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克思三大社会形态理论与我国现实社会平等观之多维透视

2010-10-25 05:52郑流云童贤成
理论导刊 2010年9期
关键词:初级阶段实质马克思

郑流云,童贤成

(1.华中师范大学,武汉430079;2.云南师范大学,昆明650092)

马克思三大社会形态理论与我国现实社会平等观之多维透视

郑流云1,童贤成2

(1.华中师范大学,武汉430079;2.云南师范大学,昆明650092)

随着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不断发展,社会平等已成为当代中国社会各界普遍关注的一个热点问题。实现社会的科学发展、和谐发展,推进社会的公平、公正,事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前途,在这一方面,马克思三大社会形态理论对于我们科学分析和解决当前中国的社会平等问题具有重要启示意义和借鉴价值。

马克思;三大社会形态理论;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社会平等

近年来,随着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不断发展,就正处于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构为中介走向现代社会的当代中国而言,社会平等已成为社会各界普遍关注的一个热点问题。毫无疑问,改革开放以来,我们在党和政府的领导下,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大力发展社会生产力,为实现社会平等奠定了雄厚的物质基础。但由于我国目前还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社会的全面转型,社会结构的深刻变化,社会利益关系的多样化趋势,使社会平等的实现还面临着严峻的挑战。这主要体现在城乡之间、区域之间、产业之间以及占有资源不同的利益群体之间的收入差距成不断拉大的趋势,尤其是分配不公已成为民众关注的焦点,这些都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我国的社会和谐与稳定。面对这些新情况、新问题,我们应该怎样解决,如何解决,这不仅涉及到我们如何看待改革开放30年来的成绩,也涉及到我们下一步的走向。因此,如何解决当今中国的社会平等问题,就不再仅仅只是一个理论问题和经济问题,而实际上已成为一个亟待解决的政治性问题和现实性课题。

一、马克思三大社会形态理论: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社会平等观的理论基石

科学社会主义创始人马克思的三大社会形态理论是观察、分析和解决我国当前社会平等问题的科学指南。马克思提出的三大社会形态理论都是以社会生产力的发展水平为基础,通过对不同社会形态中经济基础与社会平等之间逻辑关系的分析,使我们发现并认为:自从国家出现以来,人类社会的平等化进程大致经历并即将经历以下三个历史阶段:以自然经济为基础的人的依赖关系阶段,形成形式不平等(特权属于强者)、实质更不平等的等级社会;以商品经济为基础的物的依赖关系阶段,形成形式平等、实质不平等的平权社会;以产品经济为基础的自由人联合体,形成形式不平等(对弱者给予特别照顾)、实质平等的平等社会。简言之,就平等程度而言,人类社会进程依次为:等级社会、平权社会、平等社会。[1]

1.人的依赖性社会:形式不平等、实质更不平等的等级社会。马克思指出:“人的依赖关系(起初完全是自然发生的),是最初的社会形态,在这种形态下,人的生产能力只是在狭窄的范围内和孤立的地点上发展着。”这就是说,第一大社会形态主要是指资本主义以前的各个社会形态,这是人类社会进入人的依赖性关系的历史阶段。

在这个阶段中,人的依赖性关系在其始初阶段“完全是自然发生的”,于是形成了原始社会的“家庭、氏族、公社”及其成员的依赖关系。后来随着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和社会分工的出现,人类社会进入了古代共同体和封建制度的历史时期,并形成了与此相适应的人的依赖关系。正如恩格斯所说,这种人的依赖关系在“一定历史时代和一定地区内……受着两种生产的制约:一方面受劳动的发展阶段的制约,另一方面受家庭的发展阶段的制约。”[2]也就是说,这种人身依附关系由于受其社会生产力发展水平的制约,从而决定了人的生产能力只是在狭窄的范围内和孤立的地点上发展着,由此所形成的社会也只能是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社会。也正如马克思所说:“……自然经济,也就是说,经济条件的全部或绝大部分,还是在本经济单位中生产的,并直接从本经济单位的总产品中得到补偿和再生产。”[3]

但是,这种经济关系的形成最初完全是自然发生的,后来阶级出现了,这种经济关系就带有政治性和阶级性,成为统治阶级与被统治阶级的关系。如恩格斯说,“在希腊人和罗马人那里,人们的不平等的作用比任何平等要大得多。如果认为希腊人和野蛮人、自由民和奴隶、公民和被保护民、罗马的公民和罗马的臣民(该词是在广义上使用的),都可以要求平等的政冶地位。那么这在古代人看来必定是发了疯”。“日耳曼人在西欧的横行,逐渐建立了空前复杂的社会和政治的等级制度,从而在几个世纪内消除了一切平等观念。”这就证明了,“在至今只存在自然经济或主要存在自然经济的国家中,……个人之间(是)不平等的。”[4]113-161

2.物的依赖性社会:形式平等、实质不平等的平权社会。就整个人类社会而言,从以人的依赖关系为基础的古代社会向以物的依赖关系为基础的现代社会的转变,是社会生产力发展的必然结果。马克思说:“以物的依赖性为基础的人的独立性,是第二大社会形态,在这种形态下,才形成普遍的社会物质交换、全面的关系、多方面的需求以及全面的能力体系。”这就是说,在现代社会里,人的生产能力不再像古代社会那样,只是在狭窄的范围内和孤立的地点上发展着,而是依靠物力、凭借财力,增强了自身的独立性,形成了普遍的物质交换。因此,在第二大社会形态里,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关系就表现为物与物之间的关系,表现为生产者之间互相交换其产品的社会关系,由此,商品经济就成为第二大社会形态在经济生活领域中的集中体现。其基本特征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人的独立性”;二是“对物的依赖性”。

从“人的独立性”来看,由于社会分工的发展,普遍的商品交换,导致人从血缘关系、人身依附关系的枷锁下解放出来,成为市场行为的平等主体,获得了主体的独立性。这就是说,在第二大社会形态里,“一切人,或至少是一切国家的一切公民,或一个社会的一切成员,都应当有平等的政治地位和社会地位。”这就从根本上否定了以人的依赖性为基础的第一大社会形态的“地方特权,等级特权,以及相互的人身束缚。”[4]113-292但从“对物的信赖性”来看,由于商品本身的二重性特征,决定了“以交换价值和货币为媒介的交换,诚然以生产者相互间的全面依赖为前提,但同时又以生产者的私人利益完全隔离和社会分工为前提,而这种社会分工的统一和相互补充,仿佛是一种自然关系,存在于个人之外,并且不以个人为转移。”[5]简言之,在商品经济背后,存在着一只“无形的手”,人在这只“无形的手”束缚下是没多少自由、平等可言的。

由此可见,在第二大社会形态里,平等关系也只是体现在商品经济中等价交换的平等,在“交换价值过程,不但尊重自由和平等,而且自由和平等是它的产物;它是自由和平等的现实基础。”[6]一离开商品交换领域的界限,“交换、交换价值等等最初(在时间上)或者按其概念(在其最适当的形式上)是普遍自由和平等的制度,但是被货币、资本等等歪曲了。”[5]201

3.自由人联合体:形式不平等、实质平等的平等社会。马克思说:“建立在个人全面发展和他们共同的社会生产能力成为他们的社会财富这一基础上的自由个性”是第三大社会形态发展的集中体现。在未来共产主义社会里,由于社会生产力的充分发展,生产不再是以交换价值为目的的商品生产,取而代之的则是为满足整个社会成员个人全面发展其自由个性之需要的产品经济。

所谓产品经济就是指以社会共同占有生产资料的联合劳动和社会化大生产为基础的一种经济形式。在这种“以社会共同占有生产资料为基础的社会里,生产者并不交换自己的产品;耗费在产品上的劳动,在这里也不表现为这些产品的价值,不表现为它们所具有的某种物的属性,……而是直接地作为总劳动的构成部分存在着。”[7]20这就是说,在未来的产品经济社会里,由于社会生产力的高度发达和私有制被消灭,社会生产的目的不再是为了交换价值的生产,而是为了满足社会的需求,满足个人全面发展之需要和真正实现社会平等。

但是,这里所说的平等是指“各尽所能,按需分配”的分配平等。由于不再存在着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而由此产生的形式平等就失去了存在的意义。在这个社会里,从“各尽所能”的角度来说,这是一个形式上不平等的社会,因为,能者多劳和给弱者赋予最充分的照顾(即弱者可以按照自己的需要享受社会的一切劳动产品),这就体现了一种形式上的不平等。但从“按需分配”的角度来说,这是一个社会财富极度丰富和实质平等的社会。正如马克思所说,要实现真正的社会平等,“权利就不应当是平等的,而应当是不平等的。”[7]30

二、不平等、机会平等和实质平等: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平等观的多维透视

如上所述,基于对马克思三大社会形态理论中的社会平等观的研究以及结合我国当前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实际国情,可以看出,马克思关于人类社会发展的三大社会形态理论在我国现阶段处于“共时态”化阶段,即指在我国当前既大量残余着传统的“人的依赖关系”,又在市场化改革过程中引出“以物的依赖性为基础的人的独立性”这一主流形态,同时,作为所有制主导形式的社会主义公有制的存在和发展,在很大程度上意味着初级形态的“自由人联合体”正处在不断的改进和完善过程中。[8]也就是说,“不平等、机会平等和实质平等”在我国当前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还同时并存。

1.从以“人的依赖关系”为基础的自然经济维度来看,小农经济制度的禁锢及其惯性是造成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不平等”现象依然存在的直接根源。中国是一个有着漫长历史的封建文明古国,一家一户式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模式,使血缘关系成为整个社会关系的原型和基础,并在此基础上形成小农经济体制及其与此相适应的社会结构:宗法一体化结构。宗法制是按照血缘关系远近以区别亲疏的一种制度,其基本特征是:(1)政治权力和经济产权的继承相结合,普遍遵循父系单系世系原则,以确保权力和财富不致流入异姓他族,(2)以血缘关系为纽带维系着宗法组织,家族长盛不衰;(3)族权与政权相结合,其实质是家族制度的政治化,即“家国同构”、“君父一体”。1947年,费孝通先生在《乡土中国》一书中,就对我国传统的宗法制社会结构作了说明,他认为:“我们社会中最重要的血缘关系就是这种丢石头形成同心圆波纹的性质。”“一圈圈推出去,愈推愈远,也愈推愈薄”,“不但血缘关系如此,地缘关系也是如此。”[9]因此,这种以血缘和地缘关系的狭隘性和封闭性为基础的社会结构使其所形成的交往形式也就必然具有狭隘性和封闭性,而不可能具有开放性,因而与这种血缘和地缘关系相匹配的人们之间的社会关系也就只能是一种特权关系,即形式上不平等(特权属于强者)、实质上更不平等的封建特权。如《论语·子路》中所说:“君君、臣臣、父父、子子”,就是这种特权关系的表现。

新中国成立后,特别是改革开放30年来,伴随着经济体制的改革和发展,我国的市场经济模式逐渐取代了以血缘和地缘关系为纽带的自然经济模式。但这并不意味着“人的依赖关系”的消失,诚如马克思所说,尽管社会存在决定着社会意识,但社会意识具有相对独立性,因此作为社会意识的各种封建思想是不会随着封建体制的消亡而终结的。为此,邓小平在1980年提出批判封建思想残余的任务时指出:“我们进行了二十八年的新民主主义革命,推翻封建主义的反动统治和封建土地所有制,是成功的,彻底的。但是,肃清思想政治方面的封建主义残余影响这个任务,因为我们对它的重要性估计不足,以后很快转入社会主义革命,所以没有能够完成。现在应该明确提出继续肃清思想政治方面的封建主义残余影响的任务。”[10]335由此可见,在当前我国要从根本上改变“社会关系中残存的宗法观念、等级观念,上下级关系和干群关系中在身份上的某些不平等现象”[10]334,就必须大力发展社会生产力,不断提高生产的社会化水平,促进生产方式的根本转变,这是彻底解决“不平等”现象的根本措施和坚实的物质基础。

2.从以“人的依赖关系”向“物的依赖关系”的转型维度来看,机会平等已成为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平等观的主要形式。从我国改革开放30年来的实践历程来看,它是一个从“人的依赖关系”走向“物的依赖关系”的自觉历程,也是一个“以物的依赖性为基础的人的独立性”逐渐生成的过程。市场经济把人的生产能力从“狭窄的范围内和孤立的地点上”解放出来,使人获得了主体的独立性。人作为交换价值的主体不再依赖于“血缘关系”,而是依赖于“物的关系”,即法律上的平等关系来确定自己在社会中的地位,“人的社会关系转化为物的社会关系,人的能力转化为物的能力”[5]103,人的活动和产品交换已成为每一单个人的生存条件。基于此,有学者认为我国当前的社会主义社会虽然同当代资本主义社会性质不同,但同处于人类社会发展过程中的第二大社会形态:即以物的依赖性为基础的人的独立性阶段。这就是说,市场经济也是我国当前社会主义社会的主要经济形式,这种经济形式的特征决定了机会平等也是我国当前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平等观的理论依据。

但是,我国对机会平等涵义的理解与资本主义是有区别的。所谓机会平等,是指社会“应该”为每个社会成员追求自身利益、自我发展和自我完善平等地提供必要的机会和条件。它可以分为“形式的机会平等”和“实质的机会平等”两种类型。“形式的机会平等”是指现代社会“应当”具有的机会平等,是由法律而确认的一种机会平等,是给予社会成员一种平等的参与资格;“实质的机会平等”是指现实社会所允许的机会平等,即形式的机会平等在现实社会中的实际兑现状态,是一种深层次的、内在的机会平等。笔者认为,“形式的机会平等”是当代资本主义社会平等观的主要原则,资产阶级由于其阶级特权和资本主义的私有制,其所谈的平等只会流于形式,而根本无法实现。而我国作为社会主义社会,由于实行生产资料公有制和剥削阶级的消灭,“实质的机会平等”已成为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平等原则的主要形式,它不仅要求给人以平等的机会进入资格,而且还要使人们尽量做到在起点和过程中的平等。也就是说,凡是具有同样潜能的社会成员应当拥有同样的起点,并在实现过程中排除一切非正常因素的干扰。一句话,能否实现“实质的机会平等”是社会主义与资本主义的本质区别。

当然,起点平等和机会均等是我国目前最大的社会平等。但由于市场经济的本质特征表现为“人的独立性”和“对物的依赖性”两个方面。因此,市场经济就既有促进我国社会从传统的以“人的依赖关系”为基础的社会向现代以“物的依赖关系”为基础的社会转型,在一定程度上有利于促进我国当前的经济发展,人民生活水平的改善,但同时我们必须看到,“实质的机会平等”原则一直未能得到根本的落实。由于社会总资源和总财富的有限性,由于改革过程中各个方面法律和制度的缺位和不健全,因此出现了种种不公正待遇和不平等的现象。基于此,如果我们不加快推进政治体制改革,转变政府职能,建立一个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发展相适应的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民主——法制”政治体制,就不能很好地实现“实质的机会平等”,也就不能很好地解决我国当前社会中存在的不平等问题。

3.从以产品经济为基础的“自由人联合体”的维度来看,实质平等是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社会平等的价值诉求。纵观马克思对三大社会形态理论的论述,我们看到:他所阐述的这样一个代替着阶级和阶级对立的资产阶级旧社会的“自由人联合体”将是这样一个社会,即在这个社会里,每个人的自由发展将是一切人的自由发展的条件,社会的每一个成员不再与生产条件或生产资料相分离,不再受到奴役、压迫和剥削,而是和其它任何社会成员一样平等地占有生产资料并拥有社会产品。

基于对马克思建立在生产资料公有制基础上的“自由人联合体”即共产主义社会的理解和分析,我们认为,我国社会主义公有制的存在和发展,在很大程度上意味着具有初级形态的“自由人联合体”在我国正逐步形成。从上世纪80年代初的改革开放,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初步建成;从单一公有制经济结构到“坚持公有制的主体地位,……大力发展国有资本、集体资本和非公有资本等参股的混合所有制经济,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使股份制成为公有制的主要实现形式。”[11]这些都表明了在实现“自由人联合体”的道路上,我国没有拘泥于马克思主义经典中的个别言辞,而是结合实际,变计划经济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在坚持社会主义公有制的主体地位的同时,发展多种所有制经济,从而在实践中进一步丰富和完善了马克思的“自由人联合体”理论。

但是,我们还必须看到,我国的社会主义是建立在经济文化比较落后的基础之上,还处于初级阶段,尚未形成全社会范围内统一的“自由人联合体”。正如党的十三大报告中所指出的那样,虽然我国社会已经是社会主义社会,我们必须坚持而不能离开社会主义。但我国的社会主义社会还处于初级阶段,因此我们必须从这个实际出发,而不能超越这个阶段。这就是说,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实际国情,生产力不发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不够完善,民主法制不够健全等特征又制约了社会平等的完全实现。因此,随着社会生产力的发展,我们要更加注重社会主义本质的实现,社会主义共同富裕正体现了人民对实质平等这一美好理想的价值诉求。如果我们不坚持社会主义必须朝着人人共同富裕的目标迈进,或者说,社会主义不追求在一定程度上的实质平等,那么,它就不是真正的社会主义。

三、结语

基于以上分析,在我国目前的社会主义社会还远远没有达到马克思所说的共产主义社会的第一阶段,甚至还落后于发达的资本主义国家的条件下,应实行怎样的平等观,应该由我国当前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特殊国情来决定,而不能超越阶段。如果我们不以马克思的三大社会形态理论为指导,科学分析我国当前社会生产力的发展状况,而是以实现真正的社会平等为借口,要求消除一切差距,实行平均主义或完全的实质平等,那是无视我国现实条件的一种奇谈怪论;但是,如果我们以我国的社会主义还处于初级阶段为借口,任凭贫富差距不断扩大,坐视不理,那也是与我国的社会主义社会本质相违背的。

[1]俞德鹏.社会主义平等原则的内涵是机会平等[J].社会主义研究,2001,(6):26-28.

[2]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1卷)[M].人民出版社,1965:30.

[3]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5卷下)[M].人民出版社,1974:896.

[4]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0卷)[M].人民出版社,1971.

[5]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6卷上)[M].人民出版社,1979.

[6]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6卷下)[M].人民出版社,1979:477.

[7]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9卷)[M].人民出版社,1960.

[8]张晓东:当代中国人多元生存形态的道德思考[J].南京社会科学,2006,(10):30-35.

[9]费孝通.乡土中国[M].三联书店,1985:22-23.

[10]邓小平文选(第2卷)[M].人民出版社,1994.

[11]中共中央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Z].2003—10-14.

[责任编辑:黎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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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2-7408(2010)09-0021-04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社会主义复兴与中华民族复兴的统一”(08 B K S 015)的阶段性成果。

郑流云(1974-),男,苗族,湖南麻阳人,华中师范大学政法学院博士,黔南民族师范学院马列部讲师,研究方向:马克思主义发展史;童贤成(1969-),男,山东临沂人,云南师范大学讲师,华中师范大学政治学研究院博士,研究方向:科学社会主义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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