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索化解社会矛盾的有效途径

2011-03-18 00:17中共广州市委党校政治学与法学教研部广东广州510070
探求 2011年5期
关键词:工作部民意矛盾

□李 萍(中共广州市委党校 政治学与法学教研部,广东 广州510070)

胡锦涛同志在庆祝建党90周年大会上的讲话(简称“七一”重要讲话)指出,当代中国正经历着空前广泛的社会变革。这种变革在给我国发展进步带来巨大活力的同时,也必然带来这样那样的矛盾和问题。之前在2011年2月举办的中央党校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社会管理及其创新专题研讨班上,胡锦涛同志也明确指出,当前我国既处在发展的重要战略机遇期,又处于社会矛盾凸显期,社会管理领域存在的问题还不少。并强调: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要“牢牢把握最大限度激发社会活力、最大限度增加和谐因素、最大限度减少不和谐因素的总要求,以解决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突出问题为突破口,提高社会管理科学化水平”。由此可见,随着社会全面转型,深层次的矛盾开始突显。同时,公民社会的兴起和形成使民众各种诉求表达的愿望和热情越来越高涨,各种利益诉求急剧增多,而相对应的民意诉求表达渠道却不匹配。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没有通畅的民意表达渠道就会使矛盾积聚进而发生一些群体性事件。从这个意义上说,探讨“化解社会矛盾的有效途径”的问题对于加强社会建设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

一、化解社会矛盾的意义

任何社会都会有矛盾,关键是要及时协调、及时处理使之得到及时化解,社会才能和谐稳定发展。因此,重视社会矛盾化解意义重大。

(一)化解社会矛盾是深化改革、社会全面转型的需要。当前,我国正处于深化改革、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攻坚时期。社会的变革和全面转型,在给社会发展进步带来巨大活力的同时,也必然带来不少的矛盾和问题。这就要求我们必须更加重视统筹协调各方面利益关系,更加重视妥善处理化解各种社会矛盾。否则,就会因矛盾的积累甚至激化,影响和干扰经济社会的健康发展。努力化解社会矛盾,“最大限度增加和谐因素、最大限度减少不和谐因素”,既是深化改革开放、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必然要求,也是社会全面转型发展的重要保障。

(二)化解社会矛盾是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需要。社会和谐是社会发展的前提和基础,而社会矛盾化解是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必要条件。社会矛盾化解不了,社会稳定难以实现,没有社会稳定,社会发展也就无从谈起。正如胡锦涛同志在“七一”重要讲话中语重心长指出的,发展是硬道理,稳定是硬任务;没有稳定,什么事情也办不成,已经取得的成果也会失去。这个道理,不仅全党同志要牢记在心,还要引导全体人民牢记在心。社会矛盾化解好了,就能在维护社会稳定工作中赢得广大公众的支持和认同,就有了坚实的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公众基础和社会发展的基础。

(三)化解社会矛盾是提升党的执政能力的需要。当前的一些社会矛盾表面上看是不同利益主体之间的利益冲突,但最终往往会发展到公众对政府公平协调利益关系的诉求上来,发展到公众对党执政能力的考问。当前我们党不仅面临执政考验、改革开放考验、市场经济考验、外部环境考验,而且还存在精神懈怠的危险、能力不足的危险、脱离群众的危险、消极腐败的危险。这些考验和危险在遭遇集聚的社会矛盾时要求我们党和政府必须善于及时有效地化解。善于协调和化解社会矛盾是党的执政能力应有的题中之义。能否正确处理好这些矛盾,创造一个稳定的社会环境,关系到党的执政基础和执政地位,关系到党的执政目标的实现,是对党的执政能力的重大考验。

二、当前我国社会矛盾的主要特点

每个国家处于不同的阶段都将面临不同的社会矛盾并呈现出自己时代的特点,当前我国社会矛盾的主要特点表现为五个方面:

(一)矛盾主体改变。由于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社会全面转型,不可避免的使社会矛盾凸显,与此相对应也出现了一个新的现象:以前由民间私利引发的群体性矛盾日渐减少,而村民与村基层组织、职工与企业、公众与地方政府之间的群体性矛盾明显增多,矛盾基本表现为公权与私权的对抗。这样矛盾的主体由过去的公民与公民之间变为公民与法人之间,公民与政府及其职能部门之间的矛盾。

(二)群体性事件频发。群体性事件是指由某些社会矛盾引发,通过没有合法依据的规模性聚集、对社会造成负面影响的群体活动,具有群体性、组织性、仿效性、破坏性和反复性的特征。引起群体性事件的导火索包括:农村土地征用、移民搬迁安置、各种工程建设用地等补偿标准不一,发生侵害农民利益的问题;城镇拆迁中侵害居民利益的问题;企业重组、改制和破产中侵害职工合法权益的问题;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的问题;环境保护问题等等。

(三)引发群体性事件的燃点降低。一方面,由于人们普遍提高了对改革发展的社会预期,增强了对改革成果分享的要求;另一方面,由于种种原因,部分公众的诉求长期得不到满足,以致心态失衡;加之少数干部对公众作风官僚、态度粗暴、方法简单,使公众利益受损以至产生怨气。这些因素共同作用的后果是使潜在的社会矛盾暗流涌动,一起很偶发的小摩擦、小纠纷甚至很小的事情都可能引发部分社会成员宣泄不满情绪,成为社会矛盾冲突的“导火索”。

(四)民意诉求表达方式多元化。面对矛盾,民众和政府都在极力避免直接对抗形成冲突,都在探索比较文明、比较有效的表达方式。因此,目前在直接对抗的传统方式之外出现了多种表达利益诉求的方式。民众在以一种无组织、有规矩、尽可能做到不违背现有社会规制的和平抗议方式表达自己的利益诉求。比如“集体散步”、“购物”、“集体喝茶”、“集体休息”等新形式。地方政府对这种方式在某种程度上也给予宽容,这体现了民众和政府都在寻求一种理性互动、良性互动的化解矛盾的方式,使民意诉求表达方式呈现多元化状态。

(五)非直接利益者参与度高。当前一个值得关注的新情况是一些群体性事件中非直接利益者的参与度日渐升高。有的群体性事件,参与者中有不少是与事件无直接利益关系、无直接利益诉求的普通公众。在改革发展过程中,由于各种原因使一部分公众认为自身利益没有得到维护,改革发展的成果没有得到共享,从而产生怨气造成心理不平衡。这部分公众一旦遇到各种事端便借机表达自己的不满和怨气,有的人利用互联网、手机短信等现代媒体平台推波助澜,客观上使事态不断扩大。个别人趁势散布虚假消息,恶意进行炒作,使矛盾进一步激化。这种非直接利益者参与度较高的群体性事件,由于燃点低、动机杂、发展快、升级快从而导致预防难、排查难、处置难、善后难。

三、疏通民意诉求表达渠道,化解社会矛盾

当前社会矛盾日益凸显的原因很多,但其中一个重要原因在于民意诉求表达渠道不畅通。在这种情况下,我们首先要正视矛盾,进而找到化解社会矛盾的有效途径。

(一)主动正视矛盾。首先,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引起人们价值观念变化进而带来大量的社会矛盾。随着深化改革、经济发展方式加快转变、社会全面转型,社会利益关系更加复杂,社会矛盾也更加复杂。多样化的社会经济成分、组织形式、就业方式、利益关系和分配方式影响着人们的思维方式和行为方式,使人们思想观念、道德价值取向朝着民主、文明、健康的方向发展;同时一些诸如拜金主义、享乐主义、利己主义等负向价值取向也影响着人们的行为方式和生活方式,两种不同的道德价值取向反映到经济社会生活中就会产生各种社会矛盾,对此必须正视。其次,利益关系的调整必然引发深层次的社会矛盾。利益关系是社会生活中普遍存在的一种根本关系,它是人类社会一切冲突的最终根源,也是所有冲突的实质所在。随着社会管理方式和机制的根本转变,社会的不断分化唤醒和强化了不同社会群体和阶层的权利和利益意识。同时社会资源的有限性决定了多元化的利益群体不可避免地发生冲突。当前,某些强势群体与集团运用不正当手段在损害弱势群体利益基础上使各种社会资源过于集中在某一群体或集团身上,从而导致社会矛盾。同时改革的深入也使各种深层次矛盾凸显出来,分配不公及城乡、地区、行业之间收入差距拉大的现象极易引起社会的深层次矛盾。对此必须加以正视。

(二)主动疏导民意。首先,民意表达渠道畅通是减少和化解各种社会矛盾的必要前提和基础。传统社会是不允许参与的社会,现代社会是允许参与的社会。公民广泛地参与社会治理是现代民主政治的核心,是政治发展的重要标志和重要组成部分,它最大的政治功能和价值在于通过影响政府的行动和决策,使国家政治体系的动作避免或减少对“公意”可能的偏离,从而缓和社会矛盾的激化。对一个以执政为民作为治国理念的执政党来说,高度尊重民意是执政为民的基本前提;充分听取民意是执政为民的必需智慧。执政者是否敢于和善于倾听民意、疏通民意表达渠道,促成政府与民意的良性互动既是政府实现“善治”、科学管理社会的必然选择也是化解社会矛盾的必要前提和基础。其次,决不能堵塞民意,形成“言塞湖”。2008年7月25日,中共广东省委书记汪洋同志在广东省第七期领导干部党纪政纪法纪教育培训班结业式上要求领导干部充分尊重并畅通民意,决不能堵塞民意,形成“言塞湖”。任何社会都存在矛盾,关键在于矛盾出现后能否得到及时有效的化解。如化解不及时,就可能形成危险的“堰塞湖”,一旦溃坝,后果不堪设想。实践表明,要想“堰塞湖”不溃坝,就要疏通、导流,不能压,不能堵,更不能欺上瞒下,要主动疏导民意。

(三)尝试运用新的组织架构化解社会矛盾。著名社会学学者邓伟志教授认为,化解社会矛盾要“学会做群众工作、学会做社会工作”。对于如何做好群众工作和社会工作,一些地方政府从组织架构上做了新的尝试:一是成立社会工作委员会。如广东省经中央编办批准成立社会工作委员会,该委员会既是省委的工作部门,又是省政府的职能机构。其主要职责之一就是推进和创新群众工作,协调建立健全群众利益协调、诉求表达、矛盾调处、权益保障机制。同时广东还要求各市、县(市、区)相应成立社会工作机构,以切实有力的运作机制确保社会建设各项任务落到实处。这是广东省运用社会学包括社会心理学的理论、视野、胸襟和方法处理做好社会工作进而探索化解社会矛盾的积极实践。二是成立群众工作部。在社会矛盾多发和社会管理任务日益严峻的形势下,群众工作部是一个化解社会矛盾的新载体。做好群众工作也是化解社会矛盾的一个行之有效的途径,群众工作做好了矛盾也就自然而然地解决了。以海南省为例,2011年6月15日,中共海南省委成立了由海南省委常委、政法委书记担任首任部长的全国第一个群众工作部,同时在10个信访工作量大的市县建立群众工作部统揽信访工作的试点。群工部的职责包括研究部署和指导推动群众工作,反映社情民意,协调涉及群众切身利益政策的制定,纠正损害群众利益的行为,化解人民内部矛盾,处理信访工作等。在海南之前,全国已有省份陆续在市、县设立了群众工作部。其中,力度最大的是河南。2005年1月,河南义马市撤销信访局成立了全国第一家“群众工作局”(后改称群众工作部)。群众工作部保留原信访局职能,同时整合与民生关系密切的民政、司法、国土、公安、城建等部门部分职能。全市30名副县级以上干部,每月必须到群众工作部值班一天,公开挂牌接待来访群众并将值班期间所受理案件负责到底,直至问题解决。群众工作部工作成效明显,从2008年至今,该市无一起赴京和到省集体上访。截至目前,河南全省18个省辖市、158个县(市、区)全部挂牌成立了党委群众工作部,不少市、县两级群众工作部部长职务高配,由市(县)委常委、副市(县)长等担任,以强化群众工作部的综合协调职能。

(四)利用互联网成立“网上信访大厅”,化解社会矛盾。互联网的公开性、交互性以及平等性打破了公共领域与私人领域之间的界限,这种网络传播方式为表达公众利益诉求、参与经济社会及政治生活提供了新的渠道。对于以往依靠传统方式进行利益诉求表达的公众而言,互联网无疑提供了更加方便、快捷的渠道。在今天这样一个“人人都是麦克风”的网络时代,能否用好互联网,不但有利于拉近政府与民众的距离,及时化解社会矛盾,还将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到一个服务型政府能否充分履行其职能,真正执政为民、民主执政、科学执政,反映了一个国家的民主程度,有助于提升政府的国际形象。“网上信访”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通过信访部门构建在互联网上的信访平台向党委和政府反映情况、提出意见建议或者投诉请求。它不受时间、空间、人数限制,成本最低、速度最快,具有便捷、高效、经济的特点。中共广东省委书记汪洋同志2011年初提出:要建立健全网上信访、手机信访制度和全省联动机制,努力构建方便、快捷、高效的“网上信访大厅”,让群众表达诉求的渠道更多、更及时、成本更低。如广州越秀区已建立了“网上信访室”并将开通网上视频信访。市民可通过登录相关网页、发送手机短信、拨打专线电话等多种途径向区长反映信访诉求。目前已形成全区受理、集中分派、限时办复、及时反馈、首问首办、代接代访、全程监督的投诉受理运作模式。这种不受时空、人数限制,低成本、快速、便捷、高效、经济的网上信访形式在化解社会矛盾方面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五)从源头上化解社会矛盾。从源头上化解社会矛盾除了发展经济、关注民生外还要重视信访的作用。信访和上访是一种最传统、最贴近公民社会的民意诉求表达机制,是弱势群体维权的有效法宝。信访既能释放民怨、反馈民情,也是民意“用脚投票”的表达机制。实际上,惟有切实畅通信访的渠道,及时妥善地解决上访中反映的问题,才能提升社会秩序的“稳定系数”。在这种情况下,强化信访制度如加强信访部门的权力、提高信访效率等是最好的选择。

(六)完善诉求表达机制。建立和完善民意诉求表达机制是保障公民的建议权和申诉权,加强党和政府同人民群众的联系,及时了解社情民意、迅速化解社会矛盾的主要措施。它包含四个方面的内容:一是在各项政策和决策出台前,应征求有关专家和公众代表的意见,减少和防止随意性,让政策和决策制定得更加科学合理,从源头上预防侵害公众利益现象的发生。二是拓宽民意诉求表达途径,为公民的利益诉求提供包括网络、接访等畅通、便利的渠道。三是建立高效透明、便于监督的社会矛盾调处工作机制。四是建立多渠道分流的化解机制。社会矛盾的化解,不能只通过一个渠道,更不能让矛盾滞留在一个渠道。应根据问题的不同性质,通过信访、司法、行政等多渠道化解社会矛盾。

[注 释]

[1]胡锦涛.扎扎实实提高社会管理科学化水平[N].人民日报,2011—2—20.

[2]胡锦涛.在庆祝建党90周年大会上的讲话[N].人民日报,2011—7—1.

[3]赵启正谈胡锦涛党校讲话: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EB/OL].中国网,http://www.china.com.cn/news/2011-03/02/content_22036956.htm.

[4]邓伟志.中国当今社会矛盾的特点与解决途径[J].探索与争鸣,20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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