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中业江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朱晓焱
二手房买卖中的道德风险
北京市中业江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朱晓焱
去年全国的二手房市场空前繁荣,成交量更是数目惊人,用“火爆”来形容二手房买卖毫不为过。对于众多的二手房买主来说,购买房屋的原因可能也会是多种多样的,为规避通货膨胀的风险,将手中现金投资于黄金、房地产类的实物资产者有之;由于存在住房需求而不得不买房的买主也不乏其人;更有为了搭上购买二手房优惠政策的末班车而仓促抢购者······但是,无论是基于何种原因进入二手房买卖市场,其中可能存在的各种风险,必须要特别留意和慎重对待。
但凡市场交易总是伴随着风险同时存在,二手房的交易市场焉有例外?二手房买卖合同争讼背后藏着多种风险,道德风险也是其中不应被忽视的风险之一。
看到二手房买卖市场的热闹景象,让我想起曾经代理过的关于二手房买卖的合同纠纷,我接受了作为买方当事人的委托后,从当事人处我们了解如下情形:买方是一对年轻的夫妻,丈夫以投资为目的于2007年10月15日,独自与他人签订了二手房买卖合同,并按合同要求开始履行给付房款的义务,至2007年11月9日买方共向卖方支付了60万元购房款。但就在合同尚未履行完毕时,丈夫却因所在公司涉案受到牵连而被公安机关限制人身自由。事发后,妻子如实告知卖方上述情况,表示愿意继续履行合同,同时提出多种继续履行合同的方案,但卖方均以合同相对性为由(即合同主体一方为丈夫而非妻子)不同意其方案。进而主动提出解除合同,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表示卖方将于2008年2月7日前全额退还买方已支付的全部购房款。双方口头达成一致意见后,卖方分别于2008年1月24日、2008年2月2日及2月7日前分三次退还了购房款25万元。此后,虽经买方多次催要但卖方皆以各种理由拒绝退还剩余购房款。事实上对于卖方而言,合同以外的第三人代为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不会损害其利益,也不会增加其受领费用,换言之合同仍可以继续履行。既然卖方拒绝继续履行而欲解除合同,那么就该退还他们已经交付的购房款。
买卖双方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及其补充协议,补充协议对付款方式和违约责任作了进一步的规定。该合同中对违约责任的规定是:“买方如未按合同约定的付款方式付款,卖方对买方逾期付款行为有权追究违约责任,每逾期一日,买方应支付卖方逾期款千分之三作为延期付款的违约金,逾期十个工作日,卖方有权解除合同,买方所付定金不予返还。”补充协议中还有一条需特别注意:“买方于2007年12月30日前办理完过户等相关手续,逾期未办理视为买方违约,首付定金20万元不予退还。”显然该条对买方而言是很不合理的,因为办理过户手续是需要卖方协助的,由于卖方的原因导致过户不能,怎能让买方来承担违约责任?
买卖双方在多次交涉有关合同履行及解除合同的方案时,卖方都只有口头的意思表示而不曾留下书面协议,加上那条对买方不利的约定可以肯定,卖方既不想继续履行合同,又希望买方能承担违约责任,以达到获取20万元违约金的目的。果然在买方以原告身份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卖方(被告)退还剩余购房款后,卖方(被告)即刻提出反诉,主张20万元的违约金。为此被告代理人还向法院提供了一份快递通知单作为证据,快递单的备注内容是:“请买方速来我处履行购房合同,逾期未到视为你方违约。”在法庭质证时我发现,快递单上发件人和收件人的电话号码竟然同是发件人号码,可见发件人根本不希望收件人真能收到这份快递。被告代理人欲通过该证据证明,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从而享有法定的单方解除权。那么卖方不仅有权单方解除合同,还可追究买方的违约责任,顺理成章的可以无需返还20万元的定金。正是由于被告代理人不诚实的、刻意制造出的这份证据,恰好说明了在合同签订者由于客观原因不能亲自履行合同,其原告妻子曾主动告知了这一实际情形,卖方不也正是在利用此事做文章吗?
虽然原告所提供的并非是强有力的直接证据,却能够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起到证明原告主张的作用,最终也得到了法院支持。法院的判决书内容大致如下。
“本院认为: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通过庭审中出卖人提供的证人证言,结合出卖人向买受人退还房款,以及出卖人正在另行出售本案涉案房屋的事实,可以认定出卖人向买受人退还房款之日为该合同解除之日。在该合同解除后,卖方应当将买方支付的房款返还,故买受人要求出卖人返还购房款的诉讼请求,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因双方在协商解除合同过程中,并未就违约责任做出约定,故出卖人要求买受人支付20万元违约金的反诉请求没有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虽然诚实信用原则被誉为民法的帝王条款,但由于利益的驱动有些人背离了这一原则。该案中的卖方在签订合同的一刹那,何尝不是准备要实际履行呢?只是在发现有机会不用履行合同,还有可能会获得20万元的违约金时,当事人的心理才随之变得复杂起来。在二手房市场交易异常活跃的今天,我们常会看到这样的情况,如夫妻一方与他人签订买卖合同,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房屋卖给第三人,但是房价每日都在飞涨,他们可能有些后悔卖房了,此时另一方通常会站出来说,配偶一方的行为侵害了自己的合法权益,指称其无权处分而主张该合同无效,从而导致纠纷的产生。
这些导致争讼产生的缘由,都属于争讼背后隐藏着的道德风险。面对道德风险我们至少要注意以下几点:首先,在签订合同时慎防合同陷阱;其次,在每一次的商谈过程中都尽可能保留书面记录,以便日后作为证据使用;最后,在处理夫妻共有的财产时,无论是购买或出售都最好能够夫妻双方都能共同参与,至少是要求夫妻二人都在合同上签名,不让背信者轻易找到借口,避免守信者被无辜的牵扯进无休止的诉讼中去。虽然本案原告最终获得了胜诉,但那疲惫的脸仿佛在告诉人们,事前防范相对事后补救而言更能减少不必要的诉累,从而避免或减少无谓的争讼成本。
栏目主持:耿 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