姜熙,谭小勇
●专题研究Special Lectu re
美国职业棒球反垄断豁免制度的历史演进
——基于案例分析
姜熙,谭小勇
美国的反垄断实践有着悠久的历史,而在职业体育领域,职业棒球在美国反垄断历史进程中是一个重要例子,也是一个特例,涉及到职业体育反垄断问题的诸多方面,至今在美国的反垄断发展过程中有着特殊的地位。主要采用案例分析法、比较分析法和逻辑分析法,从美国职业棒球的产生、发展轨迹研究出发,通过详细的案例分析对美国职业棒球反垄断法豁免制度的历史演进过程进行研究。旨在通过对美国职业棒球反垄断关键性案例的研究为我国《反垄断法》对我国职业体育的豁免以及职业体育反垄断司法分析提供有价值的参考。
棒球;职业体育;反垄断;豁免
我国《反垄断法》已于2008年8月1日起正式施行[1]。这使得我国《反垄断法》如何基于我国职业体育现状对其进行调整成为了我们亟需探索的问题。其中关于职业体育的反垄断豁免问题更是需要进行前瞻性的研究。就当前我国的现实来看,可以预测,如果《反垄断法》不对职业体育的某些方面进行豁免,而是全面严格对其进行规制,那么我国职业体育发展将面临大量反垄断调查和诉讼的尴尬境地[2-4]。美国的反垄断实践已有上百年的历史,在职业体育领域,职业棒球在美国反垄断历史进程中是一个重要例子。相对于美国其他职业体育项目而言,棒球反垄断豁免的发展也是一个特例,至今在美国的反垄断实践发展过程中有着特殊的地位。所以,就美国职业棒球反垄断豁免问题进行系统的研究对我们进行职业体育反垄断问题的探索有着重要的参考价值和研究意义,也能为我国职业体育反垄断司法分析提供有价值的视角。
棒球于1839年在纽约的Cooperstown诞生。1858年,“国家棒球运动员协会”(简称NABBP)的成立标志着棒球运动开始了职业化发展。之后,NABBP完全取消了业余运动员和职业运动员之间的区别。由此,美国第一个完全职业化的棒球俱乐部——Cincinnati红袜俱乐部于1869年成立。该俱乐部的成功引发了其他众多职业俱乐部的成立,并逐步排除了业余俱乐部在NABBP的影响。直到1871年NABBP解散时,棒球职业化趋势在美国到达了一个巅峰。1871年3月,“国家职业棒球运动员协会”(简称NAPBBP)成立。NAPBBP仅仅存在了5年,但它却为棒球职业化的发展奠定了基础,主要表现为以下3方面:首先,NAPBBP创立了一个官方的冠军赛;其次,监督比赛规则的变化;第三,严格执行球员的契约[5]。遗憾的是NAPBBP没有一个筛选机制去评估申请加入协会的俱乐部,这种筛选机制的缺乏以及俱乐部之间围绕优秀球员的争斗而导致的球员高薪致使许多俱乐部破产。这样就促成了1876年职业棒球国家联盟(简称NLPBBC)的成立。但到1879年,NLPBBC共有8支队宣告退出,其中一个重要原因就是运动员的薪酬过高[6]。
为了限制球员的过高薪酬,1879年,NLPBBC采用了“保留制度”,即每个球队可以将5名球员放在球员交易市场以外[7]。也就是说,对某名球员的“保留”就意味着NLPBBC的任何一个球队都不能雇用他为球队效力。任何球队也都不能与雇佣了其他球队“保留球员”的球队进行比赛。“保留制度”的实施在当时可以说是拯救了职业棒球的发展。首先,“保留制度”致使球员薪酬减少,限制了俱乐部间争夺球员而导致的过高薪资,从而大大降低了球队的运营成本;其次,防止了财政实力强的球队通过高薪招募大量优秀球员导致各球队之间实力相差过于悬殊,从而有利于各球队之间的“竞争平衡”。总之,“保留制度”大大的改善了NLPBBC各俱乐部的财政经营状况。到1880年,观众对棒球的需求越来越大。为了满足观众需求,职业球队的数量日益增加,最终在1881年“美国棒球俱乐部协会”成立(简称AABBC)。为了应对来自AABBC的竞争威胁,NLPBBC于1882年与AABBC和西北联盟进行谈判并拟定了“国家协议”[7]。这个“国家协议”被称为“有组织棒球”的联合体,并且“保留制度”也继续发挥着作用。
“国家协议”签署后形成的“有组织棒球”受到了成立于1883年的“联盟协会”的竞争。“联盟协会”反对“保留制度”,但也正是由于其没有“保留制度”的制衡作用,使得其联盟内部各俱乐部球队之间缺乏“竞争平衡”,最终在1884年解散。当然,“保留制度”虽然在维持“竞争平衡”方面具有积极的作用,但是却引起了广大球员的不满。于是,第一个运动员工会——国家职业棒球运动员兄弟会(简称NBPBBP)于1885年成立。NBPBBP强烈抨击“保留制度”。由于NBPBBP与NLPBBC在“保留制度”问题上的矛盾很突出。于是NBPBBP在1889年组织了一个新的联盟,称为“球员的国家棒球俱乐部联盟”(球员联盟)。尽管“球员联盟”没有使用“保留制度”,但是球员仍然在一定的时间段内被绑定在相关的俱乐部,而且球员的薪酬也保持在1889年的水平。“球员联盟”成立后也与NLPBBC发生了激烈的竞争,其争斗的主要焦点同样是对球员的争夺[8]。
在1890年赛季,“球员联盟”和“有组织棒球”在财政上都处于亏损状态,于是双方达成了新的“国家协议”。新的“国家协议”成立了“国家委员会”,对球员合同的批准、球员和俱乐部的纪律具有最终的决定权。此外,“国家协议”继续使用“保留制度”。新“国家协议”的缔结终结了“有组织棒球”与“球员联盟”的争斗,但也为NLPBBC和AABBC的争端留下了隐患。在1889年赛季,AABBC与NLPBBC之间为了两个明星球员Louis Bierbauer和Harry Stovey又发生了争端。最后,两个联盟再次签订了一个和平协议,建立“职业棒球俱乐部国家联盟与美国协会”。起初,“职业棒球俱乐部国家联盟与美国协会”成功的恢复了财政上的稳定性。然而,各球队缺乏竞争性平衡致使财政危机再次出现。联盟从1890年开始,还受到“西部联盟”(1899年更名为“美国联盟”)的挑战。两个联盟通过两年的争斗之后,都不愿看到亏损的赛季继续下去,于1903年达成了一个新的“国家协议”。根据协议,两个联盟都有尊重“保留制度”的义务。
早在“球员联盟”在计划成立之时,参议员John Sherman就开始针对美国严重的托拉斯和垄断情况提出议案。在1888年,Sherman提出通过立法去摧毁那些在习惯法意义上被指责为非法的商业联合,并提出了反垄断法案[9]。参议院司法委员会通过辩论后重新起草了该法案,后来该法案于1890年颁布,就是后来著名的《Sherman法案》,职业棒球的反垄断历史进程也主要是围绕《Sherman法案》而展开,该法案条款较少,且具有高度的概括性,其中两个重要条款是:
第1条:任何合同,托拉斯或其他形式的联合、共谋,如果限制了州际之间的贸易活动或者与国外进行的贸易往来,均为非法行为……违反以上规定者应当处以重罪(处以罚金,并处或单处监禁)。
第2条:任何一个人如果垄断或意图垄断州际贸易或与国外进行贸易的任何一部分或与他人联合、共谋以达到上述垄断目的,当处以重罪(罚处方法同上)。
1914年,美国职业棒球俱乐部联盟诉Chase一案是第一个以反垄断法打击“有组织棒球”的案件。在1914年3月26日,Chase与美国联盟的芝加哥俱乐部签订了标准球员合同,3个月后Chase宣布终止合同,退出芝加哥俱乐部。6月20日,Chase加入了“联邦联盟”的Buffalo俱乐部。芝加哥俱乐部要求Chase在合同期内不能为其他任何俱乐部效力。Chase对此不予理睬,并认为“国家协议”及规则违反了《Sherman法》。在此案中,纽约最高法院认为第一个问题是运用《Sherman法》的标准问题:是否“有组织棒球”属于州际贸易。而Chase认为,“国家协议”创造了一个系统,在这个系统内,球员就是“商品”,球员被跨州之间的各个俱乐部交易,因此,棒球是州际贸易,是《Sherman法》的规制对象。然而,法院驳回了这一论点,并指出“国家协议”的重点是在于维持棒球比赛的生存,这种比赛不是能够被跨州运输的商品。由此案可见,在这一时期的案件中适用诸如“垄断”等重要概念时,法院往往是考虑国会的立法目的,同时也可能考虑了这种反竞争作用是否大于它给社会可能带来的福利。在这一时期,球员开始意识到运用《Sherman法》进行反垄断的斗争,但是由于对职业体育性质没有一个清晰的界定,加之此时《Sherman法》也并没有在合法与非法行为之间划定清晰的界限,使得《Sherman法》对于职业棒球而言只是一把“钝剑”。
2.2.1 “联邦联盟”诉“国家联盟”案——职业棒球反垄断豁免权的获得“联邦联盟”成立于1913年,是“有组织棒球”直接的竞争对手。1915年1月,“联邦联盟”向北Illinois州地区法院提起诉讼,认为“有组织棒球”违反了《Sherman法》的第1条和第2条。法官Landis听取了法庭辩论后,在长达一年的时间里未做判决。后来“有组织棒球”以60万美元瓦解了“联邦联盟”。“联邦联盟”的俱乐部被合并到“有组织棒球”。Baltimore俱乐部是“联邦联盟”中唯一拒绝并入“有组织棒球”的俱乐部。Baltimore俱乐部以“有组织棒球”违反《Sherman法》第1和第2条,致使“联邦联盟”的解体以及对Baltimore俱乐部造成伤害为由提起诉讼[10]。该俱乐部认为,保留制度违反了《Sherman法》,是贸易限制行为,因为保留制度高效的控制着联盟之间的球员市场,阻碍了个联盟之间的自由竞争[10]。美国哥伦比亚地区上诉法院在判决该案时认为,棒球比赛是提供一种表演的体育运动,其不能在州际间运输,属于纯粹的“州内事务”,不是《Sherman法》所规制的贸易或者商业行为。因此法院判定“保留制度”没有直接对Baltimore俱乐部造成影响。最高法院也认定,棒球竞赛表演具有“州内事务”的特征,并且球员和设备的跨州际运输也没有把棒球比赛转化为“州际贸易”[11]。这一案例成为了职业棒球享有反垄断法适用除外待遇的开端,被认为是棒球获得反垄断豁免的里程碑式的案例。从这一案例的判决理由可以看出,法院判断垄断的标准是是否棒球为州际贸易,而我们根据这一案例法院裁定的理由进行反向推理可知,一旦证明棒球竞赛表演成为了“州际贸易”,那么职业棒球就应该成为《Sherman法》的规制对象。然而推理归推理,后来的Toolson诉纽约Yankees队一案的判决却与这一推理相悖。
2.2.2 Toolson诉纽约Yankees队案——职业棒球与“州际贸易”从1922年至1953年,职业棒球发生了巨大的变化。职业棒球比赛的无线电转播开始流行,交通运输技术的发展也使得球迷可以跨州去观看球赛。1951年,Newark国际队将球员Toolson转让给Binghampton队,但Toolson拒绝去Binghampton队。之后,Toolson被放入了“不合格名单”中,不允许参加职业棒球比赛。于是Toolson提起诉讼,状告Yankees队构成了垄断,违反了《Sherman法》。最后,最高法院以没有“标的物管辖权”为由驳回了这项指控[12]。在Toolson案中,法院没有重新审查联邦联盟案的裁定理由。法院指出,职业棒球业已经在《Sherman法》的豁免下发展了30年,而在此期间国会并没有消除《Sherman法》对职业棒球的豁免[13]。然而,该案的判决引起了包括法官Burton在内的许多人的疑议,Burton认为职业棒球已经明显地成为了一种“州际贸易”,并且在联邦联盟案中,法院的判决理由是认为职业棒球并非州际贸易行为,而属于一种竞赛表演,但是其并没有指出职业棒球即使是一种“州际贸易”也将得到《Sherman法》的豁免。值得注意的是,Toolson案后,最高法院拒绝将以往的判决理由延伸到其他职业运动项目或者相近的活动领域[14-15]。如在美国诉Shubert案中,法院拒绝了当事人要求根据联邦联盟案的判决给予戏剧反垄断适用除外待遇的请求。法院认为,联邦联盟案和Toolson案仅仅表明,豁免仅限于棒球业[15]。在1957年,法院以同样的理由拒绝了给予橄榄球反垄断适用除外的待遇[16]。同样,篮球、高尔夫球等其他职业体育项目同样未得到豁免权,直到现在这些项目也只能依靠“非法定劳工豁免”和《体育转播法案》在球员流动制度和比赛电视转播权转让的很小范围内获得豁免。
2.2.3 Flood诉Kuhn案——棒球豁免的确立1969年10月,St.Louis Cardinals队的中场球员Flood被交易到Philadelphia俱乐部。Flood对交易不满,于1969年12月要求俱乐部给予其自由人身份,俱乐部理事Kuhn拒绝了Flood的要求,于是Flood提起了反垄断诉讼,挑战棒球“保留制度”的合法性。在此案中,纽约南区地方法院以职业棒球的“保留制度”因“棒球豁免”而不受反垄断法规制的理由驳回了Flood的诉讼[17-18]。Flood上诉,但美国上诉法院第二巡回法院支持了地方法院的判决并认为豁免问题应该由国会处理[19]。Flood上诉到最高法院,法院回顾了一般法的豁免历史和国会关于豁免问题的立法历史后,完成了一个关于豁免问题的“非正式先例分析”[17]。法院承认,联邦联盟案判决的理由是无效的,因为职业棒球是“州际贸易”。然而最高法院认为国会对豁免问题的“沉默”暗示着国会对棒球豁免的认可。最后法院指出,任何关于豁免问题的变更都应该由国会决定。于是最高法院驳回了Flood的上诉。Flood案后,最高法院也没有清晰的界定职业棒球的豁免范围。因此,以上的3个案件都未提供一个关于豁免范围的有意义的指导。棒球豁免的具体范围是什么,是否棒球豁免仅仅存在于某些特定的领域亦或是整个棒球业都被豁免,这些问题都没有一个明确的说法。但是以上3个案例却奠定了棒球反垄断豁免的历史传统,标志着棒球反垄断豁免制度的形成。
2.3.1 职业棒球反垄断豁免范围的扩大——Finley案与“全豁免”以上案例都没有对棒球豁免的范围做出明确的界定。Charles O.Finley&Co诉Kuhn案却正式的引出了棒球豁免范围的问题。Finley是Oakland Athletics的业主,控诉棒球委员会的Kuhn拒绝Oakland 3名球员的交易。Finley申诉辩称,委员会与其他人共谋,以排除Oak land Athletics进入职业棒球市场而违反反垄断法。地区法院驳回了Finley的申诉,该法院认为,棒球不在联邦反垄断法规制内容之内。Finley再次上诉,并认为棒球的反垄断豁免只适用于保留制度,而不是整个棒球业。美国上诉法院第七巡回法院则认为最高法院已经3次指出棒球业受到联邦反垄断法的豁免。第七巡回法院还通过审查在联邦联盟案、Toolson案和Flood案中各法院的判决措辞后认为,尽管在Flood案中仅仅只能参考对“保留制度”的判决,但将以上4个案件整合起来看就会发现,最高法院是对整个棒球业进行豁免。在脚注中,第七巡回法院也指出,这里的豁免并不是指那种“批发式”的对任何情况适用的豁免,对于那些对棒球业发展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况不适应于豁免[20]。从这一案例可以看出,棒球反垄断豁免从以往案例仅仅涉及到“保留制度”方面开始扩展到整个职业棒球业,形成了职业棒球的“全豁免”。
2.3.2 职业棒球反垄断豁免范围的缩小(1)Postema诉国家职业棒球俱乐部联盟案。在Postema诉国家职业棒球俱乐部联盟案中,纽约南区地方法院回顾了Toolson案和Flood案中的法院观点,认为在Toolson案中,其法院没有重新审查“联邦联盟”案的法律依据。该地区法院还引用美国诉Shubert案进行了分析,
认为Toolson案是“一个对遵循先例原则的狭隘适用”[21]。该地区法院还认为,审理Flood案的法院否定了“联邦联盟”案判决的依据,因为审理Flood案的法院认定了职业棒球已经是“州际贸易”。尽管Flood案法院认定了职业棒球已经是“州际贸易”,但是该地区法院还是把Flood案看成是遵循了“联邦联盟”案判决的先例。在讨论了最高法院的态度后,地区法院确定了豁免的范围,认为“联邦联盟”案、Toolson案和Flood案考虑的棒球豁免是在一定有限范围内的豁免[22]。通过对State诉Milwaukee Braves,Inc和Henderson Broadcasting Corp诉Houston Sports Ass'n案的分析,该法院还得出结论认为,棒球享有的豁免并不是在任何情况下都适应[23]。借用Henderson的话来说,法院必须确定棒球与其裁判的雇佣关系是否是“涵盖于棒球豁免的中央足够”。依靠对Flood案的分析,法院认为棒球豁免仅仅局限在保留制度和联盟结构,其并没有扩展到与裁判的雇佣关系,这种雇佣关系不是一种棒球的“独立特征或需要”。因此,Postema的诉讼并不抢占棒球的反垄断豁免。此外,该法院还认为,无线电转播合同也并不是“涵盖棒球豁免的中央足够”。由此案可见,棒球反垄断豁免的范围由“全豁免”成为了仅仅局限在“保留条款”上的豁免。
(2)Piazza诉棒球大联盟案。美国Pennsylvania东区地方法院在Piazza诉MLB案中定义了棒球反垄断豁免的范围,即把棒球的豁免限制在对“保留条款”的豁免[19]。在1992年8月6日,Piazza等人与旧金山Giants俱乐部签署了一份1.15亿美元的收购意向书拟成立Tampa Bay棒球俱乐部并将其迁至Florida州。同一天,Giants俱乐部却让另外一个财团收购Giants(该财团出价低于Piazza的出价1 500万美元)。目的是使得Giants能留在旧金山。随后Piazza等对MLB提起了反垄断诉讼。在这次诉讼中,原告认为,MLB共谋以排除原告进入当前联盟球队市场。被告认为棒球不在反垄断法的审查之内。法院宣判原告胜诉,宣判理由是“棒球豁免”仅仅局限在“保留条款”,棒球的其他方面不在反垄断法豁免范围之内。该法院认为,Flood案把MLB的反垄断豁免已经缩小到了仅仅对“保留制度”的豁免,Flood案裁定以前,职业棒球是受到《Sherman法》的豁免。然而,Flood案通过限制联邦联盟案和Toolson案的先例价值把棒球豁免的范围缩小到了“保留制度”。Piazza案受理法院认为,Flood案审理法院在限制豁免范围时运用了“两个标靶”的方法,第一,Flood案审理法院否认了联邦联盟案审理法院关于棒球非“州际贸易”的界定,而把职业棒球界定为一种“州际贸易”。第二,Flood案审理法院认为“继续先例价值(联邦联盟案)”是合理的,并指出,国会的无作为和追溯问题是支持“有限制的反垄断豁免”的因素[19]。在Piazza案中,法院还宣称,没有任何义务要求其遵循“国家联盟”案和Toolson案的判决理由。该法院区分了“遵循先例”的两种类型,即“规则遵循先例”和“结果遵循先例”[19]。美国的遵循先例原则是基于“规则遵循先例”,这个原则是要求法院对一个案件的判决要与特定案例的推理和结果相一致。英国主要是基于“结果遵循先例”,这个原则主要是要求法院对一个案件的判决要遵循特定案例的判决结果。根据Piazza案法院的观点,在Flood案中,由于审理法院承认了棒球属于“州际贸易”,所以其遵循的是“结果遵循先例”原则。因此,Piazza案法院认为,没有任何规则约束下级法院确定棒球反垄断豁免是否在特定情况下适应。在Flood案之后,对州际贸易限制的反垄断豁免仅存在于“保留制度”。简而言之,Piazza案指导去重新审视法院关于确定是否某些事件涉及到对职业棒球保留制度反垄断的挑战,如果是“保留制度”受到挑战,就适应反垄断法豁免。然而,Piazza案法院的判决则受到了很多人的异议,认为其与“棒球全豁免”传统相违背。在1994年10月,在Butterworth诉国家职业棒球俱乐部联盟一案中,审理法院做出了与Piazza案相同的判决[23]。通过Piazza案和Butterworth案,我们发现法院缩小了职业棒球豁免的范围,俱乐部的准入制度和特许经营权(俱乐部的迁移)不受反垄断法的豁免。然而Piazza案和Butterworth案法院关于限制棒球豁免范围的意愿没有成为惯例。在McCoy诉MLB一案中,华盛顿州一个地区法院推翻了Piazza案受理法院关于棒球豁免仅限于保留制度的宣判理由,把棒球豁免范围又扩展到了整个棒球业。该法院还称,除非国会和最高法院做出更改,否则棒球豁免范围涵盖整个棒球业[21]。
2.3.3 国会对职业棒球反垄断豁免范围的调整:1998年Curt Flood法案1998年,美国国会通过了Flood法案,该法案主要的立法目的是使MLB球员与其他项目的运动员一样享有反垄断法下的权利。Flood法案的一个重要特点就是该法案是对Clayton法案的修订。但是该法案内容仅仅适应MLB运动员雇佣方面的相关问题。因此,反垄断法所涉及的特许经营权的变更、知识产权、体育转播等各方面的事项均不在Flood法案的调整范围内。Flood法案主要是在Clayton法案的基础上增加了如下内容:与MLB球员雇佣有直接关系或影响的行为、协议,都与其他影响到州际贸易的职业体育运动在相同程度上受到反垄断法的规制。任何法院都不能以制定的这个条款为基础去改变反垄断法对任何行为、协议的适用。这里的行为、协议所指的是除了与MLB球员雇佣有直接关系或影响的行为、协议以外的行为与协议。该法还列举了几个不受其规制的“棒球豁免”内容,即:(1)任何与“有组织棒球”特许经营权的扩大、设置或迁移,特殊经营权所有权问题有关的事宜,包括所有权的转换、委员会与特许经营权的拥有者之间的关系、“有组织棒球”娱乐产品的销售以及拥有者的知识产权;(2)该法不适用于《1961年体育广播法案》;(3)该法案中的任何内容都不能被解释去影响反垄断法非法定劳工豁免对“有组织棒球”的适用[24]。
总的来说,Flood法案明确了联邦反垄断法对“保留制度”的适用。但是该法案没有改变联邦反垄断法对MLB其他方面的适用或不适用,也就是说除了MLB与运动员的劳工关系受到规制以外,棒球其它豁免仍然保持现状。但是通过该法的颁布我们可以看到国会针对棒球豁免的态度由“不作为”或“沉默”转变为了直接介入。对于球员而言该法也给予了球员更多的机会去争取自己的利益。但是值得注意的是,由于美国最高法院规定,当劳工法与反垄断法相冲突时,劳工法优先于反垄断法,这样一来使得球员在反垄断法下享有的权利却受到“非法定劳工豁免”的限制。
从美国职业棒球的发展脉络来看,联盟间呈现出的不合理竞争导致了联盟合并、解体、谈判反复出现,严重影响了整个行业的发展。各俱乐部、联盟间的争夺主要集中在运动员资源的争夺。维持联盟间和联盟内部各俱乐部之间的“竞争性平衡”对于职业体育业的发展至关重要。
各种体育项目职业联盟的运转基本上都是围绕俱乐部之间的竞赛而展开,竞赛是职业体育的主要产品,竞赛的成绩直接影响着各俱乐部的财政收益和财政上的稳定性,所以各俱乐部之间是竞争关系。而联盟内的竞赛又需要各俱乐部进行合作,如竞赛规则的确定、竞赛的组织、竞赛时间的确定等。这些又表现出一种俱乐部之间的协同关系。所以职业体育行业与其他产业存在着显著的差异性。此外,从美国职业棒球的发展可以看出,职业体育在当代被认为是一种经济行为,其中存在的垄断行为理应受到反垄断法的规制,但是职业体育又与人们的文化生活、公众利益等产生着诸多的关联。这些都使得反垄断法对职业体育领域的调整应该区别于其他行业。
从美国职业棒球反垄断的历史演进过程来看,反垄断法对职业体育的规制和调整要根据不同时期职业体育的发展程度来确定。在职业体育发展的初期,由于职业体育各方面制度的发展都还不完善,职业体育产业没有成形,对职业体育行业相关领域或某些行为予以反垄断豁免可以促进整个行业的发展,主要是可以避免各俱乐部之间因过度竞争而造成职业体育经营成本过高,并且确保职业体育产品的有效供给和质量[25]。那么为保证职业体育产业正常发展和保障消费者利益的垄断,只要不对竞争产生负面影响应该受到豁免。而当职业体育产业发展到一定高度以后,反垄断法应该加强对其规制的力度,缩小豁免的范围。
职业体育的发展是一个动态变化的过程,反垄断法对职业体育的调整也是变化发展的。就我国而言,《反垄断法》对职业体育的规制和调整应该根据我国职业体育发展的具体现状确定,这就需要我们根据对我国职业体育具体的行为和效果的实现的理解对职业体育反垄断问题所涉及的垄断、不正当竞争手段或贸易限制等操作性概念进行阶段性的界定和再定义。
虽然我国的职业体育行业还在起步阶段,要考虑到职业体育业垄断存在一定的合理性,但是某些垄断必然会使广大消费者丧失自由选择的空间,各俱乐部极易利用其垄断地位实施损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所以,我国《反垄断法》对存在于职业体育领域的不合理的经济垄断必须严格规制。同时,在我国职业体育领域行政性垄断较为严重。体育行政垄断将扼杀职业体育市场经济规则,破坏职业体育经济的发展活力,容易导致寻租和腐败,直接影响到职业体育市场的公平竞争。所以我国反垄断法对职业体育经济垄断进行规制的同时也应当将体育行政垄断作为规制的重点。
从美国职业棒球反垄断豁免制度历史变迁过程中的诸多案例看来,各法院的判决结果时常出现矛盾,豁免范围和标准在美国司法界一直存在着争议。就我国而言,我国《反垄断法》需要对我国职业体育进行豁免,但是这种豁免并非是全面的、绝对的豁免,而是有条件的、相对的豁免。就美国的经验看来,豁免标准的模糊将影响到反垄断法的执行效力。所以我国应该在反垄断法框架内根据职业体育的具体现状制定对职业体育豁免的具体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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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istory and Analysis of American Professional Baseball's Antitrust Exemptions:Case-based Analysis
JIANG Xi,TAN Xiaoyong
(Dept.of PE,ShanghaiUniversity of Political Sciences and Low,Shanghai20170,China)
Antitrust practice in UShas a long history,while in the field of professional sports,the Baseball's Antitrust Exemptions is an important example in the United States,it relates tomany aspects in professional sports antitrust,so far ithas a special status in the United States.In this paper,case analysis, comparative analysis and logic analysiswere used to discuss the history of professional baseball.Meanwhile,the history and analysis of professional baseball's antitrust exemptions were comp leted through a detailed case study of American professional baseball's antitrust exemption in the history.The purpose is to provide a reference for judicial analysis of professional sports antitrust.
baseball;professional sports;antitrust;exemptions
G 80-05
A
1005-0000(2010)02-0113-05
2010-01-05;
2010-02-12;录用日期:2010-03-08
上海高校优青科研基金项目(项目编号:szf09005);上海市教委科研创新项目(项目编号:10YS223)
姜熙(1982-),男,湖南益阳人,上海政法学院助教。
上海政法学院体育部,上海2017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