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美尔的社会冲突思想新论

2011-04-03 05:06:02苑国华
大庆师范学院学报 2011年4期
关键词:社会学冲突形式

苑国华

(河南科技大学 政治与社会学院,河南 洛阳471003)

一、冲突:一种社会形式

尽管社会学家孔德早在1838年就正式提出“社会学”这一术语,但人们对这门学科科学性的认识和接受过程却是十分缓慢的。在19世纪末20世纪初的德国,许多学者仍然否认社会学的学科地位。他们普遍认为,关于人的科学就是社会的科学。而且,由于个人乃至整个人类活动都存在于社会之中,没有任何行为能脱离社会的影响,因此,社会学就是把研究特定社会生活领域而形成的各门社会科学进行汇总。具体而言,社会学包容了政治学、经济学、伦理学、文化史、宗教学、美学、人口统计学和人种学,等等。对于人们的这一普遍认识,齐美尔显然持批判的态度。他认为,这种观点的实质是把社会学“想象为整个有关人的事情的科学”。“这种把迄今的一切知识领域都放在一起,并不产生新的知识领域。这仅仅意味着,所有历史的、心理学的、规范的科学,统统都扔进一口大锅里,并给它贴上标签:社会学。”[1]2齐美尔形象地指出,这种观点把社会学看做是“一片新开垦的处女地”,是那些“无家可归的”和“失去生存根基的人”的“黄金国”。正是在批判这种把社会学看做是一门包罗万象的“总科学”基础上,齐美尔提出了他对社会学的独到见解。

首先,确定了社会学的研究对象。齐美尔认为,任何一门科学都是通过分工把整体分解为各个方面进行观察和研究,从而得以建立和成长。同样,“社会”就是社会学这一特殊学科的研究客体。齐美尔对“社会”的界定不同于早期的其他几位社会学家。他认为:“社会存在于若干个人有着相互影响的地方。这种相互影响……都促成人们走到一起,采用相互支持行为,共同行动,或者对立行动,进入同其他人的一种相互联系的状态中,也就是说,对他们施加影响,并接受他们的影响。这些相互作用意味着,从那些促成的本能欲望和目的的个人的载体,变成为一个统一体,正式变成为一个‘社会’”[1]4。显然,在齐美尔看来,社会的本质就是人们相互作用而构成的一个整体。

其次,确定了社会学研究的路径与方法。可以说,这一问题不仅是齐美尔论述的重点,而且也最能体现他的社会学的独到之处。齐美尔认为,内容与形式在实际生活中不可分割地联合在一起,只有二者结合在一起才能促成现实的“社会”这一实体的实现。社会学家应该从区分形式和内容入手展开对社会的研究。这种区分和研究,阐明了社会学这门特殊学科本身唯一的和全部可能性。因此,社会学的问题要求对“社会化的纯粹的形式”,不仅要进行确定、系统整理,进行心理学的阐述,而且对其历史发展要进行论证。[1]6

最后,冲突是一种典型的社会形式。齐美尔指出,社会形式是多种多样的,不仅包括统治与服从、竞争、劳动分工、党派的形成、代表制、对内团结与对外封闭,而且包括各种等级制度、社团、婚姻形式、友谊和社交习俗、一人统治和多人统治,等等。这些形式不仅可以存在于国家、宗教教区、阴谋团体,而且可以存在于艺术派别、家庭、经济的生产合作中。同样,内容也是多种多样的,如人们的经济利益、宗教生活内容、教育,等等。就形式与内容的关系而言,齐美尔指出,在任何社会里,相同的形式都是以十分不同的内容而出现的,反之亦然,相同的内容总是采取不同的形式作为它的载体。总之,正如几何学研究物质的形式一样,社会学研究的则是社会的形式,而冲突就是一种典型的社会学形式,它存在于社会生活的许多内容之中。

由于齐美尔强调研究各种相互作用的形式,他的社会学被人们称为“形式社会学”。在社会学的早期发展阶段,这种观点无疑是一种首创。正如特纳所指出的:“齐美尔的社会学致力于识别那些基本的社会形式——冲突、群体凝聚力、交换、规模、不平等与空间,不论参与者的动机如何,它们都会影响社会行动。因为这些形式构成人们在其中寻求实现他们的目标的结构……。”[2]235

二、齐美尔的社会冲突思想

可以说,冲突作为一种社会形式构成了齐美尔社会冲突理论的逻辑起点。由此,齐美尔阐明了有关冲突的许多观点和思想。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加以探讨。

(一)冲突是普遍存在和不可避免的

齐美尔认为,每一种社会关系的构成,都离不开促成社会统一的人和反对社会统一的人的参与。人们的矛盾与冲突不仅先于社会的统一,而且在统一体生存的每时每刻都发挥作用。可以说,任何社会统一体都包含了两种发展方向:相一致的方向与相分歧的方向。一个在一般情况下是向心的与和谐的统一体,仅仅是“联合”,它在经验上不仅是不真实的,而且它也不会显示任何真正固有的生命过程[1]179。总之,由于社会生活纷繁复杂,人们都有一种冲突的本能。这决定了他们不仅愿意而且常常渴望进行冲突,尽管引发冲突的原因或事件是“一些令人难以置信的小事、甚至鸡毛蒜皮的小事”。齐美尔举出几个典型事例加以说明。例如,关于一头母牛的颜色问题,爱尔兰两党“都怒气冲冲”,由此“武斗席卷全国”。在印度,曾爆发过一次危险的起义,原因是两派的斗争,而两派除了知道他们各自为“左”翼和右翼之外,相互之间根本互不知晓。同样在印度,穆罕默德信徒和印度教信徒常常为“法衣”左开襟或是右开襟这样一些小事情而处于“潜在的敌对之中”[1]188。总之,齐美尔认为,社会冲突是普遍存在的。诚如科塞所指出的:“齐美尔从来没有设想过会有一个没有摩擦的社会。从来没有设想过能够禁止个人之间和群体之间的冲突和斗争。在他看来,冲突是社会生活的精髓,是社会生活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一个健全的社会并非没有冲突。相反,社会各组成部分之间充满了纵横交错的冲突。”[3]204

(二)社会冲突的形式:作为手段的冲突与作为目的的冲突

齐美尔认为,在现实生活中,斗争与冲突以各种各样的形式存在着,不论是由于争夺财富引起,还是由于征服他人的愿望而引起,甚至是对于消灭敌人的渴望等,都会激化斗争与冲突。如果冲突可以找到一种可替代的手段并最终化解,那么,这种冲突在原则上就有这样一种性质,即可以通过其他的方式或事件得到满足,而不一定要通过斗争解决问题。这种形式的冲突仅仅是人们达到一定目的的手段,因此,这是一种作为手段的冲突。[1]186相反,作为目的的冲突则完全是由主观感情决定的。这种冲突“存在着内在的能量,而这些能量又只能通过斗争本身才能够得到满足……不可能通过其他的手段来代替它,它本身就是目的和内容。”齐美尔认为,这种冲突具体的表现形式是“为斗争而斗争”,冲突来源于“敌意的本能冲动”[1]186。显然,作为目的的冲突具有强烈的感情色彩,而理性成分较少。这种冲突不是由竞争性的目标所产生的,而是由冲突的主体发泄紧张情绪所引起的。

(三)社会冲突对社会稳定具有积极的作用与功能

在齐美尔的社会冲突思想中,他论述得最多、最深刻的还是社会冲突的功能。概括而言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社会冲突有助于社会群体边界线的建立和维持。人的本质是一种社会性的存在,这种存在方式决定了人们必然依赖并构成一定的社会群体。不论群体表现为初级群体或次级群体、内群体或外群体。与其他社会学家不同的是,齐美尔从一个新的视角探讨了人们之间的冲突如何对社会群体产生影响。他认为,生存并依赖于一定社会群体中的人们始终都有共同的利益、一致行动的能力和共同的群体奋斗目标。当群体与外部成员发生冲突时,群体内部必然会凝聚在一起,保护内群体的利益、生存与发展,自觉维护乃至捍卫本群体的规范与价值系统,最终建立和维持社会群体的分界线。可见,对抗与冲突对社会群体具有“十分积极和一体化的作用”。齐美尔以印度社会为例阐明了这一点:“印度的社会制度不仅建立在种姓的等级制度上,而且也是直接建立在它们的相互排斥之上的。”[1]180因此,敌意与冲突明确界定了各个阶级、阶层之间的相互地位,最终使一定的社会群体的边界线得以建立和维持。

2.冲突缓解了社会矛盾,具有积极的社会功能。在一些社会学家看来,社会矛盾与冲突具有破坏性、分裂性,导致社会功能的失调。齐美尔显然不赞同这种观点,他认为,冲突的破坏性仅仅是一种外在表象而已。从本质上讲,冲突有利于持不同观点的人的敌对情绪的宣泄与表达,从而减缓社会内在的压力与紧张。与此相反,如果社会系统内部缺乏矛盾与冲突的表达机制,其结果只会造成敌对情绪的积累,最终导致社会的断裂与解体。对此齐美尔指出:“如果人们心平气和地和不作抗议地对各种压迫逆来顺受,压迫一般就会上升,愈演愈烈;而反对会为我们提供一种内在的满足、分散注意力和减轻痛苦。”[1]181显然,通过社会冲突,人与人之间、群体之间在一种新的条件下重建关系与和谐。齐美尔还用病人遭遇疾病这一形象的比喻对此加以说明:“大约如同疾病的种种最激烈的现象那样,恰恰往往表现有机体摆脱干扰和损害的努力。”[1]178可见,犹如生物体通过自我调节重返健康一样,社会系统能够通过自身的“安全阀”机制化解不可避免的矛盾与冲突,最终恢复和谐的状态,而这正是冲突对社会系统所起的积极作用。齐美尔的这一观点得到科塞的高度评价。后者指出,齐美尔关于社会冲突功能的重要论点就是,“冲突是所有社会关系的一个组成部分,它具有积极的功能,因为它导致团结的重建和群体的平衡”[4]60。

3.社会冲突具有维持社会整体、提高社会整合度的功能。齐美尔认为,伴随现代社会的日益开放和异质性的增强,人们在财富、权力、利益、资源和价值等方面也出现更大的分化。个人之间、群体之间的交往和互动催生了新的交往形式的频繁发生和复杂化。社会冲突不仅使冲突双方结合在一起并建立新的关系,而且,正是通过冲突双方都意识到必须建立一定的规范来调节人们的利益关系,由此社会规范应运而生。正如齐美尔所指出的:“人们为了斗争,联合起来,而且人们的斗争是在双方承认准则和规则的支配下进行的。”[1]191可见,人们通过冲突得以结合,同时又接受调节他们利益与关系的规范。社会规范的确立是现代社会的重要特征,对社会秩序的稳定、社会目标的实现产生了重大影响。社会规范不仅维护社会整体,“缝合”了社会系统的各个部分,避免了因社会剧烈震荡而出现的解体,而且保障社会内在的协调与一致,促进了社会的一体化,最终达到有效的社会整合。对于齐美尔的这一观点,特纳明确指出:“和马克思一样,齐美尔研究复杂的分化社会中的冲突,但和马克思不同的是,齐美尔看到冲突可能是一种潜在的整合力量,特别当冲突发生较频繁且强度较低的时候。……冲突是不可避免的。但如果能够降低冲突的紧张程度并且使其受到政府和法律的规范,它就有助于维持社会而不是撕裂社会。”[2]268

三、齐美尔社会冲突思想的影响与意义

在西方社会学理论的发展过程中,齐美尔的社会冲突思想产生了深远的影响。社会学理论家普遍认为,在古典社会学阶段,齐美尔与马克思、韦伯一样最早关注并研究社会冲突问题,开创了社会学冲突理论的先河。通过提出一些核心概念与研究方法,齐美尔的思想启发并影响了后来的社会学家,尤其是二十世纪六七十年代社会冲突理论的代表人物科塞。波洛玛指出:“科塞接受了齐美尔关于冲突的观点,从齐美尔的著作中形成了一些命题,并把齐美尔的思想加以推广以解释在什么条件下冲突对于社会结构有积极的贡献,而在什么条件下会有消极的作用以致削弱社会结构。”[5]79-80翻开科塞的《社会冲突的功能》,人们随处都可看到齐美尔的社会冲突思想渗透于这部名著的每一个方面。科塞本人也承认他与齐美尔的思想继承关系,他明确指出,齐美尔“在关于社会冲突的一般讨论中是最富有成果的”。因此,他的许多命题不仅深受齐美尔思想的启发,而且从后者关于社会冲突的大量论述中选择了“那些与当代社会冲突理论最相关的命题”[4]15。在《社会学思想名家》中科塞给予齐美尔以更高的评价。他指出,只有傻瓜才会认为“齐美尔的思想过时了”,不论是我们阅读他的原著,还是通过诸多其他社会学家的著作了解他的思想,“齐美尔永远和涂尔干、韦伯一样有力地激发着社会学的想象力”[3]239。客观地讲,科塞的这种评价是中肯的和公正的。

其实,齐美尔社会冲突思想的影响不仅表现在社会学理论方面,而且对于我们解决现实社会中的矛盾与冲突更具有实践意义。众所周知,当代中国正在发生一场极为深刻的社会变革,处于一种典型的转型期。在这种不寻常、剧烈的社会变革过程中,一些社会问题相伴而生,并引发各种社会矛盾与冲突。尤其是改革开放三十多年来,中国经济的迅猛发展带来了物质财富的巨大增长。然而,在现实生活中,经济的发展似乎并没有有效解决各种矛盾与冲突,从其表现形式和发展态势来看,还有进一步扩大和加深的可能性。鉴于此我们认为,当前,重新探讨齐美尔的社会冲突思想,就是要揭示社会矛盾与冲突产生的根源,提出有效化解社会矛盾与冲突的理论、方法和具体思路,从中国国情和实际出发,建立、健全、强化并完善多元的社会矛盾冲突疏导机制,保持政治与经济的互相促进与协调发展,最终促进整个社会的良性运行。

[参考文献]

[1]齐美尔.社会学:关于社会化形式的研究[M]. 林荣远,译. 北京:华夏出版社,2002.

[2]特纳,等. 社会学理论的兴起[M]. 侯均生,等译. 天津:天津人民出版社,2001.

[3]科塞. 社会学思想名家[M]. 石人,译. 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0.

[4]科塞. 社会冲突的功能[M]. 孙立平,等译. 北京:华夏出版社,1989.

[5]波洛玛. 当代社会学理论[M]. 孙立平,译. 北京:华夏出版社,19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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