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宝泉 (山东省聊城市司法局局长 山东聊城 252052) ■文
人民调解与群众工作初论
People's Mediation and the Mass Work
哈宝泉 (山东省聊城市司法局局长 山东聊城 252052) ■文
2011年 1月 1日,《人民调解法》正式实施,标志着人民调解工作从此步入法制化、规范化的发展轨道。笔者认为:发展是第一要务,稳定是第一责任,人民调解是第一防线。人民调解工作是群众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正确处理新时期人民内部矛盾的重要方法,要架起 “连心桥”,将人民调解打造成最亲民的群众工作;要做强 “减压阀”,将人民调解打造成最管用的群众工作;要筑牢 “防火墙”,将人民调解打造成最受欢迎的群众工作。
人民调解植根群众、面向群众,方便群众、服务群众,在工作中贯彻群众路线,相信群众、依靠群众,用群众的力量解决人民内部矛盾,从而受到群众的欢迎和肯定,二者的关系相辅相成,缺一不可。正如’车之双轮、鸟之两翼’,具有同等重要的地位,是构建和谐社会中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
人民调解是群众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人民调解是指在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下,依法对民间纠纷当事人说服劝解、消除纷争的一种群众自治活动。根据宪法等法律的规定,人民调解委员会是调解民间纠纷的群众性组织。实践证明,人民调解是人民群众自我管理、自我教育的好形式。人民调解真正实现了倾力基层、深入群众、善待百姓,真正在思想上尊重群众、感情上贴近群众、工作上依靠群众。它对增进人民团结,维护社会安定,减少纠纷,预防犯罪,促进社会主义“两个文明”建设发挥了积极作用。
人民调解是群众参与社会管理的重要活动。人民调解的核心价值就是它的群众自治性。人民调解具有鲜明的群众性基础。人民调解员经人民群众选举,由群众信得过的、热心为群众服务、有政策法律知识的人担任;调解的民间纠纷是人民内部矛盾;调解的依据是体现全体人民共同利益和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及社会公德;调解的宗旨是为人民群众排忧解难,调解的目的是平息人民群众之间的纷争,增强人民内部团结,维护社会稳定。要进一步加强和完善社会管理格局,必须充分调动群众参与社会管理的积极性,充分发挥群众参与社会管理的基础性作用,充分引导群众参与到人民调解工作中来。
人民调解是实践证明的最受欢迎的群众工作。人民调解是人民群众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一项制度,它契合了中华民族“和为贵”的传统道德,经过几十年的发展,群众有纠纷找调解的传统与习俗已经基本形成。这一属性及定位是人民调解工作赖以存在的基础,也是长期以来人民调解工作保持强大生命力、深受群众欢迎的根本原因。近年来,人民调解的范围也逐渐从传统的婚姻家庭、邻里关系、小额债务、轻微侵权等常见、多发的矛盾纠纷,向土地承包、拆迁安置、环境保护、医患纠纷等社会热点、难点纠纷扩展。在新形势下,发挥人民调解化解社会矛盾的作用,成为中国特色的矛盾化解“东方智慧”模式,被称为 “东方一枝花”,受到了国际社会的普遍赞誉与推崇。
人民调解是做好新时期群众工作的必然要求。人民调解是架起干群“连心桥”的重要途径。可充分发挥调解在解决人民内部矛盾中的政治优势,构建融洽的干群关系新局面。人民调解是畅通社情民情的重要渠道。可以调解服务民生为宗旨,整合资源,构建服务民生大平台。人民调解是拓宽和谐大道的重要手段。可将人民调解作为维护稳定的重要手段,开辟出一个群众利益诉求大通道,努力把社会矛盾和问题发现在早、处置在小、解决在少。在人民调解工作中必须坚持创新社会管理,坚持公正廉洁文明规范调解,维护群众合法权益,把人民群众的满意度作为衡量和检验人民调解工作的根本标准,实现好维护好群众的根本利益。
历史发展证明:“一切为了群众,一切依靠群众,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的群众路线方针,不仅仅是我们战胜各种困难险阻、不断取得成功和发展的根本保证,也是确保人民调解不断发展的必然要求。在用群众路线指导人民调解工作开展中要注重以下四个方面:
一要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工作的系统性。“人民群众的智慧和力量是无穷无尽的。”人民调解工作涉及方方面面的群众,也涉及到了各方利益,仅仅只靠人民调解委员会是无法解决所有调解问题的,而是应该坚持群众工作统揽调解工作,在集思广益、充分吸纳民意民智的基础上,将人民调解和行政调解、司法调解有机结合,全面构建“党委领导、人大监督、政府参与、政协支持、各部门通力协作”的调解工作大格局,有效化解社会矛盾。
二要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工作的亲民性。在思想上始终将对人民群众的深厚感情贯穿于调解的全过程,把人民群众当亲人,在感情上尊重群众、贴近群众,用真心、真情为人民群众排忧解难,想人民群众之所想,急人民群众之所急,帮人民群众之所需,把人民群众的满意作为调解成败的评判标准。和平、彻底、一次性地解决纠纷,实现纠纷各方当事人不伤感情、互谅互让、增进团结,降低纠纷解决的私人成本和社会成本,缓解和消除社会矛盾,维系当事人之间的和谐关系。
三要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工作的服务性。在行动上,真心贴近群众,用群众认同的态度倾听诉求;深入调查研究,用群众认可的方式查清事实;注重释法析理,用群众接受的语言诠释法理;真情化解纠纷,用群众信服的方法化解纠纷。在案件中动用亲朋好友、人民陪审员、基层组织等社会的力量,对双方当事人进行劝说,起到了和谐解 “心结”的特效。
四要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工作的能动性。调解是一项经验型工作,它需要调解人员的调解技巧和调解良机的把握。调解人员在工作中要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在方法上注重调解的多元性多样性,根据不同类型当事人采取不同的调解对策。要注意运用调解技巧,把握好调解的时机与火候,推动当事人达成合意,巧借外力促成调解。在调解过程中要满腔热情地关心群众,在运作过程中不仅要严格遵守法律,更要借助道德良俗、社会舆论说服当事人。做到既合乎法律法规,又让人民群众心满意足。
人民调解具有群众性、自发性、自治性、民间性的特点,是人民群众自我教育、自我约束、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重要手段,将群众工作和社会管理紧密结合开展工作,在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方面大有可为。
人民调解与群众工作相结合为社会管理创新奠定了良好的思想基础。人民调解具有深厚的中华民族传统文化内涵,在人民群众处理内部矛盾中具有良好的思想传统。人民调解有利于降低纠纷解决的私人成本和社会成本,缓解和消除社会矛盾,维系当事人之间的和谐关系,体现了“以人为本”的纠纷解决理念以及自愿性、自治性、群众性、民主性、简易性、灵活性、实用性等特征,有助于发挥传统优势、保障社会和谐稳定。
人民调解与群众工作相结合为社会管理创新奠定了良好的法制基础。人民调解是我国宪法规定的基层民主自治的重要内容。《人民调解法》更是以宪法为依据,全面地确立了我国的人民调解制度,进一步完善了人民调解制度,提升了人民调解的法律地位。从《宪法》到《人民调解法》,充分体现了人民调解鲜明的自治性、群众性、民间性特征,为发挥人民调解优势、做好群众工作、加强社会管理提供了有力的法制保障。
人民调解与群众工作相结合为社会管理创新奠定了良好的工作基础。社会管理主要是对人的服务和管理,究其本质就是做群众工作。目前,全国已经形成了覆盖广大城乡的人民调解工作网络。人民调解已经具备了扎根基层、遍布基层、贴近群众的良好群众工作基础。充分发挥人民调解现有的群众基础优势,为群众化解纠纷、排忧解难,把调解矛盾纠纷的过程变成做群众工作的过程,有利于进一步密切党群干群关系,有利于调动群众力量做好社会管理工作。
人民调解与群众工作相结合为社会管理创新奠定了良好的实践基础。在实践中,人民群众非常注重用调解的方式化解矛盾。经过近半个世纪的发展,人民调解的范围已经逐渐由传统的婚姻家庭、邻里关系等常见、多发的矛盾纠纷扩展至土地承包、拆迁安置、环境保护、医患纠纷等社会热点、难点纠纷。人民调解已经成为做好群众工作、解决社会矛盾纠纷、加强社会管理的重要途径和有效方法之一。
《人民调解法》的颁布实施是人民调解工作发展史上的重要里程碑,我们要以此为契机和动力,按照最大限度增加和谐因素、最大限度减少不和谐因素的总体要求,以解决影响社会稳定突出问题为突破口,以提高社会管理科学化水平为宗旨,进一步将人民调解工作的开展同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做好群众工作紧密结合起来,努力开创人民调解工作新局面,为深入推进三项重点工作、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作出新的更大的贡献。
(责任编辑 张文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