谭瑞枝
(广州大学 华软软件学院,广东 广州520990)
论独立学院之独立困境及对可持续发展的建议
谭瑞枝
(广州大学 华软软件学院,广东 广州520990)
本文围绕独立学院的产生背景和办学定位等阐述了独立学院实现真正独立的必要性,对其“独立性”进行了分析,指出了独立学院实现独立的现实困境,并提出了通过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建立财产股份制、强化品牌和专业特色、争取主管部门支持等措施来走向真正独立,实现独立学院的可持续发展。
独立学院 独立困境 可持续发展
作为我国高等教育发展的长久之计,教育大众化给高校带来了不断扩招的机遇,同时也让我国国民经济和政府深感财政压力,高等学校也越来越缺乏财力保障,一时无法承担此大任。于是,国家于1997年颁布了《社会力量办学条例》,鼓励社会力量办学,扩大招生规模。然而,高校扩招带来的大学生就业情况不乐观、素质下降等问题已不容忽视,甚至违背了教育大众化的最终目标[1]。为解决穷国办大众教育、办素质教育、办好教育这一难题,独立学院抓住了我国高等教育迅速扩张中的两大核心要素——质量与投入,由普通高等学校与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合作办学,实施本科以上学历教育,它作为民办高等教育的特殊形式,作为一种富有活力的办学机制应运而生。它既能有效弥补高等教育经费不足的问题,又能满足高等教育规模快速增长的同时确保教育质量的需求。独立学院具有强劲的生命力,它的产生是高等教育发展的必然,还将作为一种长期的形式存在。
在我国高等教育大众化发展进程中,一直以来一本高校虽然也培养应用型人才,但偏向培养学术型人才。而高职高专学校虽倾向培养应用型人才,但因为专业知识、理论知识的不足,出来的“产品”也多为行业性应用人才[2]。因此创新能力低、就业低、动手能力低、素质不高等问题一直困扰着教育行政部门。作为高等教育的一种新类型,独立学院的办学定位及培养目标决定了它要与普通本科院校、高职高专院校区分开。独立学院培养目标的定位为本科应用型高级复合型人才、技术性专门人才,培养出的“产品”直接面向市场和生产第一线,他们既具备本科学历理论知识水平,又善于实践、创新。为实现此培养目标,独立学院必须在众多普通本科高校中杀出一条“血路”,在专业设置、课程设置、管理模式、管理思路上办出自己的特色,培养一支具备自己的专业特色、相对稳定的师资队伍,在教学计划、教学内容和教学方法上独立创新,因材施教,不照搬母体学校的师资、专业、管理经验,走出一条真正独立的“路子”来。
2004年教育部8号文件提出了独立学院“六个独立”[3]的办学要求,对独立学院作了明确规定,必须做到“六个独立”:一是独立的法人资格,就是独立学院应具备独立的民事行为能力,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二是独立的校园和基本办学设施,就是规定独立学院拥有符合国家规定的自有校园校舍和基本办学设施,学院校园占地、建筑校舍、教学仪器、图书等基本设施均属独立学院名下,为独立学院所有;三是独立的教学管理,即是独立学院实施独立的教学组织和管理,任何个人或组织不能横加干涉;四是独立的财务核算,就是独立学院拥有独立户头,可以独立编制财务报表,自负盈亏;五是独立进行招生,即是独立学院完全以独立的个体参与招生,有独立的招生计划,可自主进行招生选拔,和母体高校无关;六是独立发放文凭,就是独立学院只能颁发标有独立学院名称的单独的本校毕业文凭,而不是母体学校的文凭。
目前虽然大多数独立学院都按照《独立学院设置与管理办法》建立了法人治理结构,但在实际执行中,相当一部分独立学院法人治理结构均流于形式,如决策机构不健全,理事会成员机构不合理,内部制衡和外部参与机制不合理,等等。具体表现为董事会运行程序不规范,董事长、董事会、校长关系不顺,职责不明,第三方即教代会或社会成员没有参与监控管理,等等。有的投资者甚至对独立学院进行家族式管理,使校长负责制形同虚设。投资者直接干涉学院的办学和日常工作,其个人独断专行给学校发展带来经营风险,后果往往容易导致学院财务、人事、教学管理混乱,更严重者任意抽逃办学资金或挪用学校资产,出了问题后独立学院只能以自己的全部财产来承担责任。有名无实的法人机构使独立学院丧失了办学自主权,阻碍了它的正常发展。
全国几乎所有的独立学院每年须将学费收入的20%—30%上交给母体学校以获得公办高校优质的教育资源支持和无形资产(公办高校响亮的名气)。独立学院的学生学费每年均以万元计,母体学校每年均可以“无偿”获得如此一笔巨额管理费来弥补办学经费的不足,缓减财经压力。如果独立学院响应教育部号召,具备独立法人资格,进一步落实民办机制,走向独立,有些母体高校势必认为独立学院“过桥抽板”,一旦具备了独立法人资格完全独立后,独立学院将不再挂靠自己,失去本应得到的“合理回报”,自己将重新面对更大的办学经费不足的难题,所以“反对独立学院独立”,或参与独立学院日常教学管理,以强化与独立学院的“母子”关系。
《独立学院设置与管理办法》自2008年4月1日起施行,明确规定:“资产未过户到独立学院名下的,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1年内完成过户工作。”[4]但至今仍有部分是迟迟未将学院土地、房屋资产过户到独立学院名下,而是仍然掌控在自己手中。究其原因,教育部对投资办学扶持政策不足。投资办学意味着独立学院必须为投资者带来盈利或回报。但目前出台的政策均未对投资者获得的合理回报、独立学院带来的收益如何分配等问题界定清楚,如果独立学院一朝独立或解散或转变为民办学校,学院的债务或资产如何处置,产权如何界定,投资者是否面临一无所有都无法明确,众多疑惑使投资者对投入资产惶惶不安。独立学院产权不清、产权归属不明成为独立学院实现“独立”的最大障碍。
《民办教育促进法》、《独立学院设置与管理办法》对独立学院构建法人治理结构作了明确规定:“要求独立学院依法建立董事会,作为决策机构,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院长具体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负责学院的招生、教学和管理工作,院长向董事会负责。独立学院的法定代表人为学校安全稳定工作第一责任人。独立学院应当建立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保障教职工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5]这些相关的规定实质上要求独立学院建立法人实体,在投资者、决策者、管理者和教职员工等权益相关人之间建立有利于学校运营与权利配置的一种机制或组织机构。学院应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对法人代表资格、决策机构构成、成员资格、职权范围、表决程序、校长资格职权等要求构建法人治理结构。在决策机构中引入教师代表或社会其他成员如教育专家和学生家长等,把教职工大会有权对学校重大决策作表决作为一项规章制度固定下来,在学校内部形成一套完善的决策体制与监控制约体制,从而有效避免任何个人对学校任意干涉,防止个人专断对学校发展造成重大损失,实现独立学院的办学自主权。
国外众多出名的私立大学均为股份制私立大学,即社会个体、组织通过自愿合作出资,实行股份制组建学校,学校资产产权份额按股权证书份额来确认的模式[6]。这种模式可以避免学校产权不清和回报的纠纷。我国独立学院可结合国家对独立学院的组织和管理规定来参考此做法实施,即按照股份制组织形式的产权结构和内部治理结构将母体学校的品牌等无形资产通过资质机构评估,折价入股,把母体学校、投资者或地方政府的投资全部投入划分为等额的股份,各方的合理回报比例通过各方投资比例而得的股权证书来确认,所有资产均属独立学院名下,投资者不能直接参与学院的经营和管理,他们可以通过构建合理的法人治理机制实现对学校的管理。独立学院完全独立后,各方的合理回报可通过所持股份份额比例取得,这样,财产权与办学权分离,合理回报清晰,使独立学院独立办学,避免众多的财产纠纷。
独立学院能不能脱离母体的光环,最终自立门户,关键是看独立学院具备的实力强不强。实力强不强主要体现为独立学院的办学质量高不高,品牌好不好。经历了几年的办学后,各个独立学院均有了自己相应的品牌效应,从最初的“招生难,就业难”到今天“招生不难,重要是招好生;就业不难,重要是就好业”。因此,抓好学生素质,形成良好的市场口碑,提升本校品牌,可以提高社会对独立学院的认同感,使独立学院羽翼渐丰。
独立学院的品牌则要通过学校的办学特色来体现。从独立学院的产生背景和办学定位来看,独立学院是走大众化教育路线,以培养高层次应用型人才为已任,因此建立特色学科、引入特色师资、培育特色人才是独立学院实现办学目标和走向独立的 “必杀技”,否则,独立学院教育就真的会被淹没在“大众教育”中。因此,独立学院的办学特色显得尤为重要,有特色,才有品牌,才有生命力。独立学院要办出特色,绝不能照搬母体学校的教学模式和管理,不能让独立学院的产品成为母体学校的“复制品”。独立学院要处理好理论教学与实践教学的关系,注重学生个性发展和突出创新能力培养,有针对性地制定教学计划,因材施教。特别是要紧密结合市场需求,积极探索形成产学结合的应用型人才培养模式。独立学院在以就业为导向,强调掌握本科理论知识的同时,也要注重学生在市场上的动手能力、学习能力、创新能力培育,使毕业生具有较强的竞争优势。用办学成果和口碑来说话,独立学院才可以脱离母体学校这棵大树,自立门户。
独立学院累积了近十年的办学成果,大多数独立学院仍然要挂靠公办高校,其中办学条件的不足是一大制约要素。校园用地征用难、师资队伍不稳定、师资结构不合理、税收高等问题一直制约着独立学院的发展。独立学院要顺利走上独立之路,教育主管部门的引导和扶持非常重要。教育主管部门可敦促母体学校把独立学院上交的资金首先用于独立学院的师资队伍和基础设施建设,即先用于充实办学条件,等办学条件充足后再行缴收管理费,或者适当削减管理费的额度,使独立学院有足够资金投入办学中。另外,政府也应在税收优惠、教师福利待遇等方面出台相应的扶持政策,帮助独立学院建立一支独立的、结构合理、稳定的师资队伍以提高教学质量。独立学院具备了办学的“软件”和“硬件”,不挂靠母体学校也可以自行运转,方可谈独立。
[1] 肖新.对高等教育“大众化”发展阶段提高教育质量问题的探讨[J] .广西教育学院学报,2006,(06).
[2] 钱小莉.论我国高等教育大众化发展中的几个问题[J] .理论月刊,2008,(6).
[3] 教育部.关于规范并加强普通高校以新的机制和模式试办独立学院管理的若干意见(教发〔2003〕8号)文件.
[4] 独立学院设置与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26号第二章第十二条.
[5] 独立学院设置与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26号第三章.
[6] 姜云娟.民办高校股权融资的可行性研究[J] .山西财政税务专科学校学报,2010,(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