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农民工平等权法律保障

2011-04-01 07:48
关键词:平等权农民工权利

张 蕊

(曲阜师范大学 法学院,山东 曲阜273165)

论农民工平等权法律保障

张 蕊

(曲阜师范大学 法学院,山东 曲阜273165)

农民工平等权是社会发展转型的必然产物。他们是一群特殊的社会群体。由于城乡二元经济结构的影响、相关法律法规的不完善、传统等级制度的影响等原因造成农民工的平等权经常被忽视。农民工在实际生活中处处受到歧视。因此,保护农民工的平等权不仅仅是一个重要的法律问题,更是一个亟待解决的社会现实问题。本文通过分析平等权的相关原理剖析农民工平等权保护的现状,探讨农民工平等权保护存在的问题,寻找解决问题的根源,提供一个最终的解决方案,以真正的切实的保护农民工的平等权。

农民工;平等权;法律保障;成因;对策

平等权是宪法赋予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之一,同时也是现代法治社会的基本要求和国际社会人权理论的重要内容。平等权是每一个人都应该享有的权利。马克思曾说过:“从人的这种共同特性中,从人就是他们是人而言的这种平等中延伸出这样的要求:一切人或至少是一个国家的公民,或一个社会的一切成员,都应当有平等的政治地位和社会地位。”农民工是社会的基本成员之一,应该享有与其他社会成员平等的权利,不受歧视和差别对待。平等权是农民工最基本的社会权利,是实现其他社会权利的前提。当前,农民工的平等权保护已经成为一个社会日益关注的焦点,加强对农民工平等权的保护迫在眉睫。

一、农民工平等权的一般理论

(一)平等权

平等权由平等思想演变而来,是平等思想在法律上的表达。平等思想最早可追溯到古希腊时期。古希腊亚里士多德提出正义的平等观,认为“正义是某些事物的‘平等(均等)’观念”。[1](P148)平等思想正式形成于17、18世纪资产阶级革命时期。1776年美国《独立宣言》第一次以政治纲领的形式确立了“人人生而平等”。1789年法国《独立宣言》规定:“在权利方面,人生来是而且始终是自由平等的”。至此,平等观念深入人心,成为一项普遍的宪法原则和宪法权利。

平等权同样是我国宪法的一项基本权利。“平等权的基本含义是公民不因民族、种族、肤色、性别、语言、职业、政治或其他观点、宗教信仰、财产、居住地点、户籍、家庭和其他身份等差异,在宪法和法律上地位不同;平等地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平等地履行义务、平等地受罚和获得司法救济;同样情况相同对待,不同情况差别对待;无合适理由不得实施歧视和不合理的差别待遇。”[2](P37)

(二)平等权内容

平等权通常包括三个方面:首先表现为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其一,任何公民均平等地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平等地履行法定义务;其二,在法律适用方面,平等的进行保护或惩罚;其三,任何组织或个人均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宪法和法律面前无特殊公民。”[3](P401-402)

其次,平等权允许合理差别。平等是相对的有条件的有差别的平等,并非绝对的无条件的无差别的平等。宪法禁止无理由的差别,允许合理范围内的差别。罗尔斯认为:“差别原则强调补偿原则所提出的一些考虑。这是有关不应得的不平等要求补偿的原则;由于出身和天赋的不平等是不应得的,这些不平等就多少应给予某种补偿。这样,补偿原则就认为,为了平等对待所有人,提供真正的同等的机会,社会必须更多地注意那些天赋较低和出生于较不利的社会地位的人们。”[4](P100)合理差别指的是在合理的程度上所采取的具有合理依据的差别。承认合理差别的存在是追求真正意义上的平等,达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再次,平等权是形式平等与实质平等的结合“自由主义前提是个人主义,把个人的意志和自决置于优先保护的地位,强调意思自治并对此作最大的尊重,使每一个人的内在价值和潜力都能得到自由而充分的发挥,要确保都做到这一点,自由的主体在形式上必须是平等的和抽象的,是抛弃了一切具体特质的以抽象人格存在的个人。”[5](P114)实质平等是为了纠正由于保障形式上的平等所招致的事实上的不平等,依据各个人的不同属性采取不同的方式,对作为各个人的人格发展所必须的前提条件进行实质意义上的平等保障。

二、农民工平等权的现状解读

农民工是中国社会由传统农业社会向现代工业社会转型中形成的特殊群体。他们从农民中分化出来并形成了一个新的独立的社会阶层。他们参与城市的建设,促进经济的发展,作出了巨大的贡献,然而在现实生活中却处处被排斥和受到不公平对待。因此,农民工的平等权保护是一个严重的社会问题,需引起社会的高度关注。以下分别从五个方面来分析农民工平等权的现状:

(一)农民工的政治权利虚置

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是我国宪法赋予公民参与政治生活的一项基本权利。我国宪法第34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除了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但是1995年修正过的《选举法》第14条规定:“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名额,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按照农村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四倍于城市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的原则分配。”“这意味着农村人口的选举权相当于城市人口的四分之一。这显然是在法律上设置了农村人口与城市人口的政治权利的不平等。”[6]农民工政治权利平等形同虚设。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是实现其他政治权利的前提和基础,连最基本的政治权利都得不到保护,又谈何保护其他政治权利呢?

(二)农民工的劳动就业权遭侵害

1.农民工工作环境差、时间长。《劳动法》第3条规定:“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第12条规定:“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不同而受歧视。”然而在现实生活中农民工只能从事条件最差,待遇最低的脏、苦、累的职业,往往条件好的,工资高的职业都将农民工排除在外。例如国企职员、公务员、教师等。“据统计现在的矿山,真正在井下第一线工作的80%~90%是农民工,在建筑工地80%~90%是农民工。”[7](P4)

2.农民工工资低、常被老板欠薪。农民工经常从事高强度、高危险、有毒、有害的工作,但是取得的收入远远低于城镇居民的收入水平,同时企业经常巧立名目收取各种费用,克扣农民工的工资甚至时常拖欠农民工工资,严重侵害农民工的合法权益。“据深圳市劳动局企业员工收入分配课题组1995年对114家国有企业的调查,在相同的岗位上,外来工的月工资是800元左右,而有深圳户籍的员工工资则高达2500左右。在非国企业里,城市户籍和农村户籍不同身份的员工,每月工资至少要差600元以上。”[8]

3.农民工劳动保护权、休息权受侵害。我国《劳动法》第52条规定:“用人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劳动安全卫生制度,严格执行国家劳动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对劳动者进行劳动安全卫生教育,防止劳动过程中的事故,减少职业危害。”第56条规定:“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劳动者对用人单位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有权拒绝执行;对危害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行为,有权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由此可见,劳动者有获得劳动保护的权利并且有权制止劳动保护权受侵害。在实践中企业为了追求利益最大化经常置农民工安全于不顾,未安置安全保护设施,配备必要的设备致使工伤事故屡屡发生。“据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统计,全国每年因工伤致残人员近70万,其中农民工占大多数,农民工从业人数较高的煤炭生产企业,每年因事故死亡6000多人。”[9]

同时农民工的休息权经常被漠视。农民工在国家法定节假日、休息日仍然被安排工作。企业甚至延长农民工的工作时间,以损害农民工的休息权为代价获取经济效益。

(三)农民工的社会保障权缺失

我国宪法第45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国家发展为公民享受这些权利所需要的社会保险、社会救济和医疗卫生事业。”由此可见,任何公民都有平等的享有社会保障的权利。国家每年投入了巨额的社会保障经费,主要花费在城镇居民上,农民工的社会保障福利少的可怜,连最基本的医疗福利都不能享有。正如一位社会保障专家所说:“至今为止,中国社会保障制度的研究和建立,都是面向城镇居民的,对于占人口80%的农村,基本上没有考虑。”[10]城镇居民享受“高就业、高福利、高补贴”的社会待遇而农民工却经常遭受患病无钱可医治,有时甚至变卖家产仍然无法治愈。国家每年投入医疗卫生的经费中,农村医疗卫生投入比例占的极少。“据1998年的调查,农村36%的患病农民应就诊而未去就诊,65%的患病农民应住院而未去住院,上述两个比例均比1993年有所增加。”[11]因此,农民工的社会保障福利的保护迫在眉睫。

三、农民工平等权受损的成因探析

(一)城乡二元户籍制度的影响

1958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将国民分为城市居民和农村居民两种,形成独特的城乡二元户籍制度。“二元户籍制度犹如一道无形的墙,将我国城市与农村社会彻底分离开来。”[12]二元户籍制度的建立,使得农民成为一个社会阶层,是一种特殊的身份标识。一旦成为农民,即使进入城市务工仍然无法摆脱其农民身份,无法成为城镇居民,享受不了国家给予城镇居民特殊的待遇例如在劳动就业方面、接受教育、社会保障等诸多方面。这是违背人权相关规定的。“在世界各国的各类社会偏见和歧视(种族的、民族的、宗教的和性别的等等)都日趋消亡的今天,户口歧视的存在的确是一件令信奉社会主义理论和具有基本正义感的国人汗颜的事情。”[13]

(二)相关法律法规的不健全

长期以来,中国是一个以义务本位占主导地位的国家,保护的主要是国家和社会的利益,忽视了个人利益的保护。农民处于社会的最底端,个人的利益往往因无条件的服从国家的利益而遭受损害,其个人的利益难以得到法律保护。现代社会讲求以权利本位为主导。法律规定任何人的合法权益无一例外受到法律的保护,任何组织、个人甚至国家不得随意侵害或者剥夺其合法权益。农民工属于社会的一员,应受到法律的保护。而宪法只作出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概括性规定,并未出台任何单独保护农民工权益的具体的法律法规,使得农民工的合法权益一而再再而三的遭受侵害。

(三)传统等级制度的影响

中国是一个有着数千年等级制度历史的国家,等级观念根深蒂固。即使在现代社会的今天,依然无法根除其影响。等级制度以出身、性别、社会资源拥有状况等标准对社会成员进行区别对待。出身越好、拥有的社会资源越多,享有的社会待遇越高;反之则不然。农民工处于社会最末端,拥有的社会资源最少,享受的社会待遇最差。等级制度造成社会的严重不平等,抑制了人们特别是处于社会底层的农民工的权利意识,使得农民工的平等理念严重缺乏,导致厌讼的心理,成为保障农民工平等权道路上的“拦路虎”。因此,消除等级制度的影响是一项艰巨的历史任务。“制定一部法律是件较容易的事,但要使这部法律有效执行,必须清除与它对立的行为方式。然要逐渐清除千百万人的习惯行为方式,确实是件无比困难而繁重的任务。”[14](P238-243)

(四)缺乏法定的维权组织

“现代经济学的理论认为,一个社会集团的力量大小,并不取决于它的人数多少,而取决于它的组织程度。组织的力量是强大的,与政权结合的组织力量尤为强大。”[15](P37)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最有效的手段是建立一个代表自身利益的机构,通过该机构表达意愿,传递呼声,影响国家政策,实现再分配的公正。为实现农民工的平等权应建立专门代表农民工的农民工组织,通过该组织传达呼声,传递诉求,实现公平的再分配。然而现实中农民工人数众多、分散,无统一的组织,导致农民工的诉求无法传达,无法影响国家政策,遭受了不平等对待只能寄希望于“父母官为民做主”,平等权很难实现。

四、农民工平等权保障的实现途径

(一)改革户籍制度,实现公民迁徙自由权

现行户籍制度是计划经济的产物。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现行户籍制度的弊端逐渐显现。现行户籍制度导致断层:一部分人迅速迈向现代化,而大多数人却与现代化无缘。因此,改革现行户籍制度是必然的社会趋势。必须打破现行的二元格局,消除城乡户口的差别,允许农村人口向城市迁徙,确立城乡一致的平等的户籍制度,实现国民待遇的真正平等,保护农民工的平等权。

(二)完善农民工社会保障制度,纳入权利保护体系

社会保障制度是矛盾和冲突的磨合器。健全农民工的社会保障制度需建立农民工的工伤保险制度。在农民工发生工伤事故或者其他事故时,作为农民工权利保护的厚盾,解决农民工无钱治病的问题,防止责任人互相推诿责任,保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同时在农民工得大病无法获得社会帮助时,建立针对农民工的大病医疗保障制度,报销大病医疗花销,解决“大病无钱治”的问题。

(三)开展普法教育,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农民工的自我保护权利意识不高,需开展普法教育,消除封建残留思想,宣传权利的重要性,在权利受侵害时懂得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形成全社会都运用法律武器和平解决争议的良好的社会氛围,拒绝“以暴制暴”。同时,消除对农民工的歧视,农民工与城镇居民是平等的社会主体,农民工与城镇居民的人格尊严均需受到尊重,不得实行不平等对待。

(四)建立代表农民工的维权组织,传达农民工呼声

世界上农民工维权机构已相当普遍,而我国尚未建立相应的农民工维权组织。当前当务之急需建立代表农民工利益的维权机构,赋予其与市中的工会、妇联同样的政治地位,通过这个组织有效的表达自己的意愿,从而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同时建立该机构须符合相应的法律法规的,而不能随意成立,该机构需服从政府的管理,不能让其成为脱离社会的无政府组织,凌驾于法律之上。

[1]〔古希腊〕亚里士多德.政治学[M].吴寿彭,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97.

[2]朱应平.论平等权[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

[3]许崇德.中国宪法[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89.

[4]〔美〕约翰·罗尔斯.正义论[M].何怀宏,何包钢,等译.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1.

[5]朱振.社会弱势群体权利保护[C].济南:社会弱势群体权利保护研讨会论文集,2005.

[6]张帆.取消对农民的歧视待遇——与法学博士许志永的对话[N].中国经济时报,2005,(4).

[7]谢建社.新产业工人阶层——转生中的“农民工”[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5.

[8]陆学艺.农民工问题要从根本上治理[J].特区理论与实践,2003,(5).

[9]国务院研究室课题组.中国农民工调研报告[M].北京:中国实言出版社,2006.

[10]杨帆.社会保障体系改革的题中之义[N].长江日报,1999-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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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刘翠宵.进城务工人员的社会保障问题[J].法学研究,2005,(2).

[13]中汉经济研究所农村发展研究部编.小康中国痛:来自底层中国的调查报告[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4.

[14]曹锦清.黄河边的中国——一个学者对乡村社会的观察与思考[M].上海:上海文艺出版社,2000.

[15]陈桂棣,春桃著.中国农民调查[R].北京:人民文学出版社,2004.

张蕊(1981-),女,曲阜师范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主要从事法学理论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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