屈涛
(武汉大学 历史学院 08级历史学基地班,湖北 武汉 430000)
昭宣之世是西汉自武帝已降又一个关键时期。适时朝野面对武帝外征内敛、海内虚耗之局,霍光等人提出“轻徭薄赋、与民休息”①之政策。然而变革并非仅限于宽刑仁政方面,实际上昭宣时代更是在“汉承秦制”方面有较大改动,其中尤以吏治堪称显著。武帝时苛政酷吏盛行,然自“盐铁之议”后,儒术不再居于“饰法”之地位,其影响之于行政方面日渐增大,最终于西汉末年成为主导社会思潮、国家政策之根本,此变化之关键便源于宣帝执政时期。
宣帝一朝政治“王霸”色彩尤为显着,其言:“汉家自有制度,本以霸王道杂之,奈何纯任德教,用周政乎。”②令狐德解“王霸”即所谓“王道任德,霸道任刑”③。故在西汉语境中,霸道应是指“汉承秦制”以来所主刑名之术,而王道则是“独尊儒术”后再次兴起之儒学思想。宣帝时期执政理念亦是将此二者杂糅而成,故后世论及宣帝时既赞其有“知民事之艰难”之仁,又斥其有“修孝武帝故事”之苛。宣帝个人政治取向必然影响朝局中各派力量之消长,事实上宣帝一朝中央既有王霸之争,又有内外朝之对峙;地方既是孕育“循吏”人数最多之时代,同时又有酷吏之横行。可见这种政治思想上之杂糅,并未于实践中化解理念及各势力间之冲突,反而使得汉朝政局日益分裂。分属于王、霸两大阵营间的势力相互攻讦,终于西汉晚期酝酿为王莽“奉天法古”之极端。于此大背景下,汉宣帝时代吏治亦受其影响,在承袭先前发展轨迹同时更有其自身时代特点。本文首先论述的便是构成这些特点的因素及其具体表现形式。
如前所述,王霸之争之于宣帝时期实际上就是儒、法之对立。而尤能体现二者分野的便是“循吏”与“酷吏”之概念。“循吏”一词于西汉有前后认识不同。故虽《史记》、《汉书》皆有“循吏列传”然其标准互为迥异。大体而言,前者尊奉黄老“无为而治”思想,而后者则以儒家经典为依据,其所为循吏便是“所居民富,所去见思,生有荣号,死见奉祀,此廪廪庶几德让君子之遗风矣”。④
《汉书》中列举循吏如王成、黄霸、朱邑、龚遂、郑弘、召信臣等皆奉行“富民”“教化”之政策,且自身曾受业于经学,可见是典型的秉持儒家思想之汉吏。而宣帝时太史公所言尚黄老之术的循吏已然寥寥,而班固所谓儒家之循吏才是其主体,故文章中所取“循吏”之概念遵从班固之说。而这些奉行儒家信仰之循吏,究其源流似有两支。其一为春秋战国以来儒学在士人群体中固有之继承,虽经秦“焚书坑儒”但依然延绵不绝。纵使于黄老之术盛行之汉初,依然有“文翁治蜀”之事迹被列入《循吏传》中,可见儒学思想在文化群体中影响之深远。其二为武帝“罢黜百家,独尊儒术”后于中央蔚然成风之儒学思潮。如果说前者之影响是渐进的,那么后者便是时代变革中疾风骤雨式的突进。二者共同影响其后昭宣时期吏治之发展。
至于“酷吏”,《汉书·酷吏传》有言:“法令者,治之具,而非制治清浊之原也。昔天下之罔尝密矣,然奸轨愈起,其极也,上下相遁,至于不振。当是之时,吏治若救火扬沸,非武健严酷,恶能胜其任而愉快乎?”又言:“其廉者足以为仪表,其污者方略教道,一切禁奸,亦质有文武焉。虽酷,称其位矣。”⑤可见班固所谓酷吏者,是以法律为依据,深受法家“吏道以法令为师”⑥之影响,治尚严苛。虽然其认为这也可以摒奸除恶,但是毕竟苛责太甚,故对其评价可谓毁誉参半。因此我们可以认为酷吏是“汉承秦制”以来深受法家影响之余续,酷吏也就是奉行律令为准则之汉吏。武帝时期“外攘四夷,内改法度,民用凋敝,奸轨不禁。时少能以化治称者”,⑦而用者多是张汤、王温等酷吏,其或“舞文巧诋以辅法”,或“以恶为治”。这种情况虽经“盐铁之议”后有所改观,然而霍光“遂遵武帝法度,以刑罚痛绳群下,由是俗吏上严酷以为能”。⑧宣帝“以霸王道杂之”中所谓霸道,自然是受前代苛政之影响。
两种吏道观可谓泾渭分明,然而无论是循吏抑或是酷吏都不足以概括宣帝时期吏治之全部。原因在于二者评判标准过于清晰,以至于大量同时代的汉吏无法归纳于两个体系之中。同时无论是循吏还是酷吏都只是相应群体中较为极端化之体现,从“循”与“酷”二字之意便可明晓。如前所述,循吏是奉行儒家理念行事之吏,而酷吏是指以律令为依据之吏,广而言之,包含循吏的更大群体可称为儒吏,相对而言包含酷吏的群体便是文法吏。两者判断标准依然是儒术与法令,不过是换作更为“中性”且广泛的概念。⑨当然,纵然是儒吏与文法吏也不能尽述汉吏内部之分野,他们中间依然有概念模糊的群体。同时这种以儒术和文法划分汉吏群体之方式本身就有先入为主之偏见。然而在没有更好的划分标准前提下,本文遵从班固之说虽然不可谓尽善,似乎也不足为讹谬。
在明晓西汉两种吏的概念后,我们便能将宣帝时期见于史料上的汉吏加以具体分类,以便在“儒吏”与“文法吏”两个抽象概念中寻找更为具体之特点。《汉书》录有宣帝一朝地方能吏数十人,本文难以一一记述。但“循吏”与“酷吏”既然是两个群体中之典型,同时我们在加以《列传》中所载重要人物,似乎可以作为宣帝时期吏治代表加以分析。《循吏传》中载有宣帝一朝吏员五人,分别为王成、黄霸、朱邑、龚遂、召信臣。而《酷吏传》中算是宣帝一朝酷吏只有严延年一人。后世不少史家以宣帝时期多循吏而少酷吏,为宣帝乃尊儒之君,其固然有一定道理。然而尚有相当数量的地方大吏,如赵广汉、尹翁归、韩延寿、张敞、王尊等人并未载入上述两传。可见在班固眼中,他们并不属于循吏与酷吏这两个极端概念,而如果我们略加考察他们各自身世及政绩,则会有另一番观感。
赵广汉,“少为郡吏”,任京兆尹,好刑法,抑豪强。后因苛责权贵而被杀。⑩
尹翁归,为狱小吏,晓习文法。史称“翁归为政虽任刑,其在公卿之间清洁自守”。
韩延寿,少以文学为官。其为吏“上礼义,好古教化,所至必聘其贤士,以礼待用,广谋议,纳谏争”。后因假贷私钱予民而获罪被杀。
张敞,以太守卒史起家。治胶东,重刑法,平民乱。“敞为人敏疾,赏罚分明,见恶辄取,时时越法纵舍,有足大者。其治京兆,略循赵广汉之迹。”同时“履忠进言,缘饰儒雅,刑罚必行,纵赦有度,条教可观”。
王尊,少为狱小吏。后任安定太守,抑豪强,禁贼盗。史载“威震郡中,盗贼分散入傍郡界”。
如果采用“儒吏”与“文法吏”划分之标准分析上述五人,我们不难发现。除韩延寿一人有兴教化、移风俗之举外,其余数人治理之特点皆是好文法、尚严刑。以五人出身背景而言,也是只有韩延寿一人是文学起家,其余皆是吏出身。故在双重标准下,我们似乎可以将韩延寿归为更大范围的儒吏概念中,而赵广汉、尹翁归、张敞、王尊则处于广义文法吏之中。但这种界定并非绝对,如张敞也习儒术,不过是“以儒饰法”,韩延寿亦精通律令,但却以儒学作为施政之理念。故此二者可谓是儒、法交汇之中间人物,这在下文中我们将有进一步论述。
经过上述分析,宣帝时期吏治特点似乎体现得更为明晰。儒吏与文法吏若单以循吏与酷吏数量为对比,显然循吏占据绝对优势。然而一旦以广义儒术与文法为划定标准,文法吏占到总人数近半(5∶7)。这不由得使我们想到文章开始提到的宣帝时期政治特点——“霸王道杂之”。所谓霸道物化为执政手段便是文法,而王道具体到指导思想而言即是儒术。广义上的文法吏与儒吏并行活跃于宣帝一朝之状态,恰反映出这一时期吏治乃至整个时代政治特点。而这些特点绝非是“循吏”与“酷吏”之简单概念便足以道明的。
《汉书·循吏传》有载:“若赵广汉、韩延寿、尹翁归、严延年、张敞之属皆称其位。然任刑罚,或抵罪诛。王成、黄霸、朱邑、龚遂、郑弘、召信臣等,所居民富,所去见思,生有荣号,死见奉祀,此廪廪庶几德让君子之遗风矣。”班固于此显然强调两个群体之不同,后面“生有荣号,死见奉祀”者自然是循吏,而前一类人却不是简单地与循吏相对的酷吏或是文法吏。以上文吏道分类之结果而言,赵广汉、韩延寿、尹翁归、严延年、张敞包含于广义上文法吏与儒吏这两个群体中。故我认为班固此处想要对比的并非只是简单儒、法吏之不同,而是尚有其它考虑。
《汉书·叙传》有言:“谁毁谁誉,誉其有试。泯泯群黎,化成良吏。淑人君子,时同功异。没世遗爱,民有余思。”这可以说是班固著《循吏传》之初衷,其中若将“时同功异”与上文《循吏传》中两个群体之对比联系起来解读,我们可以得到更好的启示。我认为班固在《循吏传》中对比的不仅仅是两个群体身份及施政理念之不同,更是他们“时同功异”结局之不同,而造成上述群体结局迥然之原由,便是他们所处地域之不同。
赵广汉、韩延寿等虽都曾在京畿之外做过太守及相类似的职务,然而他们最终都在三辅地区任职,并且导致他们“或抵罪诛”的事件皆发生于三辅任职时期。而王成、黄霸、朱邑等数人,除黄霸曾为京兆尹外,其余皆不曾在京畿地区任职。而纵然是黄霸也因“视事数月,不称,罢归颖川”而被张敞所取代。这为我们解读班固所谓“时同功异”提供了一个新的线索。所谓“功异”之划分乃是吏治结果之区别,而其背后反映的更是文法吏与儒吏于不同区域内经历的互为迥异之命运。
赵广汉任京兆尹,尹翁归任右扶风,韩延寿任左冯翊,张敞任京兆尹,王尊任京兆尹,黄霸任京兆尹,严延年长期在三辅任职但并未官至太守。黄霸在三辅任职数月便被罢黜,宣帝曾想召严延年守左冯翊,但“符已发,为其名酷复止”。可见真正在三辅长时间任职并且有所作为者既非循吏亦非酷吏,而是所谓的“中间群体”。如果从儒、法两个大群体出发,除韩延寿外其余三辅长官全部属于文法吏。这为我们构筑起一个极为有趣的吏治分布图。三辅地区在宣帝时期被文法吏牢牢掌控,循吏难以跻身其间。而三辅以外,尤其是六国故地则出现儒吏与文法吏并行之局面。
三辅地区多文法吏而少儒吏之原因我认为有如下几点。
首先,三辅地区风俗与他地不同,史载:“汉兴,立都长安,徙齐诸田,楚昭、屈、景及诸功臣家于长陵。后世世徙吏二千石、高訾富人及豪桀并兼之家于诸陵。盖亦以强干弱支,非独为奉山园也。是故五方杂厝,风俗不纯,其世家则好礼文,富人则商贾为利,豪桀则游侠通奸。濒南山,近夏阳,多阻险轻薄,易为盗贼,常为天下剧。”可见于此豪强并立、商人云集、贼盗横行之地区,笃信礼乐教化的儒学理念显然难以达到“移风易俗”之目的。而对于三辅“败坏”民俗最有效的管理还是文法吏之“任刑法”。史载:“广汉为人强力,天性精于吏职。……尤善为钩距,以得事情。钩距者,设欲知马贾,则先问狗,已问羊,又问牛,然后及马,参伍其贾,以类相准,则知马之贵贱不失实矣。……郡中盗贼,闾里轻侠,其根株窟穴所在,及吏受取请求铢两之奸,皆知之。”
可见三辅地区长官首先面临的问题是巨贾、豪强对社会既有秩序之挑战。社会环境的复杂与动荡需要精通律令、能够“以暴制暴”的官员加以约束。此为赵广汉、严延年等“任刑法”的文法吏被任用之重要原因。而儒吏面对此种情况也只能如孔子自己所言:“听讼吾犹人也。”不占有任何优势。
其次,三辅地区有其特殊的政治背景。汉初迁徙六国豪族于此,以达到强干弱枝之目的。如何对政治势力混杂的三辅地区进行有效控制,成为西汉历代君主关心之问题。文法吏自身的特点恰符合君主之需要。文法吏奉行“以吏为师”之观念,即要建立绝对的政治秩序以取代各地独立的传统秩序,这显然是有利于中央集权需要的。
同时,文法吏既然是依法行事,其打压的又是豪强、贵族,故招致众多非议。《汉书》记载:“广汉由是侵犯贵戚大臣。所居好用世吏子孙新进年少者,专厉强壮锋气,见事风生,无所回避,率多果敢之计,莫为持难。广汉终以此败。”故君主不必惧其笼络人心进而威胁皇权。反观此时之儒吏,移风易俗、富民养民之政策本已让君主感到“恩不从己出”。更何况董仲舒早已有天道胜于人道之论,在儒者眼中天道是高于皇权而独立存在的。这种理论发展至西汉末年便是刘向所言:“王者必通三统,明天命所受者博,非独一姓也。”因此儒吏在三辅的儒学实践常使君主心怀疑虑。
而宣帝被称为“行武帝故事”之君主,如吕思勉所言:“其天资近于刻薄,故喜柔媚之人,而不能容骨鲠之士。其所任者,若魏相、丙吉、实皆规模狭隘,谨伤自守之人。”可见此等君主绝不容撼动自己权威之臣子出现。赵广汉被信任是因其善于揣测圣意,替皇帝打压霍氏一族之气焰,而其败灭亦是因“欲以劫持奉公,逆节伤化,不道”为宣帝所恶。更何况宣帝坚持“霸王道杂之”,所谓并用绝非两者地位相当,从宣帝敛权、刻薄之治可知其重法轻儒之态度。《汉书》有载:“孝先之治,信赏必罚,综核名实,政事、文学、法理之士咸精其能。”又言:“初,宣帝不甚从儒术,任用法律,而中书宦官用事。中书令弘恭、石显久典枢机,明习文法,亦与车骑将军高为表里,论议常独持故事,不从望之等。”宣帝精通法理,信赏必罚正是其尚法之体现,排斥宿儒萧望之而任用宦官正是轻儒之举。故其治下三辅少儒吏是顺理成章之事。
至于三辅以外儒、法并行又有其原由。
首先,西汉一代郡守权重,“太守专郡,信理庶绩,劝农娠贫,兴利除害,检举郡奸,举善黜恶,诛讨暴残”,可谓职无不总,尤其是于远离京畿之地,郡守更可依据个人政治理念进行治理。其次,武帝后儒学渐次成为朝廷内外主流之意识形态。宣帝一朝居丞相者如魏相、丙吉、黄霸等人皆是儒学出身,足见此时儒术之盛。宣帝时,蠢蠢欲动之儒士曾为吏治描绘出一番蓝图,其言:“今俗吏所以牧民者,非有礼义科指可世世通行者也,独设刑法以守之。其欲治者,不知所繇,以意穿凿,各取一切。”于儒者心中,文法吏所代表之俗吏显然不能达到治国安邦之目的,而唯有知礼仪、兴教化之儒吏才能胜任此等职务。
同时,儒吏与文法吏在地方之实践亦可说明问题,以颍川郡为例。《汉书·地理志》载:“颍川,韩都。士有申子、韩非,刻害余烈,高仕宦,好文法,民以贪遴争讼生分为失。韩延寿为太守,先之以敬让;黄霸继之,教化大行,狱或八年亡重罪囚。”韩延寿与黄霸在地方的儒学实践使得有“申韩余烈”的颍川郡大治。史载:“(韩延寿)乃历召郡中长老为乡里所信向者数十人,设酒具食,亲与相对,接以礼意,人人问以谣俗,民所疾苦,为陈和睦亲爱、销除怨咎之路。长老皆以为便,可施行,因与议定嫁娶、丧祭仪品,略依古礼,不得过法。”而黄霸则“为选择良吏,分部宣布诏令,令民咸知上意,使邮亭乡官皆畜鸡豚,以赡鳏寡贫穷者。然后为条教,置父老师师伍长,班行之于民间,劝以为善防奸之意”。
韩延寿推崇的“礼乐教化”、“和睦亲爱”政策和黄霸奉行的“先富后教”思想为颍川地区百姓所接受且得以较好贯彻。这种儒学所谓的“亲亲”之理念不仅适应了传统中国的家族及乡土观念,而且使得地方较长时间地保持稳定与太平。与之相反,赵广汉亦曾任职颍川,其作为是“厉使其中可用者受记,出有案问,既得罪名,行法罚之,广汉故漏泄其语,令相怨咎。……其后强宗大族家家结为仇雠,奸党散落,风俗大改”。虽得一时安定,却使得地方矛盾激化,长期处于紧张状态下的社会自然不稳定。故于“治平”方面儒吏有其适应社会风俗之长处。
但是对于平定地方动乱或是打压曲断乡里的豪强方面,文法吏亦有自身优势,这在上文已经有所论述,于此不再多言。在三辅以外尤其是六国故地,法吏与儒吏依据自身执政特点可以并行发展。而皇权在这些鞭长莫及或是政治环境不甚敏感的地区,也愿意运用两种各有所长的吏道观进行治理。
故此我们可以认为所谓“时同功异”描述的正是宣帝时期不同区域间儒、法吏治的生存及发展状况。而这种三辅多文法吏,京畿以外儒法并行之局势恰是“功异”造成的最终结果。故从地域特点中我们可知宣帝所谓“霸王道杂之”,并非儒、法两术的融合与杂糅,而是依据其各自特点在不同区域间选择使用。从其各自在三辅及地方的实践中可以看到,此时儒吏与文法吏之治术拥有彼此互异的鲜明特色。而也正是彼此间迥然的理念和施政效果,使得“霸王道杂之”描述的不仅仅是宣帝个人之权术理念,更是当时吏治于实践层面的客观反映。
在分析宣帝一朝儒吏与文法吏各自特点及区域分布后,我们有必要研讨在这种分野背后,两个汉吏群体间的互动及发展。正如上文所述,我们发现,在“王霸”并行的时代中,儒吏与文法吏各有所长且力量可谓旗鼓相当。而“霸王道杂之”的背景下我们少有看到两者在治理地方时的合作,更多则是彼此平行的发展模式。但这种并行并不代表着两者间没有冲突,相反,两种吏道观对于彼此皆有着极大的成见。
身为酷吏的严延年便不满备受褒奖的循吏黄霸,史载:“黄霸在颍川以宽恕为治,郡中亦平,屡蒙丰年,凤皇下,上贤焉,下诏称扬其行,加金爵之赏。延年素轻霸为人,及比郡为守,褒赏反在己前,心内不服。”而儒者则强调:“今俗吏之治,皆不本礼让,而上克暴,或忮害好陷人于罪,贪财而慕势,故犯法者众,奸邪不止,虽严刑峻法,犹不为变。此非其天性,有由然也。”其认为好文法是典型的“俗吏”,只能使社会基层陷入矛盾与混乱中。而宣帝在此观念冲突中并非决然之中立,相反,其霸王道并用绝非平等对待两者,实际上宣帝还是很欣赏赵广汉、张敞等文法吏的。史称:“京兆典京师,长安中浩穰,于三辅尤为剧。郡国二千石以高弟入守,及为真,久者不过二三年,近者数月一岁,辄毁伤失名,以罪过罢。唯广汉及敞为久任职。”这既是由于两人的才能能够胜任三辅之职,更是由于宣帝对于两人之信任。就是被称为“屠伯”的严延年宣帝也极为欣赏,不过是鉴于其声名狼籍不敢重用而已。
观念之冲突于皇权直接控制下的京畿地区,便可能升级为残酷的政治斗争,这在韩延寿一案中尤为明显。值得注意的是和韩延寿发生冲突的并非是文法吏,而是当时名儒萧望之。史载:“延寿代萧望之为左冯翊,而望之迁御史大夫。侍谒者福为望之道延寿在东郡时放散官钱千余万。望之与丞相丙吉议,吉以为更大赦,不须考。会御史当问东郡,望之因令并问之。”可见事发之原由是萧望之得知韩延寿在为东郡太守时放散官钱,而其放散对象,据《汉纪》载:“取官钱帛,私假徭役吏民。”余英时先生考证“假”便是“假贷”之意,故可知其曾借贷官钱与百姓。这样的措施在萧望之眼中是有违吏道的。值得注意的是,当萧望之借此与同为宿儒的丙吉商议时,丙吉却认为不必追究。虽然借口是“更大赦,不须考”,却可见在此“富民”、“安民”的政策上,儒士之间亦是存在分歧的。作为回击,韩延寿亦列举萧望之为郡守时之罪状,这便将矛盾进一步升级。萧望之为彻底解决问题,史载:“(萧望之)劾奏韩延寿上僭不道,又自称:‘前为延寿所奏,今复举延寿罪,众庶皆以臣怀不正之心,侵冤延寿。愿下丞相、中二千石、博士议其罪。’”
萧氏所列罪状竟是“上僭不道”,显然在其眼中单纯假贷官钱予民并不足以至韩延寿死地,而能触动宣帝神经的正是其收揽民心、图谋不轨的“大逆”。当然阴谋是编造的,然而宣帝竟然信以为真,史载:“天子恶之,延寿竟坐弃市。”此问题余英时先生亦曾谈及,但有几点尚可补充。首先是萧望之弹劾韩延寿时两次罪状之不同,前一次为“放贷官钱”,后一次是“上僭不道”,显然前者并未曾达到彻底打倒韩延寿之目的,同时在尊奉儒学群体之内部也引起分歧。然而后者则无疑深深触动了宣帝,以至于不由分说地处死韩延寿,并且无人敢救。可见在皇权感受到来自儒吏实践威胁时,哪怕是子虚乌有之事也可能被当作严重政治事件看待,足见“尊儒”之宣帝对儒吏之忌惮。此外,在这次激烈的政治冲突中,我们未有看到文法吏直接参与之影子,至少冲突双方萧望之与韩延寿都是信奉儒学理念之人。然而韩延寿也许不知道,在萧望之背后支持其的并非他人,而是曾经信任、褒奖自己的宣帝。可见即便没有儒法吏间的直接冲突,王霸之争依然存在于皇权与儒道之间,这更印证了此时宣帝于儒法间更倾向于后者的事实。以上便是宣帝时期两种吏道观间之冲突,以及其冲突背后体现的儒学与“王霸并用”之皇权的间接矛盾。
然而我们尚需看到宣帝时期“霸王道杂之”的政治理念,不仅促成了儒法双方的活跃与对抗,而且在一定程度上为儒法合流提供了一定的土壤。我们可以从韩延寿、黄霸及张敞三人经历中加以印证。史载此三人皆精于吏治,这是他们共同之基础,不同之是韩延寿以文学起家,自始至终都是典型的儒吏。而黄霸则“少学律令,喜为吏”,后在狱中从夏侯胜受《尚书》,此后开始遵从儒家吏道观念,其虽深受儒学影响,但有文法吏之背景。而张敞,史称其“本治《春秋》,以经术自辅,其政颇杂儒雅,往往表贤显善,不醇用诛罚,以此能自全,竟免于刑戮”,可知张敞是典型“以儒饰法”之人。三人中尤以张敞深受宣帝赏识,韩延寿“富民”、“教民”受宣帝猜忌被杀,然而张敞利用职权擅杀朝廷官员,宣帝却爱其才没有严加惩治,反而后来又委以重用。这既有宣帝个人好恶之原因,更是因张敞“外儒内法”的治术与宣帝“霸王道杂用之”有某种程度上之契合。
而对于纯以文法行事之酷吏,于宣帝一朝不再如武帝时代得势,张敞曾规劝严延年:“昔朝卢之取菟也,上观下获,不甚多杀。愿次卿少缓诛罚,思行此术。”可见是要其学自己“毋任刑法”,证明酷吏于宣帝一朝不再是文法吏中之佼佼者,张敞代表之“以儒饰法”之吏才能仕途通达。
故我们看到,宣帝一朝儒、法于冲突中有了初步的融合,其代表便是介于文法与儒吏间的中间群体。然而其间各人治术又有所偏向,他们同时适应了宣帝一朝“王霸并行”之局面,故较之于循吏或是酷吏,更能成为时代佼佼者。然而韩延寿之结局与张敞得到信任的事实却道出这样的结论,虽然儒学此时已经占据汉朝主流意识形态,但是由于汉承秦制之影响及皇权自身之需要,文法观念依然于汉朝政治中如强劲之暗流般阻挡着儒术之推广,并且“行孝武帝故事的”宣帝显然于此时更倾向于揽权之霸术而非制衡自己之儒术。
在分析了儒吏与文法吏于宣帝时期自身特点、地域分布,以及为适应环境而产生的变异后,我们似乎可以得出如下结论。宣帝时所谓“霸王道杂用之”并非是儒、法融合的体现,而只是各用其所长,如果说这种环境为儒法融合孕育了某种基础,也并非是宣帝个人之初衷。并且“王霸并用”并未能调节儒法之冲突,宣帝个人重法之特点又加剧这一矛盾之激化,故宣帝一朝可谓是“王霸相争”之时代。并且儒学在未取得最终支配地位前与皇权一直产生着直接或是间接的冲突,之后王莽“奉天法古”对于文法之反动正是此种对抗之高潮。
注释:
①[汉]班固撰.[唐]颜师古注.汉书.(卷七).《昭帝纪赞》.中华书局,2000.1.
②[汉]班固撰.[唐]颜师古注.汉书.(卷九).《元帝纪》.中华书局,2000.1.
③贞观政要.(卷一).《政体》.中华书局,2009.1.
⑥[汉]班固撰.[唐]颜师古注.汉书.(卷八十三).《薛宣传》.中华书局,2000.1.
⑨《汉书》中“儒吏”与“文法吏”概念皆有之,儒吏可见《汉书》八十三卷,文法吏可见《汉书》九、五十八、七十七卷.
[1][汉]司马迁撰.史记.中华书局,1982.
[2][汉]班固撰.[唐]颜师古注.汉书.中华书局,2000.
[3][南朝宋]范晔撰.[唐]李贤等注.后汉书.中华书局,2010.
[4][汉]荀悦,[晋]袁宏著.张烈点校.两汉纪.中华书局,2005.
[5][汉]应劭撰.王利器校注.风俗通义校注.中华书局,2010.
[6]吕思勉.秦汉史.上海古籍出版社,2005.
[7]林剑鸣.秦汉史.上海人民出版社,2003.
[8]田余庆.秦汉魏晋史探微(重订本).中华书局,2004.
[9]安作璋,熊铁基.秦汉官制史稿.齐鲁书社,1984.
[10]钱穆.秦汉史.三联出版社,2005.
[11]阎步克.士大夫政治演生史稿.北京大学出版社,1996.
[12]余英时.士与中国文化.上海古籍出版社,2003.
[13][英]崔瑞德,鲁惟一编.杨品泉等译.剑桥中国秦汉史.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2.
[14]刘俊文主编.黄金山,孔繁敏等译.日本学者研究中国史论著选译(第3卷).中华书局,199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