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有针对性地规范引导新社会阶层有序政治参与

2011-03-29 07:17邓淑霞
中国党政干部论坛 2011年1期
关键词:社会阶层非公有制制度化

邓淑霞

一、对新社会阶层有序政治参与进行规范引导意义重大

改革开放30年,中国新的社会阶层在改革开放的洪流中不断涌现,并以惊人的速度迅猛发展。新社会阶层的产生必然对既有政治秩序产生影响,原有政治体系对新社会阶层接受、包容的程度,以及新社会阶层对既有政治体系认同、归化的程度都会对政治稳定产生较大影响。新社会阶层与既有政治体系之间良性互动才能实现动态政治稳定。新社会阶层与既有政治体系良性互动的前提是有效的利益整合,利益整合的前提是新社会阶层有序政治参与。因而新社会阶层有序政治参与是执政党必须高度重视的现实问题,执政党规范引导新社会阶层有序政治参与意义重大。

正确规范引导新社会阶层有序政治参与有利于巩固党的执政基础。新社会阶层的体制外特征使得这一阶层并不必然地成为既有政治系统的认同者、参与者、支持者。新社会阶层能否通过有序政治参与被既有政治体制接纳、包容,使之成为执政党的执政基础,对执政党无疑有着不可忽视的重要的现实意义。

正确规范引导新社会阶层有序政治参与有利于增强中国共产党执政合法性。中国共产党的执政合法性基础在改革开放过程中已经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转型而发生转变,绩效型执政合法性和意识形态型执政合法性虽仍是重要的合法性基础,但从发展趋势上看,法理型执政合法性将成为中国共产党最重要的执政合法性基础。通过规范引导新社会阶层有序政治参与,争取新社会阶层对执政党执政理念的认同,有利于巩固执政党的执政基础,增强执政党执政合法性的法理基础。

正确规范引导新社会阶层有序政治参与有利于促进和谐社会建设。新社会阶层的产生打破了传统社会结构既有的利益分配格局,对新社会阶层而言,利益分配格局整合的前提是政治参与。因而进行有序政治参与又是新社会阶层自发的内在要求。新社会阶层通过有序政治参与进行充分的、制度化的利益表达,使各方利益通过制度方式得到协调与整合。这有利于减少社会冲突,使新社会阶层与传统社会阶层之间实现利益整合、和谐共处,促进和谐社会的建设。

二、社会分层是政治分化的基础,新社会阶层人士在政治分化上又可分为谋求权力者阶层和政治参与者阶层

人是政治动物,为了获得公平的分配,进而为了获得更加有利于自己的分配,人们或多或少都会与政治发生关系。以人们与政治发生关系的制度化程度、稳定程度、参与深度为标准,可以对人们进行政治分化。政治分化的基础是社会分化,不同社会阶层的成员会被划归不同的政治分层。根据罗伯特·达尔的研究,在政治社会中,政治分层一般分为四个阶层:有权者阶层、谋求权力者阶层、政治参与者阶层和政治冷漠阶层。(罗伯特·达尔:《现代政治分析》,上海译文出版社1987年版,第130页)

新社会阶层成员职业构成复杂,具有较强的异质性。新社会阶层中非公有制经济人士和自由择业知识分子二者在社会分工、生产资料占有、财产所有制方面的区别是本质的,这也就决定了在政治参与的意愿、动机、目的、方式、途径等方面同属于新社会阶层的这两部分人士有着本质区别。因而,新社会阶层在政治分层中又可分化为谋求权力者阶层和政治参与者阶层两类。

新社会阶层中非公有制经济人士在政治分层中应归为谋求权力者阶层,他们占有较多的经济资源,有较强的阶层意识。为了保护自己的私有财产、自身利益、家族利益,非公有制经济人士积极通过各种途径进行政治参与,其政治参与具有较强的功利性。新社会阶层中自由择业知识分子在政治分层中应归为政治参与者阶层,他们占有一定的社会资源,尤其是占有较多的知识资源。他们的政治参与具有较明显的公益性特点,并不以获得政治权力为目的。

三、应有效规范新社会阶层中非公有制经济人士有序政治参与,正确引导自由择业知识分子有序政治参与

本文所谓政治参与是“旨在对政府决策施加影响的普通公民的活动。”(蒲岛郁夫:《政治参与》,经济日报出版社1991年版,第4页)按照上述定义,政治参与的主体应该是政治分层中的谋求权力者阶层和政治参与者阶层。根据我国实际情况,有学者从研究角度出发,大致将新社会阶层的政治参与方式划分为六种:一是成为中共党员、各级政协委员、各级人大代表、基层自治组织成员包括居民委员会成员和村民委员会成员;二是加人民主党派、工商联、共青团、妇联;三是进入商会、同业工会、同乡联系团体、其他社团组织;四是通过输送利益代言人,进行政治游说活动;五是黑金政治、未经批准的集会、结社、黑社会性质组织;六是权钱交易、政商合谋。

在我国现实政治生活中,非公有制经济人士作为谋求权力者阶层的政治参与多具有较强的功利性,政治参与的目的是获得权力或者对政治权力施加有效的影响,使政府决策有利于自己。与自由择业知识分子相比较而言,非公有制经济人士政治参与渠道较为顺畅,政治参与机会较多。非公有制经济人士中有一定比例的成员已获得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资格,也有相当比例的非公有制经济人士加入了中国共产党。非公有制经济人士政治参与所采取的方式除了上述六种方式中的前三种制度化政治参与方式之外,也会采取上述六种方式中的后二种方式。这后三种政治参与方式已经不是制度化的政治参与,而后两种政治参与方式已经是违法行为,其负面影响已开始显现。

为了将新社会阶层中非公有制经济人士吸纳到既有政治体系中,使之认同执政党的领导,成为执政党的执政基础,必须继续和扩大非公有制经济人士有序政治参与活动;但也应尽力避免非公有制经济人士通过非制度化方式进行政治参与所产生的负面影响,有效遏制已经出现的资本与权力结合的势头,避免产生资本对公权的赎买。应通过相关法律法规规范非公有制经济人士有序政治参与。因这方面的法律法规建设较为滞后,造成相关法律法规缺失,提请有关部门尽快制定法律法规对谋求权力者阶层政治参与活动进行规范。提高非公有制经济人士政治参与活动的制度化、法制化水平,使其政治参与活动可控、有序。

在我国现实政治生活中,自由择业知识分子作为政治参与者阶层其政治参与的公益性较强,其主要目的是实现宪法权利,并不谋求获得权力。自由择业知识分子人员总体分散,相互之间联系较少,阶层意识较为淡薄,相对非公有制经济人士而言,政治参与机会较少、参与渠道较为狭窄、政治参与组织化程度较低。自由择业知识分子中中共党员、民主党派成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比例较低,这直接造成自由择业知识分子政治参与制度化程度偏低。现实政治生活中,自由择业知识分子大多有较强的民主意识,有中国传统知识分子的家国情怀,关注社会公平、正义。他们大多受过高等教育,有一定的专业知识,具有较高的参政议政能力。网络参政平台的建立,给他们提供了新的政治参与渠道,通过网络,自由择业知识分子参政议政的热情得以宣泄,成功地进行了一些有影响的合作活动。在产生积极影响的同时,也出现过情绪化意见。总体而言,自由择业知识分子政治参与的组织化、制度化、程序化程度偏低,参政议政意见分散,整合度低。有关部门应加以积极引导,增加自由择业知识分子有序政治参与活动的组织化、制度化程度,对其参政议政意见进行有效整合。

(作者:中共哈尔滨市委党校副教授)

(本文责任编辑卢子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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