坚持用法律手段解决民生问题

2010-12-21 02:45逯国玉
学理论·下 2010年11期
关键词:民生问题

逯国玉

摘要:民生问题不仅是个经济问题、政治问题,而且是个法律问题,用法律手段解决民生问题,具有充足的法理依据和历史依据。需要我们制定和完善与民生问题紧密相关的法律,促进公正执法,完善民生权利的救济途径等,以进一步促进民生建设。与解决民生问题相关联的立法方向大致包括制定和完善与民生问题相关的法律、加强民生问题的执法力度、完善民生问题的法律救济制度等。

关键词:民生问题;法律保证;立法方向

中图分类号:DF51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0)33-0181-01

欣闻《社会保险法》即将出台,勾起了对法律与民生问题之间关系的探求欲望。我们一向认为,民生问题不仅是个经济问题、政治问题,而且是个法律问题,需要制定和完善与民生问题紧密相关的法律,促进公正执法,完善民生权利的救济途径等,从法律上保证民生问题的解决。

一、从法理角度看,民生问题是个重大的法律问题

我国《宪法》规定,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劳动的权利、休息的权利等等。这从根本大法的角度宣示了民生问题所具有的法律意义,同时也提供了解决民生问题所应该具有的途径。用法律手段解决民生问题,具有充足的法理依据:

第一,改革开放30多年以后,民生问题已不能简单等同于丰衣足食的追求,而涉及到人的全面发展。民生问题包括生存权、劳动权、受教育权、工作权、休息权、健康权等合法正当权益的维护,而且还涉及与社会经济相关的政治生活问题。因此,完善法律法规、保障法律的贯彻实施是尊重和维护民生权利,促进社会和谐的基本条件。

第二,法律是社会公平的守护者。在现阶段,我们要深化收入分配改革,增加城乡居民尤其是中低收入者的收入,合理抑制关系百姓必需品的食品价格,帮助解决低收入家庭的住房问题,在全国农村实行免收学杂费的义务教育,等等,都需要通过完善税法、劳动法、价格法、社会保障法、住房保障法、义务教育法以及设立社会保险法、社会救助法和社会福利法等使之实现。

第三,民生问题的法律解决是法治社会应有的方式。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一切问题的解决都要受法律的保证和约束,民生问题的解决也不能例外。所以,只有将与民生相关的问题上升到法制规范的层面,通过法律的途径,才能真正使民生问题的解决得到有效保障。

二、从历史角度看,解决民生问题需要法律保证

在中国传统社会,政府对民生问题的解决也是受法律约束的,特别是到了传统社会晚期,官方在社会救助领域的主要活动基本纳入了法律规范的范畴。以对社会脆弱群体的救助为例,明太祖即位之初,不仅宣布了“鳏寡孤独废疾不能自养者,官为存恤”的原则,还将其贯穿于国家法律之中。《大明律》明文规定:“凡鳏寡孤独及笃废之人,贫穷无亲属依倚,不能自存,所在官司应收养而不收养者,杖六十;若应给衣粮官吏减者,以监守自盗论。”《大清律》中也有这一条,其律文与《大明律》一字不差。除了《大明律》和《大清律》外,明清两朝还颁布了大量有关社会救助的“事例”,如“尊高年”、“养幼孤”、“恤孤贫”、“收穷羁”、“安节孝”、“恤薄官”等等。过去人们常将这些事例误解为“判例”,而事实上明清“例”亦具有法规的性质,而非单纯的司法判例。进入民国以后,对于社会弱势群体的救助也进行了立法,尤其是南京国民政府成立后,社会立法进程明显能加快,先后出台了《社会救济法》、《社会保险法原则》等等一系列社会法规,从一定程度上缓解了民生疾苦。

新中国成立后,尽管实行了计划经济体制,但是为救助贫困人群所做出的努力是巨大的,并且制定了大量的法律法规。改革开放以来,党和政府更是致力于民生问题的解决,并进行了相关的立法活动。免除农业税和农业特产税是立了法的,实行免费的九年义务制教育是立了法的,实行覆盖城乡的低保制度也是立了法的。正在拟定的城乡医疗卫生改革方案、覆盖全体人群的社会保险方案等,最终也要通过立法来解决。历史经验证明,法律是解决民生问题的有力保证,我们必须继承这一法制化的传统。

三、与解决民生问题相关联的立法方向

认识到了法律在保障民生问题中所具有的作用,这就需要我们制定和完善与民生问题紧密相关的法律,促进公正执法,完善民生权利的救济途径等,以进一步促進民生建设。与解决民生问题相关联的立法方向大致包括:

一要制定和完善与民生问题相关的法律。通过多年的努力,我国已经初步形成了以宪法为中心保障民生问题的法律体系,为解决民生问题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保障。但这还远远不够,还要有社会保险立法、社会救助立法、社会福利立法、住房保障立法等与民生问题相关的立法活动。二是加强民生问题的执法力度。民生问题的根本在于对公民权利的保护,而对公民权利的最大威胁来自于对权力的滥用。因此,依法保障宪法和法律赋予人民群众的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等各项权利,维护老百姓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切实保障公民的知情权、参与权和受救济权等,这是行政执法机关应该坚持的原则。三要完善民生问题的法律救济制度。困难人群常常由于经济实力、法律知识欠缺等方面的因素,其诉求往往不能通过法律的正常途径得以表达,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对他们的法律救助。因此,需要进一步完善相关制度,如法律援助制度、立案制度等,拓展法律救济方式,使困难群众在民生问题上得到公正、公平和及时的救济。

参考文献:

[1]杨中旭.用法律和制度保障民生政策落实[N].中国新闻周刊,2007-03-23.

[2]彭秀良.守望与开新:近代中国的社会工作[M].石家庄河北教育出版社,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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