足之俗,由来殆不可考。起于一二好尚之偏,终致滔滔莫易之烈,恶习流传,万千百岁,害家凶国,莫此为甚。夫将欲图国力之坚强,必先图国民体力之发达。至缠足一事,残毁肢体,阻阏血脉,害虽加于一人,病实施于子姓,生理所证,岂得云诬。……至因缠足之故,动作竭蹶,深居简出,教育莫施,世事罔问,遑能独立谋生、共服世务……当此除旧布新之际,此等恶俗尤宜先事革除,以培国本。”[8]
北洋政府时期,尽管政权不断更迭,世事混乱,但对于缠足的劝禁工作并未停止,一些省市地方政府官员在各自辖区内都开展了劝禁缠足运动。以绥远省为例,1920年,绥远地方政府派天足劝导员到各地劝禁缠足。又如在江苏,1923年,省政府通知各县知事,严行禁止妇女缠足,通令各地尤其要注重偏僻之区妇女的放足工作。北洋时期的劝禁缠足运动,虽缺少中央政府的统一领导,但各级地方政府为劝禁缠足还是做了大量工作。
蒋介石领导下的国民政府在禁缠足方面也是不遗余力。1928年3月,广东省各界妇女召开庆祝“三八”节大会,会上提出了严惩各省妇女缠足案,内政部据此议案拟定了“禁止妇女缠足条例草案”16条,后经国民政府批准,正式颁发“禁止妇女缠足条例”,通令各省市政府,一体照办。国民政府在各县市设劝导员专门负责劝禁缠足工作。1929年8月,内政部再次下令各省市政府切实查禁缠足。1932年,内政部制定“办理禁止妇女缠足表”,通令各地查填汇报劝禁缠足的有关情况。国民政府对禁止缠足工作相当重视,大规模的劝禁缠足运动一直持续到1937年抗战爆发前夕。
中国共产党成立后,将不缠足运动与无产阶级革命结合在一起。之前妇女放足主要集中在城市,土地革命时期,党的工作中心由城市转到乡村,农村是缠足盛行的重灾区,中国共产党在红色区域使缠足现象得到了有效控制。陕北地区缠足习俗广泛存在,1939年7月16日,周恩来、刘少奇、邓小平等人专门就缠足问题,要求陕甘宁边区政府通过法律手段禁止妇女缠足恶习。提案全文如下:
陕甘宁边区政府主席团转边区区长联席会议公鉴:
公民等仅向贵会通过下列法律,敬请公决:一、所有边区妇女凡年在十八岁以下者,自本法公布之日起一律禁止缠足;二、所有边区妇女凡已缠足者,自本法律公布之日起一律放足;三、凡违反本法第一条者,一经查出即处罚其父母或其家长一年以下之徒刑;四、凡边区妇女年在十八岁以下违反本法第二条者,在本法公布后半年,即处罚其父母或家长半年以下之徒刑。[9]
1939年8月,陕甘宁边区政府民政厅训令各县、区、乡,要求力行放足运动,同时颁发了禁止妇女缠足条例。1948年,中共中央做出《关于目前解放区农村工作的决定》,进一步强调“对于缠足、溺婴、买卖婚姻、童养媳等,应由政府颁布命令加以禁止”。
中国共产党通过其领导的新民主主义革命,彻底推翻封建政治制度和经济制度,铲除了缠足现象存在的土壤及温床,使全社会树立起女性不缠足光荣、男女平等的新风尚,广大劳动妇女才彻底摆脱缠足陋习的困扰。
总的来看,康梁对于“足事与国是”的论述就理论形态来说还算是成熟的。笔者分析,原因应该是:1.这绝不是“突发奇想”的结果,应该是在与时代思潮和社会现实相结合的基础上,对旧有理论的吸收上,做了进一步丰富与充实。康梁吸取了钱泳将缠足看作“系于天下苍生”的大事的观点,这与旧有思路是一致的,但是具体内容有别。康梁的论述中将足事与民族尊严、人才教育等联系起来,将不缠足看作是文明的一种方式,原因就在于外国传教士将缠足作为中国野蛮、不文明的一大例证。2.同时康梁也应该清楚清初统治者用政权力量移风易俗的历史,于是才有了《请禁妇女缠足折》,建议朝廷来推行戒缠足。
康梁这些思想影响之大,包括清末政府在内的后来历届政府都大受影响。特别是南京临时政府、北洋政府以及国民政府都将妇女缠足看作不文明、守旧、妨碍女子教育、不利国家富强的野蛮行为,而妇女不缠足则被看作是文明、时尚、现代的举动。当然南京临时政府与国民政府还将不缠足看作是妇女解放的一项重要措施。北洋政府因为军阀统治,政府还没有将不缠足提升到妇女解放的高度,但是民间舆论并没有被政府主导,还是将不缠足作为妇女解放来看待。共产党的不缠足政策在上述基础之上,对康梁的这一视角又有所突破,将缠足一事引入反封建的阶级斗争中。在无产阶级斗争的框架里解决这个问题,戒缠足不仅是文明、解放、进步的表现,还是妇女参与未来理想社会建设的一个前提。正因为共产党进行了彻底的反封建斗争,这一封建流毒才被彻底铲除。
此外这里还有一个需要谈及的问题,就是清初可以看作这一思路的萌芽点。难道满清从国是角度来处理缠足一事,就是因为作为少数民族入主中原,建立全国政权,需要处理自己作为一个少数民族与汉族之间的民族关系而导致的?满清的情况很容易让人联想到蒙古人建立的元朝。直到南宋时代,妇女缠足还并不普及,缠足者主要限于上层社会,在社会观念上缠足尚未达到人人接受的地步。蒙古贵族入主中原建元之后,并不反对汉人的缠足习惯,相反还持赞赏的态度。这样,使得缠足之风在元代继续发展,元代末年甚至形成了以不缠足为耻的观念。为什么类似的历史境遇却采取了完全相反的政治措施?笔者在此尝试分析其原因。其实这些不同仅是表象,本质在于元朝和清朝政权还是封建性质的,这就决定了他们民族政策的基本走向——施行民族压迫政策。其实不管赞赏缠足还是禁止缠足都是民族压迫的一种表现。在元朝的统治下,国民被公开划分为四等,四等人在政治与法律上的地位和待遇都不平等,而汉人的缠脚恰好是一种区别身份的标志。而清初的禁止缠足绝不是为了解放妇女或者认为缠足是不文明、残害妇女的行为,而仅是清政府体现作为统治者的权威而已。元朝之所以采用等级进行统治,那是承袭金朝女真统治者的民族等级政策,而清朝承袭的是明朝,统治政策统一性方面更明显。
[参考文献]
[1] 康有为.请禁妇女缠足折[M]//康有为.康有为诗文选.北京:人民文学出版社,1958:95-96.
[2] 梁启超.戒缠足会叙[M]//梁启超.饮冰室合集·文集:第一册.北京:中华书局,1989:121.
[3] 中国史学会.太平天国:一[M].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57:384.
[4] 太平天国历史博物馆.太平天国史料丛编简辑:第二册[M].北京:中华书局,1962:46.
[5] 钱泳.履园丛话[M].西安:陕西人民出版社,1998:629-631.
[6] 清太宗实录:卷42[M].崇德三年七月丁丑条.
[7] 吕美颐,郑永福.中国妇女运动1840-1921[M].石家庄:河南人民出版社,1990:213.
[8] 中华民国南京临时政府.临时政府公报:37号[Z].南京:南京大总统府印铸局,1912.
[9] 张俊禄.周恩来、刘少奇、邓小平等13人关于禁止妇女缠足的提案[N].中国档案报,2001-03-09(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