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士国 吴占英 (武汉大学法学院 湖北武汉 430072) ■文
“三统一”: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的根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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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ree Unifications’:the Fundamental Principle of Building a Socialist Country under the Rule of Law
伊士国 吴占英 (武汉大学法学院 湖北武汉 430072) ■文
党的十六大报告指出:“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最根本的是要把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起来。党的领导是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根本保证,人民当家作主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本质要求,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①《江泽民文选》第 3卷,人民出版社 2006年版,第 553页。”这是党对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规律的科学总结,是对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的丰富和发展,是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中国化的重要成果。因而,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即“三统一”,是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必须遵循的根本原则要求,对于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加快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
“科学发展观,第一要义是发展,核心是以人为本,基本要求是全面协调可持续,根本方法是统筹兼顾。②胡锦涛:《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为夺取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新胜利而奋斗》。”“科学发展观,是对党的三代中央领导集体关于发展的重要思想的继承和发展,是马克思主义关于发展的世界观和方法论的集中体现,是同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既一脉相承又与时俱进的科学理论,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指导方针,是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必须坚持和贯彻的重大战略思想。③胡锦涛:《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为夺取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新胜利而奋斗》。”科学发展观科学地揭示了社会主义社会发展的基本规律,科学地回答了社会主义法治产生的社会经济基础、本质、特征、作用和发展等一系列问题,为正确把握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性质、功能和价值提供了理论基础、原则和依据。以科学发展观作指导来推进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就可以更深刻地认识和把握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精神实质和本质要求,就可以更深入和更正确地认识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所面临的形势和任务。因此,科学发展观不仅是指导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建设的重大战略思想,也是指导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重要方针。而“三统一”正好体现了科学发展观对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的要求。
以人为本,就是指要始终把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作为党和国家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尊重人民主体地位,发挥人民首创精神,保障人民各项权益,走共同富裕道路,促进人的全面发展,做到发展为了人民、发展依靠人民、发展成果由人民共享④胡锦涛:《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为夺取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新胜利而奋斗》。。人民当家作主充分体现了我们党以人为本、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充分体现了科学发展观以人为本的本质要求。人民当家作主具有绝对的至上性,因为它是就目标意义而言的。只有始终坚持“人民当家作主”,我们才能始终把关注民生、解决民生、保障民生作为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中心,才能始终把人民群众的呼声和愿望作为加强和改进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动力,才能始终把维护人民利益、实现人民利益最大化作为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的目的归宿,才能始终把人民群众是否满意作为检验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成败的根本标准。
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整体推进离不开科学发展观的指导。这是因为,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是由若干部分和环节构成的复杂的统一体,涉及到立法、司法、行政、文化等诸多内容。要想实现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各个环节和部分的协调,使其能够相得益彰,保障法治建设的整体推进,就必须按照科学发展观全面协调的要求,全面加强社会主义法治建设。这就要求在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指导思想上,我们也必须按照科学发展观全面协调的要求,既要坚持党的领导,又要坚持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并要实现三者的有机统一,而不能只坚持一个方面,否定其他方面。这是因为,“三统一”是一个问题的三个方面,三者不是相互矛盾的,而是有机统一的。其中,党的领导是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政治方向,人民当家作主是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本质要求,依法治国是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行动指南。只有坚持三者的有机统一,才能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协调的要求,才能使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得以全面推进。
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必然要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的指导。因此,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是以社会主义制度为依托,是在社会整体环境下进行的,必然有一个如何与社会其他方面协调发展的问题。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并不是孤立的社会存在,它与社会政治、经济、文化密切联系,并与这些相关的因素同步发展。如果没有与相关的因素之间的协调,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就必然会遇到障碍⑤卓 泽渊:《依法治国理论学习读本》,中国法制出版社 2008年版,第 162页。。因此,必须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使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与社会其他方面相互协调,相互促进。这就必然要求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在效果追求上,不能仅仅追求法律效果,而必须统筹兼顾,既要坚持党的领导,服从大局,服务大局,追求政治效果,又要坚持人民当家作主,以人为本,执法为民,追求社会效果,也要坚持依法治国,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追求法律效果,并要实现政治效果、社会效果、法律效果的有机统一,从而保障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的顺利进行。
追求法治,实现法治。既是人类的梦想,又是人类的追求。法治尽管与科学、民主、自由、人权一样,并非资本主义所独有,而是人类在漫长的历史进程中共同追求的价值观和共同创造的文明成果⑥温 家宝:《关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历史任务和我国对外政策的几个问题》,http://news.xinhuanet.com/politics/2007-02/26/content_5775212.htm,2008—12—12。。但是与其结合的社会制度不同,其本质属性自然不同。这是因为,任何一个国家所走的道路,首先是社会制度问题,其他所有活动的开展,都是在社会制度确立的前提下进行的。社会主义法治以社会主义为制度依托,就必然要求社会主义法治具有深刻的社会主义本质。社会主义法治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为指导,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其本质是政治性、人民性、法律性的有机统一,这与资本主义法治有着本质的区别。而“三统一”则从理念上、内涵上体现了社会主义法治的政治性、人民性、法律性,从而指明了社会主义法治的本质属性。
坚持党的领导,是由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地位和历史使命决定的。中国共产党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也是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领导核心。党的领导是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根本保证,也是社会主义法治与资本主义法治的本质区别。这就决定了社会主义法治的政治性,决定了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必须毫不动摇地坚持党的领导,必须充分发挥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这就要求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必须始终坚持党的领导,必须把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放在党和国家工作全局中来谋划、来推进,放在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巩固党的执政地位、履行党的执政使命的高度去谋划、去推进,做到与党的事业同步,为党的事业服务,确保党的各项路线、方针、政策和重大决策部署在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中得到不折不扣的贯彻执行。
人民当家作主是由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制度决定的。这既是我们党的根本宗旨,也是社会主义宪法法律的最高价值。人民当家作主的社会主义制度是社会主义法治的基础,这就决定了社会主义法治的人民性。而社会主义法治与资本主义法治的根本区别,就在于它的人民性。我们在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中,始终强调坚持人民当家作主,这就鲜明地揭示了社会主义法治的人民性。因此,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必须始终坚持人民当家作主,维护和实现人民利益,这是社会主义法治人民性的基本要求。这就要求我们必须坚持以民为本,坚持执法为民,坚持司法公正,把维护好、实现好人民权益作为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着力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从而为人民群众当家作主提供强有力的法治保障。
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坚持依法治国,就是将宪法和法律作为党治国理政的依据,作为人民群众管理国家事务的准则。社会主义宪法和法律是党领导人民制定的,是通过法定程序上升为国家意志、表现为法律文本的党的主张和人民意志,是党的主张和人民意志相统一的体现,是党的事业与人民利益的制度表达,理应得到全社会的一致遵循⑦郭春雨、张景义:《“三个至上”是对司法工作的更高要求》,《人民法院报》,2008年 6月 21日。。依法治国的核心内容就是确立和实现以宪法和法律为治国理政的最具权威的标准。这就决定了社会主义法治的法律性。因此,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必须始终坚持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以宪法法律为行动指南,确保宪法法律的有效实施。这就要求我们在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伟大进程中,必须毫不动摇地坚持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坚持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做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切实维护和实现社会公平正义,树立宪法法律的权威,维护宪法法律的尊严,增强宪法法律的公信力。
恩格斯认为:“在社会历史领域内进行活动的,全部是具有意识的经过思虑或凭激情行动的,追求某种目的的人,任何事情的发生都不是没有自觉的意图,没有预期的目的。⑧《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 4卷,人民出版社 1972年版,第 243页。”法治建设作为人类社会的一项重要活动,必然要追求一定的目标,追求一定的效果。而与法治结合的社会基本制度不同,其追求的效果自然不同。社会主义法治以社会主义基本制度为依托,其本质是政治性、人民性、法律性的有机统一。这就决定了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在效果追求上,不能只追求法律效果,而必须既追求法律效果,又追求政治效果和社会效果,实现“政治效果、社会效果、法律效果”三者的有机统一。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坚持 “三统一”,这就指明了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价值追求。
坚持党的领导,就是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就是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道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坚持党的领导,就是指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必须维护党的执政地位,必须服从服务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大局。这就要求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必须追求良好的政治效果。具体说来:一要自觉担负起维护党的执政地位的政治任务。这就要求我们必须自觉地把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置于党的绝对领导之下,把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放在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巩固党的执政地位、履行党的执政使命的高度去谋划、去推进,确保党的各项路线、方针、政策在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中不折不扣地得到贯彻落实,从而维护党的执政地位和执政基础;二要自觉担负起服从服务于社会大局的政治任务。这就要求我们必须悉心把握党和国家在具体社会发展阶段和历史时期的根本任务或中心任务,使法治的使命与之相适应。必须找准法治工作与党和国家工作大局的结合点以及服务大局的工作着力点,以及根据形势的发展变化适时调整结合点和工作着力点的能力。从而服务大局、服从大局、保障大局,为大局创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和公正高效的法治环境⑨同注释⑦。。
人民当家作主充分体现了我们党以人为本、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是社会主义制度对社会主义法治的本质要求。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坚持人民当家作主,就是指要以人民群众利益作为评判法治工作好坏的根本标准。法治工作搞的好不好,最终要看人民群众满意不满意,要看人民群众的基本权益是否得到了切实有效的保护。这就要求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必须追求良好的社会效果。具体说来:一要自觉地担负起维护人民利益的社会任务。维护人民利益,这是社会主义法治人民性的基本要求。这就要求我们必须科学把握人民利益及其法治需求,满足人民群众不断增长的法治需求。要坚持以人为本,坚持执法为民,着力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把维护好人民权益作为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二要自觉担负起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社会任务。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是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最高价值追求。社会主义法治作为社会公平正义的守护者,必须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视为生命线。这就要求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必须从实体上、程序上、时效上全面体现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要求。从而使社会各方面的利益关系得到妥善协调,人民内部矛盾和其他社会矛盾得到正确处理,社会公平正义得到切实维护和实现。
依法治国,就是把宪法和法律作为治国的最具权威的标准,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在宪法和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活动,切实维护宪法和法律的权威。坚持依法治国,既是法律、法治本性的必然要求,也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建设的题中之义。这就要求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必须追求良好的法律效果。具体说来:一要自觉地担负起保证宪法法律实施的法律任务。党的十七大提出,要加强宪法和法律的实施。宪法法律的实施,既是坚持依法治国的必然要求,又是实现依法治国的根本途径。因此,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必须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坚持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要求,加强宪法和法律的实施,使违反宪法法律的行为得到应有的追究和制裁,从而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尊严、统一和权威;二要自觉担负起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的法律任务。依法治国是社会主义法治精神的重要内核,是法的价值的集中体现,是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必须践行的基本原则。因此,坚持依法治国,必须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引导全社会遵纪守法,依法办事,实现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公正司法、模范守法,从而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见习编辑 迟 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