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锡炎
(四川省委党校 四川 成都 610071)
综观全球,自苏东巨变之后,世界上不少共产党改旗易帜,有的虽未改变共产党的名称,但也放弃了民主集中制的原则。民主集中制成为马克思主义政党与其他政党的根本区别之一。中国共产党这一全世界最大的马克思主义政党,自1921年成立起,90年来始终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回顾中国共产党成立90年的历史,重温一大党章到十七大党章,可以得出一个结论:民主集中制是同我们党共生共存共发展共进步的。我们党建立90年,执政62年,改革开放33年来,党组织的发展壮大,党生机活力的展现,党领导的坚定有力,党的事业取得一个又一个历史性胜利,都同坚持和完善民主集中制所起的巨大作用密不可分。90年来,中国共产党高度重视民主集中制建设和理论研究,不断推进坚持和完善民主集中制的理论创新和实践创新,充分发挥民主集中制的固有优势,使我们党充满了生机活力,在世界马克思主义政党建设上树立了典范,作出了重大理论贡献。
一、在民主集中制的内涵上把民主与集中的主从关系提升到相互依存、相互促进的辩证关系,创造性地继承发展了马克思主义的民主集中制理论
对民主集中制的理论内涵,特别是对马克思主义民主集中制理论中民主与集中这两个概念的相互关系,在马克思主义发展史上有不同的理解,在表述上也不尽相同。把民主集中制概括并发展为民主基础上的集中与集中指导下的民主相结合,是中国共产党的一个创造。
在马克思、恩格斯时代,还没有“民主集中制”这样的概念,一般都是用民主制来表述后来人们所说的民主集中制思想,或者说,在民主制概念中包含着集中的内容。细读马克思、恩格斯主持制定或亲自撰写的《共产主义者同盟章程》、《国际工人协会章程》,就能体会到他们所讲的民主制内含着集中的意思。在列宁时代,列宁在1905年12月召开的俄国社会民主工党第一次代表大会上首次提出“民主的集中制”这一概念,他指出,随着俄国社会民主工党活动自由的扩大,党要实现彻底的集中制和坚决扩大党组织内的民主制。他还说:“我们在自己的报刊上一向维护党内民主。但是我们从未反对过党的集中。我们主张民主集中制。”[1](P89)在民主与集中这两个概念的关系上,列宁不是从 “并列”的意义上使用,而认为它们是主从关系,强调无产阶级革命政党的组织原则不是“专制的集中”,而是“民主的集中”。在斯大林时代,由于过分强调集中,在民主与集中的关系问题上,较之列宁时代发生了较大变化,使集中过分,民主不足的问题制度化。
中国共产党对马克思主义的民主集中制原理,特别是民主与集中这两个概念的关系,在理论上作出了新的阐述,把民主与集中的主从关系改变为并列关系,并上升到哲学的高度,认为二者是相互依存,相互促进,辩证统一的关系。1945年6月党的七大通过的党章明确指出“民主的集中制,即是在民主基础上的集中和在集中领导下的民主。”1956年9月党的八大通过的党章,正式使用“民主集中制”的概念,指出:“民主集中制是民主基础上的集中和在集中指导下的民主”。1982年9月十二大通过的党章对民主集中制表述为“在高度民主的基础上实行高度的集中”,主张高度民主与高度集中相统一。1992年10月党的十四大通过的党章对民主集中制的表述更科学更严谨,指出“民主集中制是民主基础上的集中和集中指导下的民主相结合。”对民主与集中的辩证关系用一个基础、一个指导、一个相结合进行了科学界定,大大丰富了民主集中制的理论内涵,提升了民主集中制的哲学意义和实践价值,是马克思主义认识论在党的制度建设上的创造性运用,是对马克思主义民主集中制理论的重大发展。
二、在民主集中制的定位上从狭义的组织制度提高到党的根本制度,对加强马克思主义执政党建设提出了新的基本要求
关于民主集中制的定位,在马克思、恩格斯、列宁和斯大林时代,一直认为民主集中制仅是马克思主义政党的组织原则和组织制度。中国共产党对民主集中制的定位,从1921年一大党章到1977年十一大党章也都规定它只是党的组织原则和组织制度。1982年十二大党章根据改革开放的新实践、新任务,总结了我们党执政的领导经验和“文化大革命”的历史教训,全党一致认为,坚持民主集中制具有根本性和全局性,一致赞成把民主集中制的定位提高到党的建设的基本要求和党的根本制度的高度,把它与“思想上政治上的高度一致”、“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并列为党的建设的三项基本要求。在党章的“总纲”部分,对民主集中制的地位和内涵进行了专门阐述:党内充分发扬民主,在民主的基础上实行高度集中,加强组织纪律性,保证全党行动的一致,保证党的决定得到迅速有效的贯彻执行。从十二大党章到十七大党章一直保持了这样的定位,都是把民主集中制作为根本制度和党建的基本要求写入党章总纲。
中国共产党把民主集中制定位为党的根本组织制度、领导制度和工作制度,也是最重要的组织纪律。这是我们党历史经验积累的结果,是党组织生活实践的科学总结和精辟的理论概括。在我们党的历史上,凡是全党积极性高涨,党的事业取得一个又一个胜利的时期,都是实行民主集中制比较好,上下级关系正常时期。凡是民主集中制贯彻执行有偏向,出现过分集中,或者出现所谓的“大民主”,党的事业就遭受重大挫折。大量事实告诉我们,哪个地方、哪个部门的领导,懂得并且善于运用民主集中制,决策就比较科学、正确,就能避免大的失误。所以,邓小平深刻指出:“民主集中制是党和国家最根本的制度,也是我们传统的制度。坚持这个传统的制度,并且使它更加完善起来,是十分重要的事情,是关系我们党和国家命运的事情。 ”[2](P312)在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中国共产党对民主集中制的新定位,对于马克思主义执政党来说,具有战略意义。在新的历史条件下,马克思主义执政党一定要从全局和战略的高度,坚持和完善民主集中制,千万不可轻视民主集中制的地位和作用。
三、在民主集中制的建设上把理论原则转化为具体的制度规范,推进民主集中制建设的科学化、规范化、具体化
联系我党90年的历史,学习党的一大党章到十七大党章以及十六大以来关于党的建设的规章制度,我们清楚地看到,中国共产党对民主集中制的坚持和完善,是一个不断深化、不断具体化的认识和实践过程。在加强党的建设的实践中,逐步地把民主集中制的理论原则转化为具体的、有可操作性的制度规范,使实行民主集中制的目标、途径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
1945年召开的党的七大所通过的 《中国共产党章程》,第一次将民主集中制写进总纲部分,第一次在第二章对实行民主集中制规定了四项比较明确的内容。1956年9月党的八大通过的党章是我们党执政后制定的第一部党章,又是在苏共揭批斯大林个人迷信之后制定的,所以对民主集中制原则作了许多新规定。在第二章中对民主集中制的基本条件由七大党章的四条增加到六条,把党的领导制度和上下级关系的内容纳入到民主集中制的范畴之中,较之以前的党章具体明确。1982年9月党的十二大通过的党章,是我国改革开放后制定的第一部党章。它第一次将坚持民主集中制作为马克思主义执政党建设的基本要求写入 “总纲”,第一次明确规定了民主集中制的六项原则,增加了“党禁止任何形式的个人崇拜。要保证党的领导人的活动处于党和人民的监督之下,同时维护一切代表党和人民利益的领导人的威信。”1992年10月党的十四大通过的党章,是我国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后的第一部党章,第一次提出民主集中制的目标是“努力造成又有集中又有民主,又有纪律又有自由,又有统一意志又有个人心情舒畅的生动活泼的政治局面。”并强调指出,民主集中制“它既是党的根本组织原则,也是群众路线在党的生活中的运用。”十六大党章和十七大党章继承发展了这些思想和原则,增加了实行党务公开和上下级之间要互通情报、互相支持、互相监督的内容。
懂得并善于把民主集中制的理论原则转化为具体的制度规范,在新形势下把民主集中制的制度规范和目标转化为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的领导方式和领导制度,这是马克思主义执政党建设的一个重大课题。中国共产党在执政之后,特别在改革开放和市场经济条件下,始终把坚持和完善民主集中制的制度建设,作为党建的一个重点进行探索和总结。自党的十六大以来,着力加强以党章为核心的党内法规制度体系建设,特别是十六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党的建设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了推进党务公开制度、健全党内情况通报制度、健全党内事务听证咨询制度、建立党员定期评议基层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制度等一系列健全民主集中制的具体制度,不断推进民主集中制建设的科学化、规范化、具体化。
四、推进民主集中制的理论创新和实践创新,使马克思主义的民主集中制理论实现了飞跃发展
邓小平在党的八大上向全党郑重提出,马克思主义执政党建设需要坚持和完善民主集中制。他说:“执政党的地位,使我们党面临着新的考验。 ”[2](P214)他指出:“正确地解决党的组织和党员的关系,党的上级组织和下级组织的关系,党的中央组织和地方组织的关系,在党的民主集中制问题上,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 ”[2](P226)他还指出:“党的民主集中制的另一个基本问题,是各级党组织中的集体领导问题。”[2](P229)邓小平在这里为推进民主集中制的理论创新和实践创新指明了方向,确定了主题。
中国共产党是一个善于把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同中国具体实际相结合,并在实践中总结经验,创新理论,不断完善自己的党。从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特别党的十六大以来,我们党在坚持和完善民主集中制方面,创造了许多新鲜经验,提出了一系列新思想、新观点、新举措,取得了宝贵的理论成果。
1.提出“党内民主是党的生命,集中统一是党的力量保证”的新命题
党的十六大报告提出 “坚持和健全民主集中制,增强党的活力和团结统一”的问题,第一次提出“党内民主是党的生命”的命题。党的十七大报告在此基础上指出:“党内民主是增强党的创新活力、巩固党的团结统一的重要保证”。在党的十七届四中全会《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党的建设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提出:“党内民主是党的生命,集中统一是党的力量保证”这一辩证命题,对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的极端重要性和民主与集中的辩证关系,进行了科学概括,从理论上发展了马克思主义的民主集中制原则。
2.提出 “以健全民主集中制为重点加强制度建设”的新定位
党的十七大报告提出了“一条主线、五大建设”的党建总体布局,第一次把党的制度建设作为总体布局的重要组成部分,提高到与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反腐倡廉建设并列的位置,并且明确制度建设以健全民主集中制为重点。这个新定位,明确了新形势下坚持和完善民主集中制的主题,必须紧紧围绕加强执政能力建设和先进性建设来进行,明确了民主集中制原则在制度建设中的中心地位,从而明确了加强制度建设的方向、目标和重点。
3.提出了“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的新方略
改革和完善党的领导制度,是民主集中制的一个基本问题。党的历史方位发生根本转变之后,我们党坚持和完善民主集中制,改革和完善党的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提高党的领导水平和执政水平,努力实现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决定》,提出了“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的领导方略和执政方式,结合新的实践,把在民主基础上的集中与集中指导下的民主相结合,转化为科学、民主、依法三者的有机统一,在领导制度和决策机制中,贯穿民主集中制原则。
4.提出了“尊重党员主体地位”、“发挥党员主体作用”的新思想
党的十七大报告第一次提出:“尊重党员主体地位,保障党员民主权利,推进党务公开,营造党内民主讨论的环境。”在坚持和完善民主集中制,积极发展党内民主问题上,明确确立了党员主体地位。党的十七届四中全会《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党的建设的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强调指出:“保障党员主体地位和民主权利。以落实党员知情权、参与权、选举权、监督权为重点,进一步提高党员对党内事务的参与度,充分发挥党员在党内生活中的主体作用。”并提出加强民主集中制教育,提高党员民主素质,引导党员正确行使权利,认真履行义务。在坚持和完善民主集中制,积极发展党内民主问题上,尊重党员主体地位,发挥党员主体作用,是历史唯物主义的群众观、党的群众路线在制度建设上的生动体现和实践上的重大发展。
5.提出了“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党内民主决策新机制
坚持和完善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是党组织实行民主集中制的一个核心问题,也是实现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要解决的一个关键问题。党的十六大报告提出:“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完善党委内部的议事和决策机制,进一步发挥党的委员会全体会议的作用。”十七届四中全会再次强调“党的各级委员会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决定重大事项。”按照这十六字原则完善民主决策机制,是民主集中制在决策程序和议事规则上的具体运用,也是坚持和完善民主集中制,改革和完善领导方式的理论创新和实践创新。
回顾中国共产党90年的奋斗历程,在继承和发展马克思主义民主集中制理论方面有两个显著特点。一是围绕党的建设的主线和总目标,紧密结合实现党的政治任务,贯彻执行党的政治路线,确保推进民主集中制理论创新和实践创新的正确方向。二是把民主集中制的组织路线同党的思想路线、群众路线紧密结合起来,将 “实践—认识—实践”、“领导—群众—领导”、“民主—集中—民主”三个公式有机统一起来,对马克思主义民主集中制理论在实践中创新,在创新中实践,使其成为坚持党的领导、发展党内民主,加强马克思主义执政党建设的有力武器。
[1]列宁全集:第 27 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0.
[2]邓小平文选:第 1 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4.
[3]中共中央党校党章研究课题组.中国共产党章程编介[M].北京:党建读物出版社,20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