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拓彬
(温州大学 思政部,浙江温州325035)
在经济文化相对落后的国家,无产阶级及其政党掌握国家政权和国民经济命脉之后,如何科学认识和正确对待社会主义制度下的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是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始终未能解决的一个重大理论问题,也是摆在社会主义国家面前的不容回避的一个重大现实问题。对此,以毛泽东、邓小平、江泽民同志为核心的中国共产党中央领导集体和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对社会主义非公有制经济理论进行了不断探索,形成了符合中国国情的社会主义非公有制经济理论体系。今天,我们深刻认识党的历代中央领导集体对社会主义非公有制经济理论的探索与创新,对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奋斗目标,推进新世纪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实践意义。
早在抗日战争时期,毛泽东就认为:“应该奖励民营企业,而把政府经营的国营企业只当作整个企业的一部分。凡此都是为了达到自给自足的目的。应该避免对任何有益企业的破坏。 ”[1](P768)在《论联合政府》的政治报告中,他明确地指出:“在中国的条件下,在新民主主义的国家制度下,除了国家自己的经济、劳动人民的个体经济和合作社经济之外,一定要让私人资本主义经济在不能操纵国民生计的范围内获得发展的便利,才能有益于社会的向前发展。[2](P1060-1061)1947年,根据解放战争时期的国内政治形势和各种经济成分对中国社会的作用,毛泽东明确完整地提出了新民主主义的经济纲领。同时他还提出了发展新民主主义经济的指导方针,这就是必须紧紧地追随着发展生产、繁荣经济、公私兼顾、劳资两利这个总目标。新中国成立前后党和政府从我国的具体实际出发,在继承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认识成果的基础上,对非公有制经济作出了基本正确的分析判断,采取了正确的政策。1949年3月,七届二中全会根据毛泽东同志的报告通过的《中国共产党第七届中央委员会第二次全体会议决议》指出:“中国的私人资本主义经济,占了现代性工业经济中的第二位,它是一个不可忽视的力量。……由于中国经济现在还处于落后状态,在革命胜利以后一个相当长的时期内还需要尽可能地利用城乡私人资本主义的积极性,以利于国民经济的向前发展。一切不是于国民经济有害而是于国民经济有利的城乡资本主义成分,都应容许其存在及发展。……但是中国资本主义的存在及发展,自由竞争和自由贸易的存在及发展,不是如同资本主义国家那样不受限制、任其泛滥的,也不是如同东欧各人民民主国家那样被限制和缩小得非常大,而是中国型的。……但是为了整个国民经济的利益,为了无产阶级和劳动人民现在和将来的利益,决不可以对私人资本主义经济限制得太大太死,必须容许它们在人民共和国的经济政策和经济计划的轨道内有存在和发展的余地。……如果认为我们现在不要限制资本主义,认为可以抛弃‘节制资本’的口号,这是完全错误的,这就是右倾机会主义的观点。但是反过来,如果认为应当对私人资本限制得太大太死,或者认为简直可以很快地消灭私人资本,很快地进入无产阶级专政的社会主义社会这也是完全错误的,这就是‘左’倾机会主义或冒险主义的观点。”[3](P997)同时指出“占国民经济总量百分之九十的分散的个体的农业经济和手工业经济,是可能和必须谨慎地、逐步地而又积极地引导它们向着现代化和集体化的方向发展的,任其自流的观点是错误的。必须组织中央、省、县、区、乡的生产的、消费的和信用的合作社和合作社的领导机关。这种合作社是以私有制为基础的在无产阶级领导的国家政权管理之下的劳动人民群众的集体经济组织。中国人民的文化落后和没有合作社传统,使得我们的合作社运动的推广和发展大感困难,但是可以组织,必须组织,必须推广和发展。单有国营经济而没有合作社经济,我们就不可能领导劳动人民的个体经济逐步地走向集体化,就不可能由新民主主义国家发展到将来的社会主义国家,就不可能巩固无产阶级在国家政权中的领导权。谁要是忽视或轻视这一点,谁也就要犯绝大的错误。”[3](P997)随着新民主主义经济纲领和方针的全面实施,初步建立了国营经济领导下的多种经济成分并存的新型经济制度,“国营经济是社会主义性质的,合作社经济是半社会主义性质的,加上私人资本主义,加上个体经济,加上国家和私人合作的国家资本主义经济,这些就是人民共和国的几种主要的经济成分,这些就构成新民主主义的经济形态。”[4](P1433)
马克思主义认为,所有制是社会经济制度的核心和基础,决定着社会经济制度的性质。公有制是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搞社会主义必须坚持公有制。对此,中国共产党人始终坚定不移。但在中国的历史条件下,是不是一进入社会主义社会就不能有任何非公有制经济存在,就只能搞单一的公有制?对于这个问题,以毛泽东为代表的中国共产党人直到社会主义改造基本完成前,没有也不太可能认真加以考虑。受苏联模式的影响,我国在三大改造中实际上是把建立单一的公有制作为目标,决心让资本主义生产和个体小生产绝种。三大改造基本完成时,原有五种经济成分几乎变成单一的公有制经济成分。由于生产关系改变过快,形式过于简单划一,脱离了我国生产力发展的状况,既不利于生产经营,也给人民生活带来许多不便。这些情况,引起了毛泽东等党和国家领导人的关注和对所有制结构改革的思考。党的八大在经济体制方面提出了“三个主体、三个补充”的方针。在八大制定的经济方针指导下,我国非公有制经济有了较快的发展。1956年3月4日,毛泽东在《加快手工业的社会主义改造》中说道:“在手工业改造高潮中,修理和服务行业集中生产,撤点过多,群众不满意。这就糟糕!现在怎么办?‘天下大势,分久必合,合久必分’。”[5](P11)“提醒你们,手工业中许多好东西,不要搞掉了。王麻子、张小泉的刀剪一万年也不要搞掉。我们民族好的东西,搞掉了的,一定都要来一个恢复,而且要搞得更好一些。 ”[5](P12)同年 12 月 7 日,他在同民建和工商联负责人的谈话中,指出:“只要社会需要,地下工厂还可以增加。可以开私营大厂,订个协议,十年、二十年不没收。华侨投资的,二十年、一百年不要没收。……可以搞国营,也可以搞私营。可以消灭了资本主义,又搞资本主义。 ”“这叫新经济政策”。[5](P170)毛泽东在这里讲的“又搞资本主义”是指在所有制结构上,允许在国营经济和集体经济为主体的前提下,适当保存和发展一些私营经济和个体经济,并引进华侨投资。这样做,可以使国营经济、合作经济有个“对立面”,保留一定的竞争机制。毛泽东过去讲过要“让资本主义绝种”、“让小生产绝种”的话,提出“新经济政策”后,他又作了这样的解释:让资本主义绝种,让小生产绝种,是长远的将来的事,不是眼前一下子就可以完全做到的事。这一新解释虽不意味着毛泽东已完全改变了观点,但希望建立以社会主义国营经济为主体,多种所有制并存的经济结构格局,使之互相弥补、互相促进、互相竞争的思想是十分明确的。[6](P24)但时隔一年左右,上述方针全被动摇。1958年4月2日,在毛泽东主持下,中共中央作出《关于继续加强对残存的私营工业、个体手工业和小商小贩进行社会主义改造的指示》(以下简称《指示》)。1956年社会主义改造基本完成后,许多地区自发地出现了一些从事私营工业和个体手工业,以及小商小贩,合计一百余万人。《指示》提出,对他们的方针是一律管起来,一是对资本主义性质的工业,原则上不允许继续存在,但应分别情况,作不同的处理,即予以取缔或排挤或公私合营等办法。二是对个体手工业户,加强领导、管理和改造,要有计划吸收他们参加手工业合作社。三是对小商小贩和行商,应普遍进行一次审查,违法者予以取缔;无违法者组织合作小组、合作商店或国营商店。四是对于个体手工业者和小商小贩的全年收入,应按照当地实际情况,加以控制。伴随着“大跃进”和“人民公社化运动”的兴起,中国出现了消灭非公有制经济成分的热潮,大搞“一大二公”。“文革”期间,毛泽东最终形成了带有浓厚“左”倾色彩的“公有制理论”,其基本点是:社会主义必须是苏联式的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必须是以排斥市场和竞争为特征的国家统一的计划经济,必须对非公有制经济成分实行限制、改造乃至消灭的政策,决不能允许其长期合法存在,在实践上凡越此雷池一步者,就必然是复辟资本主义。毛泽东在“公有制”理论问题上之所以会有如此大幅度的摆动,最主要的原因在于他对在中国这样一个国家里如何建设社会主义还缺乏经验和理论准备,理论上还没有完全搞清楚。50年代前期,由于苏联单一公有制结构理论与马列主义对未来共产主义社会的推测是相符合的,再加上这种所有制结构在历史上曾一度显示了苏联模式的优越性,因而毛泽东很自然会接受苏联公有制理论。后来在实践中,毛泽东发现了苏联模式的弊端,但只是看到了它在具体方针政策上的缺陷,对苏联社会主义总体模式依然深信不疑。这就是毛泽东在公有制问题上反复不定,但在总体上陷入把单一公有制看成是现实社会主义基本特征这一误区的原因所在。
十一届三中全会后,以邓小平为核心的第二代中央领导集体,在改革开放新的历史条件下,重新恢复和确立了解放思想、实事求是的历史唯物主义思想路线,根据我国生产力落后的现实国情,在继承了以毛泽东为核心的第一代中央领导集体关于发展非公有制经济的正确理论和政策的基础上,提出了一系列关于发展非公有制经济的理论和政策,促进了非公有制经济的迅速发展。
非公有制经济是我国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必要的和有益的补充”。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作出了把党和国家的工作重点转移到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上来的战略决策,并逐步开放了城乡市场,恢复了多年来几乎绝迹的个体生产经营,个体饮食服务行业、个体专业户、农民搞贩运相继出现,带徒弟、请帮工和雇工经营的现象应运而生。1980年中共中央工作会议提出的重要改革举措之一,是在公有制经济占绝对优势的条件下,允许城镇个体所有制经济的发展。这是我国在改革与建设的新时期对个体经济的最早认可,也是我国重新认识个体经济的起点。1981年6月27日,在邓小平主持起草、十一届六中全会通过的《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关于建国以来党的若干历史问题的决议》中明确指出:“社会主义生产关系的发展并不存在一套固定的模式,我们的任务是要根据我国生产力发展的要求,在每一个阶段上创造出与之相适应和便于继续前进的生产关系的具体形式。”[7](P55-56)“社会主义生产关系的变革和完善必须适应于生产力的状况,有利于生产的发展。国营经济和集体经济是我国基本的经济形式,一定范围的劳动者个体经济是公有制经济的必要补充。”[7](P55)同年 10 月 17 日发布的《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广开门路,搞活经济,解决城镇就业问题的若干决定》强调指出:“在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占优势的根本前提下,实行多种经济形式和多种经营方式长期并存,是我国的一项战略决策,决不是一种权宜之计。 ”[8](P532)党的十二大报告进一步指出:“由于我国生产力发展水平总的说来还比较低,又很不平衡,在很长时期内需要多种经济形式的同时并存。在农村,劳动人民集体所有制的合作经济是主要经济形式。……在农村和城市,都要鼓励劳动者个体经济在国家规定的范围内和工商行政管理下适当发展,作为公有制经济的必要的、有益的补充。”[9](P22)这是我们党的文件首次明确提出个体经济是公有制经济的“必要的、有益的补充”。邓小平在设计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宏伟蓝图时,始终强调“我们的制度是以公有制为主体的,还有其他经济成分。 ”[10](P172)他认为在坚持公有制为主体的前提下,“发展一点个体经济,吸收外国的资金和技术,欢迎中外合资合作,甚至欢迎外国独资到中国办工厂,这些都是对社会主义经济的补充。”[10](P138)正是在这一光辉思想指导下,1984年10月,十二届三中全会通过的 《中共中央关于经济体制改革的决定》指出:“我国现在的个体经济是和社会主义公有制相联系的,不同于和资本主义私有制相联系的个体经济,它对于发展社会生产、方便人民生活、扩大劳动就业具有不可代替的作用,是社会主义经济必要的有益的补充,是从属于社会主义经济的”,[11](P580)并指出:“坚持多种经济形式和经营方式的共同发展,是我们长期的方针”。[11](P580)这一阶段,我们党否定“一大二公”的错误理论和政策,在坚持公有制主体地位的前提下,发展个体经济和引进外资,使原来与生产力不相适应的单一的公有制结构逐步发生变化。1987年1月22日,中共中央政治局通过 《把农村改革引向深入》,第一次提出应当对私营企业采取“允许存在,加强管理,兴利抑弊,逐步引导”[8](P550)的十六字方针,首次在中央文件中正式确立私营企业的地位。同年10月,党的十三大报告首次提出:“私营经济是存在雇佣劳动关系的经济成份。但在社会主义条件下……私营经济一定程度的发展,有利于促进生产,活跃市场,扩大就业,更好地满足人民多方面的生活需求,是公有制经济必要的和有益的补充。”[12](P737)同时指出,“中外合资企业、合作经营企业和外商独资企业,也是我国社会主义经济必要的和有益的补充。应当切实保护国外投资者的合法利益,进一步改善投资环境。”[12](P737)1988年4月12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规定:“私营经济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补充。”[13](P26)从此,党和国家对私营经济有了明确的态度和政策,私营经济在社会主义的所有制结构中继个体经济之后也有了自己确定的地位。允许非公有制经济的存在和发展,“归根到底,是要更有力地发展生产力,加强公有制经济”。[10](P149)对于非公有制经济的存在和发展是否会影响社会主义性质这一重大问题,邓小平明确地回答:“我们吸收外资,允许个体经济发展,不会影响以公有制经济为主体这一基本点。”[10](P149)邓小平在充分肯定非公有制经济存在和发展的积极作用的同时,也清醒地认识到了它带来的消极影响,并提出了相应的解决办法。1985年,他说:“社会主义的目的就是要全国人民共同富裕,不是两极分化。如果我们的政策导致两极分化,我们就失败了;如果产生了什么新的资产阶级,那我们就真是走了邪路了。我们提倡一部分地区先富裕起来,是为了激励和带动其他地区也富裕起来,并且使先富裕起来的地区帮助落后的地区更好地发展。提倡人民中有一部分人先富裕起来,也是同样的道理。对一部分先富裕起来的个人,也要有一些限制,例如,征收所得税。还有,提倡有的人富裕起来以后,自愿拿出钱来办教育、修路。当然,决不能搞摊派,现在也不宜过多宣传这样的例子,但是应该鼓励。”[10](P110-111)1987年,他又指出,对于雇工问题,“动还是要动,因为我们不搞两极分化。但是,在什么时候动,用什么方法动,要研究。动也就是制约一下。”[10](P216)这就清楚地告诉我们,对于非公有制经济,主要运用经济方法、法律方法和思想政治工作方法进行引导、监督和管理,充分发挥其积极作用,限制其消极作用,使之沿着社会主义方向健康发展。而不是取缔和禁止,更不是没收和改造。
大力支持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在本世纪内最后的十六年,无论怎么样开放,公有制经济始终还是主体。同外国人合资经营,也有一半是社会主义的。合资经营的实际收益,大半是我们拿过来。不要怕,得益处的大头是国家,是人民,不会是资本主义。”。[10](P91)改革开放初期,安置返城知青就业成为一个严重的社会问题。从1979年起,中央提出了恢复和发展个体工商业,鼓励和扶持城镇待业人员自谋职业。1982年9月党的十二大指出,“在农村和城市,都要鼓励劳动者个体经济在国家规定的范围内和工商行政管理下适当发展,作为公有制经济的必要的、有益的补充。只有多种经济形式的合理配置和发展,才能繁荣城乡经济,方便人民生活。”[9](P22)同年 12月4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的城乡劳动者个体经济,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补充。国家保护个体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国家通过行政管理,指导、帮助和监督个体经济。”[13](P5)从此个体经济取得了合法的地位并得到了迅速的发展。随着个体经济规模的扩大、资本的积累和劳动力的增加,出现了一批私营企业,“傻子瓜子”就是其中的代表。社会主义条件下能不能允许具有雇工剥削的私营企业存在与发展,党内外看法有比较大的分歧。在这个问题上,以邓小平为核心的党中央采取了“等一等,看一看”的方针。1983年1月,中共中央印发经中央政治局讨论通过的《当前农村经济政策的若干问题》中提出对私营经济实行“不宜提倡,不要公开宣传,也不要急于取缔,应因势利导,使之向不同形式的合作经济发展”[14](P263)的“三不”政策。1984年10月,邓小平在《在中央顾问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上的讲话》中指出:“前些时候那个雇工问题,相当震动呀,大家担心得不得了。我的意见是放两年再看。那个能影响到我们的大局吗?如果你一动,群众就说政策变了,人心就不安了。你解决了一个‘傻子瓜子’会牵动人心不安,没有益处。让‘傻子瓜子’经营一段,怕什么? 伤害了社会主义吗? ”[10](P91)观看了几年后,我们党对私营经济的地位、作用和方针作了较系统的阐述。1987年1月22日,中共中央政治局通过的《把农村改革引向深入的通知》指出:“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一个较长时期内,个体经济和少量私人企业的存在是不可避免的,可以通过管理和立法,加以调节和限制。”,[8](P550)党的十三大报告提出党对私营经济的基本政策是“引导、监督和管理。 ”[12](P737)1988年4月12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明确指出:“国家允许私营经济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存在和发展。……国家保护私营经济的合法权利和利益,对私营经济实行引导、监督和管理。”[13](P26)这是在社会主义改造基本完成以后,在国家根本大法中第一次确认私营经济的合法地位。1992年年初邓小平发表重要谈话,不仅解决了姓“资”、姓“社”的问题,还提出了“三个有利于”的判断标准,进一步为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扫除了理论上和思想上的障碍,对促进非公有制经济的繁荣具有决定性意义。
以江泽民为核心的第三代中央领导集体,在体制转轨、社会转型和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新的历史时期,在总结我国改革开放以来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实践经验的基础上,从更高和更深刻的角度对改革开放中已经形成的非公有制经济理论进行了全面的创造性提升,逐步形成了一整套开创性的非公有制经济理论。
关于非公有制经济的地位和作用。“个体、私营等各种形式的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对充分调动社会各方面的积极性、加快生产力发展具有重要作用。”[15](P24-25)江泽民在庆祝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四十周年大会上的讲话中明确指出,对于非公有制经济的方针,一是要鼓励它们在国家允许的范围内积极发展;二是要充分运用经济的、行政的、法律的手段,加强管理和引导,做到既要发挥它们的积极作用,又限制其不利于社会主义经济的消极作用。1992年10月,党的十四大把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确定为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并且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理论为指导,明确提出:“在所有制结构上,以公有制包括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经济为主体,个体经济、私营经济、外资经济为补充,多种经济成分长期共同发展,不同经济成分还可以自愿实行多种形式的联合经营。 ”[16](P157)1993年 11月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强调指出,必须坚持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经济成分共同发展的方针。江泽民在十五大政治报告中,从我国处在并将长期处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这一基本国情出发,第一次明确提出:“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是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一项基本经济制度。……我国处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需要在公有制为主体的条件下发展多种所有制经济……一切符合‘三个有利于’的所有制形式都可以而且应该用来为社会主义服务。”[17](P21)“非公有制经济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要继续鼓励、引导,使之健康发展。这对满足人们多样化的需要,增加就业,促进国民经济的发展有重要作用。”[17](P22-23)在非公有制经济地位问题上,由“补充论”发展到“基本经济制度论”。非公有制经济由社会主义的“补充”变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突破了将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简单地等同于公有制,这样从根本上消除了在制度上存在多年的对非公有制经济的歧视。1999年3月1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规定:“国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13](P32)“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的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13](P32)“国家保护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国家对个体经济、私营经济实行引导、监督和管理。 ”[13](P32)用国家根本大法的形式将这个重要方针作为基本经济制度固定下来,为进一步调整和完善所有制结构指明了方向。
对于非公有制经济与公有制经济的关系,江泽民提出:“坚持公有制为主体,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统一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进程中,不能把这两者对立起来。各种所有制经济完全可以在市场竞争中发挥各自优势,相互促进,共同发展。 ”[15](P25)1998 年 6 月2日,江泽民在第二期中央委员和候补委员学习邓小平理论和十五大精神研讨班结业式上的讲话中指出:“我们干的是社会主义事业,国家经济的主体必然是公有制经济。这一点必须坚定不移,决不能动摇。同时,我们要鼓励、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这也必须坚定不移。”[18](P50-51)同年 12 月 18 日,他在纪念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召开二十周年大会上的讲话中进一步强调:“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必须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同时,必须坚持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积极鼓励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不能只强调前者而不讲后者,也不能只强调后者而不讲前者,否则都会脱离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实际,都不利于生产力的发展。公有制是我国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非公有制经济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离开公有制为主体,就不成其为社会主义经济。发展充满活力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既要努力增强公有制经济的实力,又要充分发挥非公有制经济的积极作用。”[18](P51)对于发展非公有制经济所需的政策和环境,江泽民提出,根据解放和发展生产力的要求,坚持和完善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在必须毫不动摇地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的同时,“充分发挥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在促进经济增长、扩大就业和活跃市场等方面的重要作用。放宽国内民间资本的市场准入领域,在投融资、税收、土地使用和对外贸易等方面采取措施,实现公平竞争。依法加强监督和管理,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完善保护私人财产的法律制度。”[15](P26)
党的十六大以来,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伟大进程中,以胡锦涛为总书记的党中央领导集体继承和发展了三代中央领导集体关于非公有制经济的理论和政策,对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问题进行了许多新探索,提出了一系列新思想新观点,使我们党对社会主义非公有制经济理论问题的认识更趋成熟和完善。
进一步深化了对非公有制经济地位和作用的认识。在对现实中非公有制经济对经济社会发展的突出贡献有了更加清醒认识的基础上,2003年10月14日,十六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提出,现阶段,“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是促进我国社会生产力发展的重要力量。 ”[19](P7)2004 年 3 月 14 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规定:“国家保护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国家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并对非公有制经济依法实行监督和管理。”[13](P34)这是在我国法律中首次使用“非公有制经济”的概念。同时规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13](P35)“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13](P35)“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13](P35)这就为非公有制经济的进一步发展提供了坚实的法律保障。2007年10月,胡锦涛总书记在党的十七大报告中进一步强调指出:“坚持和完善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毫不动摇地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毫不动摇地鼓励、支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坚持平等保护物权,形成各种所有制经济平等竞争、相互促进新格局。”[20](P25)他还明确提出了大力发展和积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要求:“推进公平准入,改善融资条件,破除体制障碍,促进个体、私营经济和中小企业发展。”[20](P26)“清理和修订限制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消除体制性障碍。放宽市场准入,允许非公有资本进入法律法规未禁入的基础设施、公用事业及其他行业和领域。非公有制企业在投融资、税收、土地使用和对外贸易等方面,与其他企业享受同等待遇。支持非公有制中小企业的发展,鼓励有条件的企业做强做大。非公有制企业要依法经营,照章纳税,保障职工合法权益。改进对非公有制企业的服务和监管。 ”[19](P7)法律上的“平等”保护和经济上的“平等”竞争,这是我党在非公有制经济地位和作用认识上的一次重大飞跃。
进一步完善了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政策措施。在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上,胡锦涛要求研究和完善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政策措施,进一步发挥非公有制经济在发展经济、促进就业和活跃市场等方面的重要作用。在落实该会议精神的意见中,他又谈到,“要进一步完善和落实鼓励和支持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政策措施,引导和促进非公有制经济的健康发展”[21](P312)根据这一精神,2005 年 2 月,正式颁布实施的《国务院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通称“非公经济36条”)提出了推进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七项举措,包括放宽非公有制经济市场准入、加大对非公有制经济的财税金融支持、完善对非公有制经济的社会服务、维护非公有制企业和职工的合法权益、引导非公有制企业提高自身素质、改进政府对非公有制企业的监管、加强对发展非公有制经济的指导和政策协调。2007年3月,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规定,“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私人的继承权及其他合法权益”,[22](P651)“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22](P648)2008 年 8 月,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国家工商总局宣布停止征收个体工商户管理费和鸡毛市场管理费。两费停征为个体工商户生存再拓新空间。2009年7月,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公布《个体工商户条例(征求意见稿)》,其中规定,个体工商户雇佣人数不再受限,国家对个体工商户实行平等准入、公平待遇的原则,流动摊贩可办理营业执照,个体工商户凭证照可申请贷款等,将对个体经济的发展起到巨大的推动作用。实施近22年的《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将退出历史舞台。[23](P48)
在党的社会主义非公有制经济理论指导下,我国的非公有制经济获得了空前的大发展,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和作用日益增强。国家工商总局数据显示,截止到2009年一季度,个体工商户已达2948万户,私营企业发展到664.27万户,个体私营经济在推动经济增长、增加财政收入、活跃城乡市场、方便群众生活、缓解就业压力、维护社会稳定等方面都发挥了积极作用,已经成为国民经济的重要经济增长点和促进社会发展的重要力量。在新的世纪里,只要我们继续坚持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经济制度,认真贯彻执行党的非公有制经济理论和政策,在毫不动摇地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的同时,也毫不动摇地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就一定能使各种所有制经济在市场竞争中发挥各自的优势,相互促进、共同发展,从而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迅速发展,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现代化建设的宏伟目标。[24](P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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