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网络政治参与制度化何以可能

2011-03-18 00:17田启波深圳大学社会科学学院广东深圳518060
探求 2011年5期
关键词:制度化公民制度

□李 妍 田启波(深圳大学 社会科学学院,广东 深圳518060)

近年来,随着互联网技术的蓬勃发展和推广,公民参与政治有了新的手段和渠道,网络政治参与成为一种新的潮流,并日渐影响着我国民主政治的发展。对网络政治参与进行规范和管理已引起人们的重视,本文拟对网络政治参与制度化的合理性和可能性作一初步分析。

一、我国网络政治参与现状概述

所谓政治参与,即“参与制定、通过或贯彻公共政策的行动,这一宽泛的定义适用于从事这类行动的任何人,无论他是当选的政治家、政府官员或是普通公民,只要他是在政治制度内以任何方式参加政策的形成过程”[1]。国内有学者将网络政治理解为广义和狭义的政治现象,“就广义而言,网络政治是在互联网上涉及国家权力和特定利益关系的政治现象;就狭义而言,特指在互联网上客观存在的、与社会政治生活密切相关的关于政治权力、政治意识、政治体系、政治行为、政治管理、政治参与、政治发展等内容的政治现象。”[2]在互联网技术迅速普及的今天,许多公民通过参加网络公共论坛、发表政治性博文等方式,在互联网这一平台上表达自己对公共事件的看法和观点,参与公共政治生活,从而推进我国民主政治的进程。因此,网络政治参与可以定义为“各种政治参与主体借助互联网进行利益表达、参与决策从而影响政治过程的行为”。[3]同时,网络政治参与作为一种新型的政治参与方式有着自己的特征,即:参与主体地位平等化、动因复杂化、控制困难化、参与方式便捷化、参与效能高效化、参与途径多样化、参与表达数字化。[4]

随着互联网的迅速普及,网络政治参与在我国逐步兴起。根据CNNIC(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2011年1月发布的第27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显示,截至2010年12月31日,我国网民规模达到4.57亿人,突破4.5亿大关,普及率达到34.3%,已经成为世界上网络用户最多的国家。[5]网民不仅数量攀升,其在线时间延长、上网方式多样等特征开始凸现。互联网也已成为我国公民传播信息、释放情绪、评论时政、表达政见的一个主要渠道,网络政治参与对政府行为的影响也越来越显著。2008年6月,党中央总书记胡锦涛同志在人民网与网友的在线交流,标志着核心领导层对网络政治参与的高度重视。2009年2月,国务院总理温家宝同志通过中国政府网与新华网与网友进行在线交流,再一次引起了国内外的广泛关注。不仅如此,各地各级政府也开始利用其门户网站实行政务公开、网上业务受理、信息查询、网络新闻发言人等制度,借此与网络进行“亲密接触”。政府官员、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也纷纷通过个人博客和邮箱等方式同网民进行交流,每年“两会”期间网民对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所提议案的广泛和深度关注,都体现着数量庞大、无所不在的网民正在成为重要的社会力量。公民广泛的网络政治参与对于社会公共事件的事态发展常起到关键性作用,例如“孙志刚事件”、“史上最牛钉子户”的安置、“山西黑砖窑案”的查处、“虎照门”事件的真相、“广州番禺垃圾焚烧”等热点事件中政府态度的转变,无不显示了我国公民网络政治参与的巨大力量。

二、网络政治参与制度化的合理性

所谓制度,是“一个社会的游戏规则,更规范的说,它是为决定人们的相互关系而人为设定的一些制约”[6],也即人们在社会交往中规范行为的正式的规则。网络政治参与制度化也就是网络政治参与规则化、有序化的过程。正如埃瑟·戴森曾经指出的:“数字化世界是一片崭新的疆土,可以释放出难以形容的生产能量,但它也可能成为恐怖主义者和江湖巨骗的工具,或是弥天大谎和恶意中伤的大本营”,“它是一个虚弱的宣传工具,但却是施展阴谋的好地方”[7],网络政治参与对社会发展具有积极与消极双重效应。

(一)网络政治参与无序化的影响

由于互联网技术在我国普及的时间不长,公民通过网络参与政治才刚刚兴起,网络政治参与的规则和规范还不完善,制度缺失带来的负面影响更加凸显。托克维尔在《论美国的民主》中提出的“多数人的暴政”在网络时代有了更具代表性的直观表现。人们通过网络进行自由的表达和自愿的结社本是一件有利于推进民主政治进程的好事情;但是毫无控制的、情绪化的表达则可能产生煽动性的行为,造成理性的丧失和集体的癫狂,使正常的政治参与失去秩序,给社会政治生活带来负面影响。

从微观方面看,政府治理网络政治参与时的越位或者缺位将会导致公民个人权利的保障陷入困境。“人肉搜索”就是这一困境的极端案例之一。在当今社会中,公民的隐私不受侵犯已经成为共识,但是通过网络进行“人肉搜索”则是对这种共识的一种赤裸裸的挑衅,将不可避免地造成对个人权利的恶意侵犯。网民通过各种渠道获得目标对象的个人隐私信息,包括年龄、住所、手机号码、个人或家庭财产、工作单位、收入状况等方面的资料,并将其公开在互联网上,造成了对被搜索人隐私权、名誉权等的侵犯。在“人肉搜索”的背后,充斥着众多网民的口诛笔伐、铺天盖地的批评辱骂。在人数和话语权的绝对优势压迫下,被搜索人的表达权被无情剥夺。这些都极大地损害了被搜索人及其家人的身心健康和正常的工作生活。另外,由于一小部分技术精英掌控着网络信息技术,可封杀他人的博客、网络空间,形成技术垄断势力,这些技术专制行为也使公民的正当权利受到极大的威胁。

从宏观方面看,政府治理网络政治参与时的越位或者缺位将会导致社会秩序的不稳定。由于网络本身的虚拟性和隐蔽性,以及网络政治参与的“主体地位平等化、动因复杂化、控制困难化、参与途径多样化”等特征,可能导致公民网络参与的不可控化和无秩序化。网络与现实社会不同,其成员身份被数字化、虚拟化了。因此,公民是以“隐形人”的身份在网上自由行动的。“隐形人”的心态或多或少减轻了公民政治参与的负担,降低了现实政治参与中的不安全感,但是却容易导致参与者脱离现实社会的规范,放纵自己的言论和行为,产生毫无节制的政治参与。同时,如果公众为虚假、滞后、片面的信息所左右,政治判断和评价就会发生偏差,从而将导致错误的政治行为。“人们有理由担心,在政府难以发挥作用的电子荒野上,亿万个网民亿万种声音,多数同意的民主原则被伤害后难以找到有效协调社会整体利益的手段,可能导致日益严重的无政府状态”[8],进而引发社会动荡,阻碍民主政治的发展。

(二)网络政治参与制度化的价值

美国学者凯斯·桑斯坦曾提出:“从民主的立场来看,因特网是利大于弊”[9],网络政治参与也确实能推进我国民主政治的进程,但是这种网络政治参与必须是在一定的规则约束和治理下的有序参与,否则网络政治参与只能流于“哄客社会”,而不能对现实政治起到良好的作用。从这个意义上来说,制度化是网络政治参与从虚拟走向现实的手段,没有这种手段,通过网络政治参与推进我国民主进程的目的就无法实现。具体而言,网络政治参与的制度化蕴含以下三个方面的价值:

首先,网络政治参与制度化有利于更好地保障个人权益。制度是正式规则,而规则的目的就在于约束,规定人们能干什么、不能干什么,该怎样做、不该怎样做,从而为人的行为划定界限。在这样一种有规则的状态下,社会管理者才能对违规的行为进行治理,从而更好的保障和维护公民的个人权利与利益。正如邓小平同志曾指出的:“制度好可以使坏人无法任意横行,制度不好可以使好人无法充分做好事,甚至会走向反面。”[10]

其次,通过制度化的网络政治参与,公民更容易按照制度所规定的方式行事,从而培养起规范的政治意识和政治行为方式。由于我国现实中政治参与的制度供给不足,公民转而通过网络这种新型平台进行政治参与。但网络政治参与的动因复杂化、途径多样化和结果高效化容易导致“网络暴民”和“网络哄客”的出现,完善的制度则能很大程度上避免这种现象,培养公民的公共意识,使公民养成关注公共事务的习惯,锻炼公民参政议政能力,从而为网络政治参与从虚拟走向现实奠定基础。

再次,网络政治参与制度化有助于实现维护政治运行稳定的目标。得到人们普遍认同的制度规范既说明了人们现在的角色和地位,又指出了人们想成为其它角色的正当途径,这些途径一视同仁,通过其它途径实现的角色愿望则不被社会认可。这就保证了政治参与的有序性、规范性,有效地避免政治参与的无序混乱状态。网络政治参与的制度化,产生了人们公认的解决利益矛盾冲突、实现政治诉求的规则和程序。在网络政治参与制度化的环境中,网民之间能够建立起宽容、谅解和信任。这为政治体系寻找解决问题的方案和时间提供了保障,将政治系统内部的暴力成分减至最低限度——如果不是彻底消除的话。[11]

三、网络政治参与制度化的实现

网络政治参与制度缺失的负面影响和网络政治参与制度化的积极作用都是显而易见的,进行规范和制度化也已经成为人们的共识。但如何实现网络政治参与的制度化,还面临着许多障碍,主要有如下因素:

首先是网络政治参与主体方面的障碍。就我国当前网络政治参与的现状来看,并不是绝大多数公民都有能力、有条件、有意愿通过网络进行政治参与,网络政治参与的地域分布、城乡分布、年龄分布以及学历分布均呈不平衡趋势。截至2010年12月31日,中国有超过六成的公民不在网络政治参与的主体范围内。从地域结构看,与我国经济发展的地域划分相同,互联网发展水平也呈“东部发达,西部落后”的状态,东部沿海地区的互联网发展水平较好,普及率高于全国平均水平;但是,中西部地区的互联网发展水平则较为滞后。从城乡结构看,农村网民总数为1.25亿,规模仅占整体网民的27.3%,总体普及率还不到10%。[12]从年龄结构看和学历结构看,接近六成的网民的年龄集中在10岁到29岁之间,而拥有大专及以上学历的网民仅为23%,由此可知,我国绝大多数网民的现实政治参与心态并不成熟、参政议政经验并不丰富,政治参与的素质和能力还有待提高和锻炼。

其次是网络作为新的政治参与渠道和平台方面的障碍。互联网技术作为一种新兴的科技手段,其本身的特性使得传统的制度化的管理办法应用在网络上不易收到预期的效果。第一,网络是由一系列没有中心的节点组成,没有唯一的权威,每个人都可以按照自己的想法发表言论,因此难以进行传统的垂直管理。第二,网络所依赖的新的技术和应用更新十分迅速。同时,许多信息可以不借助网站和论坛,而是通过电子邮件、QQ群、飞信等点对点连接方式进行传播,不利于事前审核、事中管理和事后监督。网络的这些无中心、无界限以及隐蔽性、分散性的特点,将会使网络政治参与的制度化步履维艰。

再次是制度化本身所具有的局限性导致的障碍。从制度存在的宏观环境来看,每一种制度的产生和发生作用都是在一定的经济社会基础之上的,任何制度本身并不能超越其所在的基本经济社会关系。对网络政治参与进行制度化规范是必要的,但是如果现实中的政治参与渠道不顺畅、利益表达机制不完善、公民政治参与的机会不充分、不平衡,对网络政治参与进行制度规范也只能是空中楼阁。

如何既保留网络政治参与带来的益处,又保证网络政治参与的有序性、规范性,应从以下四个方面着手:

一是转变政府治理理念和方式,推动善治政府和和谐社会的建设。在网络政治参与时代,公民通过网络表达政治诉求,政府原有的社会管理模式遇到了挑战。政府需要顺应公民参与社会管理的愿望,摒弃原有的治理方式,寻找适合时代发展要求的治理方式。“善治”,正是这样一种新的治理方式,是“政府与公民对公共生活的合作治理,是政治国家与市民社会的一种新颖关系,是两者的最佳状态”[13]。政府需正视通过网络传达出的民意,“保障公民的权利,为公民和社会提供更好的服务,化解社会矛盾,减少社会风险”[14]。只有转变治理理念,政府才能与公民、公民社会进行良好互动,才能为网络政治参与营造一个良好的政治氛围。

二是加强互联网制度建设,完善互联网管理的法律法规。无规矩不成方圆,针对网络政治参与的兴起,我国近年来也注重推进了互联网立法,并初步建立了互联网法律制度,制定了如《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中国互联网络域名管理办法》、《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通信网络安全防护管理办法》等多部针对互联网的法律、行政法规。但是,相比互联网制度更为完善的西方发达国家,我国仍需加强互联网立法,依法治网。尤其是要随时关注互联网发展的新形势,提高立法层级,形成点、线、面相结合的互联网管理法律体系。同时,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使不断完善的互联网管理法律体系为公民的网络政治参与提供制度保障。

三是完善现实中的政治参与路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政治协商制度、信访制度和基层群众自治制度是我国公民在现实中参与政治的主要渠道。为促进网络政治参与规范化、理性化,还需完善现实中我国公民的政治参与制度,否则容易导致网上政治参与的乌托邦化。

四是倡导高尚的网络伦理,营造宽容的网络政治参与氛围。与现实中政治参与程序和政治参与身份均受到严格限制的传统形式不同,网络政治参与是建立在网络的虚拟性、隐蔽性、开放性、平等性等特征之上的新型政治参与方式。在网络政治参与中,更需要高尚的网络道德和宽松自由的氛围,进一步确立合作观念、契约观念、法治观念等理性精神和以民主、自由、平等为核心的现代公民文化。

[注 释]

[1]戴维·米勒等.布莱克维尔政治学百科全书[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2.563.

[2]李斌.网络政治学导论[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6.11.

[3][4]李斌.网络政治参与的机理初探[J].中共福建省委党校学报,2007,(8).

[5][12]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第27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EB/OL].腾讯网,http://tech.qq. com/a/20110119/000190_2.htm.

[6]诺思.制度、制度变迁与经济绩效[M].上海:上海三联书店,1994.3.

[7]埃瑟·戴森.2.0版数字化时代的生活设计[M].海口:海南出版社,1998.17.

[8]安东尼·奥罗姆.政治社会学[M].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3.225.

[9]凯斯·桑斯坦.网络共和国——网络社会中的民主问题[M].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3.154.

[10]邓小平文选(第2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3.333.

[11]李元书,刘昌雄.论政治参与制度化[J].江苏社会科学,2001,(5).

[13]俞可平.治理和善治引论[J].马克思主义与现实,1999,(5).

[14]田启波.论当代中国社会风险的构成与应付[J].理论探讨,200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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