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云伟
对经管类专业经济法教学改革的探讨
□白云伟
经管类专业的培养目标及经济法的学科性质要求经济法教学要立足于学生应用能力的培养。必须改变目前经济法教学中存在的重传授轻沟通、重理论轻应用、重形式轻创新的倾向,着眼于回归原点、回归核心、回归本体,积极开展互动式教学,改革教学和考试模式,使学生通过理论学习、实践训练获得较强的综合应用能力。
经管类专业;经济法课程;教学改革
经济法是一门实践性、应用性很强的学科,对于非法学专业特别是经济与管理类专业学生而言,培养具有专业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的实际应用能力,以便更好适应市场经济的发展需求,正确运用所学经济法知识处理和解决工作及生活中遇到的实际问题都显得格外重要。经济法教学必须根据专业特点确定经济法教学内容,立足应用主旨构建知识体系,不断探索符合教学规律和培养目标的教学模式。
(一)忽视学生主体地位,重传授轻沟通
经管类专业经济法教学普遍采用单靠以教师讲授、引导教学为主的教学方法进行课堂教学,教师以传统的讲授为主,以完成教学任务进度为诉求,忽视受众的特殊性,师生之间缺乏必要交流,学生一直处于被动接受知识的状态。这种教学方法在经济法教学过程中以讲解法律条文、法学理论为主,偏重于增加学生的纯粹理论记忆,并不能够锻炼学生应用所学知识的能力。而经济法是一门实用性很强的法律课程,它与实际生活联系密切,忽视学生的主体地位,不顾及学生的生活阅历,往往造成学生理解上的肤浅和偏差。
(二)忽视专业需求,重理论轻应用
在经济法教学中没有考虑到经管类专业学生知识结构的差异性,忽视了不同专业的学生所需要的经济法方面的知识是不同的,仅按照一个体系、同样的内容讲述,使学生在有限的学时内未能真正掌握所需要的知识。大多数面向经管类专业编写的经济法教材将相关民商法律制度加入进去,结果使总论不能统率分论部分,内容过多,[1]但面面俱到往往使教师在有限的课时内根本无法全面完成教学内容(一般为36-54学时),内容繁多与课时不足成为经济法教学中的突出问题。对于经管类专业而言,经济法课程的教学目标应该是培养学生的规则意识、法律责任意识以及具有一定经济法学基础理论和基本的实务知识,并能运用这些理论和知识分析判断和解决经济活动中的法律实务问题,但经济法受到法学教育一直以培养职业法律人为目标的影响,长于理论,重于系统,教学内容过于专业,研究性过强,不适宜学生应用能力的培养。
(三)忽视考试效果,重形式轻创新
考试是一种评价手段,目的是测评教学效果,改进教学方法。但是现阶段经管类专业经济法课程考试模式存在着考试结构公式化、考试内容教材化、考试方式单一化的缺陷,不能发挥考核的反馈调节功能。如平时成绩如大都以出勤、纪律、课堂提问等为依据很难科学测评;考试内容基本照搬教材,对应用能力重视不够,难以测评学生的理解程度;单纯的笔试对学生的实际办案能力、创新思维能力难以顾及。学生们会感到老师虽一再强调要提高学生的实际应用能力,但是这些能力的提升并不会带来学生考试成绩的提高,导致学生“上课记笔记、考核背笔记、考后忘笔记”的局面。这种传统的考试模式仍局限于“教材所述”和“课堂所授”,存在着明显的重记忆、轻应用的倾向,不利于发挥考试的正确导向作用,也损害了学生注重实践能力训练的积极性。
市场经济条件下,作为经管类专业的经济法教育,需要从探讨如何适应人才市场的需求这一角度去思考教学改革问题,以社会对应用型人才的知识结构、能力素质的需求修正经济法培养目标。基于此,经济法教学改革应着眼于以下方面。
(一)回归原点,还主体地位给学生
巴西教育家弗莱雷的“储蓄”隐喻较为形象地概括了传统教学方法的特质,教学即教师将既有的知识储存在学生的大脑中,以便随时提取。“储蓄”式的教学方法观视学生为知识的接受器,将教学等同于知识的输入、位移,忽视了知识学习过程的内化、改组、创造与生成活动。实际上,知识学习不能简单地等同于知识的简单记忆和机械训练,而是一个将知识整合到已有的知识结构之中,建构新的知识,生成新的价值与意义的过程。[2]知识组合的主要条件就是学生对教学活动的广泛参与。在参与中,学生可以了解教师和其他同学对问题的看法、阐释问题的视角和解决问题的方法,并通过自己的思考达到对问题的理解或解决。经管类专业经经济法教师只注重传授式独白的单调教学方法妨碍了学生的自由度,制约了课堂的生机与活力。应尊重学生的主体地位,回归原点,正如美国教育家阿德勒所说:“所有的真正的学习是主动的而不是被动的。学习要用脑子去思考,而不仅是记忆。学习是一个发现的过程,在这一过程中主体是学生而不是教师。”[3]这就需要改变以教师为中心的单纯传授式教学法,强调师生互动,双向交流。案例教学互动、讨论式教学法等互动模式等都是很好的探索和尝试。
(二)回归核心,授人以渔顺应需求
经管类专业教师倾向于采取重理论轻应用的抽象化教学模式。这种抽象化的教学模式过于强调学生知识量的增加和逻辑思维能力的培养,忽略学生其他方面,如批判思维能力、创造思维能力和动手能力的培养,结果造成学生在考场上挥洒自如,而在遇到实际问题是却往往不知如何下手,理论与实际完全“两张皮”。为改变这一尴尬现象,建构主义教学观主张把教的内容置于具体情景之中,使教和学的活动更为具体化和形象化,以克服传统教学模式中的抽象化倾向。翁史烈认为有一部分知识很难用公式、图表和文字方式等表达出来,有时甚至不能言传。但它们可以在实践中和在参与学习的过程中意会或领会,并赋予价值。人们把这类知识称之为隐性知识。这种隐性知识充分体现在科学家、哲学家、政治家、艺术家和教育家在各自领域中对本领域的直觉、想象力、洞察力、判断力、良知和伦理道德中,它包含了大量的个人经验和见解,但并不包括在教学内容的文字表述中,如何获取这一部分知识是教师和学生们应该重视的。[4]在知识浩瀚、增长迅猛的今天,学生获得知识的真正目的是寻求怎样获得知识,而不是知识本身。对学生综合能力的培养比单纯技能的培养更为重要。在教学过程中,教师应加强与学生的互动和沟通,循循善诱,启发、点拨学生开启思维,使学生获得自主学习和实践能力,让学生爆发出“隐性知识”。
(三)回归本体,体现考核本来价值
考试的目的是为了检验教与学的效果,并为教和学提供反馈,具有显著的导向和评价功能。目前经管类专业经济法考试仍然停留在简单笔试的形式上,考试的内容大多是教师讲什么,考试就考什么,难以开发学生的创造和思维能力,更遑论应用能力的提高。为了真正把教和学的目标转到培养独立思维能力和实际应用能力上来,乔纳森(Eisner E)提出,评价学生的任务应该展示学生如何解决问题,而不是老师事先把任务进行程序化,学生只需要提供一个答案;评价学习的方式不一定要采取单一闭卷考试行为,开卷考试、合作完成论文、实验或社会调查都是可行的方法;教师在评价过程中,主要注重的应该是学生的分析能力和在对问题的阐述过程采用的视角和价值观,而不是学生是否能提供一个准确答案。[5]这些观点对于改革经济法考试方式具有指导意义,考试内容、方式应以能力培养为中心。
(一)积极开展互动式教学
互动式教学是指教师改变单方面传授手段,充分调动学生积极思考,积极参与,并且及时得到信息反馈。开展互动式教学可采用案例教学法、讨论式教学法、双向提问式教学法等,以突出学生的主体地位。典型性和启发性的案例可以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可让学生收集身边发生的真实事例,经教师挑选用于课堂教学中,也可以鼓励学生自己到讲台上解。这种方法可以有效激发学生的学习积极性自主性,使学生主动接受知识并内化到自己的识结构体系中去;讨论式教学法是把教师的单向传授变成师生之间的教学相长,充分体现学生的主体性和参与性。在具体的教学组织上,课堂讨论可以分为随机讨论、有课前准备的讨论以及分组讨论等方式。为保证讨论效果要做好论题的选择、准备素材及实施、教师分析点评三个环节工作,避免讨而不论,流于形式;双向提问式教学法是指在课堂教学中,教师向学生提问,引导学生横向联系,纵深思考,由学生进一步提出疑问,教师解答、学生自己寻求答案或者学生之间相互解答。发现问题是能力,解决问题是水平。教师要营造营宽松、平等的氛围,鼓励学生大胆地将疑问提出来,促使学生积极思考,引发更深层次的思考。
(二)注重培养学生应用能力
基于提高学生应用能力的考量,经济法教师应尝试“诊所式”教学、抗辩式教学等。诊所式教学是仿效医学院利用诊所实习培养医生的形式,通过指导学生参与实际的法律应用过程,来培养学生的法律实践能力,教会学生能够“像法律职业者那样去思考问题”。[6]身处“诊所”环境中的学生会主动去查阅资料和法律法规,或者向诊所教师求助,更能激发学生求知的欲望,以克服作为非法律专业背景法律知识的不足,有利于拓展学生的学习思维和知识容量,培养学生综合应用能力。诊所式教育强调在行动中学习,在亲历亲为处理案件的过程中经常会遇到意外、挑战,去面对、应付可能出现的复杂局面的过程中,加深学生对经济法精髓的理解;抗辩式教学即充分利用案例的对抗性,将学生分成若干个小组,采取控辩式、正反方辩论式等对抗方式进行讨论,使学生理解和运用基本法律原理的一种教学方法。要求学生必须在课前阅读和查找资料,作认真、充分的准备,课堂上积极发言,通过学生的观点冲突和激烈争辩,学生自身的知识水平、思辨能力和语言表达能力得到提高,能够切实培养学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此外,经济法的课程特点要求教师引导学生主动参与社会实践,如旁听法庭审判、参加法律志愿者行动、举办模拟法庭等。
(三)探索创新考试方式
考试是教师因材施教的调节手段,是培养学生自我认识、自我体验、自我调整、自我评价、自我改进的重要方法。经济法课程考试内容应以能力测试为中心,能够反映学生基本理论和基本技能的掌握情况以及分析与解决问题的综合运用能力,而不是课堂教学内容的简单重复,使考试真正能够对学生知识、能力、素质进行全面测试与评价。在考试内容上要减少死记硬背的内容,增大考核学生分析能力内容比重,重点考查学生灵活运用所学知识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经济法考试要从结果性走向过程性评价、从单一评价走向多元评价,应改变目前重结果、轻过程的做法,采取过程考核方式,将考核贯穿于整个学习的过程,考核点应包括课堂表现、讨论质量、个人作业、项目作业等,敦促学生注重平时的积累,积极完成平时的案例讨论、抗辩式教学等项目下达作业;在具体考试方式上可以不拘泥于闭卷考试,可采用论文、案例分析、社会调查甚至口试的方式。
教学改革是一个常变常新的话题,也是一个艰难的坚持不懈的过程,对于经济法教学亦是如此。作为实现法制经济目的前提和保障的经济法,其内容本身就是不断更新的。经济法教学除要关注经济法律知识的最新变化外,更要关注教学方法的探索,根据教学内容的不同,变换不同的教学方式,采取有效的措施激发学生兴趣,引导学生掌握获取知识的方法,使他们在毕业后遇到新的法律问题时知晓获取法律知识的途径并能够准确适用经济法律,真正实现学生综合应用能力的提高。
[1]顾博.浅谈经济管理类专业经济法教学中存在的问题与对策[J].长春师范学院学报,2005(1).
[2]潘洪建.当代知识转型及其对教学改革的启示[J].教育科学论坛,2007(9).
[3]现代教学法的发展趋势势.[EB/OL]http://www.scxx.ha.cn/scxgtj/dazl/200804/16364.html,2010-8-27.
[4]翁史烈.转变人才观、教育观和深化高等教育改革[J].高等教育研究,2001(1).
[5]EisnerE.Theeducationalimagination:onthedesignand evaluationofschoolprograms.NewYork:MacmillanCollegePublishingCompany,1994.
[6]王丽.法律人的思维方式与法律教育—由“法律诊所”教育手段生发的思考[J].法学杂志,2007(2).
责任编辑 何颖萍
G712
A
1001-7518(2011)05-0048-03
白云伟(1969-),男,河南南阳师范学院经济与管理学院讲师,研究方向为企业文化与市场营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