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火长(福建三明林业学校,福建 三明365001)
森林采伐对森林的经营起着重要的作用,合理、有度的采伐能够满足人类的木材需求,同时也能够加强生态环境的保护,实现可持续发展。森林采伐限额制度是近年来我国为了保护森林资源的可持续发展而制定的一项保护与发展森林资源的基本制度,同时也是减少过度砍伐、保护生态环境的重要手段。但是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对木材的需求不断增加,造成了森林长期以来处于过度开采的状况,在林业建设方面,树木的种类较为单一,而且林地的生产力严重下降,导致了森林采伐限额制度实施的困境。
随着森林采伐程度的加深,我国在森林资源管理方面的工作也需要更加重视和抓紧,要紧扣限额采伐,建立起全额管理、分类控制的采伐限额管理体系,有效地减少森林资源的消耗,同时也能保护森林树种的全面性。森林采伐限额是林业主管部门根据森林的生长状况、生长量和林地的生产力,通过科学预算,制定一定的开采量和经营原则,并通过国务院批准实施的[1]。
森林采伐限额制度的建立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首先,森林采伐限额管理是森林资源管理的重点,同时也是森林经营的核心内容。采伐限额是根据科学测算给森林资源的采伐设置最低的界限,使人们在森林资源的开采过程中能够有计划、有条理地开采,防止滥伐乱采,从而保证森林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和对生态环境的调节功能的有效发挥。其次,森林采伐限额也是森林的经营者有效地经营森林、获取最高利润的重要途径。根据森林树木的生长规律、林地的生产力和森林的树种进行合理地开采,能够保持和扩大森林的再生产。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和市场经济的完善,对木材的需求也更加迫切,那么如何采用林业采伐限额制度对森林采伐行为进行有效的控制,科学利用森林资源,是当前林业工作者面临的一个重要问题。森林资源的合理规划、采伐额度的建立,不仅对森林经营有着重要的意义,也能够提高社会对林业发展的重视程度,从而能够保证林业的可持续经营,全面建立以林业发展为中心的战略,促进林业的高速、有效发展。
森林采伐限额制度实施的首要问题是采伐的限额标准,因为科学准确的采伐限额的编制对森林面积的增加和森林蓄积量的提高有着至关重要的意义。如果限额标准不够科学准确,就不能真正发挥限额的作用,同时也不能够达到森林资源可持续利用的目的。森林采伐量的准确性是限额的准确性的前提。从森林经营方面来看,要实现森林经营单位的可持续发展,必须采取科学的手段经营管理森林,而每一阶段、每一年度森林的砍伐数量必须遵循一定的原则。其中,森林的生长量是确定年伐量的主要依据,要全面考虑遭受严重灾害的树木,及时进行抢救采伐和清理,年度采伐量要低于年度森林净增长量。另外,要发挥生态公益林调节生态环境的作用,采伐也应当根据相关的法律法规,在分析不同树种特点和分布规律的基础上,采取新型的采伐方法,保证其生态环境调节功能不受损害。
第四次森林资源清查间隔期内全国年均森林采伐消耗量超限额达4330多万立方米,而在 “九五”期间,全国森林采伐消耗量按同口径比较,平均每年超限额采伐8600多万立方米[2]。实际上,各地有关超限额采伐的报道和相关数据根本无法一一列举,国家林业局最近一次的森林采伐限额情况检查表明,超限额采伐单位的数量虽然有所下降,但超证采伐问题仍然比较普遍,无证采伐问题也仍然突出。
森林采伐的限额必须分解并分配到森林企业和林场才能得到落实。但是,当前我国采取的主要方法是国家对每个林业企业分配有一定的采伐指标,而主要靠林业单位的自觉性去遵守限额指标,这种方法是不现实的。因此,为了加强林业采伐限额制度的执行力度,林业主管部门必须对限额采伐情况进行必要的检查,还要根据 《森林法》和相关条例的规定采取凭证采伐。林政部门也要通过核发采伐许可证进行对采伐限额的监督管理,核发采伐许可证的部门不得超过批准的年森林采伐限额和年度木材生产计划发放采伐许可证。但是,迄今为止,仍然存在许多林政部门超限额发证、发人情证和发关系证的现象。
采伐限额制度的颁发实施是为了保证森林资源不受严重的损坏。但是,由于当前的超额采伐行为并没有收到相应的处罚,导致了采伐限额制度形同虚设,而超额采伐这种违法行为也与地方政府和企业法人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
随着森林面积的不断减少和林木数量的锐减,林业部门和相关的管理研究人员都意识到了当前我国森林采伐限额制度中存在的问题,并纷纷提出改革措施,主要有3种观点。第一,取消采伐限额制度,严格限制经济人采伐森林树木。这种观点看起来是一种强制的保护森林资源不受侵害的良好行为,但是从本质上看,却是严重打击了从事林业生产经济人的积极性[3]。持这种观点的人认为,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国有森林没有必要实施限额采伐,国家可以根据生态环境的需要和市场中对木材的需求对森林进行采伐,也是充分行使了森林的所有权。而非国有的森林,根据经营者个人的需要和管理权衡采伐的量和季节,不需要政府插手。第二,采伐限额制度应局限在国有林区,取消对集体和私有的林业采取的限额采伐制度。第三,在实行森林分类经营及建立生态效益补偿机制的基础上,坚持并改革森林采伐限额制度。这种观点认为在坚持限额采伐和凭证采伐的同时,按照森林资源的用途将其分为公益林和商品林2大类,从而根据其性质采取不同的限额制度标准,公益林主要用来维持生态环境,要严格禁止开采,商品林主要用来供应社会市场需求,可以颁布相对宽松的采伐制度,在规定的范围内允许采伐。笔者认为,第三种观点不仅能够保证森林资源的持续发展和利用,还能够满足市场发展的需求。
森林资源的持续发展与利用、质量的提高和功能的完善,是改善生态环境、保证市场经济顺利运行的关键。因此,必须坚持保护与培育并存、经营与利用有机结合,在保证林业资源持续发展的同时也满足社会市场的需求,从而获得有效保护、科学利用的效果。为此,作为林业管理部门和经营者,应当端正思想,制定科学的管理方法,重视经营,正确处理好保护和利用森林资源的关系。
根据森林的不同功能,采取不同限额采伐制度。这种方法实施的前提条件是国家林业局应当与相关部门共同研究协商制定森林分区的标准和方法,而地方政府也应按照这种标准和方法对当地的森林进行分区划分管理。严格地对公益林和商品林进行区分,将公益林按照不同等级分为国家重点和地方保护重点,商品林则可分为自然和人工用材2种;对于公益林要严格按照规章制度的要求严加看管、禁止采伐,而对于商品林进行限额采伐,在满足市场需求的同时保护森林资源。
限额制度颁布实施的过程中,需要相关部门严加监督,包括对公益林、天然商品林的调查设计、采伐后验收等各个环节的监督。另外,人工商品林的采伐限额标准应相对宽松,主要由经营者根据森林经营方案而决定。人工商品林的采伐较为宽松并不意味着能够随意采伐,因为它们与水土、生态环境有着紧密的联系,因此,经营者应当严格制定科学的森林经营方案并加以实施,林业部门则应严加监督以保证采伐合理。
当前,生态公益林的资金补贴主要来源于国家的经济调控,但补贴的费用远远不能够满足森林资源的培育,经营生态林业难以收到相应的经济效益,大大挫伤了林农对生态林经营的积极性。因此,国家应当提高补贴标准和拓宽补贴渠道,以调动广大林农的积极性,从而保证生态林的健康持续发展。
实施森林采伐限额制度,能够有效地减少森林资源的消耗,保证可持续利用,同时也有利于提高林业采伐管理的水平[4]。要保证森林资源的面积和数量同时增长,需要政府的政策支持、管理部门的管理科学。森林采伐的限额制度,对于森林的经营管理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对森林资源的持续增长,推进林业2大体系的建立,保证林业的持续健康发展有着重要的意义。
[1]穆晓杰,顾 斌,尔吉辉,等.森林采伐限额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J].河北林果研究,2011,(3):18-21.
[2]时树艳.森林采伐限额制度面临的问题及解决方法 [J].中国新科技新产品,2009,(12):37-41.
[3]张敬雄.浅议限额采伐制度对商品林经营的影响及改进对策 [J].热带林业,2010,(3):67-73.
[4]魏清华.山西森林采伐限额执行存在问题与建议 [J].华东森林经理,2010,(3):55-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