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建设银行重庆总审计室 李敏
关于对整改操作流程中内部审计工作的反思
中国建设银行重庆总审计室 李敏
整改效能的充分发挥既能促进被审计单位改进经营管理,又能体现内外部审计、监管工作的价值,随着管理意识的不断转变和提高,整改工作越来越得到内外各方、各层级的高度重视。本文站在我国商业银行内部审计的角度,剖析和阐述了整改操作流程中内部审计工作存在的一些问题,并提出了相应的改进建议。
审计 整改 反思
整改操作流程主要包括问题提出、移送、梳理、分解、整改、报告、审查、追踪等环节,其中该流程的首要环节和最后环节均涉及内部审计。随着被审计单位对整改工作的重视程度日益提高,整改工作的及时性、有效性也大大改善。而整改效果也体现为内部审计工作效果和审计价值增值,因此,内部审计在其中能发挥的作用也显得尤为重要。笔者结合工作实际,对整改操作流程中内部审计自身的工作进行了反思,发现存在一些问题,需要作进一步改进。
(一)问题提出环节
1.未区分问题层次,问题统计缺乏统一口径和标准。
一是对审计发现未按照问题发生层面、问题严重程度进行分层,无论大小均作为一个问题,实际较多为操作层面的问题,使重要问题被淹没在众多审计发现中。若仅以问题个数看,无法客观反映被审单位的内部控制状况。
二是对审计发现的问题无论是否产生风险,均统计问题金额。如将贷款档案资料(非重要)不全等基础规范性问题以贷款金额统计为问题金额,造成问题金额较大,不能反映出该类业务实际风险状况。同时,还存在统计问题金额时有的以发生额、有的以余额进行统计以及重复统计的情况,数据的可用性不强,不利于分析。
三是对一些审计认为存在风险、但审计依据不足的问题以“风险提示”方式在审计报告中反映,未出具审计工作底稿。该类问题实际仅起到“提示”作用,被审行未将其纳入整改范围,审计也未纳入追踪范围,一定程度弱化了审计成果效用。
2.问题性质的判定不准确,问题提出缺乏系统思考。
一是问题定性不准确,存在定性错误或同类问题定性不一致的情况,影响对审计发现进行归类汇总分析。
二是问题严重程度判断不准确。同类问题严重程度判断不一致,或将风险性较大、监管当局明令禁止的问题(如个贷资金违规流入股市)判断为一般问题,为实施有重点和有针对性的后续追踪带来困难。
三是问题提出未经过认真审核,个别问题实为审计错误。
四是问题提出时未考虑整改的可能性,从而系统思考问题提出的角度和方式,有的问题虽已提出但实际整改困难。
笔者认为:1.目前对问题严重程度、问题笔数和问题金额的判定标准和统计口径不明确,实际工作中主要依靠审计人员理解、判断,受人员素质影响较大;2.在审计方法上未充分运用前两道内控防线的成果,对现有各类系统、流程控制情况缺乏分析研究,较少从流程设计的健全性、合理性入手,较多停留在操作层面,内控监督层次不明晰,对一些控制点的测试存在重复,既耗费大量资源,也影响审计效能的发挥。从实际看,越是操作层面的问题,涉及的因素越复杂,越不易整改,而从流程控制入手,问题整改的可能性越大,也能从根源上解决问题。如涉及负债业务或前台操作方面,由于人员素质、操作惯性、业务特点等原因使一些问题屡查屡犯,但若优化程序提高系统的风险控制能力,将有效控制违规行为的发生。
(二)审计追踪环节
1.未将外部监管检查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纳入审计追踪范围。
审计追踪的范围一般局限于自身开展审计项目所发现的问题,对外部监管部门检查发现的问题关注不够,而一旦其中存在整改信息反映不真实的情况未被及时发现,将带来监管风险。
2.审计追踪执行不到位,整改认定存在偏差。
目前,审计追踪方式一般有报送追踪、合并追踪、立项追踪3种,报送追踪即审计机构对被审计单位按照回复要求报送的整改报告及其证据进行审计;合并追踪即审计机构派出审计组进驻被审计单位,同时对追踪事项与其他审计事项进行审计;立项追踪即审计机构派出审计组进驻被审计单位,同时对一个或多个审计项目的追踪事项进行审计。但各种方式具体实施要求不够具体,在实施过程中也存在执行不到位的情况。
一是报送追踪未要求被审行提供整改证明材料。主要依靠整改报告及审计发现问题整改反馈明细表信息,主要依靠某一审计人员的经验判断。
二是合并追踪结果反映不及时。主要表现为:在各项目中安排进行合并追踪,但追踪及整改信息未归集,较零散;在审计项目中设计了专门统计表进行归集,但相关信息未及时在统一的平台更新,审计报告中也未明确反映合并追踪结果。同时,合并追踪一般是对上年审计项目发现的问题进行追踪,受审计对象限制(一年中较少对同一审计对象进行多次审计),对当年审计发现问题的合并追踪较滞后或无法实施。
三是立项追踪受审计资源限制较大,一般采取在半年或年末对当年审计发现进行集中追踪的方式,审计追踪完成的及时性得不到保证。
四是整改状态认定不准确,随意性较大,甚至存在被审计单位整改描述中反映正在整改,而审计认定为无需或无法整改的情况。同时,还存在对被审计单位提交的整改结果未作仔细审查,直接认可并更新整改状态的情况。
五是现场追踪不认真,存在同一问题前后两次现场追踪结果不一致的情况,导致本可直接利用审计成果但却无法利用。
笔者认为:1.若将外部监管检查发现的问题排除在审计追踪范围之外,内部审计不能提前发现其整改中存在的问题,也一定程度反映内部审计职责履行不到位。2.目前对整改状态认定标准不明确,实际工作中主要依靠审计人员的理解、判断,受人员素质影响较大;3.整改效果是审计效能的一项重要反映,但对审计追踪的具体操作指导不够;4.存在对审计追踪不够重视的情况,而追踪及时性也受审计成果提出及时性的影响。同时,3种追踪方式各有利弊,在提取问题整改信息、统计整改率时,未综合考虑追踪方式。
(一)提高审计监督层次,加强对流程控制、前两道内控防线职责履行情况的分析研究和审计,既充分发挥一、二道防线的作用,也有效利用审计资源。
(二)提出审计发现时,一是应严格、审慎,对审计发现予以分层,综合考虑提出的方式和角度;二是系统思考问题整改方式,提高审计建议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加强与被审计单位沟通,探讨有效的整改行动措施;三是严格三级复核制,对问题性质、问题严重程度等重要信息进行认真审核,并加大对其考核力度。
(三)提高问题追踪层次,区分问题发生层面和问题严重程度,采取不同的追踪策略,审计重点关注管理层面、重要问题的整改情况。同时,针对屡查屡犯的问题,以及长时间难以整改的普遍性问题,成立专题课题组,通过非现场审计技术、现场取证、小组研究等形式,从流程上、制度上进行集中揭示和分析,提出有针对性的整改建议,促进问题的系统性解决,提升审计项目附加值。
(四)扩充审计追踪范围,将外部监管发现问题纳入追踪范围;对“风险提示”类问题要求被审行反馈应对措施,并进行跟踪。
(五)对问题严重程度、问题金额统计、问题整改状态等相关标准和口径予以明确、统一,以提高数据的可用性;对追踪审计明确整体牵头责任处室,对各种追踪方式的具体操作进行研究、指导。同时,建立整改状态的专家组确认机制,对整改状态难以确定的问题,由专家组联合鉴定,最大程度减少剩余风险。
(责任编辑:董晓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