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 藤
(西安外事学院,陕西 西安 710077)
民办高等教育可持续发展的政策演进:必须坚持开放性原则
黄 藤
(西安外事学院,陕西 西安 710077)
民办教育的政策是推动民办教育实践的决定性因素,具有鲜明的导向、协调和控制作用。随着民办教育的发展及政府和社会对民办高校要求的提高,民办教育政策特别是中观、微观层面的政策制定,必须以开放革新的精神及时进行修正和完善,使之能符合目前民办高校发展的实际情况。通过对影响我国民办高校发展的学费政策和招生政策的评析,提出要继续坚持民办教育政策的开放性原则,促进我国民办高等教育可持续发展的政策建议。
民办教育;民办高等教育;法规政策;开放性原则;政策演进
DO I:10.3969/j.issn.1671-2714.2011.02.001
民办教育的法规政策是推动民办教育实践的决定性因素,具有鲜明的导向、协调和控制作用。从 1982年第五届全国人大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到 2002年第九届全国人大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再到 2010年的《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 (2010—2020)》,国家的民办教育法规政策在近三十年的时间内,整体上以一贯之体现了鼓励、扶持、促进、规范的基本精神。但经过近三十年的发展,我国民办高等教育到目前的发展基础和社会环境,与发轫之初相比已发生很大变化,特别是《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 (2010—2020)》的颁布,为我国民办高等教育的发展展示了新的政策背景,明确提出民办教育是教育事业发展的重要增长点和促进教育改革的重要力量,要“大力支持民办教育”、“大力发展民办教育”。这两个“大力”,标志着民办教育的改革和发展进入了一个新的历史阶段,民办教育有了更优越的成长环境和更广阔的发展空间。政府和社会对民办高校的期待和要求也在不断提高,广大群众对民办高校有了新的期盼和需求,已经不仅仅是能上大学,而是要能上高质量的民办大学,同时民办高校自身发展的动力和诉求也与日俱增。面对新形势,为了促进民办高等教育的可持续发展,必须坚持民办教育政策的开放性原则,对民办教育中观、微观层面的政策加以规定,以开放革新的精神及时进行修正和完善,使之能够符合目前民办高校发展的实际情况。
1.民办教育政策是民办高等教育非均衡发展的重要原因之一。我国地域辽阔,各地区间经济和社会发展很不平衡,民办教育在发展速度、发展重点和发展模式上各具特色,发展水平之间也存在很大差异。各个省级地方政府往往结合本省区实际,综合各种因素出台一系列针对本省民办教育发展的政策。这些政策既可能是开放性的、前瞻性的,也可能是保守趋稳的,还可能是开放与保守并存的。由于这些政策价值取向的差异,加上经济社会因素的影响,导致我国民办教育特别是民办高等教育发展的非均衡化倾向十分突出,民办高等教育发展的地域差异化特征非常鲜明,而且各省民办高等教育发展业已形成的差距也将会进一步加大。
从区域结构来看,目前我国民办高校地区分布很不均衡。2007年民办普通高校最多的几个省份是广东 (28所)、山东 (24所)和江苏 (21所),其中本科院校最多的是陕西 (5所)、广东 (3所 )、上海 (2所 )、江苏 (2所 )、浙江 2所、江西 (2所)和山东 (2所);高职院校最多的省份是广东(25所 )、山东 (22所 )、福建 (22所 )、江苏 (19所)、上海 (14所 )、河北 (13所 )和陕西 (12所 )。到 2009年,全国民办本科高校达到 47所,其中陕西 7所 ,山东 5所 ,浙江 4所 ,辽宁 4所 ,广东、河南各 3所,上海、江苏、江西、吉林、黑龙江、安徽、湖南和福建各 2所,北京、天津、河北、湖北、宁夏各1所。①
在各地民办高校数量变化的背后,既反映了国家民办教育政策在各地执行落实的程度差异,更反映了各地民办教育政策的开放程度和支持程度,反映的是各地民办教育政策的成败得失。换言之,必须持之以恒地坚持民办教育政策的开放性原则,民办高等教育才有可能得到可持续的健康稳定的发展。
2.民办教育政策是影响民办高等教育发展快慢的重要因素。以陕西省民办高等教育发展为例,陕西省是全国民办高等教育最发达的地区之一,在全国很有代表性。陕西省民办高等教育发轫于 1984年,经过复兴期、成长期、规范期和发展期四个阶段后,截至目前全省共有民办普通高校30所,其中普通本科高校 19所 (包括独立学院 12所),高职院校 11所;万人以上规模高校 9所;在校生 24万余人。陕西省民办高校全日制在校学生数、本科院校数、万人以上学校数、校园占地及校舍面积、教学科研仪器设备总值和馆藏图书量等多项指标均居全国前列。
陕西省民办高校为国家培养了 20余万名合格的应用性专业人才,为社会积累了近 50亿元的教育资产。它以学生数量多、办学规模大、发展速度快、建设起点高及综合实力强为特色,形成了辐射全国的社会舆论影响力和教育市场影响力,具有鲜明的品牌优势和群体优势。这是陕西高等教育在党和国家改革开放政策指引下大力推进教育体制改革与创新的成功典范。
在陕西省民办高等教育的快速发展过程中,民办教育政策和法规起到了重要的促进作用。1988年 2月 23日,陕西省人民政府批准实施了《陕西省自学考试社会力量助学暂行管理办法》,1996年 11月,陕西省人大常委会颁布了《陕西省社会力量办学条例》,这要比 1997年 7月国务院颁布的《社会力量办学条例》还要早半年多;2000年 9月,陕西省教育厅发布了《〈陕西省社会力量办学条例〉实施细则》;2001年 3月,陕西省教育厅发布了《陕西省社会力量举办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的暂行规定》;2005年 1月,陕西省人大颁布施行了《陕西省民办教育促进条例》;2007年以来,陕西省委省教育工委、省教育厅委派了 16位干部到民办高校担任督导专员 (负责学校党委工作);2008年 1月 15日,中共陕西省委办公厅、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了《关于加强和改进民办高等学校党的建设和规范管理的若干意见》(陕办发〔2008〕3号)。这一系列法规政策和管理举措的出台,有效地促进和规范了陕西省民办教育在各个发展阶段的办学行为。从总体上看,陕西省民办教育的政策环境是健康的、良好的。
但是,近年来陕西民办高等教育由于受到有关具体政策的制约,在发展中也遇到了新的困难。最主要的制约因素是学费政策和招生政策。全国现有民办普通高校 336所,其中广东 28所、山东24所、福建 23所、江苏 21所、陕西 18所 ,陕西省已由五年前的第 2位下降到第 5位。2006年至2007年两年期间全国民办高校增加了 39所,增长比例为 15.2%,而陕西省没有增加一所。现在全国有独立学院 322所,陕西省有 12所,和山东省并列排名第 10位。在国家出台《独立学院设置与管理暂行规定》后,将独立学院明确定性为实施本科高等学历教育的民办高校后,陕西省原有 7所民办本科院校在全国排名第一的优势也将不复存在。全国现有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 812所,陕西省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数已由最高峰时的101所锐减为 23所,由当初占全国的 12.6%下降为现在的 2.8%,已低于全国的平均水平。
陕西省民办高等教育出现的这种由于具体政策的影响而带来的新变化,在全国有很强的代表性。这说明我国目前的民办教育政策必须结合社会和市场的新变化,与时俱进,不断改革创新。
在我国民办高等教育发展的政策体系中,学费政策和招生政策是制约民办高校发展的两个关键性政策。因为学费和生源是民办高校生存的基础和发展的前提,是提高教育教学质量的重要保证。收费和招生政策,事关民办高校的存亡,“统得过多,管得过死”是其最主要的弊端。
1.民办高校大部分靠学费收入,但收费标准由政府统一制定,学校没有自主权。民办学校利用非国家财政性收费面向社会和市场举办教育活动,学费收入是其最基本和最主要的经费来源。《教育法》第五十三条规定:“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依法举办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办学经费由举办者负责筹措,各级人民政府可以给予适当支持。”《民办教育促进法》(以下简称《民促法》)第三十七条规定:“民办学校对接受学历教育的受教育者收取费用的项目和标准由学校制定,报有关部门批准并公示;对其他受教育者收取费用的项目和标准由学校制定,报有关部门备案并公示。”《民办教育促进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民办学校对接受学历教育的受教育者收取费用的项目和标准,应当报价格主管部门批准并公示;对其他受教育者收取费用的项目和标准,应当报价格主管部门备案并公示。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教育行政部门、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制定。”
在《民促法》和《实施条例》两个法律法规中,明确规定民办学校实施学历教育的收费项目和标准是由学校“制定”并报“价格主管部门批准并公示”,实施非学历教育的收费标准是由学校“制定”并报“价格主管部门备案并公示”。
仍以陕西省为例。陕西省民办高校收费标准由政府物价部门统一制定,在长达 6年的时间内丝毫未作调整。现行的民办高校收费标准为:本科每生每年8 500元至10 000元,专科每生每年6 600元。与兄弟省份相比,陕西省民办高校现行收费标准明显过低。比如北京 2010年民办高校学费指导价为:民办普通本科院校收费在 15 000万元左右,专科在8 000元到10 000元之间;广东省 2007年民办普通本科院校的学费就已达到15 500万元;浙江、海南、福建等省均在 15 000万元左右。内陆及相邻省份如湖南、吉林、辽宁、河北、湖北和河南等省,收费也都在 12 000万元以上。相比之下,陕西省民办高校的收费标准明显偏低。
近年来,随着社会物价水平的持续上涨和办学成本的不断加大,教育行政部门对学校的办学要求逐年提高,各种教育教学的评估和评比不断增多,学校的办学收入除去维持正常教育教学支出外,基本已无余力实现学校进一步的建设和发展。经费投入不足,成为影响教育教学质量不断提高的深层次瓶颈。
省级地方政府的学费政策之所以在较长时期内保守稳定,主要还是源于国家政策层面上的严格管理。2006年 5月 12日,教育部、国家发改委、财政部联合下发了《关于进一步规范高校教育收费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教财〔2006〕2号)。据此通知精神,2006年 8月 11日,陕西省教育厅、物价局、财政厅联合下发了《关于加强我省高校收费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陕教资〔2006〕53号 )。2007年 7月 18日,陕西省物价局、教育厅根据上述文件,下发了《关于核定我省独立学院和民办普通高校 2007年新增本科专业学费标准的通知》(陕价行发〔2007〕101号),核定了陕西省西安交通大学城市学院等 11所独立学院和西安外事学院等 5所民办普通高校 2007年新增本科专业的学费标准,即原则上文法财经类每生每学年最高不超过8 500元,理工外语类、艺术类分别不超过10 000元和12 000元。各院校可根据办学实际适当下浮。其中明确规定:“各有关院校 2007年新增本科专业最高学费标准可根据本院校的办学实际适当下浮”;“各院校在实施收费前,应持相关文件及时到省物价局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并按照《陕西省教育收费公示制度》的有关规定,认真做好收费公示工作,自觉接受社会和群众的监督”。
2010年 4月 21日,教育部、国务院纠风办、监察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审计署和新闻出版总署联合印发了《关于 2010年治理教育乱收费规范教育收费工作的实施意见》(教财〔2010〕2号),同年 5月 18日,财政部下发了《关于切实做好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的通知》(财综〔2010〕37号),从国家层面上对教育收费再次进行了严格管理。根据上述政策精神,陕西省价格管理部门2010年对民办高校的学费标准批复,仍然没有批准各高校要求增加学费的诉求,而是继续执行2005年确定的标准。
省级政府的价格部门将民办高校的收费标准与公办高校的收费标准一视同仁,表面上公平对待,实际上却忽略了民办高校主要是以学费收入来开展办学活动的主要事实。在收费政策上,应由民办学校根据办学成本和市场供求状况,自行制定收取费用的项目和标准。这既可以体现办学自主的法律权利,又能够充分体现民办学校的市场性特点。特别是在通货膨胀、物价上涨、办学成本急剧提高的现实环境中,如果不在学费标准的审批方式和程序上取得突破必将对民办高校的健康运行产生消极影响。
2.政府对民办高校的招生至今还实行计划管理,统得过多,管得过死。民办高校没有招生自主权,就会制约其发展活力。《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民办学校享有与同级同类公办学校同等的招生权,可以自主确定招生的范围、标准和方式;但是,招收接受高等学历教育的学生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为外地的民办学校在本地招生提供平等待遇,不得实行地区封锁,不得滥收费用。民办学校招收境外学生,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其中,“招收接受高等学历教育的学生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的限定,是教育行政部门对民办高校招生严格管理的法规源头和依据,也是导致地方教育行政部门把民办高校和公办高校招生统一计划管理的症结所在。
2007年 2月 3日,教育部以部长令的形式发布了《民办高等学校办学管理若干规定》,其中第十三条规定:“民办高校招收学历教育学生的,必须严格执行国家下达的招生计划,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和程序招收学生。对纳入国家计划、经省级招生部门统一录取的学生发放录取通知书”。2010年 1月 20日,教育部发布《关于做好 2010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通知》(教学〔2010〕1号)及《2010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其中在第七条“分省 (区、市)分专业招生计划”中规定:“经教育部批准 (或备案)的具有普通高等学历教育招生资格的高校在国家核定的普通高等教育年度招生规模内,可按有关计划编制工作要求编制本校的分省 (区、市)分专业招生计划 (即招生来源计划)。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有关部门(单位)教育司 (局)和各高校须按有关计划管理办法编制、调整、执行招生来源计划”;“高校应根据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加强对人才需求的分析、预测,结合自身办学条件、毕业生就业情况和各省 (区、市)的生源情况,做好招生专业结构、层次结构、区域结构的调整,自主、科学、合理地安排招生来源计划。”
由于国家教育政策的一系列严格规定,所以省级地方政府的一系列下位政策规定也就随之配套出台。2008年月 1月 15日,中共陕西省委办公厅、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了《关于加强和改进民办高等学校党的建设和规范管理的若干意见》(陕办发〔2008〕3号),其中明确要求“严格规范招生行为”。2010年 4月 2日,陕西省教育厅依据国家和省委、省政府的法规文件精神,出台了《关于做好 2010年民办高等学校、独立学院招生工作的通知》(陕教民〔2010〕11号),明确规定:“各校应严格执行教育部普通高等院校招生工作规定,一律纳入全国普通高等学校统一考试招生体制内管理。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变更招生计划”;“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和程序招收学生,对纳入国家计划、经省级招生部门统一录取的学生发放录取通知书,对录取的非学历教育学生发放学习通知书”。
从法规文本和具体执行措施来看,陕西省对民办高校的招生管理政策甚至比公办高校更加严格,除程序管理、计划管理之外,还根据国家文件精神增加了简章管理、录取通知书管理和招生人员身份管理等内容。另外在招生录取过程中,也存在许多没有见诸文件的隐性歧视。
民办学校的办学经费主要来自于学费收入,生源是民办学校的第一道生命线。民办学校的建设与发展,教育质量的提升,在很大程度上都依赖生源基础。招生政策的合理与否,对民办学校发展的影响是至关重要的。政府主管部门对民办学校的招生政策主要包括对招生简章和广告的审批、对学费标准的制定和对招生范围的规定。一般情况是,民办义务教育的招生范围划定在本市、区、县的范围内,个别名牌民办学校甚至扩大到全省范围招生。但是,在非义务教育阶段特别是在高等教育阶段,全国各省市的区域性招生政策区别较大,有的省市向全国放开招生市场,有的省市与跨省市招生的兄弟省市实行对等指标招生政策,也有的实行较严格的招生市场地方保护主义政策,控制本地生源外流,以稳定本区域内民办高校的生源市场,扶持本地民办高校。
公办学校招生与民办学校招生最大的不同在于,由于教育资源特别是优质教育资源的短缺,公办学校多数不存在生源短缺的状况。另外,由于公办学校的办学经费主要来自于财政支持,所以公办学校对生源市场的依赖没有民办学校来得敏感和强烈。公办义务教育为了严格保证公益性,一般实行按区域就近入学的原则。公办非义务教育特别是公办高等教育,则实行国家分配指标的原则,以指标数控制招生范围和入学人数。公办教育的收费项目和标准也由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审批和执行。
但是,如果对民办高校的招生管理模式也照搬对公办高校的管理模式,实行基本一致的行政审批制度,是非常不合理的。教育部给每个省下达了宏观招生控制指标,如何利用好这些有效的指标促进各省民办教育的发展,地方政府必须要有更加灵活、分类的政策,而不是照搬管理公办高校的办法来管理民办高校。比如,有的省就严格控制民办高校到省外招生,学生自己不能到高校报名,结果导致国家珍贵的招生指标被浪费,并使得部分民办高校面临生存危机。民办高校和公办高校由于办学体制、办学主体和经费来源的不同,采取统一的招生管理政策,必然会对民办高校的生源数量和质量产生严重的负面影响。民办高校只有实行与公办高校不同的招生管理政策,才符合民办高校自身的发展规律。
3.政府给予私立高校一定的财政支持,由私立高校自主确定收费标准、招生数量和招生方式。这是国际上私立大学的通行做法。从国际上看,各国政府都给予私立大学不同程度的财政支持,并且完全由各私立大学自主确定收费标准和招生数量,政府不制定统一标准强制私立大学执行。这是高度尊重私立大学办学自主权的体现。
以美国和日本为例。美国低收费的公立院校仅收取不足 2 000美元的费用,而私立的研究型大学如哈佛大学、斯坦福大学和麻省理工学院等则收取14 000美元以上的费用。据《Peterson's Register of Higher Education》(1993年版 )一书的统计,美国学费在2 000美元以下的学校为 71所,2 000美元~3 999美元的学校为 164所,4 000美元~5 999美元的学校为 380所,6 000美元~7 999美元的学校为 324所,8 000美元~9 999美元的学校为 164所,10 000美元~11 999美元的学校为 208所,12 000美元~13 999美元的学校为 180所,14 000美元以上的学校达 398所,而且学费在10 000美元的学校均是私立大学。虽然美国名牌私立大学的学费较高,但由于培养质量高、声誉卓著,美国的有志青年仍都力争上私立大学。
在日本,目前国立与私立大学的收费差距正在缩小,即国立大学的学费正迅速增加,而私立大学学费增加的幅度较小,如两者收取的学费在1974年分别为 48 000日元和 283 549日元,到1992年则为 605 600日元和 1 108 579日元。这表明即使上国立大学,学生也必须比以往支付更多的学费。[1]当然,国外私立大学在制定学费标准时考虑到了家庭的承受能力并制定了完备的奖学金制度。比如,韩国公立大学的学费大约是每学期 200万韩元,约合人民币1.4万元;私立大学的学费大约是每学期 400万韩元,约合人民币2.8万元。高丽大学是韩国顶尖的私立大学,学生交纳的学费占学校总预算不到 50%。韩国高丽大学常务副校长安文锡曾表示说:“学校会充分考虑学生及其家庭的承受能力,不希望学费问题对学生的学习产生不好的影响。”[2]
在招生方面,美国大学没有统一的招生制度,更没有统一的分数线。录取什么样的学生、录取多少学生,完全由学校自己确定。美国大学有四种不同的招生方式:常规招生 (Regular Admissions)、整个学年都接受申请的招生 (Rolling Admissions)、具有约束力的提前录取和不具约束力的提前录取。学生可以同时联系几所高校以便扩大选择机会。
美国高校的生存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能否吸引到足够的学生。对私立院校而言,只有招收到足够数量的学生,才能保证学校有正常运转的经费,因为学生的学费是私立学校收入的主要来源。州立院校从州政府获得的经费数额也同样主要取决于所能吸引到的学生数量。所以,为生源而相互竞争是美国高校竞争行为中的基础活动。激烈的市场竞争使美国高校必须密切关注市场的变化,适时地调整方向,制定策略,以保证在高等教育市场中有一个稳固的位置。在竞争生源中,尤其在特定的历史背景的大学适龄人口严重缺乏时期,为了保证有充足的生源,美国高校采取了灵活的措施:(1)打破传统招生模式,大量招收非传统学生;(2)迎合学生兴趣,设置多样化课程;(3)加大招生宣传力度,不断创新招生技术;(4)增强社会意识,赢得多方面支持;(5)形成教育特色,增强竞争能力。[2]
日本大学新生录取基本由考试决定。私立大学的考试科目有:人文社会科学要考语文、社会、外语三门,理工科还要加试数学和理科。有的私立大学还要进行第二次考试。20世纪 90年代以后,随着日本社会走向少子化,各大学的生源日益减少,财政日趋困难,私立大学更是首当其冲。在新的形势下,各私立大学都采取了一系列的改革措施:(1)指定式推荐招生制;(2)公募式推荐招生制;(3)面向附属高中的特别招生制;(4)AO式招生制;(5)面向海外日侨子女的特别招生制;(6)插班招生制;(7)成教招生制;(8)其他形式的特别招生制。[5]
应当说,以美国和日本为代表的西方发达国家,在管理私立教育方面具有成熟经验和显著成效。尽管社会制度和文化背景不同,但是他们能充分信任私立大学的自律性,高度尊重私立大学在经费标准制定和招生数量、招生方式选择上的自主权,始终维护私立教育生存与发展的市场化原则,并且能够根据经济社会和生源市场的变化,对私立大学采取灵活开放的管理政策,这些方面完全可以作为我国完善与改革民办教育政策体系的有益借鉴。
坚持民办教育政策开放性原则的核心,就是紧密结合经济社会发展的新趋势,按照民办高等教育生存与发展的市场化规律,分类管理,自主管理;求变求新,与时俱进;不断激发民办高校机制体制的内在活力,不断激发民办高校办学者的自主性和创造性,不断促进民办高校教育教学质量的提高,在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和服务社会方面做出新的贡献。我国民办高等教育之所以存在上述种种在招生和学费方面的政策限制,根本原因还在于目前在国家层面上的相关民办教育政策,没有全面贯彻《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法律精神,没有全面体现“大力促进”的基本原则。我国行政管理的基本原则是地方服从中央,上级机关的法规政策对下级机关具有很强的强制性和示范性,如果国家有关民办教育政策屡屡表现出限制性或者模糊性倾向,那么地方政府出台的相关政策就难免存在诸多限制性和模糊性。因此,必须坚持政策的开放性原则,“清理并纠正对民办学校的各类歧视政策。制定完善促进民办教育发展的优惠政策”,重点在于清理国家教育主管部门的有关歧视政策和国家有关部委的歧视政策。歧视政策的源头不清理,地方政府对民办学校的歧视性政策和歧视性待遇就不可能彻底消除。在此就改革学费管理政策和招生政策,提出以下两点建议:
1.对民办高校执行比较宽松的学费标准管理政策。按照全国目前已有的收费标准的最高水平实行收费最高限价。在最高限价之下,不搞“一刀切”,由各民办高校自行确定收费标准,向社会公示,政府备案监督,市场调节。为规范管理,各省级财政部门应向民办高校提供统一的、与公办高校同等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
2.完全放开民办高校招生的地域限制,用市场化的手段来进行生源指标的分配与整合。在全国推广上海市试行的民办学校自主招生政策②,允许全国各民办高校自主招生,自主确定招生数量,向省级考试中心备案,也可以提前录取,即:报名参加民办高校自主招生被录取的考生,不再参加每年 6月进行的统一高考;未被录取的学生,仍可参加当年全国统一招生考试,并重新填写志愿。要从根本上改革招生方法,给予民办学校充分的自主权,给予学校和学生充分的选择权。
综上所述,只有坚持民办高等教育政策的开放性原则,不断改革探索、完善优化,才能为民办高等教育的可持续发展提供坚实的政策保障和支持。检验民办教育政策是否具有科学性和生命力,要看它是否符合民办高校建设与发展的实际,是否符合民办教育的市场化规律,是否充分发挥了民办高校的体制机制优势,是否激发了民办高校源源不断的创造性活力。在完善和优化民办教育政策体系的过程中,完全可以以改革学费管理政策和招生管理政策为突破口和切入点,积极吸纳国际上各国政府管理私立大学学费和招生的有益经验,切实做到分类管理,不照搬管理公办高校的模式,充分尊重和切实维护民办高校的办学自主权,以开放和宽松的精神,支持各民办高校在学费政策和招生政策上不断探索经验。只有形成一个开放、宽松和与时俱进的民办高等教育政策体系,才可能为民办高等教育事业的可持续发展提供源源不断的强有力的支持,才能使我国民办高等教育的未来充满希望。
注释:
① 全国民办普通院校名单,网易教育,2009年 9月 22日。
② 2005年,上海市经国家教育部批准,本着“政策连续、维护稳定、综合改革”的原则,在上海杉达学院、上海建桥职业技术学院和上海新侨职业技术学院 3所民办高校中试行自主招生,并且取得了经验,这一做法完全可在全国推广。
[1] 天若.国外大学收费知多少[J].教育,2007(11):53.
[2] 金旼旼,魏玉栋,肖春飞.国外大学是这样收费的 [EB/OL].(2006-01-04).http://www.qinghuaonline.com/detail_info.asp?sn=58068.
[3] 朱传辉,张继玉.试述美国高等学校竞争生源的策略[J].甘肃科技,2007(5):239-241.
[4] 姚传德.日本私立大学的招生改革[J].历史教学:高校版,2008(8):103-106.
Abstract:Policy is the decisive factor to promote non-governmental higher education practice.It has a distinct role in guidance and coordination and control role.With the development of non-governmental higher education and increasing demand of government and community to the non-governmental instituteof higher learning,policy development,especially in view of themicro and current level,must be open to the spirit of innovation,in order to follow the actual situation.Through the analysisof tuition and admission policy which impacted non-governmental institutesof higher education development,the author p roposespolicy recommendations to continuously adhere to the principlesof open,and p romote the sustainable developmentof non-governmental higher education.
Key words:non-governmental education;non-governmental higher education;regulations and policies;principle of openness;policy evolution
The Evolution of Sustainable Development of Non-governmental Higher Education:M ust adhere to the Pr inciple of Openness
HUANG Teng
(Xi'an Foreign Affairs College,Xi'an,Shaanxi,710077,China)
G648.7
A
1671-2714(2011)02-0001-07
2011-01-11
黄 藤 (1958-),男,陕西西安人,教授,西安外事学院董事长、院长,研究方向:民办教育与职业教育理论。
(责任编辑 毛红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