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龙飞(1.河南财经政法大学,河南 郑州 450002;2.中南大学,湖南 长沙 410083)
社会保障权作为人类最基本的人权,其关注重点就是人在生病、年老 、失业、伤残或各种灾害情况下的生活水准的保障权以及在基本生存权实现基础之上的发展权。社会保障权经历了从恩惠和救济到社会保险再到社会福利发展的演进过程。在国际层面,社会保障权是由国际人权公约确认和保障的一项重要的社会基本权利,如1948年的《世界人权宣言》第22条规定:“每个人作为社会的一员,有权享受社会保障。”1966年《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第9条规定:“本公约缔约各国承认人人有权享受社会保障包括社会保险。”中国进入新世纪以来,党中央提出了坚持以人为本,实现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科学发展观,并把完善的社会保障体系作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任务。2004年宪法第14条第4款规定“国家建立和健全同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社会保障制度”。宪法33条第3款规定“国家保障和尊重人权”。这说明我国宪法高度关注公民的社会保障权。2010年10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明确指出立法目的就是为了规范社会保险关系,维护公民参加社会保险和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合法权益,使公民共享发展成果,促进社会和谐稳定。中国在2001年2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了《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我国政府庄严承诺,切实履行尊重、保护、促进和实现每个人的社会保障权利。
1.理论意义
(1)社会保障权作为权利体系的一部分,其内容极为丰富,包括实体上的社会救助权、社会保险权、社会福利权以及社会优抚权等内容,还包括程序上的请求权、受益权和救济权等内容,对社会保障权具体权项的研究为法学研究权利提供了更大的空间。
(2)传统的社会保障权的研究更多的是从社会保障权的法理学基础和价值理念上进行研究,而对其保障措施和实施机制研究较弱。通过建立和完善相关制度,如建立独立的社会保障权救济机构和程序制度、培训专业化的审判人员、完善非政府组织的立法、构建社会保障的宪法诉讼和公益诉讼等制度来重构社会保障权法律保障机制。
2.现实意义
(1)国家建立和完善社会保障制度的目的是什么?对此设问的答案应该是社会保障制度是社会稳定的“安全阀”和经济发展的“助推器”。当前我国正在致力于建立和健全完善的社会保障体系,对法律保障机制的研究能为我国市场经济进一步的发展提供稳定的社会环境。
(2)对社会保障权及其法律保障制度的研究可进一步提高公民的权利意识和增强政府的权力责任感。一方面,让公民知道社会保障权是公民的法定权利而不是政府的恩惠和怜悯,树立公民社会的权利观。另一方面,公民社会保障权的保障是国家应尽的责任,政府负有尊重、保护、促进和实现的义务。
(3)市场经济追求效率和利益最大化,财富和机会是市场规律自发调节的结果,其实现的平等是形式上的,结果未必公平正义。社会保障权是一种社会权,其价值理念是社会整体公平和正义,对社会保障权及其法律保障机制研究能够为缩小贫富差距,构建和谐社会提供现实的应对性策略。
1.关于社会保障权的概念界定
有的学者,从社会保障内容上,把其界定为“物质帮助权”,如王家福(1998)认为社会保障权,又称‘物质帮助权’,是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以及因意外事故而发生困难的社会成员享有的、由国家给予物质帮助、以保证其基本生活的权利。①此处把社会保障权仅直接表述为物质帮助权是狭隘的,社会保障权不仅是物质帮助权,它还包含社会服务的内容。董保华(2001)认为社会保障权是一种积极权利与行政权力的竞合,从内容上看是弱势群体的积极权利;从形式上看是国家的行政权,呈现出两者的特点……社会保障权包括多项权利,如劳动权、物质帮助权。②把社会保障权界定为权利和权力的竞合,其混淆了权利和权力的界限,且认为社会保障权包括劳动权,扩大了社会保障权的外延。杨燕绥(2001)认为社会保障权是劳动权的主体部分,如“劳动权,即是劳动者的权利,劳动者的权利主要是就业权和社会保障权”③。此界定把社会保障权看做是劳动权的一部分,混淆了劳动权与社会保障权之间的区别。李乐平(2004)认为社会保障权有两个层次,一是人权意义上的社会保障权,另一个是公民基本权利意义上的社会保障权。④从人权的角度,把社会保障权界定为生存权和发展权是合理的,这与日本一些学者的观点是一致的,其核心是最低限度的生活保障权。把社会保障权界定为两个层次,有待商榷,这只是社会保障权的两个形态而不是两个层次。有的学者把社会保障权的享有条件和资格包含其定义之中,如唐政秋(2005)在定义中将获得社会保障的具体法定条件予以明确。他认为社会保障权是法律赋予公民在因年老、疾病、伤残、生育、失业等原因丧失劳动能力或发生暂时困难情况下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以满足其基本生活需要的权利。⑤此界定只关注在社会保障救济权和社会保险权等内容上的享有条件,忽视了公民基本权利普遍性的特征。迟景明﹑孙波(2006)从分配关系和国家责任方面界定社会保障权,⑥此界定在一定程度上表述了社会保障权的社会功能以及社会保障权实现中的国家义务。社会保障权的主体是全体社会成员,但享受社会保障并不是人人有份,此定义也有局限性。有的学者如肖泽晟(2003)把它界定为“一定生活水准权”⑦也是不恰当的,相当生活水准权是一项目的性的权利,达到这一目的权利的手段包括工作权、财产权和社会保障权等,此定义混淆了目的和手段的关系。杨威(2009)从宪法的高度来定义社会保障权.他认为社会保障权是指与传统自由权相对应的。该权利是依赖国家积极的调控或帮助方可实现的宪法上的基本权利。⑧一般学者所定义的社会保障权往往限定在保障公民的生存权上,但张光辉(2008)认为,社会保障权主要解决的是公民在生存与发展不能得到保障时,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其生存和发展的权利,同时还应该保障公民的发展权。⑨实际上,对社会保障权的界定要考虑众多因素,如社会保障权的价值理念、性质、权利结构和内容等,在内涵和外延上要做到严谨和周全。根据以上分析,社会保障权可以界定为:社会成员在面临风险威胁其生存时,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保障利益和社会服务,满足其基本生存需要的生存权以及在基本生存权实现基础之上的发展权。
2.关于社会保障权的权利属性
从认识论角度,研究权利的概念是从把握权利的属性开始的。“社会保障权是基本人权吗?是宪法权利还是法律权利?是道德权利还是法定权利?是社会权抑或是自由权?”对此类权利属性设问,不同的学者给出了自己的观点。宁立成(2003)认为社会保障权是现代社会的基本人权,人权在肉体方面最基本的莫过于人的生存权,在精神方面最基本的莫过于人格尊严和人的发展;⑩安树昆(2004)首先认为社会保障权是人权,是人(或其结合)应当享有和实际享有的,并被社会承认的权利的总和。其次认为社会保障权是社会权。社会权是人民可以请求国家积极行为的一种宪法权利。从权利的存在形态上来讲,社会保障权存在着应有权利、法定权利和实有权利的各类表现形态。罗志先(2005)认为现代社会保障不再是传统的恩赐式官办的慈善事业,它是建立在社会发展进步和社会公平、正义基础之上,人们基于对平等、幸福、和谐生活的追求以及国家保障全体国民共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的一种制度性安排。王建学(2008)从权利和国家义务关系和权利对人的重要性方面来总结社会保障权的法律属性:社会保障权名为“社会保障权”,实为“国家保障义务”,社会保障权是根本的、不可缺少的人权。李乐平(2008)认为社会保障权的属性可以从四个方面来认识:社会保障权作为基本人权,体现了它的道德属性,具有自然性和发展性的特征;作为公民基本权利,体现了它的法律属性,具有法定性、复合性、非对等性和母体性的特征;作为社会权利,体现了它的社会属性,具有社会利益性、社会公平性和社会关怀性的特征;作为经济权利,体现了它的经济属性,具有财产性、受限制性和非交易性的特征。以上学者对社会保障权权利属性的释义对于从本质上把握社会保障权大有裨益,特别是对于不同属性的权利,在法律上能否得到救济以及救济的方式及程度具有决定性的意义。如果社会保障权只是道德权利,那只能停留在应然状态,无法获得法律的确认和保护。如果具有法律权利属性,社会保障权就有从应然权利到实然权利转变的可能性。社会保障权是积极权利抑或是消极权利决定着国家义务的履行和履行方式的选择。
3.关于社会保障权的理论基础
刘俊海博士(2000)在总结创设与保护社会权(社会保障权是一项重要的社会权)的理论根据时认为有四点理由,即: 一是人类对生存与发展的要求;二是自然威胁与社会威胁(含市场机制和竞争机制)导致的人类生存条件的脆弱性;三是资源和权利的稀缺性;四是道德与理性对人类需要的表达和实现将是一个长期的历史过程。李乐平(2004)社会保障权的理论基础主要有经济学、心理学和法学理论三方面。经济学理论主要是庇古福利经济学和凯恩斯国家干预主义。庇古福利经济学包括两个基本观点:一是国民收入总量越大,福利越多;二是国民收入分配越平均,福利也越多。庇古主张在边际效用递减的前提下,如果所有人的效用函数相同,国民收入分配从富人向穷人转移,可以增加社会效用。心理学理论基础一是基于美国人本主义心理学家马斯洛提出的需要层次理论,包括生理、安全、交际、尊重和个人实现五个层次。法理学理论建立在实质法治的基础上,20世纪后期西方国家从自由市场体制转向政府干预的社会福利国家体制,便在某种程度上反映出从形式法治向实质法治的转变。周宝姝(2006)主要从经济学发展脉络和法学思想的演进来阐述社会保障权的理论基础。在经济学领域,亚当·斯密表达了自己的社会保障观,认为个人幸福和公共幸福并不矛盾,实行充分的经济自由竞争,在追求私利时同时满足公共利益的实现,反对国家干预,国家做好“守夜人”的角色即可,社会保障只限于社会的救助阶段。20世纪初资本主义的经济危机,市场失灵凸显,人们重新审视在自由主义下的社会保障权,凯恩斯的国家干预主义成为社会保障权的直接理论依据。二战后欧洲国家百废待兴,《贝弗里奇报告》为全面福利国家描绘了美好蓝图。20世纪70年代能源危机导致经济的滞涨,新自由主义成为西方国家改革社会保障权制度的思想基础,推行社会保障市场化和社会化,并增加社会保障受益主体的义务。在法学思想方面,边沁的功利主义为国家干预社会保障事务打开了方便之门。康德和黑格尔的哲理法学﹑萨维尼的历史法学﹑耶林的目的法学、斯塔姆勒的新康德主义法学和法国法学家狄骥社会连带思想对德国19世纪末的社会保险立法产生了深刻的影响。20世纪后期哈耶克的新自由主义对福利国家的社会保障重新回归市场和社会起到推动作用。另一方面,法律社会化的现象,即公法私法化和私法公法化。法律社会化要求社会保障权应当在国家﹑社会和个人相互间的利益平衡中实现。以上学者分别从生存权思想、经济学理论和法哲学思想等方面论述了社会保障权的理论基础,具有合理性。实际上,社会保障权是个动态的权利,它与历史和经济的发展水平相一致。它包含了作为人应该具备的生存条件,如最基本的生活资料等,也包含人的发展和尊严的需要。从根本意义上来说,社会保障制度是国家与公民签订的契约,公民让渡自己的权利给国家,国家就有义务履行对公民的社会保障责任,让公民体面地生活。所以,社会保障权的理论基础也可以从国家权力与公民权利关系的角度去把握。
4.关于社会保障权的可诉性
可诉性(justifiability),即可司法(裁决)性,是指能够从法律上加以考虑,并运用法律原则与技术予以决定的属性。关于社会保障权是否具有可诉性一直是国际人权界或法学界争论不休的主题。钟会兵﹑李龙(2009)首先从1966年联合国通过了《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和《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起草的历史及其关系和两种权利的实现看,社会保障权具有可诉性。其次从规范研究角度分析,依据国内法和国际法论述社会保障权的可诉讼性。最后还举出社会保障权可诉性的实践,如日本“朝日诉讼”、美国“戈德伯格诉凯利案”(Goldberg v. Kelly)等。徐以祥(2009)认为现代社会保障制度区别于传统的济贫制度和慈善制度的重要特征是其赋予了公民可根据法律向国家主张的、可诉性的公法权利。尹乃春(2007)认为这种保障权具有可诉讼性。首先,“无救济即无权利”,社会保障权作为一种基本人权,如果是不可诉的,其实现就成为空谈。其次,社会保障不仅仅是国家的保障,全社会都具有相应的义务。最后,社会保障权在多大程度上具有可诉性直接关系社会保障司法救济的范围。彭锡华(2009)通过对国际与国内司法实践和理论分析,论证了社会权的可诉讼性,特别是《〈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任择议定书》(草案)的通过,表明进一步确立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的可裁判性成为国际人权保护的重要发展趋势。以上学者的观点都是赞成社会保障权的可诉性,符合国际社会权可救济性的潮流。可持否定观点的学者也大有人在,他们的理由是基于分权制衡、法官决定公共政策的能力、社会资源的有限性和社会保障权概念和内容的模糊性等,但随着国际人权公约和国内法律对社会保障权规定的具体化和法制化、权利本位意识的增强以及有权利必有救济的理念的深入,社会保障权可诉讼问题将不再是学者和法官们争论的热点,取而代之的将是如何构建社会保障权的诉讼保障机制问题。
5.关于社会保障权法律保障机制存在问题
李云华(2006)认为在一般法律法规的层次上,主要存在三方面的问题:一是有关以农民为主体的社会保障权规范缺失,不符合当代社会保障权是普遍人权的原则。二是与社会保障权相关的立法权不统一,制度零乱且繁杂,致使社会保障权的平等与公平理念受到损害。三是规定社会保障权的规范性文件的效力层级偏低。石宏伟﹑周德军(2005)在剖析我国社会保障权现状后总结其缺陷:一是社会保障立法不健全。社会救济、社会福利和优抚安置,几乎处于立法的空白地带。二是社会保障立法层次低。国务院及其部委颁布的行政法规大多以“规定” ﹑“决定” ﹑“意见”和“暂行”等形式出现,其缺乏权威性和稳定性。三是社会保障的法律实施机制较为薄弱。四是城乡二元化社会保障体系影响了广大农民社会保障权的实现。王建学(2008)指出我国宪法目前缺少司法适用性,就行政诉讼而言,人民法院提供司法救济的范围明显过窄。社会保障权的平等实现原则尚未对人民法院构成一项有拘束性的法律,这体现在违宪审查与行政诉讼两个方面。目前的社会保障争议分别按照劳动争议和行政争议的方式处理,这种机制是不完整和有限的(张姝,2009)。从内容上看,只有劳动者的社会保险权和城市居民的最低生活保障权可得到司法救济,救济的范围过窄。以上观点主要阐明立法的不完善,现有法律和法规层次较低,城乡二元社会保障权保障不平衡,现有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救济机制的不足,宪法诉讼的缺失等制约了公民社会保障权的救济和实现,有必要对现行立法和法律实施机制方面进行完善。
6.关于社会保障权法律保障机制的完善
石宏伟、 周德军(2005)主张制定统一的社会保障法,可以构建一个多层次的社会保障法律体系。该体系应包括三个层次:第一层次是以《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障法》作为社会保障的基本法,应明确社会保障的目的、范围、基本原则,公民的社会保障权利和义务、社会保障机构设置、社会保障基金的筹集和管理以及社会保障实施的监督等问题; 第二层次是社会保障的主干法,如社会保险法、社会救济法、社会福利法、优抚安置法等;第三层次是中央政府制定的行政法规、实施细则以及各个部门的规章,还有一些地方性的法规。张姝(2006)建议采用“多法并行”的平行立法模式,强化社会保障法实施机制,建立由政府代表、工会代表、用人单位代表等组成的社会保险基金专门监督机制。落实宪法对社会保障权的救济,建立违宪审查制度。陈建平(2008)认为一方面把国际人权法中社会保障权条款在国内法中实施,另一方面把宪法中社会保障权条款法律化、具体化。立法者要牢固树立“有权利必有救济”、“程序与实体并重”的观念,以最大限度地保障社会保障权在法律上的实现。王建学(2008)从国际公法、宪法与行政法的角度实证地考察国外法对社会保障权进行司法保护的实践。韩丽坤(2009)更为详细地指出要完善社会保障司法救济的措施:其一是完善行政复议程序和社会保障行政诉讼程序,增强行政复议的透明度,完善社会保障仲裁程序。其二完善社会保障司法救助制度;建立社会保障特定案件及时立案、及时审理和及时执行制度,实行全面的社会保障诉讼费缓交和有条件的减免制度。其三是完善社会保障争议举证责任分配制度。最后要强化社会保障争议制裁措施,包括刑事责任﹑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杨威(2009)从基本权利双重性质理论,尤其是从基本权利的“客观法”功能视角,提出社会保障权作为“客观法”,对其保护不仅限于主要通过立法行为实现的制度保障和组织程序保障,也要求法官在审理涉及公民社会保障权案件时将宪法的社会保障权规范作为一种“客观价值秩序”,在私人间法律关系中贯彻社会保障权之实质平等价值要求。尹乃春(2007)提出构建社会保障公益诉讼制度有利于通过全社会的力量实现社会保障的司法救济。
以上文献综述以近十年来的研究文献为素材,从社会保障权的概念界定、权利属性﹑法理基础﹑权利保障和救济机制等视角,梳理社会保障权研究内容,并依此梳理可概括出目前社会保障权研究的局限性和未来研究的视角。
(1)我国社会保障权研究尚处于起步阶段,理论研究的宽度和深度还不够,高质量的社会保障权学术论文数量有限,学者将来有必要从立法、行政和司法三个领域研究如何构建社会保障权整体保障机制。
(2)学者对社会保障权法律救济机制的研究还囿于国内劳动仲裁、民事诉讼和行政救济等程序,对社会保障法作为独立的法律部门的认识不够,社会保障权的救济势必遇到程序不符的障碍,因此,在中国城乡二元社会结构的背景下,如何构建多层次的法律保障体系、如何建立相对独立的社会保障权救济机构和救济程序以及如何实现公民社会保障权的平等保护将成为法学界研究的重点。
(3)由于语言的障碍,我国学者在借鉴外国社会保障权的法律保障经验上,仅仅停留在一般的介绍、解释和扩张层面,法律移植和本土化的过程并不顺利,没能进行深入的比较研究。因此,从国际化的视野研究社会保障权及其保障机制也将成为未来趋势。
(4)宪法诉讼和公益诉讼是社会保障权司法救济中两个重要的制度,但目前在中国司法救济体制中没有明确规定。一方面社会保障权作为公民基本的宪法权利,其救济措施也需要最强有力的救济手段作支撑,另一方面,社会保障权的价值目标体现着社会公共利益,社会保障权的公益诉讼也是保障大多数人权利的有效救济制度,因此,构建完善的社会保障权宪法诉讼和公益诉讼是目前法学界研究的重要内容之一。
注释:
①王家福,刘海年.中国人权百科全书[M].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8年版,第527页.
②董保华,等.社会法原论[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308页.
③杨燕绥.劳动与社会保障立法国际比较研究[M].北京: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2001年版,第18页.
④李乐平.试论社会保障权[J].乐山师范学院学报,2004年第8期, 第83-87页.
⑤唐政秋.社会保障权探微[J].行政与法,2005年第4期, 第47-49页.
⑥迟景明,孙波.社会保障权的基本概念辨析[J].大连海事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6年第2期,第106-108页.
⑦肖泽晟.宪法学———关于人权保障与权力控制的学说[M].北京:科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241页.
⑧刘杨.各国宪法对公民劳动和社会保障权的保护[J].中国社会保障,2003年第12期,第25页.
⑨张光辉.论公民的社会保障权[J].天府新论,2008年第12期,第77页.
⑩宁立成.社会保障权略论[J].湖北社会科学,2003年第2期,第53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