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动摩托车和电动自行车争议辨析

2011-05-03 04:15:50全轶枫缪文泉郭则新
质量与标准化 2011年1期
关键词:安全法摩托车机动车

文/全轶枫 缪文泉 郭则新

2009年8月7日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刊发国家标准批准发布公告—2009年第8号(总第148号),公告第32至35号公布了GB 24155-2009《电动摩托车和电动轻便摩托车安全要求》、GB/T 24156-2009《电动摩托车和电动轻便摩托车动力性能试验方法》、GB/T 24157-2009《电动摩托车和电动轻便摩托车能量消耗和续驶里程试验方法》、GB/T 24158-2009《电动摩托车和电动轻便摩托车通用技术条件》4项国家标准,标准批准日期是2009年6月25日,实施日期是2010年1月1日。

4项电摩国家标准发布后,社会上掀起喧然大波。拥护方和反对方各持一词,纷纷通过新闻媒体、网络等途径发表各自看法,直至2009年12月7日中国自行车协会向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提出暂缓电摩国标的书面申请,2009年12月15日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公告,决定暂缓实施电摩国标中涉及电动轻便摩托车的内容,至此有关电动摩托车和电动自行车标准争议方才宣告平息。为什么一个摩托车行业制定的标准居然与自行车行业牵扯在一起,而且发布伊始立即形成社会热点?其实,让我们暂时抛开各利益集团之间的唇枪舌战,无论从法律层面、还是标准层面看,电动自行车与电动摩托车(包括电动轻便摩托车,以下简称“电动摩托车”)完全是两种不同类型的产品。

一、从法律层面看电动自行车和电动摩托车之间的区别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以下简称“交通安全法”)第八章第一百一十九条:

第二款:“车辆是指机动车和非机动车。”

第三款“机动车是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

第四款“非机动车是指以人力或者畜力驱动、上道路行驶的交通工具,以及虽有动力装置驱动但设计最高时速、空车质量、外形尺寸符合有关国家标准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等交通工具。”

“交通安全法”第四章第三十六条:“根据道路条件和通行需要,道路划分为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的,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实行分道通行。没有划分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的,机动车在道路中间通行,非机动车和行人在道路两侧通行。”

“交通安全法”第二章第十条:“准予登记的机动车应当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申请机动车登记时,应当接受对该机动车的安全技术检验。但是,经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依据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认定企业生产的机动车型,该车型的新车在出厂时经检验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获得检验合格证的,免予安全技术检验。”

“交通安全法”第二章第十八条:“依法应当登记的非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依法应当登记的非机动车的种类,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规定。”“非机动车的外形尺寸、质量、制动器、车铃和夜间反光装置,应当符合非机动车安全技术标准。”

从上述法律条款看,两者的区别主要表现在如下几个方面:

1.车辆类别差异

“交通安全法”第八章第一百一十九条各相关条款无可争辩地指明:电动自行车属于非机动车。而4项电摩国标所述电动摩托车和电动轻便摩托车则完全符合“交通安全法”第八章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三条款对于机动车的定义。这一条款明明白白地告诉我们,电动自行车与电动摩托车就是两类不同性质的车辆。

2.车辆行驶区域差异

“交通安全法”第四章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同样清楚地表明: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必须各行其道。正是由于行驶区域的差异,使得电动摩托车与电动自行车其车辆本身的固有属性,如重量、最高车速等存在不同的要求。

3.车辆主管部门差异

“交通安全法”第二章第十条和第十八条规定表明:机动车车型的认定由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负责,而非机动车则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规定。电动摩托车出厂必须符合国家安全技术标准,而对于电动自行车,正是由于归类于非机动车的原因,导致其车型的认定由地方政府负责,而未像电动摩托车那样由国家主管部门统一行使管理职能。

二、从标准层面看电动自行车和电动摩托车之间的区别

1.首先从国内标准看电动自行车和电动摩托车定义之间的区别

目前现行有效的涉及电动自行车和电动摩托车产品定义的主要有如下几个标准:GB 7258-2004《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T 24158-2009《电动摩托车和电动轻便摩托车通用技术条件》、GB 17761-1999《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

GB 7258-2004对于摩托车的定义是:无论采用何种驱动方式,其最大设计时速大于50 km/h,或若使用内燃机,其排气量大于50 mL的两轮或三轮车辆,包括两轮摩托车,边三轮摩托车和正三轮摩托车。对于轻便摩托车的定义是:无论采取何种驱动方式,其最高设计车速不大于50 km/h,且若使用内燃机,其排量不大于50 mL的两轮或三轮车辆,包括两轮轻便摩托车和正三轮轻便摩托车,但不包括最高设计车速不大于20 km/h的电驱动的两轮车辆。很明显,无论是电动摩托车,还是电动轻便摩托车,完全符合GB 7258-2004给出的定义。而GB/T 24158-2009对于电动摩托车和电动轻便摩托车的定义完全符合其上游标准GB 7258-2004的要求。

GB 17761-1999对于电动自行车的定义是:以蓄电池作为辅助能源,具有两个车轮,能实现人力骑行、电动或电助动功能的特种自行车。电动自行车最高车速应不大于20 km/h。

从电动自行车和电动摩托车的定义看,两者之间没有任何重叠或相混淆的词语,两者的定义正如它们在道路上的行驶区域一样,完完全全是各行其道的。

2.从标准对电动自行车和电动摩托车的技术要求看两者的区别

作为有权在机动车道上行驶的电动摩托车,无论是整车性能,还是零部件性能,都有相应的标准对其作出明确的强制性要求。而作为非机动车的一员,电动自行车则相应要简单许多。两者在标准技术要求上的区别,详见下表。

通过下表,我们可以清楚地看到要想成为机动车大家族的一员,必须满足上述要求。这些要求对于所有机动车来说都是公平的,公开的。这些要求只是根据机动车的不同类型,而存在个体差异。目前还没有哪一种机动车辆可以声明无需符合上述基本要求而可以进入机动车道行驶的,除非以非机动车名义存在。这里无需再罗列其它众多机动车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上述基本要求对于区分电动摩托车和电动自行车已经一目了然。

电动摩托车和电动自行车标准技术要求对应表

(续表)

综上所述,电动摩托车和电动自行车两者的区别是显著的。不但从法律层面看,电动摩托车和电动自行车分别归属机动车和非机动车,而且从标准要求看,两者的技术和安全要求均相差甚远。两者之间根本不存在可能引发争议的交叉点。

三、有关电动摩托车和电动自行车争议原因的分析

尽管,我们知道电动摩托车和电动自行车属于不同类别的产品,正常情况下无论哪一方提出新的国家标准,都应该不会影响到对方,然而现实情况却恰恰相反。电摩标准一经出台,立刻引来社会各界争议,甚至有人声称,全国约1.2亿辆电动自行车将自动变身为电动轻便摩托车。关于这一点,或许可以从目前国内电动自行车现状中找到答案。

1.电动自行车产品款式

根据一份全国自行车工业信息中心发布的《中国电动自行车市场现状及发展趋势分析》报告得知,电动自行车销量主要以“轻摩化”产品为主。“轻摩化”的电动自行车脚踏骑行功能弱化,脚踏曲柄过短,左右曲柄间距较大,鞍座高度过低,这些特点客观上导致电动自行车脚踏骑行极为费力。因此,可以这么说,这些“轻摩化”的电动自行车早已是名副其实的电动轻便摩托车。

2.电动自行车车速和重量

“轻摩化”的电动自行车最高车速和整车重量大都超过标准规定的20 km/h和40 kg。这两个特点使得电动自行车成为具有明显机动车特点的非机动车,为电动自行车可以自由出入机动车道和非机动车道提供了客观条件。由于这一原因,使得本该在非机动车道上行驶的电动自行车既易受机动车的伤害,同时又容易伤害到其它类型的非机动车甚至行人。

由上可见,电摩标准的出台,影响的是“轻摩化”的电动自行车,而不是电动自行车。尽管人们常说“存在即合理”,但合理就一定合法吗?合理一定合乎标准吗?

[1]应朝阳,周天佑,耿磊等.GB 7258-2004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S].中国标准出版社,2004.

[2]阮志诚、姜晓云.GB 17761-1999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S]标准出版社,1999.

[3]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关于电动摩托车标准有关情况的说明[EB/OL]//电动轻便摩托车和电动自行车的主要区别.2009-12-06.http://www.sac.gov.cn/templet/default/ShowArticle.jsp?id=53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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