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转型的会计问题研究

2011-03-22 12:46安卫华
中国乡镇企业会计 2011年4期
关键词:消费型税金进项

安卫华

增值税转型的会计问题研究

安卫华

增值税转型,即由生产型增值税转为消费型增值税,并允许企业抵扣新增的固定资产所含的进项税额。企业新增的固定资产(包括捐赠和实物投资),购进货物作为固定资产支付的运输费及应税劳务的增值税均可抵扣,即购进固定资产成本中不包括增值税。这一举措,将对企业的经营和财务有深远的影响,同时,新的会计问题也应运而生。

一、增值税转型对会计的影响

在我国实施生产型增值税收时,企业新进固定资产,产生的增值税不能与进项相抵,支付购买固定资产的价款的同时,还要支付固定资产的税金。如果采购时需要运输固定资产,同样由运输费产生的税金也不能够抵扣。因此,会计在处理时,将固定资产购入的价格、税金与运输费用都一同录入到固定资产的原值。当生产型增值税向消费型增值税转变后,企业购进的固定资产,就可以按照发票注明的增值税金额进行抵扣,其中包括购买固定资产的发票上的增值税金额及运输费都可以按照7%的扣除率进行抵扣。从增值税转型前后的会计差异来看,增值税对会计的影响有以下方面:

(一)增值税转型增加了企业利润

显然,增值税向消费型转变,减少企业的税务支出,增加企业盈利。企业固定资产投资较大时,企业受益会较为明显。同时,增值税的转型大大降低了新进固定资产的折旧金额和企业管理费,企业的净利润与税后利润都会明显提高。由此得出,增值税的转型不仅减轻了企业增值税负担,对企业的利润影响也是极为明显的。

(二)增值税的转型使企业的市场竞争力大大提高

消费型增值税全国范围实施后,投资采购固定资产当年,产生的增值税可与新进固定资产取得收益的进项税金全额相抵,大大减少了增值税额,从而减少可企业折旧额,提高了企业的盈利水平,进而明显提高了企业市场竞争力。

(三)增值税的转型使应交税费科目和核算对象得到重新界定

固定资产准许抵扣增值税只限于在现行征收增值税的固定资产范围内。在会计制度中,建筑物和房屋等不动产虽然被允许作为固定资产进行核算,但其不在增值税抵扣范围内;纳税人新进的小汽车、摩托车和游艇等应当征收消费税,且不允许进行进项税额抵扣;以上这些均不在这次增值税改革范围内。

二、增值税转型的会计问题简析

我国增值税转型后,为了国家税收的征缴更见便利,基本上按照“税会”统一的模式进行会计核算,但这一模式在涉税会计的主题运行中也会出现一些问题。首先,转型后增值税的进项税是采用发票抵扣的方式进行确认,与《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中第九条“企业应当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的内容相悖,导致无法确认增值税的进项和销项;第二,修订后的增值税条例,将纳税主体分为小规模纳税人和一般纳税人,这样的划分,对于税务机关,易造成不同的纳税人实际税负不公,违反税法的中性原则。因此,进一步完善并提出增值税转型后的会计方案很有必要。

(一)范围与时间的确认

范围的确认关系到在销售收入上会计制度与税法不一致的规定,如销售行为、确认时间则与增值“税会”统一的原则有关。企业增值税的销项税的确认按照权责发生制,进项税额的确认却遵循修正后的收付实现制,这就为信息使用者通过应缴增值税与收入的比例关系判断企业是否合理地计算并缴纳税金造成了阻碍,降低了会计信息的实用性。应当明确会计在确认增值税时只能采用权责发生制。

(二)计量

在资产负债表日,计量当期和往期形成的应交增值税应当按照规定的预期应交纳或返还的税额进行。在计量递延增值税资产方面,其增值销项税发生的几率小于50%,不必确认并列示在资产负债表中。

(三)披露与反映会计信息

对于披露增值税的会计信息,以往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和《应交增值税明细表》所体现的内容都是税务部门需要的信息,反映企业增值税的纳税活动信息。因此,应当在资产负债表中要求增加“递延增值税资产”项目,以做到列示反映其作为非流动资产的借项;权责发生制下企业的应交增值税额在资产负债表中是通过企业“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来体现。此外,在报表中附注“增值进项税与销项税相抵后的实际税负即“应缴税项目的购销差价×17%”的内容,能对企业负担的实际增值税费作出清晰地反映;同时记录企业新进的增值税额与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额的抵扣金额,以及与增值税的应税项目相关的其他重要信息。

(作者单位:大丰市大丰港工程技术发展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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