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内选举的政治学分析
——以政治合法性为视角

2011-03-31 12:16戴业强傅开梅
关键词:执政党合法性民主

戴业强,傅开梅

(滨州学院 社科基础教学部,山东 滨州 256603)

党内选举的政治学分析
——以政治合法性为视角

戴业强,傅开梅

(滨州学院 社科基础教学部,山东 滨州 256603)

党内选举是通过投票的方式实现党内权力授受的程序性行为,是构筑党内合法性的主要方式,是推进党内民主最基本、最直接的方式和途径.在市场经济和世界民主发展的双重背景下,通过党内选举来选择领导人,成为中国执政党巩固合法性基础的必然选择.推进以党内选举为核心的党内民主,有助于实现党内有效的政治整合,保持中国共产党的先进性,有效预防和遏制腐败现象.

党内选举;政治合法性;中国语境

党的"十六大"早就指出"党内民主是党的生命",党的"十七大"继续坚持了这一论断,并提出要"尊重党员主体地位".十七届四中全会则专门围绕党内民主的重要性,党内民主的结构、功能、主题、形式以及推进的着力点、纪律、目标等对党内民主问题展开了系统论述,并明确党内民主必须"以保障党员民主权利为根本".这些概念和论断的提出为党内民主的发展明确了方向和路径,同时表明发展党内民主已成为全党的共识.这些论断有一个鲜明的逻辑脉络:党内民主要以党员为主体,要体现党员主体地位,必须以党员民主权利的实现为保障.而早在"十六大"就已提出的"改革和完善党内选举制度"无疑是实现党员民主权利,体现党员主体地位,进而推进党内民主最基本、最直接的方式和途径.本文主要从政治合法性角度对这一问题进行初步的政治学分析.

一、党内选举的概念

党内选举是一般"选举"的延伸.一般意义上的"政治选举"是指"国家或其他政治组织依照一定的程序和规则,由全部或部分成员抉择一个或少数人充任该组织某种权威职务的一种政治过程"[1]215.而党内选举是指"通过投票的方式实现党内权力授受的程序性行为,具体指党内选举主体根据自己的意志,按照既定的公认的规则、程序,以投票的方式把党内公共权力授予党内选举客体"[2].在这里,党内权力虽然只是组织内部的权力,但仍然具有公共权力的属性.党内选举的主体是政党内部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选举人,这个选举人可以是党员个体,也可以是党员代表.党内选举的客体是由选举人通过投票授予公共权力的党的各级组织的领导人或领导集团.党内选举的过程必须以选举人的意志为前提和基础,以选举人公认的规则和程序为依托.党内选举的实质是选举主体与客体之间的权力授受.具备上述几点的党内选举才能真正体现而不虚化党员主体地位,才能真正坐实而不落空党员民主权利,才能真正使党内民主获得具体的实现形式.也正是基于此,才能真正使政党的各级组织及领导人获得执政的合法性.党内选举所包含的内容有:领袖和地方领导的更迭,各级党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基层党组织机构及其领导人的直接选举,代表大会对党的委员会、委员会对常委会的选举.

二、合法性视阈中的党内选举

政治统治的合法性是现代民主政治的重要概念,它主要解决政治统治的正当性问题.合法性就其本质而言,"就是社会成员对于政治统治的承认,就是社会成员对于政治统治正当性的认可"[1]163.现代政治意义上的合法性不仅指政治统治的"合法律性",而且指统治获得人们的心理认同.这种心理使得人们愿意接受统治.一般而言,经验主义的合法性概念是对既定社会政治秩序的认定,无论合法性的资源来自哪里,只要能够得到社会的支持和忠诚,就必然具有合法性.规范主义的合法性概念强调"既定政治秩序的合法律性,只有从一种具有道德内容的程序合理性出发才能取得它的合法性"[3]332.这也就意味着被社会普遍认同未必就具有合法性,要进一步对这种认同进行价值追问.经验主义强调对既定社会秩序"是什么"的合法性论证,而规范主义强调对社会秩序"应该是什么"的合法性预设.因此,"全面的合法性概念应该是人们在信仰一定的社会价值规范的基础上对某种政治秩序的认同"[4].

不论从哪个合法性概念出发,合法性建构的最终目的都在于政治体系或政治组织的特性与作为能够得到绝大多数民众的认同,从而使公众接受并自觉服从这个体系或组织的权力与制度.也正因为如此,在现代政治环境下,不论是威权体制还是民主体制,都非常注意统治合法性的塑造.所不同的是, "对于先天不足的后发展政权而言,政治合法性的获得更多依赖于统治的有效性和意识形态的灌输"[3]337,而对于彻底完成从传统向现代政治转型的民主体制而言,民主是其合法性的最好源泉.

"自由选举是民主政治的重要前提."[5]可以说,选举制度是最基本的一项民主制度,构成了整个民主制度的基础.毛泽东在《陕甘宁边区政府为改造及选举各级参议会的指示信》中对此问题也曾发表过看法.他认为,"民主政治选举第一","如果有人轻视选举,或者说不要选举,那就等于说不要民主".[6]在现代政治中,也正因为有选举,才使得民主成为政治统治合法性的最好源泉.因此,对于任何民主制度而言,不论是资本主义民主还是社会主义民主,选举都是主要的表现形式.特别是在一些西方国家,选举几乎成了民主的同义词,许多人把民主看做是投票选举这个或那个政党来轮流统治的制度.在实际的政治生活中,民主还是主要表现为人民享有投票的权利,也正因为如此,选举制度是否完善就成为衡量一个国家民主化程度的主要标志.从理论上讲,选举实际上是被统治者与统治者之间按照事先确定的契约而进行的权利与权力的交换的过程.在这一过程中,首先是民众让渡自身权利,进而对政治统治者或统治集团进行授权的过程,走上行线;其次是统治者或统治集团获得行使权力的资格,进而对民众进行符合民众意愿与利益的政治统治和政治管理的过程,走下行线.所以,合法性建构是社会公众与统治者或统治集团进行的自下而上的、持续的政治互动过程.如果统治者不能得到持续的合法性资源,则意味着其统治的结束,而其必须将权力交还给授予它的民众.如果没有选举,也就没有民主,当然也就使得政治统治没有了合法性.

政党政治是现代民主政治的重要内容,因而其政治活动必然遵循民主政治的逻辑.政党领袖地位必须在"党内民主"的逻辑下获得和维持,唯如此,领袖的统治才具有合法性.而"作为组织内部的民主,党内民主最突出的、反映其本质的特征,就是党员对党内权力的分享,是党员对党内事务的参与"[7].而党内选举则是"党员对党内权力分享,对党内事务参与"最基本的方式.党员选举人只有首先享有选举代表和负主要责任官员的决定权,才能进而参与党内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而各级代表和负责官员只有真正由党员选举人通过民主选举产生,他们才能真正作出符合党员利益的决策,进行民主管理,并且接受党员的监督,完全对党员和全党的利益负责.从另一方面说,只有通过党内选举来选择政党领袖,才有可能避免出现独裁者长期独霸领袖地位的局面.恩格斯在谈及共产主义者同盟时指出,党的组织"本身是完全民主的,它的各级委员会由选举产生并随时可以罢免,仅这一点就堵塞了任何要求独裁的密谋狂的道路"[8]196.可以说,党内民主政治以党内选举为第一要义,党内选举是党内民主的基石.没有党内民主选举,就没有真正的党内民主.只有在党内选举的基础上获得的党内统治地位,才是真正具有合法性的.

合法性的实质并不在于确定公共权力的归属,而在于这种归属及其程序是否获得民众的承认与认可.具体就政党内部来讲,党员根据社会主导价值体系判断,对政党内部政治权力的来源以及政治权力的运行给予积极的支持与认可,从而使党内政治权力表现出合理性与正当性.建立在合法性基础上的权力才是稳固的,从而也使得政党得以存在并持续稳定发展.从政治发展的角度看,政党在社会变迁的过程中大都不同程度地面临着组织内部权力合法性危机的问题.这种危机如果不能加以消解而逐渐加剧,就会导致政党的崩溃和被党员群众遗弃;反之,若一政党能有效地取得和维系其组织内部权力合法性,则将有助于它的运作和稳定.

总而言之,党内选举是政党建构内部合法性的基本方式.从其本质来看,党内选举乃是通过委托与授权使得政党领袖即权力拥有者(行使者)与党员选举人即权力授予者之间形成一种契约关系.这种契约关系不但使政党领袖获得了对党员"统治的心理权利",而且搭起了沟通权力与权利的桥梁,构建了权力授受的现代实现形式和现代价值取向.也正因为如此,政党才具有民主的特质,才是现代政治意义上的政党.

三、党内选举:中国语境下执政党合法性的建构

1.执政党合法性的建构

在现代民主政治语境下,执政党实际需要建构两个合法性:一个对外,一个对内.一个政党要成为执政党,必须通过有效的政治沟通让社会公众认可自己的政治主张,然后通过法定程序,通过政治选举获得公众大多数人的许可而获得执政权力.这是对外合法性的建构.政党一般在参与政治竞选之前就应该已经明确由谁来代表执政党执政.执政领袖和官员要想获得这种"代表"资格,必须在内部党员公众认可自己的政治主张的前提下,通过党内选举由党内选举人授予.只有这种来源于党内授权的执政资格才拥有(对内的)合法性.不论是在实际的政治运作中,还是在逻辑上,对内的合法性可能更为重要.如果没有获得本党党员所赋予的合法性,则必然不能获得或将失去领袖地位.执政党在政治竞争之前推出的"代表"也只有获得党内合法性,拥有党内权威,才能合法、有效地整合全党的力量与资源参与政治竞争并获胜.

执政合法性的获得并非一劳永逸,也非一成不变.执政党在执政过程中必须满足社会公众对经济发展、秩序稳定、政治民主的需求,并提供保障这种需求实现的政策体系、制度体系和价值体系.这种对外合法性的不断累积,不但能使执政党获得社会公众的持续认同,而且能在执政党内部不断累积内部合法性.反之,如果执政不能满足内外部公众的需要,则必将使其合法性逐渐流失.执政党挽救执政危机的最终办法必然是通过新一轮党内选举,选择新的执政领袖,以持续执政.

在中国语境下,上述两个合法性实际上在很大程度上是统一的:作为唯一的执政党和领导党,通过党内选举成为执政党领袖或地方领导,也就意味着同时成为整个政权的领袖人物或地方领导.因此,党内合法性的获得即意味着获得了对整个政权的领导的合法性.

2.中国执政党的合法性基础及其演变

中国共产党作为执政党与一般意义上的执政党有着很大的不同.中国共产党在旧的国家体系中经过革命和战争,重新塑造了一个新的国家政权,并将自己的政治信仰、政治理念和政治架构移植到新的国家体系中.在这一过程中,中国共产党作为执政党有很多先在的合法性.首先,中国共产党的政治信仰、政治纲领、政治理念等所构成的意识形态在长期的革命、战争和建设过程中逐渐为广大群众所认识、认同和接受,成为全社会共同的精神资源.中国共产党内精通和掌握意识形态的领袖和官员自然先在地获得了执政的资格,成为党的进而成为国家政权机构的领导人物.在这一基础上,人们认同并自愿接受了中国共产党的执政地位,构成了共产党执政的意识形态基础.其次,在长期的革命和战争过程中,中国共产党及其领导人物建立了卓越的革命功勋.在革命过程中,革命领导人形成了超强的个人魅力.这些革命家们也就自然先在地获得了执政的资格,并为党内外所共同接受.在某种程度上,意识形态合法性、革命合法性和领袖个人魅力合法性是三者合一的,共同构成了改革开放之前中国共产党执政的重要基础.当然,改革开放之前,经济建设的政绩也曾一度被视做执政的合法性基础,但在1958年之后,由于连续的政治运动打乱了经济建设的正常进程,政绩合法性变得不稳定,因而没能为执政党提供足够的合法性资源.

"许多政权的合法性会随着时间的推移而趋于下降.在多数情况下,支持该政权的联合力量也会随着时间的推移而分化."[9]改革开放以后,特别是随着革命老一代逐渐故去,以上合法性随着时间的推移而逐渐减弱.所以,执政党必须补充新的合法性资源才能继续执政.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制定了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和实行改革开放的政策,重新调整了党的执政合法性基础.首先,对意识形态合法性基础进行了大幅度调整.中国共产党果断结束了以阶级斗争为纲的指导思想,重新确立了解放思想、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此后,成功推行市场化为导向的经济体制改革,并以此为基础构建了既继承传统又有突破的新的意识形态.执政党领袖在新的形势下提出的"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以保证党的先进性为切入点,在某种程度上构建了前文提到的规范主义的合法性.其次,改革开放以来的经济和社会发生了巨大变化,国民经济保持了世界少有的增速,人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综合国力迅速增强,中国成为国际社会举足轻重的力量.这些成就使政绩成为改革开放以来党执政的主要合法性基础.

但是,如果将合法性维系在执政者的政绩特别是经济绩效上面,且只有高经济增长率才能换得民众对政治统治的支持和认可,那么,当经济下滑特别是经济危机时就必然导致合法性危机.然而,经济发展有自己的规律和周期,不可能长久维持,这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所以,以经济发展政绩作为合法性,基础是不稳固的,一旦经济出现问题或发生经济危机,必然导致执政合法性的流失甚至丧失,形成"政绩合法性困局".因而,必须建构新的牢固的合法性资源以摆脱这种困境.

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这种新的合法性必然也必须是法理的合法性.这种法理的合法性主要是"通过制度化的机制与社会成员加强联系,包括选举授权、政策选择、政治沟通、法制约束等,从而获得程序化的权威"[1]163.很显然,这种制度化的机制就是民主体制.通过民主体制来塑造政治统治的合法性基础,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人对这一点有着清醒的认识.邓小平早就指出"没有民主就没有社会主义,就没有社会主义现代化".中国共产党十六届四中全会则明确提出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特别强调"民主执政、依法执政".这种法理型合法性基础的建立将成为新时期执政党最稳固的权力来源.

3.党内选举,增强中国共产党执政合法性的必然选择

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一直是中国共产党始终不渝的奋斗目标.因此,民主体制的建立和完善完全符合执政党的执政目标和执政理念,也是当前中国执政党最主要的合法性资源.但是,在社会主义的初级阶段,在社会主义民主的各个方面的条件还不完全具备的条件下,推行党内民主,进而示范和带动社会民主(或者叫人民民主)无疑是符合国情、世情的选择.可以说,党内民主是整个体制改革的切入点和突破口,是民主政治体制的前提,"是整个民主发展的原动力"[10].而党内民主又以党内选举为第一要义.从这个意义上来说,党内选举对于党内民主和整个社会民主体制的建立,进而对于整个执政合法性基础的巩固,都有着异常重要的意义.

目前世界上大多数国家都建立了民主政治体制,并按照这一体制的要求有效运转.民主成为现代政治的一个主要特征,很难想象一个市场经济国家还游离于世界民主体系之外."民主是个好东西"几乎已成为共识和常识.改革开放30多年来,中国逐步确立了市场经济体制.在此基础上,中国也探索建立了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民主政治体系.要明确不论是资本主义民主还是社会主义民主都是市场经济的内生物,而不是附加物.因此,在整个社会市场经济体制和民主发展趋势的大背景下,中国共产党作为执政党,必须满足日益成熟的市场经济所内在的民主法治要求.党的"十三大"早就提出了"党内民主"的概念,特别是"十六大"以来的代表大会均对此有重要论述.从1997年党的"十五大"到2007年党的"十七大",三次党代会的报告都强调以"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等为核心内容的民主建设要求.因此,推行党内选举,推动党内民主,是符合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的选择.这不但对于增强中国共产党执政的对外合法性有重要作用,而且对于增强对内合法性也有重要意义.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社会进入一个利益分化的时代,经济成分的多元化衍生出利益群体的多元化,不同利益群体间围绕利益展开博弈已经成为社会常态.在这个社会大环境中的中国共产党及其党员当然不会例外,也有自己的特定利益,正如有学者明确指出的:"党有自身利益是一种客观存在."[11]对于党员来讲,虽然中国共产党党章规定"除了法律和政策规定范围内的个人利益和工作职权以外,所有共产党员都不得谋求任何私利和特权",但是不能否认,即便是在"法律和政策规定范围内的个人利益"仍然具有一定的个人性和特定性.如果能客观面对这一现实,那么就必须思考:如何对各自具有不同利益诉求的党员进行思想整合,不同的利益诉求能否在党内体现出来?很显然,在所有的制度尝试中,党内整合比较适用的途径、方式就是建立民主的利益表达机制与整合机制,即党内民主机制.最重要的一点就是通过党内选举,选择那些能够维护和实现党员多数利益和党的整体利益的人充任党的领袖和各级领导人.这是党内民主最重要和最直接的体现.当然,不能保证党内选举及党内民主能够满足所有党员的全部需要,也不可能使党员的思想达到理想化的一致,但至少可以"使党员的各种诉求表达出来并得到认真对待达成最低限度共识,提高对党的认同度.达成共识的过程就是民主整合的过程"[12]24.在这里,达成共识的过程对于执政党来讲,就是增强合法性的过程.

近年来,中国共产党在党内进行了大规模、长期的"先进性"教育,从执政基础角度来讲,这是中国共产党增强执政合法性的必然要求和重要举措.那么,这种"先进性"主要体现在哪里呢?中国共产党的先进性,不仅在于它坚持为人民服务的宗旨,以及实现共产主义,消灭一切不平等,最终实现全人类解放的理想诉求和历史使命,而且在于其"组织本身是完全民主的".恩格斯在1845年就指出:"民主在今天就是共产主义","民主已经成了无产阶级的原则,群众的原则……当各民族的无产阶级政党彼此联合起来的时候,它们完全有权把'民主'一词写在自己的旗帜上".[8]664关于党的民主性质或民主原则,在中国共产党章程特别是成熟的章程中都有明确而充分的规定或体现.因此,以党内选举为核心的党内民主绝不是无足轻重的东西,而是中国共产党政治先进性的本质规定.邓小平的"没有民主就没有社会主义"的科学论断实际也内含了中国共产党的先进性对民主的要求.所以,作为执政党,中国共产党通过保持其先进性来强化其执政合法性,必然要求扩大实施以党内选举为核心的党内民主,并在此基础上推进社会民主.

近年来,愈演愈烈的领导干部"腐败"现象不仅严重损害了执政党的公共形象,损害了社会的公共利益,更重要的是,它严重剥蚀了中国共产党执政的合法性基础.因此,打击腐败,重塑执政形象,是增强执政合法性的重要内容.推行党内选举,发展党内民主,将人事任命权掌握在广大党员手中,使党员或党员代表有充分的权力和机会通过选举来挑选其满意的合格的、罢免不合格的各级党的领导干部,就成为增强对内和对外合法性的必然选择.同时,党内选举本身也形成一种强大的监督力量,监督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干部按照党的要求、规定、制度等来行使权力,从而在源头上遏制腐败现象的滋生和蔓延.

总之,搞好党内选举,发展完善党内民主,将极大地增强广大党员公众对现存政治秩序、政治权力、领导人的信任、支持和认同,避免合法性资源的流失.因此,发展党内选举直接关系到中国共产党执政的合法性,关系到执政地位的巩固,必须通过有效的制度建设给予切实的保障和推进.

[1]王浦劬.政治学基础[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5.

[2]牛力伟.党内选举问题研究[D].北京:中共中央党校, 2005:7.

[3]张凤阳,等.政治哲学关键词[M].南京:江苏人民出版社,2006.

[4]胡晓君.执政党与中国选举发展研究[D].北京:中共中央党校,200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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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林尚立.社会主义国家执政党建设的政治学思考[J].资料通讯,2001(4):1-5.

[11]王长江.党有自身利益是一种客观存在[EB/OL].(2010-05-05)[2010-06-15].http://news.xinhuanet. com/politics/2010-05/05/c-1274028.htm.

[12]高新民.论党内民主(上)[J].中国党政干部论坛,2008 (6):23-25.

Political analysis of inner-party election-from perspective of political legitimacy

DAI Ye-qiang,FU Kai-mei
(Fundamental Teaching Dept.of Social Science, Binzhou Univ.,Binzhou 256603,China)

Inner-party election is a procedural action for the power's granting and receiving of inner-party through the voting,is the major pattern for forming the legitimacy of inner-party,and is the most basic and direct way to promote inner-party democracy.Under the dual background of the market economy and the world's democracy development,selecting the leaders through the inner-party election is the inevitable choice for strengthening the legitimacy's foundation of the ruling party of China.Promoting the inner-party democracy whose core is inner-party election,is helpful for realizing the effective inner-party's political integration,keeping the progressiveness of CPC, and effectively preventing and containing corruption.

inner-party election;political legitimacy;context of China

1671-7041(2011)01-0083-05

D262

A*

2010-08-14

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专项任务项目(10JDJNJD022)

戴业强(1979-),男,山东肥城人,讲师; E-mail:daiyeqiang2002@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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