陶运三
●研究报道Short Comunications
体育非营利组织研究的多维理论视角析评
陶运三
中国体育非营利组织研究是多学科共同关注的焦点问题,涵盖了经济学、社会学、政治学、公共管理学等学科领域,研究的多维理论视角有市民社会理论视角、法团主义理论视角、公共服务理论视角、合法性理论视角等。结果认为,中国体育非营利组织研究在研究背景、讨论框架和价值预设方面具有相同的特征,即均在中国体制转轨和社会转型的背景下、在国家与社会关系的讨论框架内、在肯定体育非营利组织作用的基础上进行,但由于各种理论视角来源于不同的学术脉络,其研究的侧重点各不相同。
体育非营利组织;市民社会理论;法团主义理论:治理理论;公共服务理论;合法性理论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单位职能的分解、政府大幅度放权以及社会公众对体育需求的日渐强烈,体育社团、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基层群众锻炼团队等体育非营利组织经历从少到多,从弱到强的发展,逐步成为体育组织架构中不可替代的重要部分。体育非营利组织的研究也因此成为学术界广泛关注的热点,涉及的层面众多,从概念、性质、分类、作用、评估等理论研究到大量的以个案的方式进行的实证研究,内容涉及体育非营利组织的方方面面,而这里仅对体育非营利组织研究所采用的理论视角作一整理和评述。需要说明的是,本研究中的一些术语,如“体育非营利组织”在学界被予以“民间体育组织”、“体育非政府组织”、“体育社团组织”等各种名称,而“市民社会”也被学者称为“公民社会”,鉴于学术的严肃性和对著者的尊重,本文在引用时仍保留原文的称谓。
市民社会一词具有非常特定的历史含义,其理论意义经历了从古典—现代—当代的历史流变。古典意义的市民社会概念由亚里士多德提出,意指政治共同体或城邦国家,是一个纯粹的政治概念。现代意义上的市民社会概念主要是由黑格尔提出并由马克思加以完善。马克思的市民社会理论是建立在社会两分法之上的,即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强调的是市民社会的经济意义。而当代意义的市民社会则被赋予了新的内涵。以葛兰西和哈贝马斯为代表的理论家将马克思的社会两分法发展为国家—经济—市民社会的三分法,更加强调市民社会的文化和组织意义,把社团组织和民间的公共领域当作市民社会的主体。在中国学术界,市民社会经常又被称为公民社会。俞可平认为:“公民社会是国家或政府系统,以及市场或企业系统之外的所有民间组织或民间关系的总和,其构成组成要素是各种非政府和非企业的公民组织”[1]。
长期以来,我国的市民社会被湮没于政治国家之中,国家与社会之间几乎没有界限,人们看不到市民社会的存在。随着我国政治、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政府职能正经历着一个空前的重新定位的过程。随之而来的是市民社会快速发展。进入21世纪,我国体育界学者开始运用市民社会理论来分析和解释中国体育的相关问题。马志和从当代市民社会理论的视角,论述了在我国培育非营利体育组织的重要性。认为随着我国经济市场化、政治民主化进程的加快,政府体育管理职能的进一步转变,非营利体育组织会得到较快的发展[2]。高力翔等先是从非营利性体育组织的非营利性、非政府性、公共性、代表性以及参与性几方面剖析了我国非营利性体育组织存在的问题[3],随后又撰文指出,在市民社会发展滞后的特定社会背景下,势必出现体育非营利组织在特征、自身属性、功能等方面的异化现象[4]。黄亚玲研究指出,市民社会理论对体育社团改革提供了坚实的理论基础:“市民社会的发展意味着发展体育的格局是一个由政府与公民社会连成的网络。在网络中,政府与公民社会的体育社团组织各行其职、互为补充、协调发展,成为‘强政府、强社会’的新权力结构”[5]。
作为一种由西方引入的新型的对国家与社会关系理论的解释模型,学界通常认为,法团主义思想由菲利普·斯密特在20世纪70年代末概括提出。法团主义又称作为社团主义、合作主义,其本义在于主张政府与社会的合作,同时承认国家与社会有各自独立的空间。斯密特认为:“法团主义可以被界定为一个利益代表的系统,在此系统中,构成单位被组织成一些单一的、义务性的、非竞争性的、层级有序的、功能有别的有限团体,这些团体由国家认可并被赋予在其同行中的垄断代表权,以此为交换,国家对其领导人选择需求和支持的表达实行一定程度的控制”[6]。法团主义具有6大特征:(1)在某一社会类别中社团组织的数量有限;(2)社团组织形成非竞争性的格局;(3)社团一般以等级方式组织起来;(4)社团机构具有功能分化的特征;(5)社团要么由国家直接组建,要么获得国家认可而具有代表地位的垄断;(6)国家在利益表达、领袖选择、组织支持等方面对这些社团组织行使一定的控制。
从法团主义视角看中国体育非营利组织,无论是其生成路径还是运作模式,在一定程度上符合中国的实际。因为“新中国成立以来,中国的社会团体一直处于政府选择的管理模式之下”[7],具有相应的行政级别并在行业管理中处于一定的垄断地位,从而决定了我国非营利体育组织具有法团主义的上述基本特征。但中国的实际情况是“任何体育组织都很难完全独立于政府,相反,却与政府有着各种各样的联系,特别是那些在民政部门登记注册的民间体育组织”[8]。
政府始终处于主导地位,体育非营利组织缺乏自治性并与政府保持密切关系符合中国的实际情况。建国后,由于政府的体育职能部门根据当时有限的社会经济力量,“从宏观到微观都采用行政式的统筹管理,管办包揽,确定体育社团发展的重点和规模。这无形中抑制了社会体育组织对体育事业的参与和办理,改变了民间体育组织的性质与功能,从而形成了体育社团的政府选择性(属性)占据了主导地位”[9]。
20世纪80年代开始的体育体制改革,特别是进入21世纪政府出台的一系列法律法规和文件说明,我国政府体育管理职能已经并正在发生重要转变,“试图由典型的政府管理型(政府包办一切体育事务、宏观微观管理集于一身)向理想的结合型(政府管理体育的职能有进有退、有强化有弱化)过渡”[10]。但无论是鉴于中国体育发展的实际还是反思和借鉴其他国家和地区的经验,“我国(体育)都有必要选择一种以突出政府‘主导作用’为特征的‘政府干预为主’发展模式”[11],改革的关键是:“政府应改变‘包揽一切’的做法,适当合理地向社会‘分权’或‘还权’,通过发挥社会中介组织的作用,形成社会‘自组织’机制”[12]。卢元镇等研究认为:“体育领域内政府和社会的关系经过了政府垄断,政府为主、社会为辅的过渡时期之后,必然走向政府主导,政府、社会各负其责的共同管理阶段”[13]。
在我国,国家对社会还处于强控制阶段,体育非营利组织生活在一个国家法团主义式的制度环境中,这表现为大量的具有法律身份的体育非营利组织是由政府部门建立的。这种来源上的关联,使得这些组织无论在观念、构成方式、职能、活动方式等方面都与政府保持着千丝万缕的联系,而双重管理体制又是国家对体育非营利组织实施强控制的基本制度安排。因此,中国的体育非营利组织与国家体制有着紧密的制度化联结,一些体育非营利组织利用政府资源获取了垄断地位,但这些具有“官方背景”体育非营利组织的出现并没有带来国家与社会的分离,或社会的自治,而更多的是反映社会对国家的强依附。正是基于以上判断,多数研究者认为,法团主义模式下的体育非营利组织的发展更适合中国。但目前的问题是,政府的力量还是过于强大,而政府与体育非营利组织的合作机制尚未形成。综合相关研究成果,笔者认为,未来我国政府与体育非营利组织的关系,将向政府主导下的有限合作机制发展。
治理存在着传统与现代的两个有区别的内涵。传统的治理(governance)源于拉丁文和希腊语,原意是管辖、支配和控制,长期以来它与统治(government)一词交叉使用。直至20世纪80年代开始,随着全球化进程的加快及其对公共行政带来的巨大影响,governance一词的意涵才有了巨大变化,现代治理概念及模式开始形成并逐渐成熟。1995年,全球治理委员会给出了现代治理概念的经典性定义:“治理是各种公共的或私人的个人和机构管理其共同事务的诸多方式的总和。它是使相互冲突的或不同的利益得以调和并且采取联合行动的持续的过程。”[14]。治理与统治存在本质性的区别,统治的权威一定是政府,而治理虽然需要权威,但这个权威并非一定是政府机关;统治的主体一定是社会的公共机构,而治理的主体既可以是公共机构,也可以是私人机构,还可以是公共机构和私人机构的合作。因此,詹姆斯· N·罗西瑙指出:“治理与政府统治不是同义语,它们之间有重大区别。与政府统治相比,治理的内涵更加丰富,它既包括政府机制,同时也包括非正式的、非政府的机制”[15]。
由上可以看出,治理以多元主体的共治为核心,治理理论关注多元化的社会管理力量,重视社会组织群体势力的参与。随着中国经济社会的飞速发展,体育现象的扩大化和复杂化趋势越来越明显,体育治理的环境变得更为复杂多变,政府单中心治理模式使政府的能力、精力和财力显得相对不足。因而有学者指出:“体育不能仅仅由政府来一元管理,除政府外,社会、个人以及属于第三部门的机构也需要参与管理与调节”[16]。无疑,这是治理理论给我们的重要启示。而体育发展的社会、制度环境的巨大变化,是要求中国体育事业治理变迁最深刻的根源。面对新形势,应充分利用第三部门在体育产品和服务的供给上所具备的优势,大力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办体育,实现体育治理从一元到多元、从集权到分权、从人治到法治、从管制政府到服务政府的良性转变,建立起一个由政府与社会共同治理的局面。
20世纪90年代以来,“治理”一词被广泛的用于社会学中,治理中尤其强调“善治”。黄亚玲认为,“就体育而言,体育的善治的本质特征就是在于,对体育的管理不是采用‘命令’式的管理,而是政府与公民社会的合作管理,构成一种政府与体育社团的新型关系”、“善治体育实际是国家权力向社会的回归,是一个还权于体育社团组织的过程”[5]。所以,要实现对体育的善治,要求对政府作用、范围及方式的重新界定,强调政府的管理效能,明确政府在体育事务管理中的首要职责,即“掌舵”而不是“划桨”。
近年来,一些学者先后运用治理理论来解释我国体育管理体制改革的必然性并指出未来的应然发展方向。这些研究均认为,作为扩大体育参与的重要组织形式,体育非营利组织的壮大是体育事业发展的现实需要,在管理实践中,体育主管部门要转变治理方式,由“划桨型”向“掌舵型”转变,更多地去依靠制度、法律等宏观管理手段实现对体育事业的治理。要“大力发展体育社团和体育中介组织,让它们承担一些政府做不到或者不宜做的事,既可以加强政府与社会的合作,又是我国体育服务事业发展的必然趋势”[17]。“要特别重视逐渐凸显出来的作为政府重要补充力量的社会非营利体育组织、营利性体育组织等主体作用的发挥”[18]。魏纪中也指出:“对于体育运动的政府领导和管理问题,凡是能由人民自组织、自管理、自治自律的,就宜逐步地放手让民间组织去办,由政府领导和监管”[19]。
治理理论对于中国体育管理体制改革及非营利体育组织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和启示。其多元化的治理主体和多样性的治理机制理念,对中国政府体育职能转变的必然性具有较强的解释力,要求对政府在体育发展中的角色进行重新定位,注重社会权利的复归。当然,研究者也认识到,在现阶段中国的具体语境中,具体运用时却存在着一些基础性的制约因素。由于既得利益集团的存在,实现对体育的善治尚需既得利益者观念的转变和相关制度环境的完善。但毋庸置疑的是,运用治理理论来研究当前的中国体育非营利组织,其价值性价值要远远大于工具性价值。
公共服务的概念产生于19世纪后半叶的欧洲,最早提出这一概念的代表人物是德国学者瓦格纳和法国学者莱昂·狄。“早期的公共服务是指政府运用国家财政来保障和发展社会的公共事物”[20]。后来,随着公共经济学者于1954年明确提出“公共产品”定义,公共产品的研究成为经济学和财政学重要的概念。基于公共产品理论,公共服务被认为是政府为了满足社会需要,而向它辖区内的居民提供公共产品的服务行为的总称。
长期以来,我国公共体育服务供给主体单一,体育行政部门一直是我国公共体育服务供给的绝对主体。“决策者的‘官僚偏好’往往与其效用函数联系在一起,在集权决策机制中,公共体育资源的配置高度往往依赖决策者们的‘偏好’系统”[21]。这主要是由于计划经济体制下,我国传统的公共服务主要由政府一元提供。其存在的弊端是,受经济和社会发展阶段的限制、传统管理体制的影响,一方面公共服务总量不足、结构不合理,另一方面则是公共服务的供给方式单一,供给效率低等问题较为突出。在社会公共体育需求不断增长的情况下,这种“政府包办”的单中心公共体育服务供给已不能满足多样化与多层次的公共体育服务需求。面对公共体育产品的供给与公共体育需求严重脱离、公共体育服务有效供给总量不足的现实,研究者指出,“公共体育服务的供给可以由政府单一中心供给模式向政府、社会和企业多中心承担的供给模式转变”[22],因为“在体育公共服务体系中,政府是唯一的责任主体,但并非是唯一的实施主体”[23]。
20世纪80年代以来,我国开始探讨公共服务供给模式的改革,提出了社会事业社会化和产业化的改革,一些营利组织、非营利组织,开始进入传统的公共事业领域,我国社会事业的管理模式和公共服务的供给模式因此发生了巨大的变化。由此,公共体育服务供给的单一中心模式向多中心模式的转变已经成为可能,体育资源主要由政府专控的格局已被大大突破,体育资源向民间转移以及民间体育产业的成长已成为体育发展的新动向。这一趋势落实到体育社会服务角度,“只有充分发挥体育非营利组织的社会服务职能,调动社会上一切力量关心公益和福利事业的发展,才能形成体育公共服务产品的强大推动力,转化为体育产品供给方的生产力。为此,应当依照‘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市民监督、共建共享’的方式,重视发展非营利体育组织”[23]。因为体育非营利组织可有效缓解“政府失效”和“市场失灵”带来的供需矛盾,“在政府和市场都不能有效提供体育物品的领域,非营利体育组织却能够发挥作用”[22]。尽管与西方发达国家发育较为成熟的体育非营利组织相比,我国正处于经济转轨、社会转型时期,体育非营利组织的发展尚处于起步阶段,其生存和发展的环境也存在较大差异。然而,体育非营利组织在公共服务中的重要作用则是不言而喻的。
我们也应当看到,尽管近年来我国各种体育非营利组织发展迅速,并开始承担部分公共体育服务职能,但由于体制及政策性障碍,体育非营利组织提供公共体育服务的作用尚不能充分发挥。当前,“由于我国公共体育服务部门存在的‘缺位’、‘错位’、‘越位’等缺陷得不到有效控制与弥补,加之民间资本不能顺利介入到公共领域,导致公共体育产品的供给与公共体育需求严重脱离,使许多公共体育服务供给成为无效供给,在原有的公共体育服务总量不足的基础上,又产生了公共体育服务有效供给总量不足的新矛盾”[21]。
综观公共服务理论视角下的中国体育非营利组织研究,从重视政府到重视体育非营利组织,从重视提供者到重视消费者,从重视公共体育管理到重视公共体育服务,从重视单项服务到重视服务体系,内容不断深化,但也存在一些不足,多数研究多局限于学理层面,缺乏实证研究,对不同种类的公共体育服务和不同提供主体的最优匹配问题的研究也需进一步加强和深化。
英文中的合法性“legitimacy”一词来源于拉丁文“legitimus”,含有“合法律”、“合理”和“正当”之意。“合法性”一词所指涉的基本含义在古希腊就应存在,当时主要运于政治学领域,目前已被广泛应用于政治学、法学、社会学、经济学等多个学科领域。“合法性”是一个内涵非常复杂的概念,其不只具有狭义的合乎法律性涵义,同时也是一个价值判断的标准,是对事物和行为合理性的一种论证与评判。“合法性”概念在社会科学中的使用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合法性概念被用于讨论社会的秩序、规范或规范系统,狭义的合法性概念被用于理解国家的统治类型或政治秩序。但无论在广义还是在狭义的用法中都包含着同一要旨:“由于被判断或被相信符合某种规则而被承认或被接受”[24]。
康晓光最早提出社团的合法性问题。他认为,对于中国的社团所处的环境来讲,“必须同时争取两种合法性:一种是来自政府的承认和信任,即官方合法性;另一种是来自社会的承认和信任,即社会合法性”,“从长期来看,社团的社会合法性才是最根本的”[25]。高丙中关于社会团体合法性的研究在学界也产生较大的影响。他的研究指出,上对下、下对上和平级之间的承认都是衡量合法性的维度。依据这些维度,可以将社团合法性分解为社会(文化)合法性、法律合法性、政治合法性和行政合法性[24],“一个社团可能只在其中的一个领域获得了合法性,也可能在4个领域都获得了合法性”[26]。体育社团作为社团的一种,符合一般社团存在与运行的基本规律。苑丽运用高丙中关于社团合法性分类研究成果,将体育社团分为社会合法性的体育社团、行政合法性的体育社团、政治合法性的体育社团、法律合法性的体育社团四类[27]。
从我国体育社团发展的实际看,我国登记在册的体育社团并不缺少政治合法性、行政合法性、法律合法性等来自官方的认同,而是面临社会合法性的缺失。汪流等研究指出:“我国体育社团的政府选择,使其实际上变成‘政府所有’、‘部门所有’或‘单位所有’,没有民间力量的响应,从而缺少社团应有的会员基础,缺少广泛的代表性,因而缺少其存在的社会合法性”[28]。例如,“我国全国性体育社团是基于政府需要而成立,初始化合法性依靠政府获得,其存在的价值在于协助政府的工作而不是履行对公众的承诺或社会使命。因而,全国性体育社团在组织运作上,只具有社团的外壳,而不具备社团的本质。这导致它们更多地迎合政府,在官方合法性支持下运行发展,而较少地面向社会,寻求社会合法性,广大社会公众游离于社团的生活之外”[29]。
与之相反,基层的体育组织却面临社会合法性与法律合法性的冲突。近几年,中国社区体育活动蓬勃开展,孕育出众多自我管理、自我发展的基层体育组织,这些以不同人群、不同兴趣和爱好组织起来的“锻炼小群体”己成为社区体育活动的有效组织力量。“在没有政府资助的条件下,它们正是得到一定社会范围的承认,具备一定的社会合法性,不仅满足了相当一部分人群参与体育的需求,而且活跃在广大社区,成为社会生活中一个较为活跃的音符”[30]。但是,“社区体育社团的这种社会合理性又与社团的合法性有着巨大的冲突,因为大量的社区体育社团实际上并不具备法律的合法性”[5]。其原因主要在于现行的体育社团的成立,要求具备多方面的条件,主管单位有严格的审查和要求,大量基层体育组织因达不到要求而被拒绝于法律合法性之外。
可以看出,当前体育非营利组织的合法性问题研究多采用康晓光和高丙中两位学者的分类框架,而其所存在的“官方合法性”与“社会合法性”冲突是研究的聚焦点。合法性冲突是体育非营利组织“自上而下”(政府选择)与“自下而上”(社会选择)生成模式所带来的现实反映,是我国不同层级体育非营利组织生存状态的一种真实体现。应当看到,虽然一些体育非营利组织具有存在的法律资格,却并不因此就具有了合理性和正当性。体育非营利组织合法性研究给我们的启示是:冲突是现实存在,但冲突的解决需要按照合法性来源的不同,对不同类型的体育非营利组织的改革与发展提出相应的方法和途径。
综上所述,这些研究体育非营利组织的不同理论视角,涵盖了经济学、政治学、社会学、公共管理学等多方学科领域。虽然对体育非营利组织的研究具有不同的学术脉络,但它们具有四个共同特点:(1)都是在中国社会转型的背景下,在中国经济改革和社会发育的进行时中;(2)都认为社会转型期经济领域的改革所带动的社会领域的改革营造了体育非营利组织发展的历史契机;(3)都是在中国社会结构转型中政府对资源的控制维度中进行研究,都没有脱离国家与社会关系,即政府与体育非营利组织关系的讨论框架;(4)所有不同的理论视角都蕴含着一个共同的价值预设,那就是认为体育非营利组织作为我国体育扩大参与的重要组织形式,是促进我国体育健康发展的重要因素。
然而,不同理论视角也具有各自的关注点:(1)运用市民社会理论研究体育非营利组织,学界的关注点主要集中在中国市民社会发育与体育非营利组织发展的相互作用上,并指出,由于市民社会发展滞后,尽管我国体育非营利组织数量大有增长,但很不成熟,体育非营利组织发展面临很多问题;(2)法团主义理论研究者主要强调政府主导下的体育非营利组织发展,指出未来两者的发展方向应该是一种政府主导下的分工合作;(3)治理和善治理论研究者则注重体育的善治,指出应明确政府在体育事务管理中的职责,改变政府职能,分权或还权于体育非营利组织;(4)公共服务理论研究者从公共服务供给的主体、模式等出发,提出体育非营利组织可有效缓解“政府失效”和“市场失灵”带来的供需矛盾,在公共体育服务中发挥着重要作用;(5)运用合法性理论分析体育非营利组织的结果,则是法律合法性体育非营利组织面临社会合法性危机,而基层体育组织虽拥有社会的承认,却面临法律合法性的尴尬境地。
勿庸置疑,以上研究都或为当代中国的体育非营利组织研究提供了有用的视角,或为之积累了资料和素材,因而成为后续研究之无可回避的参照框架。但也勿庸讳言,在我们看来,所有这些研究也绝非无可商榷之处。在理论分析框架上,注意到西方理论对于分析中国体育非营利组织问题的工具性价值,但许多研究或者完全延用西方的理论,或者完全脱离这些理论而进行具有“中国特色”的经验研究。这种缺乏中西方理论对话的研究状况所导致的结果是,没能形成一个符合中国国情的理论分析框架,或者脱离实际需要,或者简单地将西方概念及理论进行套用,而没有考虑到其特定的涵义及适用条件。对当代中国体育非营利组织的研究,可以将西方经验作为一种理论参照,但不应以固定的概念去限定变化万千的现实。以上各种理论还在不断发展、演变之中,世界上也没有一种理论是包治百病的良药,所以如何将西方的相关理论运用到中国体育非营利组织的研究中并予以创新,是理论及实践对我国体育非营利组织研究所提出的挑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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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alysis of Non-Profit Sports Organization Study in China from M ultiple Perspectives
TAO Yunsan
(Dept.of PE,Anhui Science and Technology College,Bengbu 233100,China)
Non-profit sport organizations is the focus of common concern from multidisciplinary,covering economics,sociology,politics,public administration and other fields,including civil society theory,incorporation theory,public service theory and legitimacy theory perspective.The result showed that non-profit sportorganizations have the same characteristics in research background,discussion framework and the value of the default,namely,they are all in the context of institutional transition and social transformation,within the discussion framework of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state and society,and affirming the role of sports non-profitorganizations.However,the various theories from differentacademic perspectives context,the focus of their research are different therefore.
non-profit sports organization;civil society theory;incorporation theory;legality theory;public service theory;legitimacy theory
G 80-05
A
1005-0000(2010)02-0178-05
2009-08-29;
2009-10-16;录用日期:2009-11-03
陶运三(1976-),男,安徽滁州人,安徽科技学院讲师。
安徽科技学院体育部,蚌埠233100。
显然,中国市民社会的兴起和逐步发育成熟,将为我国体育非营利组织的发展预留出越来越广阔的空间,这无疑会促进体育社会结构的调整,使多元化的体育结构成为现实。但是我们应当看到,我国体育非营利组织还处于幼稚发展阶段,现行的双重管理体制以及政府在社会体育事业发展上的无限权力,使得体育非营利组织发展尚缺少相应的制度环境。因而,当前的体育非营利组织处于一种尴尬的生存环境,一方面要求其尽快承担起政府转移的更多职能,另一方面又对其进行人事、运作等进行控制,使其服务会员、服务社会的能力难以提高,体育非营利组织的官民两重性突出,作用发挥有待加强。总之,市民社会理论视角下的体育非营利组织研究有助于我们对当前高度行政化的体育组织架构的总结和反思:随着我国市民社会的逐步发育成长,非营利体育组织必然在总量上进一步扩大,布局上更加优化,作用发挥更加突出,专业化特征更加明显。这一现象客观上要求我们必须正视这一事实,重视体育非营利组织在构建和完善我国体育组织架构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采取积极措施引导和扶持其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