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 逊
摘要:影视史学是历史学新发展的一个前沿方向,自这一概念诞生以来,无论国内国外都对它报以相当大的关注,研究、介绍乃至争论性的文章不胜枚举。在众多前辈研究成果的基础上,希望对于影视史学的定义及其历史叙事的可靠性两个方面做一些论述。
关键词:影视史学;海登•怀特(Hayden White);周梁楷;历史叙事
中图分类号:K03文獻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0)33-0157-02
自从卢米埃尔兄弟架起世界上第一部摄影机以来,电影经历了一百余年的发展。百余年来,电影及由其衍生的一系列新型视觉信息载体对于我们的生活产生了多种多样的影响。在历史学领域,电影(为方便叙述,后文以电影或影视一词指代所有类型的动态影像视觉记录)也成为众多新史学开拓者关注的对象,由此产生了名为“影视史学”的新史学流派。最先表述影视史学定义的是美国历史学家海登•怀特(HaydenWhite),他为此创造了一个新的词汇:historiophoty。最初将historiophoty翻译成中文“影视史学”的是台湾中兴大学的周楷教授。作为新生事物,影视史学当然也存在一些争议,特别是“影视史学到底是什么”和“影视史学是否可信”这两个问题可以看做是争论的焦点。
关于影视史学的定义
1988年,怀特在他发表的《书写史学和影视史学》一文中,把影视史学定义为:“以视觉影像和影片的论述,来传达历史以及我们对历史的见解。”[1]显然,怀特所指的“影视”仅指狭义上的电影等动态影像形式,但是影视史学一词的中文发明者周楷教授的对于其定义有自己的看法。他提到,之所以在汉语中名之为“影视史学”,主要是为了以“史学”这个名词来强调“‘historiophoty是门学问,它也有(或应有)自己的知识理论基础。”[2]447进而周教授认为“(影视历史文化)指的是以任何影像视觉符号中所呈现过去的事实,其成果(或成品)例如有远自上古时代时期的岩画,历代以来的静态历史图像,以及近代的摄影、电影、电视和数位化多媒体都算在内。”[2]445因此,在这个扩大了的影视史学的概念中,可能还包括遗址、雕塑、建筑等等。
我们不难从中发觉周教授为建立“影视史学”方法论的努力。但是相较之下,却有一个问题浮现,即何以周教授要扩大影视史学的外延。分析怀特的定义,我们可以知道他提出“historiophoty”的重点不在于将影片视为研究的材料,而是历史学如何面对影视这个仅有100年历史的新生儿,及其对传统书写历史所构成的挑战;它是否会撼动西方学术界自启蒙以来,所精心建构的学术典范,即符合科学实证的精神;以及改变自文字发明以来,文字的抽象思维与指涉,所产生的知识型态以及记录方式的可能性。因此,怀特的“historiophoty”讨论的范围,只是以光影捕捉的动态影像为主,并未触及到前电影时代以静态图像为主的知识课题。也就是说在怀特看来,影视史学最初既不是对于历史研究方法的革新,也不是历史哲学的新论,仅仅是运用新技术扩充了历史叙述的手段。而周教授显然是希望将影视史学树立为类似口述史和计量史学等涉及历史方法论的革新。如此一来,影视史学就不得不面对其自身的先天不足:电影等动态影像记录方式诞生过于晚近而且在其不长的存在时间中主要是作为娱乐和宣传方式,这就导致其作为历史资料的不充足和不受信任,进而运用电影作为史料的研究方法难以得到认可。因此,我们可以有根据的假设,周教授扩大影视史学范围的努力其实正是为了完善影视史学在方法论上的先天缺失——把前电影时代的静态视觉材料也归入影视史学的范畴,这样就解决了前面提到的史料不丰富和不可信的问题。
诚然,周教授的定义本身十分严密,也确实赋予了影视史学同书写历史平起平坐的地位。但是,由于我们无法完全脱离语言文字来记录和表述历史(根据人类学的研究成果,语言文字是人类区别于动物的本质属性),而静态视觉资料大多是脱离语言的,如果过于强调前电影时代的静态视觉材料,影视史学恐怕会很容易陷入类似考古学的困境中,即很难获得对于一些历史资料的准确认识。最明显的例子就是对于岩画的研究,按照周教授的定义,岩画无疑是影视史学的一种重要史料,但是遍观现今的岩画研究,就像是大多数史前考古研究一样,大量的内容都是假设和猜想——同样的情况也适用于对遗址、雕塑、建筑等等的研究。
笔者认为,还是应该回归怀特的定义,不追求将影视史学当成如同计量史学或口述史之类的研究方法,而单纯当做一种历史叙事的表现手段。从定义范围上将不适宜的静态视觉材料全部舍弃,只保留电影等动态资料。这一选择与电影能够记录语言的特性是分不开的,即便是在默片时代,除了最早期的几部实验性作品之外,电影中都会穿插字幕来交代背景和情节,而有声电影更是能够将语言完整的保存下来,并因此得以成为全面表现历史叙事的优质载体。这样的优势不但是影视史学只能涵盖电影等动态影像资料的原因,也是其得以与传统书写历史并列的基本立足点。
关于影视史学的真实性
影视史学作为一种新型的历史叙事方式,其受到传统史学最多质疑的地方在于其叙事的“真实性”问题。其实无论是影视史学还是书写历史,其文本都必须经过一个由作者再构建的过程。在这一过程中,以“讲故事”见长的历史影片或者注重分析“道理”的历史作品,都难免与“历史的真实”产生差异。这种差异不要说历史影片,即便是专门的历史论文也无法避免,这是由历史事实的不可复制性和历史文本作者本身作为个人的主观性决定的。从这层含义上说,影视史学和书写历史两者有其共同的局限性。
一般论点同意,历史学的想象力是“有限度的”,而不是“充分有力的”[3]。但是就如复旦大学的陈新教授认为,“而在边界之内,历史想象却是历史学不可缺少的思维。”又说:“在古往今来的历史写作中,历史想象与逻辑推论一直在共同构成人们接受的历史。”[4]而且1980年,牛津大学历史学教授H.R.特雷弗•罗珀(H.R.Trevor-Roper)作退休演讲,更是以“史学与想象力”(Historyand Imagination,Clarendon Press:Oxford,1980)为题,直接指出没有想象力的人是不配治史的[5]。可见,对于历史学来说,有节制的历史想象力是不可或缺的。
回到影视史学,回到历史影片与真实性,抑或历史想象力问题上来,这也就是影视史学(特别是历史剧情片)所能发挥的历史想象力的边界到底在哪里的问题。符合历史真实,当然是一部历史电影(不管是广义的还是狭义的)的基本要求,但是它的制作还应遵循艺术创作的一般规律,正如吴晗在谈到历史剧与真实的历史之区别时,所说的:“历史剧作家有充分的虚构的自由,创造故事加以渲染夸张、突出、集中,使之达到艺术上完整的要求,具体一点说,也就是要求现实主义与浪漫主义相结合,没有浪漫主义也是不能算历史剧的。”[6]对于想象和虚构,周楷教授更有独到的解释:“历史剧情片含有虚构的成分,不一定就是影片的缺点。影片中的细节、对白以及情节,虚实夹杂在一起,都只能属于表现中的‘虚。假使借着这些表相的虚构,反而呈现历史的真实面,或人性及世间的普遍现象,那就是‘虚中实了,相反地历史剧情片一味有‘虚中虚或‘实中虚,都应该归为劣作,不值得称赞。”[7]也就是说,历史影视的想象应当是为了表现历史的真实,应当是我们接近“历史真实”的助力而不能成为阻碍,这大约就是影视史学的历史想象力的边界了。
如此一来,这条边界也就明确的区分了影视史学和影视娱乐。既然我们不能要求影视娱乐作品也来恪守真实性的原则,那么我们也就不能将娱乐作品算做影視史学的范围。然而不可忽视的是,历史剧情片之所以在受众范围上胜过了严肃的历史著作,其所包含的书写历史所不能企及的趣味性正是主要原因。我们必须看到,像历史剧情片历史想象力的边界以内的适度发挥对于增强历史学的吸引力和历史学回归大众有着巨大的正面作用。如据玛格丽特•米切尔(Margaret Mitchell)的小说原作《飘》(Gone with the Wind)改编而成的电影《乱世佳人》,乃是20世纪上半叶的经典影片,历映不衰,传布于全世界。很明显,虽然这部影片中的许多内容都是虚构的,但是这并不妨碍其向观众展示了一个美国内战时期的真实情境。正是这些搭着“虚构情节”顺风车的“真实”使大众走近了历史,而这才是影视史学的真正作用。
诚然,当今的影视史学作品的真实性并不是没有瑕疵的,不过这多少应当归咎于影视作品制作方式上的问题。众所周知,和著书立说不同,无论是历史纪录片还是历史剧情片,其制作成本之高昂,方式之复杂,绝对不是一个或几个史学工作者就能够完成的。更直接的说,在其制作过程中真正专业的史学工作者最多只能作为顾问,甚至对于一些历史观点最基本的决定权都难以保证,那么当然就很难谈得上在影片的叙事中体现真正的史学观点了。不过这就不是影视史学本身的理论进步所能够解决的问题了,我们只有期待科技的进步来降低影视史学作品的制作门槛。而值得欣慰的是,近几年来网络视频和数码摄像机的流行使我们多少看到了曙光。也许在不远的将来,史学工作者也能够像写作文章一样容易的制作影视资料来阐述自己的观点,而那时可能才算是影视史学的真正确立。
参考文献:
[1]Hayden White,Historiography and Historiophoty,American Historical Review,Vol.93,No.5(Decenber,1988),PP1193-1198.[2]周楷:“影视史学:理论基础及课程主旨的反思”[J],台湾大学学报,1999,(23).
[3]朱本源.历史学理论与方法[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6.
[4]陈新.逻辑推论与历史想象人文艺术[M].贵阳:贵州人民出版社,2003.
[5]余英时.论士衡史[M].傅杰编.上海:上海文艺出版社,1999.
[6]吴晗.谈历史剧[N].文汇报,1960-12-25.
[7]周楷.历史剧情片的“实”与“用”——以罗马帝国沦亡录和神鬼战士为例[J].(台北)当代,2001,(1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