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行动单位与行动逻辑
——以江西省丰城市梅林村为个案

2010-11-07 08:36陶康
中共宁波市委党校学报 2010年3期
关键词:梅林行政村村落

陶康

农民行动单位与行动逻辑
——以江西省丰城市梅林村为个案

陶康

(华中师范大学中国农村问题研究中心,湖北武汉430079)

农民行动单位可以是血缘关系为纽带的宗族、户族和小亲族,也可以是国家在农村建立的行政村和村民组,行动单位的有效性在于其首先是一个认同单位。在江西省丰城市梅林村,其在10个家族村落基础上划分村民组,小组自我管理并部分延续着生产队治理模式,小组有完整的组织架构。村民组建立在以单一姓氏的家族共同体为基础时,实现了农民认同单位和行动单位的统一。行政村作为集体治理单位,村民组作为共同体治理单位,村民自治呈现出集体自治而非共同体自治,集体自治之下继续着共同体自治,两者遵循不同的行动逻辑。

认同单位;行动单位;行动逻辑

在以血缘关系为纽带的宗族、户族和小亲族是农民认同单位和行动单位的统一,可以有效的实现集体行动,避免免费搭车的情况出现。农民的认同和行动单位中,首先是农民的认同单位。所谓农民的认同单位,是指农民认为自己所属的群体,这个群体构成了农民具有归属感的单位。[1]P130而行政村和村民组是国家通过权力在乡村建构的组织与管理单位,难以实现认同单位与行动单位的完全统一,缺少认同单位和行动单位就会使村庄陷入原子化。笔者在江西省丰城市梅林村调研中发现,自上个世纪80年代初,人民公社制逐步解体村民自治实行以来,基于单姓家族村落而建立的村民组是农民行动的单位,其延续着健全的组织架构,自我管理机制和广泛的认同。

一、村民组:认同单位与行动单位的统一

(一)单位的形成基础

梅林村隶属于江西省丰城市梅林镇,全村共826户,总人口3895人。下辖10个村民组,分别为范家、梅林、吴家、住塘、熊家、朱家、魏家、店前、吴溪、观山口。10个小组都有明晰的姓氏作为区分并保持完整性,人口的增加并没有打破家族村落的边界,小组大都以其主姓来命名。在梅林镇15个行政村101个自然村落中,以单一姓氏直接命名的小组有34个。小组的详细情况如表1所示,以单姓的家族村落作为一个村民组,姓氏成为小组之间的标识和相互区分的界限,因而作为行政村下的村民组与以姓氏和血缘为基础的家族共同体是重合而不是分离的。①最小的村民组为吴家组35户132人,最大的村民组为住塘组,共有167户849人。各大主姓都建有祠堂,住塘组有三大姓氏,建有三个祠堂,故而梅林村共有12座祠堂。祠堂供奉着祖先的牌位,在正月初一、冬至都要到祠堂进行祭祀活动,但是并没有聚餐,祠堂对外是一个独立家族的象征以区别其他家族,对内维护家族的整体性。村民中年轻的劳动力都选择外出打工,一般选择到东部沿海发达省份务工,如上海、福建、浙江、广东。留村的妇女和老人除了种植一年早晚两季水稻外,还在周边的梅林镇或丰城市找活干。村落之间是稻田相隔,笔者调查时正赶上“双抢”,农民都在忙于收割早稻,种植晚稻,田野间、蓝天下是点点农民的身影。耕地在每个小组的分布不同,人口增加和梅林镇城镇建设征用等导致人均耕地不断下降。一定的区域范围内,血缘和微弱的家族纽带、人口、耕地和农业,构成了村民的认同单位和行动单位的基础。

(二)单位的架构

公社体制结束后,生产队转为村民组。在梅林村的10个小组当中,大部分小组仍然保留了生产队时期的部分职务,小组设组长,会计和出纳2人或3人,2人的小组由一人兼任会计和出纳。小组组长一般有村干部直接指定,经本人同意即可,没有任何强制,因而可以轻松的“辞职”,甩手不干。对于担任组长的村民,按照小组户数的多少,给予470元~610元不等的补贴。如表2所示。小组会计负责记账,出纳管理资金,两者均由小组内部推任,无须经过村干部同意,村干部也不插手。然而,这种延续生产队治理模式在有些小组正遭到破坏,观山口和吴溪基本上是由村委吴贵发包片管理,范家已经没有人担任组长,魏家组组长因丰城陶瓷工业园造成的饮水污染,多次向上反映无果后,也主动退出不愿再担任。但在其他小组,组长却很肯定这种设置的必要性,其中之一就是管理村民组的集体资源。

表1 梅林村各小组信息一览表②

(三)单位的行动

1.耕地调整。梅林村地理位置优越,近几年来,梅林镇向外围扩张,公路和陶瓷工业园修建等等,导致梅林村田地不断减少;再加上人口的自然死亡、出生以及婚嫁导致家庭人口的变化,这些因素都促使小组内部定期或不定期的调整集体土地。小组调整土地的周期也不一,有些小组是土地发生大的变化如征用就随机调整,如朱家组;有些小组是5年一周期,进行定期调整,如梅林组、魏家组。据吴家组组长吴江发介绍,自从03年他担任组长以来,每年春节过后春耕之前都要调整土地。从纵向上看,短期内梅林村平均每个人口拥有土地数量是不断变化的;从横向上看,土地的调整使各个小组之间人均耕地面积呈现非常大的差异,人均耕地面积最少的住塘组只有0.61亩,而观山口组是1.85亩,是住塘组的三倍以上。如图1所示。

土地调整的具体实施都是由组内全体村民开会决定,按照均调均摊的原则进行。对于所征用的土地尽管只是涉及某几户,但却是整个村民组的事情。土地征用后就会调整小组集体土地,大家共同分摊所征田地而导致的面积的减少,补偿款也按人口平分。这样既不会出现哪户因为土地征用而成为失地农民,同时又集体分散土地征用带给某一户的利害。这体现了家族村落对于内部成员的保护,以及通过土地的调整过程中的平均主义来保持内部的团结。征地的补偿款也不是直接发放到每个村民,而是到达了村民组,由小组内部分配。据店前组出纳员谈和圣介绍,店前组征地补偿资金并没有全部发放,而是留了一部分作为小组集体日常开支费用,再将其他平分至每户。一定的资金来源,是单位行动的物质基础。

表2 梅林村民组组长名单及年补贴

2.纠纷调解。家族村落姓氏比较单一,小组内部是一个成分单一、关系紧密的共同体。对于村民家庭纠纷体资金不足就要小组决定各家分摊。小组公路的建设,除了国家投资外,村民每户都要出资。

图1 小组人均耕地比较

4.与“上级”沟通。在触及到组内村民的共同利益上,小组组长就会代表村民与村委沟通或者向上反映,通过“外交手段”来维护小组的利益。在每年农业直补的田亩统计和上报,组长都要负责上报村部;村部将补贴的通知单发放到组,小组会计再将通知单发放到户。在日常生活中,村民基本不与行政村干部打交道,大部分表示基本不接触,接触最多的倒是本小组的组长。

二、行政村:整合失效的行动单位

当代的乡土社会是国家建构的,国家建构的乡土社会就是根据国家意志将国家制度渗透到乡土社会的过程。[2]通过政权下乡、特别是政党下乡,打通了农民与国家的政治联系,建构了农民的政治主体意识。但仅仅依靠自上而下的外部性力量,是无法建构一个以农民为主体的乡村治理体系的。[3]行政下乡和政党下乡对乡土社会的整合并没有表现绝对的有效。

梅林村将相邻的10个家族村落纳入一个行政村的编制,成为一个村集体,或一个管理区域。10个家族村落为不同姓氏的自然村落,各自独立且有明晰的姓氏作为区分。在权力划分的行政村区域内,难以实现家族村落之间的有效整合。整合失效便使得公社时期生产队的设置得以继续,村民组成为村民的行动单位。整合失效可以从笔者的问卷调查中反映出来,笔者在梅林村走访了16户村民。其中和村干部基本不接触的11户,接触较少的4户,经常接触的1户。2008年均没有举行村民大会,826户也不可能召开村民大会,即使2/3的户数出席也难以实现。有8户不愿评价村务公开,与村干部没有打过交道的12户,不知道村庄重大问题决策的12户,决策没有征求过村民意见的15户,认为干部不称职的8户,称职的6户,不愿评价的2户。评价村党支部工作比较满意的4户,不太满意的4户,很不满意的2户,不愿评价的6户。对村委会工作评价比较满意的3户,不太满意的5户,很不满意的2户,不愿评价的6户。村委会选举不选举都一样,非常赞成的4户,有点赞成的9户,说不准的3户。村干部做决策少数干部决定的14户,偶尔听取村民意见的2户。虽然样本只有16户,代表性不够,但是还是能够从中得出行政村在整合10个家族村落中的失效。由于现代性的进入,传统社会起主导作用的超出家庭的宗族或以宗族为基础的村庄,因为内部整合成本增加、离心力量越来越强,而在全国大部分农村地区不再成为一个完整的认同与行动单位,或者不再是主导的认同与行动单位。[4]在梅林村村民的第一反应中,“村”指的是我们组,“村长”指的是组长,这已经成为村民之间不需要说明的共识。与之相隔不远的其他村民组,就是另一个村。小组内部关系紧密,小组之间却界线明晰,因而村民对于小组内的人全都能认识,对同一行政村的其他小组村民只能是部分认识。身份的称谓反映的是村民对于同一个共同体的归属感和认同感,而这种认同很难在行政村之上被整合。

三、行动单位:集体与共同体

从梅林村的个案可以发现,在农民的行动单位中,行政村不能有效整合村庄,无法得到村民的认同使其不能成为一个行动单位。而村民组的设计基本与家族村落相吻合,在家族共同体的认同基础上,村民组成为了村民行动的单位,实现了认同单位与行动单位的统一。因而,对梅林村一类的村庄,按照单位的性质归类,行政村属于集体单位,村民组属于共同体单位。根据《中国大百科全书》社会学卷中和哲学卷中解释,集体是指执行一定的社会职能、有明确的求成目标的群体。集体具有整体性,表现为集体活动的系统性,有自己的组织、职能和分工,有一定的领导和管理机构。社会共同体的定义为:人类历史上形成的由共同生活中某种纽带联结起来的稳定的人群集合体。亦称人群共同体。乡土社会存在的是一种基于一定生活区域,建立以地缘和血缘关系为基础的家族共同体或血缘共同体。日本学者谷川道熊就指出中国历史上就存在包括“豪族共同体”、“村落共同体”、“地域共同体”、“民族共同体”、“国家共同体”等等不同类型和层面的共同体。[5]在传统中国,“皇权不下县”乡土社会的自治以共同体为基础。集体和共同体是两个既有联系又有区别的概念,二者都是相对个体而言,由多人组成的整体。在社会主义国家制度内,集体是组织单位的一般称谓,更有其特定的意义。而两者的区别是多方面的,基于乡村治理中农民行动单位的角度,可以将行政村和村民组分为集体单位和共同体单位。

行政村是公社体制结束后,国家在农村建构的替代组织形式,生产大队直接转为行政村,生产队转为村民组。在税费时期,行政村都是国家征收农业税与人头税的主要单位。行政村是一个自治单位,是一个集体或组织,是一个职能明确、机构健全的有机整体。行政村是国家在乡村有目的划分的治理区域和治理单位,是村庄面对国家的一个集体单位。按照《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村民委员会的设立、撤销、范围调整,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提出,经村民会议讨论同意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近些年来,伴随农村税费改革,全国各地掀起合村并组以降低乡村财政压力。2004年-2005年,全国共减少村委会12579个,其中年削减最多为山东和安徽,分别减少了2638个和2469个,31个省、直辖市中村委会数量减少的有27个。③据民政部近几年发布的《民政事业发展统计公报》中数据显示,全国村委会2005-2006年减少了0.5万个,2006-2007年减少2 135个,2007-2008年减少1.2万个,行政村成为规模不断增大的集体单位。一个行政村包括若干村民组,村民组也是国家在乡村设立的组织与管理的单位,而当村民组和家族共同体重合时,一个集体单位就包括若干共同体单位。共同体内部交往频繁,与外界接触较少;对外有明确的界限,对内有共同的期待。梅林村10个村民组,基本还是按照地缘和血缘而划分建立,各小组人口增长,土地的增减等等并没有导致村民组的划分上打破自然村落。共同体能够保存下来,处理家族村落内事务,提供公共物品,村民对村民组认同与家族村落的认同得以融合,使村民组成为村民的行动单位。

四、行动逻辑:集体自治与共同体自治

行政村作为集体其主要的职能在于对上而非对下,村民自治在村集体层面上表现为集体自治。集体遵守更多的是规章制度而非道德规范,集体行动按照特定程序进行,遵循集体行动的逻辑。如村委会产生是按照《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制定的程序,须有2/3以上的合法选民参与选举。按照奥尔森的观点,集体行动能否实现与三个因素相关。规模:与大集团相比,小集团更能促进共同利益的实现;结构:如果集团中有少数成员非常看重集团利益,则容易通过个人贡献来实现集体行动;类型:与排他性集团相比,相容性集团比较容易实现集体行动。[6]集体行动之所以难以实现是因为存在免费搭车行为,村集体是规模相对较大的组织,难以通过个人捐献实现公共物品的供给,并且通过权力划分的集体难以实现内部的有效整合。因而,村集体难以形成有效的集体行动,这也是农村公共物品长期供给不足或零供给原因之一。

在乡土社会,家族村落是世代居住在特定区域,关系稳定的熟人组成的共同体。其规模一般较小,依靠在长期交往过程中形成的惯例和价值认同等非正式约束规范成员的行为。正是这种文化本能,成为了克服认同单位内部搭便车的决定性力量,因为文化本能使得行动者丧失了反问的机会,使他们本来可能搭便车的行为变得在文化上不合法,在舆论上没有正当性。[7]在家族村落这样一个共同体内,彼此了解各自的效用函数,难以隐藏个人信息,比较容易实现林达尔均衡。如果每一个社会成员都按照其所获得的公共物品或服务的边际效益的大小,来捐献自己应当分担的公共物品或服务的资金费用,则公共物品或服务的供给量可以达到具有效率的最佳水平。[8]村民自治给农民解决村庄公共事务以民主参与、民主管理的权利。在行政村的集体自治下,村民基于地缘和血缘的因素形成的共同体,共同体与村民组相重合的情况下,村民组成为村民行动的基本单位。集体自治下存在自发形成的共同体自治,共同体内出现与之相适应的治理方式是村民自治具体的实现形式。村民通过自我产生的组织在一定区域范围内实行自治,在这个组织里,村民们长期共存,在相互依赖的生产和生活交往中形成相互信任的共同体,即费孝通先生所说的“熟人社会”。在这一社会群体内,人们无须借助更多外部性力量就可达致对他人的了解,因而可以最大限度减少治理的交往成本。村民共同生活并形成共同的认同和归属的自然村是村民自治最基本的组织资源。[9]村民自治制度是一种集体自治而非共同体自治,集体自治下存在共同体自治。

五、结论

在梅林村一类的村庄中,单一姓氏的家族村落与国家在村庄建立的村民组相重合时,村民组实现了认同单位与行动单位的统一,成为了农民行动单位之一。当国家权力在乡村治理中的建立的行政村难以有效的整合村庄时,难以实现集体行动时,行政村无法成为农民行动单位,集体自治下必然延续共同体自治,两者遵循着不同的行动逻辑。共同体自治是村民自治的一个具体实现形式。而行政村如何成为一个农民的行动单位,首先需要构建一个认同的基础,而这种认同绝不是基于传统关系之上的。

注释:

①华中科技大学中国乡村治理研究中心贺雪峰教授在比较中国乡村治理区域差异基础上提出“农民行动单位”这一概念,行动单位是由建立在地方性共识和认同而存在的认同单位基础上。正是农民认同与行动单位的差异构成了农民行动逻辑区域差异的主要方面。在《村民组与农民行动的单位——安徽肥西县小井村调查》一文中,贺雪峰认为,在农村,村民组是国家强行嵌入的,以村民组为基本认同及行动单位的农村,应该是极少的。然而,在梅林村,家族村落与村民组的重合就属于认同单位和行动单位的重合,村民组也是村民的有效行动单位之一。

②本表是根据农业直补的信息表统计的数据,总户数818户,人口3895人,与官方的数据存在一定出入。

③数据来源《中国农村统计年鉴-2006》,国家统计局农村社会经济调查司编,中国统计出版社,2006,9。

[1][4][7]贺雪峰:行动单位与农民行动逻辑的特征[J].中州学刊,2006,(5):129-133.

[2]徐勇:现代国家乡土社会与制度建构[C].北京:中国物质出版社,2009.

[3][9]徐勇:现代国家的建构与村民自治的成长——对中国村民自治发生与发展的一种阐释[J].学习与探索,2006,(6):50-58.

[5]项继权:中国农村社区及共同体的转型与重建[J].华中师范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9,(3):2-9.

[6][美]曼瑟尔·奥尔森:集体行动的逻辑[M].陈郁,郭宇峰,李崇新译.上海:上海三联书店,上海人民出版社,1995:31-42

[8]高培勇.公共经济学[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51.

(责任编辑 刘华安)

C912.68

A

1008-4479(2010)03-0060-05

2010-01-13

陶康(1987-),安徽枞阳人,华中师范大学硕士研究生,主要研究方向为制度经济与乡村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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