栾亚丽(辽宁师范大学 政治与行政学院,辽宁 大连 116029)
论民主价值视阈下的公民社会
栾亚丽
(辽宁师范大学 政治与行政学院,辽宁 大连 116029)
民主价值视角为解读公民社会提供了新的理论分析框架。以实现中国特色的民主价值为出发点,阐述公民社会的蕴涵及其对民主价值实现的助推作用。在此基础上,剖析中国公民社会现状,探究完善中国公民社会的路径,为实现中国特色民主价值奠定基础。
公民;公民社会;民主价值;中国特色
进入新世纪,公民社会理论已经成为世界性的研究课题。在不同的文化论域和社会背景下,公民社会日益成为人们民主政治生活中的主流话语,承载着人们不同的价值诉求。对于处在转型期的中国而言,要顺利、积极稳妥地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构建和民主价值的实现,当务之急就是要对公民社会有一个比较深入、系统的理解和把握,完善中国的公民社会。民主价值视角为解读公民社会提供了最为切实的理论分析框架。它不仅能够使人们认识到一个没有被局限于政治学领域的公民社会,同时更清晰地向人们澄明了公民社会与民主价值的关联。
从词源学考察,英语中的“citizen society”(公民社会)源于拉丁文“CivilisSocietas”。在古代,西方没有“公民社会”一词,社会和国家的含义从未被加以区分。柏拉图在其《理想国》中指出,城邦既指国家又指全部社会。亚里士多德在《政治学》一书中使用了“Poltike Kornonia”概念,意为政治社会或政治共同体。这一概念后来由西塞罗转译为拉丁文“CivilisSocietas”,即汉语中的公民社会,最早见于公元前1世纪西塞罗所著的《论共和国》:“任何一个作为人民的组织形式的公民社会,任何一个如我所说作为人民的事业的国家。”[1]77在西塞罗那里,公民社会一般是指和野蛮社会相对的文明社会,是指城市文明时期的政治共同体的生活状态,但这种政治共同体“不是人们某种随意聚合的集合体,而是许多人基于法权的一致性和利益的共同性而结合起来的集合体”[1]75。
14世纪,公民社会一词被传入欧洲。到了17至18世纪,公民社会成为欧洲思想家们广泛使用的术语。其间这一概念的含义不仅继承了拉丁文“CivilisSocietas”所包含的“共同体”之义,意旨社会共同体本身,与国家的政府相对,如赛缪尔·普芬道夫所说“公民社会不仅仅是聚在一起,而且是联合在一起”[2],同时,公民社会还被用做政治学意义上民主的对应物——政治社会,意味着具有公共政治权力和法律的、有政府和国家的社会,与自然状态(即无政府)的社会相对。
19世纪,公民社会这个概念被引入德国哲学语境,译为“BürgerlicheGesellschaft”,特别是在黑格尔和马克思那里,主要用来指市民社会之义。黑格尔曾提出,市民社会*在中国,黑格尔和马克思的经典文献中的“BürgerlicheGese-llschaft”多被称为“市民社会”(civil society),此处的市民社会是与公民社会同一用语。市民社会的译法,侧重于从经济制度层面来解读;而本文所使用的公民社会(citizen society)是在政治哲学角度下的解读,更多地强调社会主体的“公民身份”(citizenship),强调独立主体的政治与社会权利。(公民社会)是指“各个成员作为独立的单个人的联合,因而也就是在形式普遍性中的联合,这种联合是通过成员的需要,通过保障人身和财产的法律制度,和通过维护他们的特殊利益和公共利益的外部秩序而建立起来的”[3]。同时,他还把市民社会看做“一个外部的国家”。可以说,黑格尔构建了两种社会或两种国家学说,但并没有把国家和市民社会真正区别开来。19世纪40年代,马克思在批判、继承黑格尔市民社会思想的基础上,从现实社会关系特别是经济关系的角度,对市民社会(公民社会)作出阐述:“市民社会这一名称始终标志着直接从生产和交往中发展起来的社会组织,这种社会组织在一切时代都构成国家的基础以及任何其他的观念的上层建筑的基础。”[4]在马克思那里,市民社会(公民社会)具有极强的经济涵蕴,主要是指市场经济中人与人的物质交往关系和由这种交往关系所构成的社会物质生活领域,而国家则是在市民社会基础上建立起来的政治生活领域。因此,马克思真正地将市民社会(公民社会)与国家区分为纯粹意义上的社会和国家。
从民主价值视角考察,法国“托克维尔是与当代公民社会思想具有最直接传承关系的思想家”。他在《论美国的民主》中明确指出,由独立的社团组成的公民社会已“成为反对多数专制的一项必要保障”[5]216。自愿性社团组织是美国民主能够顺利运作的基础。但是,当时人们对托克维尔在《论美国的民主》中所蕴含的这一思想并没有充分认识并给予足够重视。也正是从那以后近一个半世纪的时间里,公民社会这一概念在政治哲学论域被边缘化,只是偶尔有人在对历史文本的诠释中才提及到。直至20世纪80年代末90年代初,被尘封已久的公民社会范畴才备受中外学者的青睐,重新获得了理论生机。进入21世纪,公民社会理论成为最具活力的学术话题,成为备受人们关注的显学。
在中国,civil society常常被译为市民社会、民间社会或公民社会。在当代,人们无论“是为了个人自由,还是为了社会发展;无论是谋求其成为抗衡与制约国家的力量,还是寄希望于它对国家的参与和支持”[6],都将目光和期望更多地投向公民社会这一术语,使其价值不断提升,成为当代政治哲学和社会科学中一个极其重要的内容。与此同时,人们对公民社会的理解存在着不同的向度,使其内涵不断扩展。俞可平从国家、市场和公民社会三者关系的维度,强调公民社会是“国家或政府系统以及市场或企业系统之外的所有民主组织或民间关系的总和,它是官方政治领域和市场经济领域之外的民间公共领域”[7]。还有一些学者坚持两分维度,认为公民社会就是政治社会以外的所有非政治社会领域。
笔者认为,公民社会就是指处于国家、政府或企业之外,由公民自愿地结合而形成的,以保护或增进他们利益或价值的所有民间组织的总和。其基本要素涵盖各种非政府组织(NGO)、社区组织、自愿性社团、协会、利益团体和公民自发组织起来的运动等。相对于国家而言,公民社会具有以下表征。第一,内质性。公民是公民社会的主体,也就是说公民社会的每个社会主体必须具有“公民身份”(citizenship,或译为“公民资格”),这是公民社会的内在规定性。公民具有独立性人格,它是对具有依附性人格的“臣民”(subject man)属性的颠覆与否定。第二,非官方性。公民社会组织不代表国家或政府,以民间的形式组成。但不能把公民社会的非官方性理解成与政府没有关联,甚至理解为与政府间彼此对立。现实生活中最重要的非政府组织与政府的关系是极为密切的。第三,独立性或自治性。公民社会组织不属于任何国家或政府组织系统,独立于国家或政府而存在。它们有自己独立的经济来源和组织、管理等机制,同时各种非政府组织具有高度的自治性,能够维持公民社会的健康发展。第四,公共性或共通性。公民社会组织以尊重和保护每个社会成员的平等权利为出发点,以契约的形式,提供公共性服务和公益性行为。第五,自愿性。参加公民社会组织的成员完全出于自愿,而不是外力强迫所致。第六,开放性。公民社会组织一般没有入门的限制,任何公民都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选择、参加符合自己的利益或价值诉求的公民社会组织。
从价值论维度看,公民社会与民主价值存在着一种内在的价值关联。公民社会倡导民主法治、公正、和谐、宽容、妥协、合作、竞争、共赢、文化多元等精神价值理念,要求熟练的、理性的、积极的、主动的参与型公民,这些正契合民主价值的吁求。因此,健康、成熟而富有活力的公民社会,是民主制度有效运作不可或缺的因素,将为民主价值的实现提供无穷的助力。
1.公民社会有助于培养和塑造公民意识,提升公民政治参与技能
民主价值的实现要求民主的主体是具有自主意识、权利意识、责任意识、宽容意识、竞争意识、自律意识、政治参与意识以及具有理性行为能力的现代公民。在现代社会中,公民意识和政治参与技能主要是在公民社会民主管理的生活实践中养成的。托克维尔指出:“在美国的乡镇,人们试图以巧妙的方法打碎权力,以使最大多数人参与公共事务。”结果是,美国公民“在力所能及的有限范围内,试着去管理社会,使自己习惯于自由赖以实现的组织形式,而没有这种组织形式,自由只有依靠革命来实现。他们体会到这种组织形式的好处,产生了遵守秩序的志趣,理解了权力和谐的优点,并对他们的义务的性质和权利范围终于形成明确的和切合实际的概念”[5]76。托克维尔的精辟论述表明,公民社会的组织原则和管理机制应是民主的,通过积极而有序地参与社会公共事务的管理活动,公民可以形成浓厚的崇尚民主、自由、平等和法制的公民意识,养成妥协和宽容的民主精神,并内化为一种理性的公民行为,从而塑造完善的公民人格。因此,公民社会是公民提升素质、锤炼自我的学堂。
2.公民社会有助于促进公民和国家间关系和谐
公民与国家间关系的和谐对于民主价值的实现来说极其重要。民主价值实现过程中来自社会和国家权力两个层面的压力,无不有赖于二者间关系的和谐。
公民社会作为政治系统外的社会力量,遵循其内在价值取向,具有高度的社会整合力,能够制衡政治权力,吸收能量和传递信息,有效地促进公民和国家之间的和谐,在政府与公民之间发挥着重要的桥梁和纽带作用,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其一,公民社会能够通过自组织系统,促使发生冲突的不同利益主体以和平、理性的方式,在社会内部达成共识、化解矛盾,实现高度自治,从而有效遏制不满情绪的高涨,防止政治波动,调控社会失序现象,实现对社会力量的有机整合。其二,公民社会能够以独有的方式限制国家权力,“要求政治权力主体成为法理型的权威,通过理性的方式获得合法性,促进国家权力更替和运行的制度化、和平化”[8],从而维护公民权益。其三,公民社会的开放性使其能够为社会中的各个利益主体或阶层提供参与管理公共事务的平台,提供利益表达和价值诉求的渠道,满足公民参与政治的欲望,增强对国家权威的信任,发挥向国家和政府传递社会信息的重要功能;同时,国家和政府通过公民社会能够及时、准确地了解社会各利益主体的需要,把握社会发展过程中出现的新动向、新问题,及时采取有力措施,将各种社会力量纳入到政治制度规范之下,从而凝聚社会力量,促使国家与社会间关系实现良性互动。因此,公民社会是促进公民参与和政治制度化程度协调的催化剂。
3.公民社会吁求权利与义务间的平衡
“公民拥有权利的多少取决于公民对社会的影响力,取决于公民行使权利的实际效果,取决于国家对公民权利的维护与保障,取决于公民对共同体所负有的义务,而这一切又与公民社会直接相关。”[9]在不同时空维度下,成熟的公民社会中公民的权利和义务应处于对等、平衡的状态,且是一种动态的平衡。这种平衡有赖于社会系统内的程序和制度永久地发挥效用。
由于公民社会系统是各种要素共生共存、相互牵制、相互作用、相互结合而形成的有机整体,各种结构性要素之间所形成的功能联动机制,共同维系着整个社会的健康发展,培育着公民个体、社团组织、国家间的平等与自由理念以及宽容与合作、妥协与双赢等精神气质,保证公民在公共领域中拥有主动权以及政治参与的均等权,确认公民的独立人格与尊严,划定公民应承担义务和提供服务的最低标准,从而为实现和维护民主价值提供心理保障和社会基础。
世界民主史表明,民主价值的实现“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公民社会的性质——它的多样性程度和它的协调能力——以及它同政治社会和国家关系的性质”[10]。这就是说,完善而稳固的公民社会是实现民主价值的重要路径。美国巴林顿·摩尔在《民主和专制的社会起源》中强调,法国的民主政治发展之所以付出了比英国更为沉重的代价,原因在于英国公民社会的成熟程度远远胜过法国。一些新兴国家和地区的民主政治的成功经验也为我国提供了某种借鉴。为此,应清晰把握中国公民社会的现状,采取有效的完善措施,以期为实现中国特色民主价值拓展现实理路。
1.中国公民社会现状
在中国,由于过去长期以来缺少作为缓冲区域的公民社会,国家和政府直接面对广大民众,直接依靠国家机器管理社会公共事务;社会自组织能力和自治程度很低,社会秩序完全取决于国家政治执行力,社会公共领域中广大民众的参与主动权、自由的情感以及独立的人格,在一定程度上被抑制、被遮蔽。整个社会自下而上的沟通渠道以及民众的意见表达形式不完善,很容易因行政行为不利或效果不佳造成民众与各级政府间的关系疏离和对立。
改革开放后,公民社会的内在价值和精神特质正在现代化进程中的中国生成:各种非政府组织、社团组织日益增多,民营企业快速发展,富有实力的中产阶级正在形成,中介组织逐步发育;社区自治程度不断提高;公民有序政治参与意识逐渐增强,可以通过一个或几个组织行使自己的权利,表达自己的利益诉求。但是,在当前中国社会的转型阶段,公民社会还不成熟,各种社会组织还处于发育和完善中,绝大多数还不够规范、不够强大,不能很好地发挥沟通政府与公民之间桥梁和纽带的作用。
2.完善中国公民社会的基本理路
在当前积极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建设的过程中,公民社会的不完善,制约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价值的实现。为此,采取有效的举措完善中国的公民社会,提升社会自治程度显得尤为重要。
(1)规范各种社会组织,建构民主的外围机制。对于中国政府来说,一方面要加强和完善结社立法,规范各级各类社会组织,健全组织结构,以协议、契约、合同等方式约定社团、组织、行业行为的准则和界限;同时,还要通过价值导向和政策引导,充分保障公民依法结社自由的权利,依法扩大各种社会组织的自主性和独立性,使其享有平等地参与政治事务的权利。政府也要对公民组织特别是一些公益类和为弱势群体服务的社团、组织给予必要的资源支持,完善各种利益表达和利益协调机制,积极发挥各种非政府组织、社团、中介组织等在社会中的调控作用,使之稳步走向成熟,为中国民主价值的实现创造外部条件。
(2)建立“双强”型国家与社会关系新模式。面向新世纪,我国正处于公民社会的建构过程中。这就要求从这一现实出发,重新调整国家、政府和社会之间的关系,科学划定国家的职能和行动界域,将属于社会的职能和权力重新复归社会,建立起既保证社会独立性,又充分发挥国家作为社会总体利益代表的作用,对社会需求作出负责的反应,保持对社会监督权行使的正确方向,对社会生活进行协调与控制的强国家、强社会的国家与社会关系新模式。只有这样才能使政府权威得到认同,缓解政府和公民之间的张力,实现社会和政治系统间的相互弥补,推动政府与公民的顺利合作,促进善治。
(3)推行公民文化教育,提升公民素质。公民素质依赖于公民文化教育的孕育和培养。列宁曾说,国民的政治教育并不是政治任务,“这是先决条件,没有这个条件就谈不上政治。文盲是处在政治之外的”[11]。这已表明,不具备良好公民素质的广大公民是不能有效地参与民主政治的。虽然改革开放30多年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取得了很大成就,公民素质有了相应提高。但是,受几千年封建专制主义的影响,中国缺少公民文化教育,广大民众的公民素质与现代民主对民主主体的要求还有一定差距:国民人格的依附色彩浓重,一些人的政治参与既不是出于本身的政治抱负和政治责任感,又不是出于对主体权利与义务有机统一的认识,更不是出于对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现实考虑,而是凭一时的热情或冲动。所以,这样的政治参与是属于动员参与型或消极参与型的,缺乏主动性和自觉性,参与的理性化程度也较低。[12]161这直接影响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价值的实现。有鉴于此,在当代中国推行公民文化教育迫在眉睫。
所谓公民文化教育是以推行公民文化为主旨的教育类型,公民文化则是现代化过程中形成的一种社会化文化模式,“是公民、臣民和地域民的一种特殊混合物”[13]。它以民主意识、权利意识和参与意识等为主要内容,奉行“维权以守法为前提、议政以认同为基石、参与以有序为要旨、纷争以节制为条件、批评以宽容为原则”等政治价值取向,具有传统文化与现代文化、多样性和一致性、变革与节制相统一的特征。因此,推行公民文化教育,不仅能够使国民确立浓厚的参与意识,增强国民的参政兴趣,树立崇尚民主与法制、自由与平等、宽容与协商等理念,还能提高国民的参政技能,并内化为理性化的参与行为,拓展政治参与的幅度与深度,塑造出同民主政治发展水平相匹配的参与型公民,提升全体国民的公民素质,从而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价值的孕育、民主制度的建构和民主制度的巩固提供雄厚的人类文明和理性积淀”[12]132。
(4)倡导践行公民活动。为使公民文化的主旨内化为公民的自觉行为,应在全社会倡导践行公民活动。从政治哲学角度讲,公民活动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上的公民活动主要指参加社团组织活动,参与社会公共事务,实施公共监督和公共管理,维护个人权益和公共利益等;狭义上的公民活动则指公民自觉地影响政治过程的政治参与活动。通过社会化过程的各种渠道,参与各种公民活动,有助于国民学会对团体、个人的包纳,尊重共同参与的旨趣,在实践中真正领悟公民社会的精神特质,从而在潜移默化中增强公民理性行为能力,塑造具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价值理念的现代公民。
公民社会是以自由、平等、法治、公正等为价值吁求,以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为前提的高度理性化社会。一个强有力的、完善的公民社会是民主价值实现不可缺少的条件。正如拉尔夫·达仁道夫所指出的,公民社会也许是唯一有效反对专制和极权统治的源泉。[14]完善中国的公民社会,提高社会的自治程度,培育广大民众的公民精神和价值理念,能够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价值的实现奠定现实的社会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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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ncitizensocietyfromperspectiveofvalueofdemocracy
LUAN Ya-li
(College of Politics and Administration, Liaoning Normal Univ., Dalian 116029, China)
Value of democracy provides a new theoretical analysis framework to interpret citizen society. Regarding the realization of the value of democracy with Chinese characteristics as the starting point, the paper expounded the connotation and boosting function of citizen society in realizing value of democracy. On this base, it analyzed the present situation of Chinese citizen society, and probed into the approach to improve Chinese citizen society, in order to establish the foundation for the realization of the value of democracy with Chinese characteristics.
citizen; citizen society; value of democracy; Chinese characteristics
D08
A*
1671-7041(2011)01-0078-05
2010-08-25
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专项任务项目(10JDJNJD148)
栾亚丽(1968-),女,辽宁大连人,博士后,副教授;E-mailluanyl2008@sina.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