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准是指对一定范围内的重复性事物和概念作出统一规定的文件。国际标准组织(以下简称ISO)以及世界贸易组织(以下简称WTO)的《技术性贸易壁垒协定》(以下简称TBT协定)分别对标准做出了定义。
ISO的《ISO/IEC导则第2部分:制定国际标准的方法》对标准的定义则是:“为在一定范围内获得最佳秩序,对活动或其结果规定共同的和重复使用的规则、导则或特性的文件。该文件经协商一致制定并经一个公认机构的批准。”
TBT协定对标准的定义为:“经公认机构批准的、规定非强制执行的、供通用或重复使用的产品或相关工艺和生产方法的规则、指南或特性的文件。该文件还可包括或专门关于适用于产品、工艺或生产方法的专门术语、符号、包装、标志或标签要求。”
ISO成员是各国标准化组织,旨在统一和规范各国的标准化活动;而WTO的成员则是各个主权国家或独立关税区,作为WTO多边协定之一的TBT协定适用于各国政府在货物贸易中的政府行为(特别是各国政府的技术法规立法与国际标准之间的关系),因此这种机制上的差异导致了两类标准既有共性又有区别,以下将两者的异同点做一概述:
1.共同的标准制定对象。从传统意义上看,无论是ISO导则还是TBT协定,所定义的标准都是以科学技术和实践经验的综合成果为基础,将重复性的事物和概念作为标准的对象。当然,随着技术的发展,某些新兴行业(例如IT行业)往往采取“标准先行”的战略,即在产品研发初期就制定出统一的接口标准及兼容性标准,之后再根据标准开发和设计产品,如最新版的高速无线局域网标准IEEE 802.11n于2009年9月正式发布之后,相关的产品才陆续问世。
2.共同的标准制定和实施目的。ISO和WTO都期望标准的制定和实施能够在人们日常的生活、生产和商贸等活动中起到优化和规范的作用,消除贸易壁垒。ISO主席于2002年第33届世界标准日发表了题为“一个标准,一次检验,全球接受”的祝词,明确指出了“标准与合格评定联合起来有助于降低技术性贸易壁垒,降低生产成本,提高买卖双方相互信任度,最终服务于市场。”
3.共同的主体资格。无论是ISO还是TBT协定都规定,标准必须由公认机构批准和发布,如我国的国家标准由国家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发布。
1.适用范围不同。ISO定义的标准适用于产品、过程和服务,TBT协定所指的标准只涉及产品、工艺和生产方法。两者最典型的区别在于前者适用于过程和服务等无形的活动,后者只适用于货物贸易,而没有将服务标准考虑在内。
2.制定程序的差异。ISO对于标准制定程序中的“协商一致”给予了高度的关注,而TBT协定没有强调“协商一致”。这一差异往往受到发达国家和地区的挑战,他们更为关注标准制定程序中“协商一致”的重要性。例如秘鲁诉欧盟沙丁鱼商品名称一案中,尽管欧盟以缺乏“协商一致”为理由否认食品法典委员会的Codex Stan 94标准为国际标准,WTO争端解决机构最终判定:由于联合国粮农组织和世界卫生组织共同建立的食品法典委员会是被WTO认可的有权制定国际标准的机构,因此该标准虽然没有经过“协商一致”,但仍可被认定为国际标准。
3.法律约束力不同。ISO定义的标准包括强制性标准和自愿性标准,而TBT协定中的标准专指自愿性的标准。导致这一差异的根本原因在于,TBT协定只适用于各国政府的立法与行政行为,它将具有标准特性的文件根据法律约束力的不同,区分为强制性的技术法规或自愿性的标准,标准若被技术法规引用,则在该技术法规适用范围内具有强制力。目前,以强制性的立法引用自愿性的标准已经成为国际趋势,如美国《2008年消费品安全改进法》将有关玩具的标准ASTM F963引入美国联邦法规,从而使ASTM F963标准具有了强制性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