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外贸企业国际结算的风险及防范

2011-04-01 09:03陈立龙
财务与金融 2011年4期
关键词:收汇进口商货款

陈立龙

一、引 言

随着中国加入WTO和世界经济的全球化,各国间贸易迅速发展,国际市场竞争日趋激烈,竞争手段不断增加。为扩大市场份额,我国外贸企业除了采取价格竞争等手段外,纷纷以优惠的付款方式变相地给买方融资,由此带来了出口收汇风险的增加,致使部分企业收汇困难、资金流动缓慢、企业运作效率低下。特别是在全球金融海啸爆发后,海外市场购买力急剧萎缩,我国出口形势严峻,一部分外贸企业受海外坏账所累导致歇业、破产。因此,贸易结算风险的防范对于保护企业利益显得至关重要。合理选择国际结算方式以最大限度防范结算风险,是我国外贸企业面临的重大现实问题。

二、国际贸易主要结算方式的优势和风险分析

国际贸易的结算方式,主要包括汇付、托收和信用证等。前两者属商业信用,信用证属银行信用。每一种结算方式都有其优势和潜在的风险。究竟采取何种结算方式对企业最有利,这取决于企业所处的贸易环境、国外客户资信状况及企业资金实力等综合因素。现就国际贸易主要结算方式的优点和存在的风险作进一步的分析。

1、汇付方式的优点和风险

汇付又称汇款,指付款人主动通过银行或其他途经将款项付给收款人的方式。使用汇付方式结算货款,银行只提供服务而不提供信用。在国际贸易中,汇付方式通常用于预付货款、货到付款中。

预付货款,是进口商在出口商将货物交付以前将货款的全部或一部分通过银行汇给出口商,出口商收到货款后,在根据约定发运货物。而货到付款正好相反,它是进口商在收到货物以后,再付款给出口商的一种结算方式。汇付还用于CAD(Cash against Documents)中,买方不预付货款,而是在卖方装运货物以后、买方提货以前,由买方一次性地汇付全部货款,卖方收到货款以后再寄送全套单据。

汇付的优点是手续简便、快捷,费用少。同托收和信用证不同,汇付避免了银行及一些国际贸易惯例的束缚。所有单据不需通过银行传递,而是由卖方直接寄给买方。在电汇方式下,如果不跨行,汇款当天就能到账。与其他方式相比银行的手续费也最少,银行只收取汇款手续费。

在国际贸易中,采用汇付方式主要存在以下风险:(1)预付货款或货到付款依据的都是商业信用,对于预付货款的买方和货到付款的卖方来说,一旦付了款或发了货就失去了制约对方的手段,他们能否收货或收回货款完全依赖于对方的信用,面临钱货两空的风险较大。且资金负担不平衡,整个交易过程中需要的资金都由买方或卖方提供;(2)对于卖方来说,CAD的风险比预付货款大。货物生产出来或装运以后,买方有可能不支付货款,私自毁约或提出降价或收到货物以后再支付货款的要求;办理汇付时,汇款人可能会先将银行提供的电汇收据先传真给出口商后,再在款项解付前提出撤销汇款的要求,这都使出口商收汇的风险增加。

2、托收的优点和风险

托收是出口商开立汇票,委托本地银行通过它在国外的分行或代理行向进口商代为收款的一种结算方式。实务中使用较多的是跟单托收,即附有货运单据的托收。跟单托收根据银行交出货运单据的条件不同,可分为付款交单(D/P)、承兑交单(D/A)。前者指银行交单以买方付款为条件,后者指银行以进口人承兑汇票为交单条件。

使用托收结算方式时,出口商承担的风险与货到付款的汇付相对减轻,付款人必须付款或承兑后银行才将代表货物所有权的货运单据交给进口商,特别是在付款交单的结算方式下,出口商不至于遭遇钱货两空的风险。此外,托收的银行费用低于信用证。

但是,托收仍属银行信用。在托收业务中,银行只按出口人的指示办事,只提供服务,不提供信用,不承担付款人必然付款的义务,出口人能否收回货款依然取决于进口人的信用。因此,出口商依然面临着较大的风险,主要表现在:(1)出口商可能遭遇进口商拒付。一旦商品的价格或计价货币的汇率或进口商的经营状况等发生了不利的变化,进口商极有可能要求降价或拒绝付款;(2)出口商易陷于被动地位。货物生产出来以后,买方突然单方面撤销买卖合同,造成商品库存;货物运抵目的港后,买方迟迟不去银行付款赎单,给卖方造成被动和损失;(3)托收往往受到有关国家法律法规和社会动荡的影响,而且不同国家和地区对于托收的做法也往往不同。在南美一些国家,由于当地的一些习惯做法,代收行在实际操作中,将D/P等同于D/A,在买方没有支付货款而又没有经过卖方同意的情况下,擅自把单据交给买方提货,致使买方钱货两空。

3、信用证的优点和风险

信用证(Letter of Credit,L/C)是银行根据进口人的请求和指示,向出口人开立的承诺在一定期限内凭规定的单据支付一定金额的付款保证书。从信用证的定义来看,采用信用证方式结算时,只要出口人递交的单据符合信用证要求,银行即保证付款,因此信用证属银行信用。

信用证安全性高。由于银行承担保证付款的责任,银行信用的等级远比企业高,因此对出口人来说,银行的担保使得出口收汇的风险相对于以商业信用为基础的汇付和托收大大降低;采用信用证结算方式,买卖双方资金负担相对而言较均衡。进口企业只需在开证时支付部分押金或提供担保,在收单时才支付全部货款,这比预付货款的资金负担轻。出口企业在装运货物后可以把单据卖给出口地银行做议付,可以提前取得货款,资金负担比托收和货到付款轻;信用证对于进口方的利益也有一定的保护作用。出口人要想得到货款,必须不折不扣地按照信用证的各项规定去做,交付合同货物并提交符合信用证规定的单据。

但是随着国际贸易的不断演变,安全系数最高的信用证也不再安全,风险日益显现:(1)形式刻板、手续繁杂、要求苛刻,其机械刻板的一致性原则易被不法进口商利用而恶意拒付或长期拖延支付。(2)实效性不强。信用证程序繁杂,对于提交的单据要求严格,出口企业从制单、议付行和开证行审单三个环节,至少多花5-6个工作日,耗时太长。(3)出口商面临单证不符的风险。如果开证行确定单据表面与信用证条款不符,它可以拒绝付款,也可以自行联系进口人对不符点予以接受。在这种情况下,出口人处于被动地位。如果此时商品的行情跌落或出口国货币突然出现较大幅度的贬值,进口人就会示意银行拒绝付款。这样出口商就有可能因单证不符而得不到开证行的偿付。卖方很可能做出让步,将支付方式变更为托收或降价销售,使收汇风险增大。(4)进口商面临出口商或承运人不守信用的风险。由于信用证是纯粹的单据业务,银行只负责审核单据表面的相符性,不管卖方实际交付的货物情况如何。出口商不守信用、出口商与承运人相勾结或承运人不守信用,都有可能使进口商在付款赎单后提到不符合合同规定的货物或根本提不到货。(5)银行费用高。不管对于进口开证还是出口议付,信用证的银行手续费都是最高的,进口商往往会想办法把改证费等其它费用转嫁给出口商。

三、国际贸易主要结算方式风险的防范与规避

1、汇付和托收方式的风险防范

汇付和托收都属商业信用,除了货到付款外,其他任何一种结算方式都不能保证安全收汇。因此,对于出口贸易的卖方而言,应尽可能选择预付货款的支付方式;对于进口贸易的买方而言,在确定卖方有极高的信用的情况下,才可以选择使用预付货款的结算方式。此外,还需注意以下几点:

①加强对进口商资信调查。出口商必须先对进口商资信进行调查,在确定其资信良好的情况下才能与其进行交易。对缺乏诚信、有不良记录或无从查找其资信的进口商,出口商应慎重选择合作。除需要客户提供的背景资料外,出口企业可以从银行、保险公司等第三方机构处获取客户信用级别、财务状况,从而灵活掌握授信度。除调查进口商资信外,还需对交易对手所在国的政治、经济环境有所了解。

②电汇结算时,采取预付部分货款化解风险。为防止进口商在电汇方式下遇到突然问题不按约定付款,出口商可要求进口商先预付30%-50%货款,比例越高风险越小。

③托收时尽量选用即期付款交单。由于D/P远期付款方式的具体掌握方法在国际上尚存争议,各国处理方法也不同,因此出口商应慎用。如果使用,要对期限加以控制,一般不超过从装运地到目的地的运输时间。另外,在与欧美及拉美国家进行贸易时,避免使用D/P远期方式结算,因为这些地方对D/P作D/A操作。

④托收方式下,选择信誉良好的代收行。为了保证货物的安全,不论是否签发船公司提单,代收行必须由我方银行指定,以防止进口商和代收行串通,在未支付货款的情况下,私自放单提货。

⑤建立债权保障机制,充分利用各种保险、金融产品转嫁风险。出口信用保险是国家为了推动出口贸易、保障出口企业的收汇安全而制定的由国家财政提供风险基金的政策性保险业务,是国际上公认的支出出口、防范收汇风险的有效手段。投保出口信用保险能给企业安全收汇系上安全带;此外,也可以采用福费庭或银行保函的方式来转嫁风险。

2、信用证支付方式的风险防范

信用证虽是银行信用,但仍存在风险。对于信用证支付方式下的风险防范,除了上述的资信调查外,外贸企业还需注意以下几点:

①必须认真、仔细地审核信用证。出口商采用信用证收取货款能否成功,关键在于单证相符,而单证是否相符又取决于信用证与合同是否一致。因此,出口商需认真审核开证行开来的信用证与合同是否一致、是否可以接受。发现问题后要及时与开证申请人联系修改信用证,对于信用证的软条款应特别注意,以防止将来陷入被动。

②必须认真审查开证行的资信能力。开证银行的资信对于出口商能否安全收汇货款关系重大。尽量要求客户从大的、信誉好的银行开证。因这些银行十分注重自身的信誉,会很严肃地对待“软条款”,也会按照国际规则来审证和处理不符点。

③严把单据质量关。提交符合信用证要求的单据是开证行付款的前提条件。因而,出口商应严格按照信用证的要求制作各种单据,并严把单据质量关,确保单单一致、单证一致。

④选择适当的贸易术语。进口时如果采用信用证结算方式,进口商最好选用FOB或FCA贸易术语,这样租船订舱就由我方负责,我方可以选择一些信誉良好的船运公司,从而可以预防出口商与船公司勾结或船公司不守信用而造成的风险。出口时力争自办货运与保险,即争取CIF或CIP条件成交。如需由进口人办理保险,出口人应另行加保“卖方利益险”,以防止货物遇险而进口人不付款赎单时,可由出口人自行向保险公司索赔。

⑤努力提高从业人员素质。外贸人员应认真学习专业知识,加强对从业人员的信用证知识培训,不断提高他们的业务水平是防止风险的关键。

四、结 论

国际结算风险的防范,既要考虑结算方式本身的特点,又要考虑结算方式以外的因素,如交易对象的资信状况、贸易的条件、国际市场行情等因素。没有最保险的结算方式,出口企业只有在充分了解各种结算方式收汇风险的基础上,树立风险意识,加强风险管理,才能有效降低收汇风险。

[1]景俊敏,冯路.国际贸易结算方式风险探讨[J].现代商贸工业.2008(8):148-1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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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陆春平.我国外贸出口企业国际结算方式的选择与风险防范[J].经济研究导刊,2007(4):178-1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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