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秦生态保护制度对当代的启示

2011-03-20 16:53
文教资料 2011年34期
关键词:晏子管子生态

唐 琰

(南京财经大学,江苏 南京 210037)

生态环境是人类文明赖以存在和发展的物质基础,对于生活在天地间的人类来说至关重要,它关系到人类文明的发展大计。人们应该研究由天地组成的生态环境,从研究天、研究地当中获得人类生存与发展的借鉴。

尤其是在人类社会进入二十世纪中叶以来,随着世界范围内环境危机的日益加剧,一向对自然无限制地索取的人们,转而开始对自己的自然生态观进行深刻的反思。在反思中,专家学者们认真考察了各国历史,期冀在人类历史文明的时空中找到解决这一问题的有效途径。其中一些人士将思考的目光投向了我国文明之源的先秦时期。先秦时期的学者们的生态伦理思想所具有的开创性与典型性,以及重视宣传、重视建立法制保护自然生态等观念,在生态保护方面为后世子孙提供了重要的启示。

一、重视生态保护的宣传教育工作

一种思想,要实现它的内在价值,将它的作用发扬光大,离开了教育是不可能达到目的的,生态保护的思想也是如此。所以,先秦时人重视宣传教育。先秦经典典籍,如《论语》、《孟子》、《周礼》、《礼记》、《管子》等都曾作为古代的教材,对当世和后世产生了重大影响,因此历代都有保护生态的事例,“里革断罟”就是其中典型的实例。

《国语·鲁语上》记载:

宣公夏滥于泗渊,里革(鲁太史冠)断其罟而弃之,曰:“古者大寒降,土蛰发,水虞于是乎讲罛罶,取名鱼,登川禽,而尝之寝庙,行诸国,助宣气也。鸟兽孕,水虫成,兽虞于是乎禁罝罗,矠鱼鳖,以为夏犒,助生阜也。鸟兽成,水虫孕,水虞于是乎禁罝,设阱鄂,以实庙庖,畜功用也。且夫山不槎蘖,泽不伐夭,鱼禁鲲鲕,兽长麑夭?鸟翼鷇卵,虫舍蚳蝝,蕃庶物也,古之训也。今鱼方别孕,不教鱼长,又行罣罟,贪无艺也。”公闻之曰:“吾过而里革匡我,不亦善乎!是良罟也,为我得法,使有司藏之,使吾无忘谂。”师存侍,曰:“藏罟不如置里革于侧之不忘也。”

这则“里革断罟匡君”叙述的是,某年夏天,鲁宣公到泗水河边撒网捕鱼,大夫里革出来干涉,说鲁宣公的做法违反了祖训古制。根据祖先规定的制度,“春三月,山林不登斧,以成草木之长。夏三月川泽不入网罟,以成鱼鳖之长”[1],即在每年的夏天鱼类生长繁殖的时节,人们不能到河里捕捞。由于宣公在不适当的时间打鱼,太史里革对他进行批评,并毁坏他用的渔网,然后把它扔掉。里革为什么这么做呢?因为按照传统习惯,捕鱼、狩猎是要遵循一定原则的。在春夏之季“鸟兽孕,水虫成”必须禁止渔猎,以利鱼鳖鸟兽的繁殖生长。宣公夏滥于泗渊,正值“鱼方别孕”,在禁渔期打鱼,违犯了古制。从这段话中可以看出,里革劝说宣公合理利用生物资源,要遵照“古训”教导,而不应该在鱼类生长繁殖的季节用网大肆地捕捞。从这个具体的例子当中,明显可以看出,在我国古代,合理地利用生物资源确实是很早就被人们注意到的一项工作,而且得到社会的普遍认同,生物保护思想深入人心。否则里革先生就不敢发出如此大胆的言行而不担心后果。值得庆幸的是,鲁宣公不但接受了批评,而且引以为戒,遂成一段美谈。

这个故事中所蕴涵的生态保护意识,在生物保护方面为后世子孙提供了重要的启示,值得人们深思。

二、重视舆论监督的作用

先秦人不但重视宣传,而且重视监督,重视制度的执行。从晏子见景公“探雀鷇”的故事中就可窥一斑。

晏子长于言辞和说理,善用戏谑的方式解决问题,《晏子春秋,内篇杂上第五》:

景公探雀鷇,鷇弱,反之。晏子闻之,不待时而见景公。公汗出惕然,晏子曰:“君何为者也?”公曰:“吾探雀鷇,鷇弱,故反之。”晏子选巡、北面再拜而贺曰:“吾君有圣王之道矣!”公曰:“寡人探雀鷇,鷇弱,故反之,其当圣王之道者何也?”晏子对曰:“君探雀鷇,鷇弱,反之,是长幼也。吾君仁爱,曾禽兽之加焉,而况于人乎!此圣王之道也。”

“晏子闻之,不待时而见景公”,晏子听说这件事后,迫不及待要见景公,体现了时人对这件事的严重关注。景公因为“探雀鷇”,见到晏子竟“汗出惕然”,也体现两个方面的问题:首先是宣传教育使保护生态的观念深入人心,所以景公深感惭愧。其次是监督观念根深蒂固。只要是做了错事,就会有人站出来批评。而犯错误的人也意识到自己会遭到指责,因而不待别人开口已经“汗出惕然”。这样的事例出现在等级森严的时代,我们不得不说中华民族有着良好的宣传教育传统,值得后人发扬光大。

先秦时人的监督不仅表现在当面指责过失,而且会记载入史册,重视从舆论方面监督生态保护的执行。他们打破了以往传统上的为尊者讳的惯例,将违反制度的国王写进史书。如《左传·隐公五年》记载:“五年春,(隐)公将如棠矢(观)鱼者。”此事在当时认为是不合礼法的,而且去的地方太远,后来还被记录于《春秋》中告诫后人:“公矢鱼于棠,非礼也,且言远地也。”隐公去观看捕鱼,是个委婉的说法,实际上就是要利用捕鱼业来扩大自己的财政收入,把捕鱼业也归于自己权力的直接控制之下。《国语·周语上》讲:“昔尧临民以五。”即尧五年一巡守,说的大概是每五年都去各部落要一次贡赋,反映的是国家结构尚未形成时的原始状态。上古统治者巡守,名义上是看望百姓黎民,其实都是有求而往。鲁隐公计划远游,这次跑这么远,也类似于巡守以捕捞更多的鱼,而绝非仅有看捕鱼的爱好。《左传》记载了鲁隐公违反生态保护的事情,既从舆论上监督了当时君王不要再犯此类的错误,宣传了生态环保的意识,又给后人以警示。

三、重视提倡和奖励植树造林

教育的另一方面要注意鼓励奖赏保护生态的行为,提倡和奖励植树造林。西周时代,统治者就专门设立了管理林业的官员。人们从那时起就对生态环境开始有了明确的认识,提倡植树造林,鼓励人们用行动来保护生态环境。当时,中央政府设有天官大冢宰和地官大司徒,森林管理的政策和法令是他们的职责之一;下有“林衡”、“山虞”等官吏,分别负责森林的日常巡视和管理。同时,还制定了森林保护的政策和法令,其主要内容有:

其一,“令万民时斩材,有期日”[2]。 郑玄注:“时斩材,斩材之时也。有期日,出入有日数;为久尽物。”[3]砍伐树木要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防止过度砍伐。

其二,“窃木者有刑罚”[4],偷伐林木者要给以刑罚处理来警示后人。

其三,“仲冬斩阳木,仲夏斩阴木”。又云“邦工入山林而抡材,不禁”是也。其非是所禁之处,春、秋亦得取之,故云:“春、秋之斩木不入禁。 ”[5]在规定的不同砍伐季节里,只准砍伐某些特定的林木。

另外,大力提倡植树造林。当时有国营行道树,就是在国家经营的道路两旁,要植树;封疆社林,就是在各诸侯封国的边境四周植树造林护国;城郭沟池林,在城池的护城河旁种树护城;坟墓纪念树,严格按等级在坟墓旁种植不同种类的树种来保护土壤;另外还像《诗经》中所说那样:“园有桃”、“园有棘”[6],广植经济林木。 《管子》中载有管仲向齐桓公提出的建议:“民之能树艺者,置之黄金一斤,直食八石。”[7]这是说,国家要对植树造林的优秀者给予优厚的奖金奖励。另外,管仲将国家的地势特点、土壤性质做出仔细的分析,提出了科学植树的要求,他要求利用房前屋后种桑麻,城墙周围种荆棘,以固城防。防洪大堤上错落种植灌木、杨树和柏树,防止泥土流失,保护堤坝的安全。限制入山林砍伐的时间,重视植被防火问题,奖励植树造林有功者。

四、重视从法规、法律方面来保护生态环境

早在殷商之时,就有了禁止在街道上倾倒垃圾,防止破坏生态环境的规定,并视破坏行为为犯罪,与《汉谟拉比法典》有着相似的内容。《韩非子》说:“殷之法,弃灰于道者断手。”[8]西周《伐崇令》是我国较早的保护生态环境的法令,而且极为严厉,它规定:“毋坏屋,毋填井,毋动六畜,有不如令者,死无赦。”这可能是人类历史上对保护野生动物而进行处罚的最严厉的立法。《管子》也提道:“根天地之气,寒暑之和,水土之性,人民鸟兽草木之后物,虽不甚多,皆均有焉,而未尝变也,谓之则。”[9]管子在解释“七法”之一的“则”的含义时,认为“则”是指万物均有而不变的东西,即规律。他提出要“根究”民众、鸟兽、草木生长繁殖的规律,否则就谈不上立法定制。这是严谨的科学态度,也只有用这种科学的态度立法,才可能是有成效的。上文中“修火宪”就是制定防火法令,这是保护生态不可或缺的重要手段。《管子》中保护森林的言论很多(如七法、主政篇)。管子还制定了严厉的刑法如:“苟山之见荣者,谨封而为禁。有动封山者,罪死而不赦。有犯令者,左足入,左足断,右足入,右足断。 ”[10]可见,管子保护山林川泽的法令是非常严厉的,保护环境必须以法律的手段来实施才可能得到有效的执行。

先秦时期,保护自然生态的最大成绩是秦国人取得的。1975年12月,湖北云梦出土的睡虎地秦简《秦律·田律》体现了秦国人在保护生态方面对法律的重视。《秦律·田律》:“春二月,毋敢伐材木,山林及壅堤水。不复月,毋敢业草为灰,取生荔,麛(卵)鷇,毋……毒鱼鳌,置肼罔(网),到七月而纵之。唯不幸死而伐绾(棺)享(椁)者,是不用时。”大意是说,春天二月,禁止烧草作肥料,不准采伐刚萌芽的植物或猎取幼兽。不准毒鱼和设置陷阱和网捕捉鸟兽,直至七月份才解除禁令。只有突然死亡的人需用棺木可以不受上述时限的约定。“邑之紤皂及它禁苑者,麛时毋敢将犬以之田。百姓犬入禁苑中而不追兽及捕兽者,勿敢杀;其追兽及捕兽者,杀之。河(何)禁所杀犬,皆完入公。其他禁苑杀者,食其肉而入皮。”[11]总的来说,春二月到七月这段时间是生态保护的重要时期,因为它不单是动植物的生长、繁荣期,也是自然生态资源的最蓬勃发展的增长期,当然要以条例规则来特别强调生态资源在该时间段的保护期。另外,这些条例还注意到了用不同的方式解决不同情况的问题,是它又一大闪光点:“百姓犬入禁苑中而不追兽及捕兽者,勿敢杀。”犬没有对其他动物构成威胁,所以不该被杀。“其追兽及捕兽者,杀之。”犬如果对其他动物构成了威胁,可将其杀死。秦国在中国历史上第一次改法为律,奠定了中国封建法律体系的基础,对后世影响深远。更可贵的是,秦国人把生态保护列入法律规范当中,确立了它在社会生活中的重要地位。

从现实的情况看,为了有效地保护生态环境,不仅要提倡尊重生态规律,进行生态道德建设,而且要进行生态立法,通过生态规律、生态道德的培养,使人们自觉地爱护自然、保护自然;通过生态立法,严格规范人们的行为,严厉惩罚偷猎和捕杀稀有、濒临绝灭的动植物物种者;通过道德的、法律的双重手段来保护生物种群和物种的繁衍,保护地球的整个生态系统,保护人类自身的生存,为人类建造一个美好的家园。

先秦丰富的生态伦理思想给予了我们许多建设现代社会的有益启示。然而,同时我们也应明白一个事实,先秦的生态伦理思想毕竟有它的时代局限性,它是当时农业文明的产物,不可避免受到历史的限制,并未达到科学的水平,还不能称得上是最完善的生态智慧。对待先秦诸家的生态伦理思想有其自身的历史局限性,我们应对其有科学合理的认识,继承发扬“天人合一”中的生态思想精华,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剔除其在论证中所包含的某些宗教迷信思想和神秘主义,把“天”还原为真正的自然。在今天科学的背景下,对待人和自然的关系问题上,只要我们结合现代科学文明,对其加以新的诠释,与中西方的分析理性地进行互补和融合,进行创造性的转换,以使这种朴素的生态伦理思想升华为完善完美的生态智慧,给人类拯救环境危机提供科学而合理的思想资源,那么,它对维护生态平衡,保证二十一世纪人类的美好生活,将会产生极为深远的影响,将给人类的发展带来更加美好的希望。

[1]逸周书·大聚[M].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89:63.

[2]周礼·山虞[M].北京:中华书局,1992:145.

[3][汉]郑玄.周礼注疏[M].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87:138.

[4]周礼·地官[M].北京:中华书局,1992:201.

[5]周礼·山虞[M].北京:中华书局,1992:103.

[6]诗经·魏风·园有桃[M].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82:105.

[7]管子·山权数[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8:109.

[8]韩非子·内储说[M].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89:73.

[9]管子·七法[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8:210.

[10]管子·地数[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8:10.

[11]睡虎地秦墓竹简·秦律十八种·田律[M].北京:文物出版社,1978: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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