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代中国的社会法治教育反思

2011-04-03 05:06:02姚建宗
大庆师范学院学报 2011年4期
关键词:法制宣传普法官员

姚建宗

(吉林大学 法学院,吉林 长春 130000)

在当代中国,自改革开放以来,对社会建设危害最大、对社会民心影响甚巨、对社会认同打击最大、普通公民深恶而痛绝的社会现象,莫过于为数甚重、级别也不低的党政官员的营私舞弊、贪赃枉法、收受巨额贿赂等贪腐违法行为。这些贪腐的官员在事情败露而被党纪、政纪甚至法律惩处的时候,无一例外状似痛心疾首地表示悔恨。尽管这些贪官们具体的贪腐情形和贪腐的数额各不相同,但他们对自己贪腐违法原因的剖析却无一例外地惊人一致,都宣称是因为自己“不懂法”或者是“法盲”或者“法律意识淡漠”所致等等。但是,在这些巨额贪腐案件中,涉案的官员诸如最高人民法院原副院长黄松有、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原副院长张弢等司法官员不在少数,可以肯定地说,他们这些人可绝对不是“不懂法”而是很懂法的。为什么他们也这样“前赴后继”地贪腐违法呢?

本文拟从社会人才培养的根本手段的教育入手,来反思当代中国党政官员严重的贪腐违法现象所透视出来的我国社会法治教育的根本性缺陷,以期于我国社会法治教育的完善和根本性地治理我国党政官员的贪腐违法有所助益。

一、当代中国的社会法治教育概观

如果按照常例,都以1978年为起点,那么,从形式上看,三十多年来,中国的社会法治教育应该是全世界最为壮观,也最具特色的,其类别和层次都表现为立体性和多样化。

第一,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的普通法学教育可以说是蓬勃发展,发展速度惊人。到如今,我们已有634所法律院系,每年法律本科专业的招生人数也高达数万人。社会对法律专业人才依然保持了旺盛的社会需求,这导致无论是法律专业本科生还是各种类型的法学法律硕士研究生以及法学博士研究生招生人数都始终持续性的居高不下。普通高校的法学教育,依然是当代中国社会法治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尽管它的确不是真正的社会法治教育,但它可以被视为社会法治教育的构成成分,甚至可以说是社会法治教育的重要基础。

第二,当代中国真正的社会法治教育从1986年开始,由中共中央倡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专门的决定,在全国开展面向全体公民的以五年为一周期的社会法治教育性质的普法教育,如今已经从“一五普法”到达“五五普法”阶段。

“一五普法”(1986—1990年):1985年11月,中共中央、国务院转发了中宣部、司法部《关于用五年左右时间向全体公民基本普及法律常识的五年规划》。同年12月,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了《关于在公民中基本普及法律常识的决定》。由此拉开了当代中国一场全民普法活动/运动的大幕。当然,这也是在“文化大革命”之后社会全面拨乱反正的特殊时期和实行多年的计划经济体制下开展的全民普法活动,具有法制与法治启蒙性质和法律知识扫盲运动性质——在这个普法活动/运动中,“法律常识”实际上就是“法律知识”。“一五普法”的主要对象被确定为工人、农(渔)民、知识分子、干部、学生、军人、其他劳动者和城镇居民中一切有接受教育能力的公民;普法的主要内容是“十法一条例”,即宪法、民族区域自治法、刑法、刑事诉讼法、民法通则、民事诉讼法、婚姻法、继承法、经济合同法、兵役法、治安管理处罚条例。

“二五普法”(1991—1995年):这是在中国继续坚持改革开放政策、开始整顿国内市场经济秩序的大背景下开展的全民普法活动/运动。在这次普法中,从中央来看,其思路的一个变化就是将“普法”规划改为“法制宣传教育”规划。而法制宣传教育的主要对象提到了县团以上各级领导干部,特别是党政军高级干部、司法人员、行政执法人员、青少年(特别是大、中学校的在校生)。法制宣传教育的主要内容确定为以宣传宪法为核心,以专业法律宣传为重点,重在法律的实践运用。

“三五普法”(1996—2000年):这期间,正值中国寻求并最终加入世界贸易组织(WTO)之际。1997年中国共产党第十五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报告首次提出了实行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普法的基调和重点内容也就围绕着这个时期执政党和政府的中心工作来展开,要求在普法活动中学习邓小平有关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的理论,继续开展宪法知识以及与公民的工作生活密切相关的基本法律知识和与维护社会稳定有关的法律知识的教育,着重抓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相关的法律知识的普及。而普法的对象也确定为主要是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司法人员、行政执法人员、企业经营管理人员、青少年。

“四五普法”(2001—2005年):这一普法阶段的背景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对《宪法》进行了重大修改,我国也颁布了《行政许可法》和《行政复议法》,中国共产党第十六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在大会报告中提出要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四五普法的主要内容是,继续学习邓小平关于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理论,宣传宪法和国家的基本法律,学习和宣传与公民的工作和生活密切相关的基本法律知识以及与维护社会稳定有关的法律知识,宣传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特别是与整顿市场经济秩序相关的法律法规。这次普法和法制宣传教育的主要对象是各级领导干部、青少年学生、企业经营管理人员。

“五五普法”(2006—2010年):本次普法的背景是中共中央提出了科学发展观和构建和谐社会的目标,要求在全社会展开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全社会都要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展开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本次普法的重点是,通过开展以法律进机关、法律进乡村、法律进社区、法律进学校、法律进企业、法律进单位为内容的“法律六进”活动和法治城市、县(市、区)创建活动,进行法治文化建设,全面提升法制宣传教育的文化品位和全社会的法治化管理水平。本次普法主要对象被确定为领导干部、公务员、青少年、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农民。

期间,2001年4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在批转中共中央宣传部、司法部的《中央宣传部、司法部关于在公民中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第四个五年规划》时,明确规定从2001年起将我国现行宪法实施日即12月4日作为每年一次的全国法制宣传日,每年的法制宣传日都有一个独立的主题。2001年全国法制宣传日主题为“增强宪法观念,推进依法治国”,2002年全国法制宣传日主题为“学习宣传宪法,推进民主法制建设”,2003年全国法制宣传日主题为“依法治国,执政为民”,2004年全国法制宣传日主题为“弘扬宪法精神,增强法制观念”,2005年全国法制宣传日主题为“弘扬宪法精神,构建和谐社会”,2006年全国法制宣传日主题为“落实‘五五’普法规划,促进和谐社会建设”,2007年全国法制宣传日主题为“弘扬法治精神,推进依法治国”,2008年全国法制宣传日主题为“弘扬法治精神,服务科学发展”,2009年全国法制宣传日主题为“加强法制宣传教育,服务经济社会发展”。2010年全国法制宣传日主题是为“弘扬法治精神,促进社会和谐”,而且2010年还是“五五普法”规划的检查验收年。

经过25年,参加过这种纯粹的社会法治教育性质的全民普法的受众恐怕早已达到了数十亿人之众了。正如有学者所指出的,作为“在特定社会历史条件下,执政党和国家有意识、有组织、有计划发起并直接领导和推动的大规模、群众性普及法律常识的活动”,“当代中国普法活动规模之巨大、形式之繁多、内容之广泛、持续时间之长久,在中外法制史上都堪称创举”[1]。

第三,中国的人民法院系统和人民检察院系统在改革开放的前二十年,也针对本系统具体情况展开了以提升法官、检察官法学学历为主要目的的在职函授教育(法律专科、本科学历)与在职短期培训,逐渐建立了到如今还依然存在和运作的属于自身的专业培训体制——分别由最高人民法院的国家法官学院以及地方的法官培训中心(或分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国家检察官学院以及地方的检察官培训中心(或分院)来承担在职法官和检察官的短期培训任务。

第四,从20世纪80年代起,中国开辟了面向全民的法律专业自学考试与法律函授教育渠道,通过这种形式来全面辅助我国普通高等学校的正式法学教育满足不了社会对法律人才的巨大现实需求状况。中国的法官和检察官中也有相当一部分人员通过这种法律自学考试和法律函授教育获得相应的大学专科或本科法学教育学历证书。另外,从20世纪80年代中期起,中国的法官和检察官也有相当一部分人,通过参加普通高等学校中的法律院系的专门考试,经过至少3年的学习,获得了法学硕士学位或者法学博士学位。

第五,为了提高中国共产党和中国国家领导人的法律意识,增强他们的法治观念,中共中央还开先河地创立了邀请我国一些法学家为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讲授法制(法治)课的社会法治宣传教育形式。1986年,中共中央邀请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的孙国华教授给中央书记处做了首次法制讲座(孙国华被誉为法学界“走进中南海的第一人”)。后来这一形式还被推广到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邀请我国一些法学家为全国人大常委会讲授法制(法治)课。这种独特的社会法治宣传教育形式尽管受到学界的一些质疑,但它对于提高执政党和国家领导人及其高级干部的法律素养确实具有一定的推动作用。

第六,从2006年起,中共中央政法委员会、中共中央宣传部、司法部、中国法学会共同发起,举办全国性的“百名法学家百场法治讲座”(简称“双百讲座”)。这些中央级的发起单位邀请我国法学专家,分别在中央国家机关、各个地方的各级党政机关进行专题性的法治宣讲。从2009年起,中共中央政法委员会要求将这一讲座常态化,每年中央确定一些省、自治区、直辖市为中央统一组织开展“双百讲座”,其他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中央的要求自行组织开展“双百讲座”。不仅如此,中共中央政法委员会还要求,从2010年起“双百讲座”向基层延伸,面向社会基层的广大公民进行。

二、当代中国的社会法治教育实效略估

客观地讲,已经实行20多年的全民普法,从总体上看,的确有很正面的积极意义,其对当代中国社会的巨大影响确实也不可忽视。在这一点上,我认为许章润先生的说法还是很中肯的。他说:“抛开种种杂碎,二十多年‘普法’沉积于中国心灵的最大意象就是法制或者法治,即人人平等,政府和百姓都要依法办事,公权力必须接受制约,而法律本身应当符合公义,以公道为正道等等,迄而至今,已成全民共识,虽权贵不悦,暗中胡来,而不敢公然反对,便是了不起的成就,正说明想象已成人世的现象。因此,自上而下的政治动员所造出的‘普法运动’,却让民族心灵经历了一次现代洗礼,凝练出中国当下公民理想的重要内涵,也是中国民族精神的现代意义和中国自身的自我意识,由此催逼出关于美好人世的种种愿景。”[2]

但若从全民普法的初衷即巨大的社会预期来看,这样的一个大规模的社会法治教育运动在实践中的调子却有些走音跑调,实效并未如预期。2001年,时任我国司法部部长的张福森先生针对马上启动的“四五普法”特别指出,这种全民普法和法制宣传教育“目的就是要把体现人民意志的法律交给亿万人民群众,让广大人民群众掌握法律知识,在党的领导下,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形式,管理国家社会事务,管理经济文化和各项事业,充分享有当家做主的权利”。他说,这是因为“要有效地推动依法治国的进程,一方面要不断健全和完善法制,另一方面要加强普法教育,不断提高干部群众遵守法律、依法办事的自觉性。广大干部和群众法律素质的高低,直接影响着依法治国的进程”。他指出:“‘四五’普法规划提出了‘两个转变、两个提高’的目标,这就是:努力实现由提高全民法律意识向提高全民法律素质的转变,全面提高全体公民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的法律素质;实现由注重依靠行政手段管理向注重依靠运用法律手段管理的转变,不断提高全社会法治化管理水平。”[3]同样作为我国司法部法制宣传司司长的肖义舜先生也针对“四五普法”的特别之处说道:“在前三个五年普法中,较多地强调要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这是十分必要的。但随着普法的深入和我国民主法制建设的加强,面对法律的实际运用,只提法律意识就显得不够了。相对于法律意识而言,法律素质则不仅要求具备法律意识,而且要将这种意识转化成运用法律的能力。法律素质的培养就是一种掌握和运用法律综合能力的培养。随着依法治国实践的不断推进,公民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应当具备相应的法律素质,具有评判法律价值、实际运用法律的能力,这样,每位公民在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中,才能发挥应有的作用。”[4]这充分说明,我国官方对全民普法这种社会法治教育的积极预期和成效都是非常高的。

根据司法部宣传司对“一五普法”的成效总结,“截至1990年年底,全国7.5亿多普法对象中(占全国总人数70%),有7亿多人参加了普法学习,占普法对象总数的93%。其中县、团级以上干部48万人,一般干部950万人,认真地参加了普法学习,并通过了各地普法机构组织的考核、考试;在1.2亿全民所有制企业干部和职工中,有1亿多人参加了普法学习,并且通过了由本单位组织的普法考试、考核;有近4亿农民参加了普法学习,并且分别由乡政府或村民委员会进行了考试、考核。城镇居民4000多万人参加了普法学习,并经过了考试、考核”[5]。按照这个数据保守地推算,经过五个五年普法宣传教育,25年过去了,无论是我国的一般公民还是县处级以上党政干部,实际上都应该至少是“被”普法了好几个轮回了,也应该体现而且是充分体现我国在整体上其中又特别是在党政官员方面的法律意识和法治观念的普遍提高才对。这才是正常的思维逻辑。

可事实上并非如此。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的统计,自2000年至2009年,我国党政部门的各级官员中因为贪腐渎职等违法犯罪而被查处的人员情况为:2000年,因职务犯罪被立案侦查的县处级干部2680人,其中厅局级干部184人、省部级干部7人;2001年,涉嫌犯罪的党政领导机关、行政执法机关、司法机关和经济管理部门具有县处级以上干部身份的2670人,其中省部级干部6人;2002年,涉嫌犯罪的县处级以上干部12830人,其中省部级至少3人;2003年,涉嫌犯罪的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2728人,其中地厅级干部167人、省部级干部4人;2004年,涉嫌犯罪的县处级以上国家工作人员2960人,其中厅局级198人、省部级11人;2005年,涉嫌犯罪的县处级以上国家工作人员2799人,其中厅局级196人、省部级8人;2006年,涉嫌职务犯罪的县处级以上国家工作人员2736人,其中厅局级202人、省部级6人;2007年,涉嫌犯罪的县处级以上国家工作人员2706人,其中厅局级167人、省部级6人;2008年,涉嫌犯罪的县处级以上国家工作人员2687人,其中厅局级181人、省部级4人;2009年,涉嫌犯罪的县处级以上国家工作人员2670人,其中厅局级204人、省部级8人。这说明,普法并没有使我国中级以上党政领导干部的严重违法犯罪势头有所遏制。而另一方面,我国公民的法律意识和法治观念确实都有了很大程度的提高,这不仅体现在我国《行政诉讼法》的颁布实施之后我国公民提起的行政诉讼案件的数量在逐年地增长,而且还显著地体现在我国公民自我维权案件数量的大量增加。

上述情况表明,在经过了20多年几乎是触及了全社会成员的全民社会法治大教育、大宣传,我国党政官员的法律意识和法治观念的提高并没有在这些官员的实践行为中充分体现出来,其实践活动行为所反映的恰恰是这些年来如此多样化的大规模的社会法治教育的实际失效。而这些多样化的长期的社会法治教育在我国普通公民中却的确收到了实际效果。这二者之间出现了非常明显的非均衡、不对称的情况。而且,前已述及,当代中国的那些因为贪腐而违法犯罪的党政官员们在悔过书中都无一例外且痛心疾首地表示,自己因为“法盲”、“不懂法”或者“法律意识淡漠”,疏于政治、政策和法律学习,从而走上了违法犯罪道路。

这不能不使我们对20多年来我国大规模的社会法治教育做一些反思:当代中国的社会法治教育——实际上也是当代中国的法学(法律)教育——究竟缺失了什么?究竟存在什么样的问题?

三、当代中国社会法治教育的主要缺陷

当代中国的法学教育,无论是普通高等学校的一般法学教育还是各种培训性质的法学教育,或者是诸如普法之类的纯粹的社会法治教育,从总体上来说,在教育内容上具有这样几个非常明显的特点:一是单纯的法律知识导向,即我们的法法学教育几乎都是以法律的专门知识、理论、方法与技能的传授为核心和重点而展开的,各种考试也基本上紧紧围绕着这个重点而进行;二是政治意识形态导向,即我们的法学教育中的公共课程部分特别注重的是政治意识形态的灌输而恰恰不在于对这些公共课程所涉及的相应学科的知识、理论和方法的传授。

基于上述概况,再考虑如下事实:首先,那些众多的因为贪腐而违法犯罪的我国党政官员几乎不约而同地频繁用“法盲”、“不懂法”、“法律意识淡漠”诸如此类的借口进行自我辩解;其次,我国司法界大量的司法官员同样涉足贪腐而违法犯罪,而这些人中的绝大多数都拥有法律专业学士、硕士、博士学位,可以说是我国接受过正规的专门法律教育的高级法律人才;最后,我国在30多年的改革开放中又确确实实实行了规模相当浩大的25年的涉及社会各个层次公民的持续性社会法治教育。

很明显,上述情况和事实的对比尽管简单,但也非常直观,而这种简单的直观可能反映的恰恰是深刻的原因或者道理。这种感性的直觉告诉我们,当代中国的社会法治教育的确存在很多缺陷。这些缺陷中的主要方面可能在于:

第一,从教育对象来看,从1986年第一次全民普法开始,我国的社会法治教育应该说是包含了全体公民(当然,那些因为特别年幼而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以及因为生理和心理方面的原因而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是除外的)。这在前面我们对这五个五年规划的普法的简单介绍中也可以看出来。但实质上,这些普法教育的重点始终处在游离状态,很难真正集中在应该接受普法的官员们身上,党政官员们参加普法作秀的多、真学的少,较高级别的党政官员自己亲自参加的少、秘书代劳的多。

历次普法教育,正式的官方文件都提出这是为了提高“干部群众”的法律意识和法治观念,实际上最应该提高法律意识和法治观念的恰恰是党政官员。可我们的历次普法教育基本上都有意无意地在笼统地讲“干部群众”的过程中把“干部”们“摘出来”了,留下的只是群众。正如有学者所指出的:“1985年全国人大的‘普法决议’把普法的重要性概括为‘将法律交给人民’,这可以看做是中国普法的动机,也是普法的根据。但把法律交给人民的实质是干部首先守法,普法的根本意义并不在于教育群众守法,而在于通过普法,确立人民群众法律主体的地位,使人民群众能够有力、有效地利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利益,制约权力。”[6]可事实并非如此,这种用“领导干部”绑架“群众”的做法,“突出”的是“群众”,“掩护”(掩盖)的是“领导干部”。这种情况早在2001年就被游劝荣先生批评为是:“‘领导得病,群众吃药’。在普法规划的实施中,三个五年规划都被列为学法重点对象的各级领导干部,往往最多缺席于普法的课堂,其考试也往往由秘书包办,在一些地方,学法成了群众的‘专利’。本来应当成为学法先进、守法模范的领导干部的‘缺位’,不仅使一些地方领导层法律知识匮乏,法制观念淡薄,依法办事水平低,而且还会产生‘上行下效’之效应,对普法工作危害甚巨,对法治过程的影响也相当严重。”[7]

同时,另外一个问题也值得高度注意,那就是随着全民普法展开时间的延续,全社会除了主管部门的司法行政部门之外的其他党政部门及其官员实际上都逐渐失去了对这个事情的热情,很多人都麻木了,应付交差成了普遍的现象。目前,自2006起开始进行的“双百讲座”从2009年起“常态化”,从2010年起“下基层”,很可能走上与经过五个五年的全民普法同样的重要性和实际效果的自我消解之路。已有学者指出:“很多地方、很多部门及其官员出现了对普法工作‘想起来重要,讲起来必要,做起来次要,忙起来不要’的现象。而(普法工作)从印发的宣传材料看,普遍存在断章取义、为我所用的问题,摘录的尽是一些凶巴巴的禁止性法律条款,让人看后只见义务、责任,却不见权利保护的相关规定;有的单位甚至别出心裁地将‘罚款’、‘清家’、‘坐牢’等词编入普法标语,借机吓唬老百姓。”[8]《南方周末》曾经报道,江西省有关部门曾编辑出版《减轻农民负担工作手册》(简称《手册》),该《手册》主要收录中共中央、国务院、各部委有关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文件、政策法规,江西、湖南等省贯彻中央减负精神和村民自治、土地管理、移民建镇的文件及政策法规。但就是这样的一个《手册》在出版发行后不久竟然就遭到了查禁。[9]全民普法居然能够普出这样的效果来,这的确值得深刻反思。

第二,缺乏针对法律人真正的人性教育,特别忽视对法律人应有的“底线意识”的培育。先不说一般公民,中国的党政官员普遍缺乏基本人权观念、人格的尊严和平等的观念,我们的司法官员和法律职业人在总体上也与这种情况差不多。那么多的党政官员包括司法官员涉足贪腐违法犯罪,一些贪腐官员甚至挑战正常人的生活常识而“很傻很天真”地把上千万元的受贿说成是老板朋友给的“茶钱”,实际上就是对于自己缺乏“底线意识”的可笑而无力的辩解。

这里所说的“底线”既是对法律人而言的,实际上也是对所有的官员而言的,这不是什么高标准,而是一般人都应该达到的最低要求。这个底线包括两方面的内容:一方面,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与职业工作中,总是有那么一些事情从社会伦理道德要求和法律要求来说,乃是我们所绝对不能去做的;另一方面,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与职业工作中,同样总是有那么一些事情从社会伦理道德要求和法律要求来说,乃是我们所绝对必须要去做的。前者为官员和法律人之禁为,也就是官员和法律人必须具有的自律与克制;后者为官员和法律人之必为,也就是官员和法律人必须践履的职责与义务。

底线意识与对底线的坚守,对于法律人之所以特别重要,那是因为:首先,是否具有底线意识、是否能够坚守底线,乃是法律人与非法律人的职业素质与职业操守的分界线;其次,当代中国的法律人,承载着中国法治未来光明前景的使命与希望,对底线的坚守应该是其不可推脱的历史担当;再次,具有底线意识并在生活与法律实践中坚守这样的底线而行动,将使我们成为真正的社会意义上的人,真正的现代公民,成为具有现代法治素养与法治人格的法律人。最后,具有底线意识并坚守这样的底线,也完全可能确保官员和法律人作为个人的人生历程不至于出现那些耻辱的重大挫折与失败在其职业生涯中,完全可以确保我们的官员和法律人诚实、正直、平稳、安全而自豪地度过其职业人生。

但是非常遗憾,我国绝大多数官员和法律人对于这种“底线”缺乏意识和尊重,这种“底线”并没有在他们的心底生根,他们总觉得自己足够聪明且胆大心细,因而冲破了底线也以为能够做到神不知鬼不觉。至于那么多的党政官员包括司法官员贪腐违法犯罪,其同行们在心理上大概也是认为这些人智商不高,比较愚蠢,不像自己这么聪明。

这种情况的出现,原因可能是多方面的,但其中的一个原因大概非常关键。这就是,在传统上,中国社会非常重视人性中的善的、良的、好的因素,对其大加颂扬和褒奖,时时刻刻和处处都将这些光辉的形象树立为社会的榜样和楷模而昭示全社会;而对于人性中的那些丑的、恶的、坏的因素,则以回避即避而不谈的方式淡化处理,基本不做正面回应。这种情况在中国当代包括法律教育和社会法治教育在内的整个社会教育中依然在沿袭和延续着。这与西方社会直面人性的弱点,尤其在政治法律领域直接针对人性的丑恶与弱点而进行制度设计的思路和实践——比如休谟的“无赖假定”——大异其趣。

第三,缺乏针对法律人的真正的道德教育,而是把道德教育意识形态化了。我国进行的包括社会法治教育的各种形式在内的法学教育,都普遍地特别重视了法学和法律方面的知识灌输,而缺乏对受教育者特别是法律人的人文素养与法律职业素养的培育,应该说我国社会不仅一般公众而且党政官员甚至是接受过专门法学与法律教育且获得了各种层次的法律学位的法律人,都普遍地缺乏公民意识。这是我国法学和法律教育,当然也包括一般的社会法治教育,完全忽视现代政治道德与法律道德教育的结果和反映。

20世纪30年代,我国著名的东吴大学法学院教授兼代理教务长孙晓楼博士就曾认真研讨过这一问题,提出了关于法律人才的具有真知灼见的观点。他说:“讲到法律人才,我认为至少要有三个要件:(1)要有法律学问,(2)要有社会常识,(3)要有法律道德。只有了法律学问而缺少了社会常识,那是满腹不合时宜,不能适应时代的需要,即不能算做法律人才;有了法律学问,社会常识,而缺少了法律道德,那就不免流为腐化恶化的官僚政客,并不能算做法律人才;一定要有法律学问、法律道德和社会常识,三者具备,然后可称为法律人才。”[10]9-10关于“要有法律的道德”,孙晓楼博士认为:“不仅是研究法律的人在执行律务时所应当注意的,在平时亦当有道德的修养:第一点应当有守正不阿的精神,有孟子所谓‘富贵不能淫,贫贱不能移,威武不能屈’。不徇情面不畏疆御,抱有不屈不挠的大无畏的精神。第二点是有牺牲小己的精神,所谓牺牲小己,便是什么议案或法律,既经合法的手续以产生,那么无论如何应当牺牲个人的意见,来拥护这法案之实行,不应当固执成见,做出阳奉阴违的事来。”他认为:“这两点是最重要的法律道德,不单是做律师法官者应当特别注意,无论在什么地方,凡是关于法律的运用上,都应当特别注意着。”[10]12

客观地说,中国从官方的角度来看,是非常重视对全社会包括党政官员的伦理道德教育的,比如2001年中共中央颁布施行的《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以及2002中共中央颁布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都特别地强调了伦理道德建设的重要性。2006年3月4日,中共中央总书记胡锦涛在全国政协民盟民进联组会上提出“八个为荣、八个为耻”的讲话,这就是后来被简称为“八荣八耻”的社会主义荣辱观。具体内容为:

以热爱祖国为荣、以危害祖国为耻,

以服务人民为荣、以背离人民为耻,

以崇尚科学为荣、以愚昧无知为耻,

以辛勤劳动为荣、以好逸恶劳为耻,

以团结互助为荣、以损人利已为耻,

以诚实守信为荣、以见利忘义为耻,

以遵纪守法为荣、以违法乱纪为耻,

以艰苦奋斗为荣、以骄奢淫逸为耻。

一些学者[11]对胡总书记的“八荣八耻”给予了高度评价,并同时认为这几乎可以跟康熙为了“兴行教化,作育人才”而提出的《圣谕十六条》相媲美。1700年即康熙三十九年颁行的《圣谕十六条》内容为:

敦孝悌以重人伦;笃宗族以昭雍睦;

和乡党以息争讼;重农桑以足衣食;

尚节俭以惜财用;隆学校以端士习;

黜异端以崇正学;讲法律以儆愚顽;

明礼让以厚风俗;务本业以定民志;

训子弟以禁非为;息诬告以全良善;

戒匿匪以免株连;完钱粮以省催科;

联保甲以弭盗贼;解仇忿以重生命。

两相印证,“八荣八耻”的社会主义荣辱观与《圣谕十六条》确有非常惊人的相似。结合《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的有关道德建设的内容,我们可以发现,当代中国社会教育中的道德教育基本上始终都是私人道德(所谓私德)与公共道德(公德)不加区分地结合到一起,而在公共道德领域里,我们又特别强调了公共道德中的道德理想而不是最低限度的道德义务与道德责任;同时,我们还特别地重视和强调了公共道德中的一般性的道德理想,而又特别地忽视了公共道德中的作为最低限度的道德责任的政治道德与法律道德——也就是作为职业道德的政治道德与法律道德。

四、当代中国社会法治教育的主题转向

立基于我们对当代中国的社会法治教育的上述缺陷的反思,从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实践的未来发展考量,当代中国的社会法治教育很有必要在教育主题上实现如下几个转向:

第一,我国党政官员的法治教育始终是我国社会法治教育的重点。全民普法教育的初衷和出发点是无可厚非和充满着良善考量的,但由于法治的实质一方面在于限权,另一方面在于维权,限权就是要合理地限制公共权力特别是政治性公共权力,维权就是要充分地尊重、维护和救济公民的合法权利,因此,我国社会法治教育的核心与重点必须也只能是我国数量众多、规模庞大的党政官员。如果这些党政官员的法律意识不能真正提高,一般公众的法律意识的提高对于我国法治建设发展的助推不仅将被大打折扣,而且还将极大地阻碍和消极影响我国法治建设实践的绩效。

第二,我国的社会法治教育不能以法律知识尤其是具体的法律知识的讲解、传授为重点,而必须始终坚持以法律意识的培育为核心和重点。在我国的法治建设中,在具体应用到法律知识的场合,直接交给专门的法律专家即可,没有必要而且也根本没有可能让全民或者全体党政官员都成为法律专家,这也是现代社会的基本社会分工的必然逻辑。如果经过社会法治教育,我国所有的党政官员、一般公众都能够在涉及法律的时候,本能地或者说下意识地自觉寻求法律专家的相助,交由法律专家具体处置,这就够了。

第三,我国的社会法治教育必须以强化我国党政官员的法律底线意识为教育的核心和重点。通过这样的法治教育,一方面使我国党政官员充分认识到并时刻谨记,在自己的职责中,必须高度重视法律规定的作为一般法律关系主体都必须严格禁止做的各种行为即“禁为”;另一方面也要使我国党政官员充分认识到并时刻谨记在自己的职责中,还有相当多的在法律上必须去做的各种行为即“必为”。“禁为”与“必为”共同构成了法治社会所有社会成员尤其是公权力行使者的官员的“法律底线”。也可以说,能不能形成并维持有关坚守这些“法律底线”的自觉意识,乃是我国能不能真正建成法治社会的至关重要的前提性支撑条件之一。

第四,我国的社会法治教育的出发点与归宿必须确立为“公民”教育,即以符合现代民主、法治和宪政的精神实质与原则诉求的现代人即“公民”为最终的目的追求。我国的社会法治教育,不能将教育目的确立为超出一般公众身份的自我认知与社会角色认同水平的 “道德完人”或者“圣人”,必须立足于现实的生活真实与公众的人格预期和道德自觉状态,以合格的“公民”及其人格的培育和教养为起码要求而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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