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监督机制探讨

2011-03-18 00:57田青刚
探求 2011年1期
关键词:名录文化遗产物质

田青刚

(信阳师范学院 历史文化学院,河南 信阳464000)

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监督机制探讨

田青刚

(信阳师范学院 历史文化学院,河南 信阳464000)

近年来国家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方面出台了一系列政策与措施,取得了显著的成效。但从制度化和可持续发展的角度来看,也有不足,根本性问题在于监督机制的缺陷。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监测与评估,是制度化建设的一种选择,有助于弥补这一缺陷。

非物质文化遗产;监测;评估;监督机制

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问题是近年来学术界和社会各界的热门话题,有大量研究成果问世。然而,仔细研读后发现,不少研究还是就保护论保护,没有进一步拓展视域,特别是没有专文论述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监督机制,这不能不说是一大遗憾。本文拟从非物质文化遗产监测与评估的角度探讨建立有效监督机制的途径。

一、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制度化建设的进展

“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与“物质文化遗产”相对应的一个概念,也称无形文化遗产,指的是各民族人民世代相承的、与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各种传统文化表现形式(如民俗活动、表演艺术、传统知识和技能,以及与之相关的器具、实物、手工制品等)和文化空间。学术界和社会各界也曾用“民俗”、“民俗文化”、“民间文化”、“民族民间文化”等概念来泛指非物质文化遗产。

根据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的定义,“非物质文化遗产”指“被各社区、群体,有时是个人,视为其文化遗产组成部分的各种实践、观念表述、表现形式、知识、技能以及相关的工具、实物、手工艺品和文化场所。”主要包括:一是口头传统和表现形式,包括作为非物质文化遗产媒介的语言;二是表演艺术;三是社会实践、仪式、节庆活动;四是有关自然界和宇宙的知识和实践;五是传统手工艺。

非物质文化遗产具有原真性、传承性、活态性、非物质性、地域性、民族性等特点。对其加强保护是文化发展繁荣的一项基础性工作,任重而道远。

2004年8月,我国正式加入了《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2005年,国务院办公厅下发了《关于加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05]18号),确立了“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传承发展”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方针。

在上述方针指导下,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在制度化建设方面,有了可喜的进展。

(一)开展了非物质文化遗产普查工作

2005年6月启动的我国第一次非物质文化遗产普查目前已基本结束。通过开展田野调查、登记、摄像、录音、认定、建档等工作,摸清了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家底,全面了解和掌握了各地各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的种类、数量、分布状况、生存环境、保护现状及存在问题。在普查的基础上,还将编辑出版分省份的全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普查分布图集,并将进一步完善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项目及其代表性传承人信息数据库建设。

(二)建立各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保护制度

把重要的和濒危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通过认定列入保护目录是国际通行做法,也是强化保护意识、促进非遗保护的有效方式。为使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规范化,我国实行非物质文化遗产分级保护制度,逐步建立了国家级和省、市、县四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体系。文化部制定了《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申报评定暂行办法》,规定了评审标准,经过科学认定的代表作,由国务院批准颁布。省、市、县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由同级政府批准颁布,并报上一级政府备案。2006年,国务院批准公布了第一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518项;2008年6月,国务院又公布了第二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510项和第一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扩展项目名录147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也陆续公布了各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国家、省、市、县四级名录体系正在逐步形成。

(三)初步建立起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制度

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以传承人开展传习活动为重要特征的。为有效保护和传承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鼓励和支持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开展传习活动,2007年6月,文化部命名了第一批共226名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2008年2月,文化部公布了第二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名单,共551名。2009年5月,文化部公布了第三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名单,共711名。这三批共涉及民间文学、传统体育、游艺与杂技、传统美术、传统技艺、传统医药、传统音乐、传统舞蹈、传统戏剧、传统曲艺、民俗等10大类。至此,我国已命名和认定三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共1488名。初步建立起中国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制度。

(四)开展了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试验

1995年,在中国和挪威的多位知名博物馆学者倡导下,由中国政府和挪威政府合作在贵州省六盘水市创办了中国也是亚洲第一座生态博物馆——梭嘎生态博物馆。该博物馆以“长角苗”民族文化景观为特征,由12个相连的苗族山区村寨组成。生态博物馆概念源于欧洲,由法国人弗朗索瓦·于贝尔和乔治·亨利·里维埃提出,强调保护和保存文化遗产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原生性。生态博物馆概念引入中国后,广西等地也建立了类似的生态保护区,命名为“生态乡”、“生态村”等。2006年9月公布的《国家“十一五”时期文化发展规划纲要》提出,“十一五”期间,将建设l0个国家级民族民间文化生态保护区,对非物质文化遗产内容丰富、较为集中的区域,实施整体性保护。截至目前,国家已在闽南、徽州先后建立了国家级的文化生态保护区。

(五)加快了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律法规保护制度建设

国家十分重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立法工作。1997年,国务院颁布了《传统工艺美术保护条例》。1998年,文化部与全国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在国内外立法调研的基础上,组织起草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法》(草案),后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法》(草案)。目前,正在对法律草案进行进一步的修改完善。2005年3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05]18号)提出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目标和方针,并提出要建立名录体系,逐步形成具有中国特色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制度。同时公布了《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申报评定暂行办法》、《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等文件。2005年12月,国务院发布了《关于加强文化遗产保护的通知》(国发[2005]42号),进一步提出要“积极推进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此同时,各省相继颁布了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条例,有些地方还颁布了以单项民族民间传统文化表现形式为保护对象的地方性法规。

(六)启动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机构和人才队伍建设工作

为发挥政府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的主导作用,由文化部牵头,建立了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制度,并成立了由不同专业领域专家共同组成的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专家委员会,充分发挥专家在保护工作中的咨询和参谋作用。2006年9月14日,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正式挂牌成立,在文化部设立了非物质文化遗产司作为专门工作机构。河北、河南、广东、宁夏、新疆、江西、重庆、湖北、贵州、吉林、广西等省区建立了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并建立了专家咨询制度。一些高校陆续开设了民族民间艺术或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相关专业或课程。

此外,为保护和传承非物质文化遗产,财政部、文化部联合制定了《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设立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资金,用于资助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普查、采录、保护、培训、研究、传播、出版以及传承人开展传习活动等。截至2009年底,中央财政已累计投入近7亿元作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资金。与此同时,文化部还开展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督查,并提出了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博物馆、民俗博物馆和传习所的发展规划。

上述政策措施的实施,使具有中国特色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制度初步建立起来。然而,从制度体系建设的角度来考察,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开发的相关制度还不够完善,甚至有缺失。

二、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存在的问题及其制度化解读

如上所述,尽管我国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制度已有很大的进步,但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与开发实践来看,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制度化建设仍存在不少问题。而最不容忽视的问题是,随着全球化趋势的加强和现代化进程的加快,文化生态正在发生巨大变化,非物质文化遗产受到猛烈冲击,一些依靠口授和行为传承的文化遗产正在不断消失;许多传统技艺濒临消亡;大量有历史、文化价值的珍贵实物与资料遭到毁弃或流失境外;随意滥用、过度开发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现象时有发生。

2008年全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督查结果显示:全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发展现状极不平衡,各地普遍存在着重申报、轻保护,专业人才匮乏,缺乏长远规划和统筹安排,保护机制还不完善,普查工作不够深入,法规建设滞后,传承人状况堪忧等诸多问题。

上述问题从制度化的角度来看,一方面表现为现有保护、传承机制不够完善;另一方面,则表现为监督机制的缺失。比如,各地对申报非物质文化遗产非常积极也很重视,这里面有注重政绩的因素在内,也有经济和宣传效益方面的考虑,这些权且不论,问题是对现有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包括经申报列入各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的遗产及其代表性传承人缺乏有效的保护措施,甚至名单一公布便大功告成,不闻不问。有些地方仅仅把“申遗”当作一种经济行为,以“保护”之名,行“生财”之实,有的甚至打着保护的旗号对文化进行破坏。再比如,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责任主体不明确,传承主体和保护主体的界定不清楚,对代表性传承人缺乏有效的契约化管理措施,责任意识、契约意识都很淡薄,没有契约化管理就无所谓履约与否,出了问题也不存在责任追究。在监督方面,虽然文化部也开展了督查工作,但覆盖面非常有限,督查只能是监督机制的补充而已。

此外,非物质文化遗产作为活态文化,始终处于动态变化中,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生态环境如何,传承情况如何,各级各类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产业开发可能带来什么样的影响等,没有专门的监测机构进行监测。对非物质文化遗产开发项目没有明确的审批制度,也没有法定必需的影响评价、评估制度。如此发展,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很可能会一直停留在表层,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生存环境必将继续恶化。

上述问题说明,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制度化建设虽然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还很不完善,根本性问题是监督机制存在严重缺陷。建立与非物质文化遗产发展相适应的监测、评估制度已迫在眉睫。

三、健全非物质文化遗产监督机制的对策

解决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开发中的突出问题,其中重要的一环是尽快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监测与评估制度。

(一)要明确监测与评估的基本要求

要建立和完善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监测与评估制度,首先要了解监测与评估的目的与内容、应遵循的原则及必须掌握的方法。

1、监测目标和评估目的是什么,如何进行监测与评估,这是建立监测与评估制度必须解决的问题。监测与评估的目的是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生存状况进行实时监督与测评,对涉及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重大政策、规划和开发项目可能产生的效果和影响进行评价,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政策和措施提供参考和决策依据。

2、监测应遵循的原则主要有:(1)全面监测与重点监测相结合。对世界级、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可实行重点监测。检测内容包括传承情况、展演情况等履约情况;开发利用情况;非物质文化遗产原真性、完整性的保持状况;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舆情表达等。(2)分级分类监测。对各级各类非物质文化遗产,可由各级政府建立或指定的机构进行监测,并对监测对象分类,区别重点、非重点实施监测。(3)实时动态监测。根据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特点,可实行动态监测。

3、监测的内容主要包括:(1)非物质文化遗产种类的变化。包括新出现或新发现的种类。(2)非物质文化遗产原真性内容的变化。(3)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状况。(4)非物质文化遗产开发利用情况。如是否有不当使用、不合理使用。

4、监测的手段与方法可选择专门机构的监测、社会监测、责任主体的监测等。其中社会监测包括学者的监测、社会群体的监测、个人的监测等。

5、评估是对涉及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重大政策、规划和开发项目可能产生的效果和影响进行评价。评估的对象和内容包括:(1)项目评估。对世界级、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用于商业目的的开发利用项目,必须有相关评估报告。评估内容包括项目开发对非遗保护、传承、发展和价值的有利影响和不利影响。(2)对政府相关部门出台的涉及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重大政策评估。从可持续发展的角度来看,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传承与开发利用是个系统工程,涉及面非常广。同样,政府的决策、政策一旦出台影响是十分巨大的,其是否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产生影响,影响多大,需要进行影响评估。(3)对重要规划的评估。规划和政策一样,关系到全局发展或专项发展问题,很可能与非物质文化遗产有重大关联,也需要在规划获批前对其进行评估,以确定规划出台后对非物质文化遗产可能造成的影响。

(二)明确监测与评估的主体

监测与评估的主体主要是机构。此外还包括责任主体。

1、专门机构。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制度化监测与评估需要依靠机构来进行。政府可以成立专门的机构来负责此项工作。

2、委托机构。可以委托有条件、有资质的社会机构来完成评估工作。

3、责任主体。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责任主体有负有监管责任的政府部门、列入名录的代表性传承人、项目开发方,这些应属于法定责任主体。此外还有社会团体以及个人虽无法定责任,但从维护公共利益的角度考虑,他们都有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义务,应鼓励他们积极参与监测和评估。

(三)搞好监测与评估的配套制度建设

为保证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监测与评估效果,必须有相应的配套制度建设来予以保障。

1、建立警示制度。效仿世界文化遗产的管理办法,对已进入名录的遗产设立警告和除名机制。在监测中发现文化遗产因缺乏保护或过度开发遭到破坏的,由相关部门对责任人或主要责任单位进行警告,责其改正。对列入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的项目,如疏于管理,遗产遭到严重破坏,改变遗产本质,传承中断者,则予以除名。

2、完善法律保障。监测与评估工作需要相配套的制度保障,特别是法律保障。比如,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监测中发现的问题,需要处理和进行责任追究的,法律法规应该有相应的规定予以保障,否则,监测与监督就达不到应有的效果,其存在就失去了意义。

3、建立公众参与评价制度。可参照公众参与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探讨建立公众参与文化遗产影响评估或评价的有效机制。

总之,以传统文化和民族民间文化为主要内容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在现代社会要维持生存和发展,必须不断探讨包括监测与评估在内的各种保护方式,以逐步完善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监督机制。这不仅是社会的责任,也是学术界的责任。

责任编辑:黄克亮

G127

A

1003—8744(2011)01—0063—04

*本文系2009年度河南省政府决策研究招标课题《河南非物质文化遗产开发与构建旅游新业态模式研究》(批准号为B023)的阶段性成果。

2010—10—19

田青刚(1965—),男,河南省信阳师范学院历史文化学院副院长、副教授,主要研究方向为区域历史与文化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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