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独立学院民法学教学的思考

2010-08-15 00:48韩俊英
黑龙江教育学院学报 2010年10期
关键词:民法学教案民法

韩俊英

(电子科技大学中山学院,广东中山 528402)

关于独立学院民法学教学的思考

韩俊英

(电子科技大学中山学院,广东中山 528402)

民法学是一门理论性很强的应用法学课程。在教学中教师应该明确独立学院法学教育的培养目标;注重培养学生的民法思维、法律信仰;课堂教学上做好课前的准备工作并坚持教学方法多元化、考核方式多样化。

民法思维;法律信仰;民法学教学

民法学是一门理论性很强的应用法学课程。课程包含内容广,抽象概念比较难,法言法语多,体系严谨周密,各章之间的内在逻辑性很强。对于初学者而言,学习民法学是一项艰难的任务。笔者近几年一直在独立学院从事民法学的教学任务,本文结合笔者的教学实践,谈一谈提高民法学教学水平,取得较好教学效果应该注意的问题。

一、明确独立学院法学教育的培养目标

独立学院是以普通高等学校为依托的高等院校办学模式,独立学院担任着为社会培养人才的重任,但是独立学院不同于以培养精英人才、通识人才为目标的研究型、教学型院校,也不同于以培养纯粹的技能型人才为目标的职业学校,其着重培养应用型人才[1]。独立学院法学专业的设置,在我国高等法学院校中已占据一席之地,独立学院法学专业的人才培养模式也应该着重培养法律方面的应用型人才。法学教育在本科阶段主要是学知识,因此应用型人才的培养模式应成为首要选择。法学本科学生毕业后要进入法律实务部门,加强职业教育环节,这是破解法学学生职业生涯瓶颈的首要问题。实际上,法律本身就是源于实践又必须回归实践的强制性行为规则,法律的生命力就在于它的实践性。我们培养的绝大多数法律人才都要为法律的应用和实践服务。因此,通过法学教育,能否培养善于将法律运用于实践,善于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法律人才,应该是我们考察法学教育的一项根本准则。也就是说,我们所培养的人才应该具备很强的应用能力,尤其作为独立学院毕业的学生更加要求具有很强的实践能力。因此,应用型人才的培养目标,应被确定为本科教育的基本价值取向,并以此为基础展开法学本科人才培养模式的建构,这才是适当的选择路径,独立学院法学本科教育也不例外。作为独立学院的教师应该明确法学教育的培养目标,教师在教学方法、课程体系和教学计划、课堂设计等方面都要围绕这一培养目标展开教学。

二、培养学生的民法思维

民法思维就是民法的方法论,它是指按照民法的逻辑,观察、分析、解决问题的思维方法。具体而言,就是民法在人们头脑中的概念,在人们行为中的影响和在人们生活中的印记[2]。民法思维的培养,就是要通过教学活动,让学生确立这样的观念:民事主体具有独立的人格、平等的地位、明确的权利、稳定的财产、意思的自由、交易的公平。民法思维能力是法律职业能力结构中的决定性因素,目前我国的法学教育还不能满足法律职业的从业要求,“法学院的毕业生出了校门当律师不会办案子,当了法官不会审案子”的状况甚为普遍,民法思维的培养与训练,是解决这个问题所必需的,我们在课堂上不仅要告诉学生什么是民法,更重要的是要告诉他们民法是如何实现的。培养的目标应该是使毕业生“能够在无须课堂教授的情况下也能依靠自身的通过法学教育培养起来的素质和基本知识迅速理解和运用新法律”。民法学教学的目的不是记住法律,而是能够运用法律。运用法律的前提是有较强的民法思维能力。民法思维能力是学生能在将来的职业中进行具有创造性的法律实践活动,对所学民法学知识进行精确的运用的基础条件。培养民法思维能力要求教师在教学中注重学生法言法语、逻辑思维能力的训练,使学生能够依靠法律术语进行思维从而具有良好的法律素养。笔者在课堂上回答问题的这个环节就有意识地培养学生的民法思维能力。回答问题前给学生几分钟准备的时间,要求学生回答问题时思路要清晰,语言要简练,逻辑要严密,并且要充分地使用法言法语。学生一次没有表达清楚,可以再给学生一次机会,学生回答完毕后,教师给以点评。经过这样反复地训练,学生的思维能力必定会有所提高。

三、培养学生的法律信仰

所谓法律信仰,就是人们对法律的无限信服与崇拜,并以之为行为的最高准则[3]。一个社会的公众对法律信仰的生成相当重要,它是一个国家法治化的关键性要素。法科学生应该具有坚定的法律信仰、完善的知识结构、严密的思维能力、深厚的人文素养以及娴熟的实务操作能力,而法律信仰的培养应是重中之重。因此,法学教学应以法律信仰之培养为己任、为首任,而作为法学主干学科的民法学,其教学内容也不例外,只有让学生发自内心地信奉法律、崇尚法律,具体的教学方法才能真正地发挥作用。在与学生的交往中,笔者感受到有些学生读到大学二、三年级的时候不知道自己所选择的专业是什么,不知道要学什么,对自己的专业没有兴趣。作为法学教师应该在日常教学中对学生进行专业教育。尽管学生们报考法学专业的初衷各异,但如果能通过法学教育让学生对法律产生一种心悦诚服的认同感和依归感;在学习法学理论、了解法治现状的基础上油然而生一种神圣的体验感,那么,学习中的难题也会迎刃而解。学习不再是单调乏味的事情,不再是为了应付期末考试,而是一种追求,甚至带有神圣的使命感:法律人必须信奉法律。热爱法学专业,并把它作为终身奋斗的目标。笔者在教学中有意识地融入“法律信仰”的培养。例如通过对历史的回顾和梳理,让真实的数据、客观的实例告诉学生我国的民法发展取得的巨大成就,让他们感受到身处法治年代是何等的幸运,身为中国公民是何等的自豪,身为中国的法律人是何等的骄傲,从而激发了学生们认真学习该法律知识的兴趣与热情,培养了学生作为法律人的自豪感、紧迫感、使命感。法律信仰的培养如同民法思维能力的培养不是一蹴而就的,可以贯穿于整个教学过程中,可以融入到具体教学方法上,只要教师有意识地培养必然会提高教学水平,取得更好的教学效果。

四、课堂教学中需要注意的问题

(一)课堂教学的资料准备

授课教师应该准备好授课的教案和课件。现在很多院校已经采用多媒体教学。很多教师只注重课件的制作从而忽略了教案的编写。有些院校要求教师要准备教案,而教师几年的教学用的都是同一份教案,主要也是应付检查。教案的编写没有对教学效果的提高起到真正的作用。教案既是教师授课的书面材料,也是教师思考、选择、更新和积累知识的文字记载。教师应当将自己了解掌握的最新知识及时、准确地传授给学生,而不是停留在已滞后的课本上。教案要及时地更新,并且每次撰写教案侧重点也有所不同。比如笔者在第一次编写民法课程教案的时候注重的是课程内容的安排和课程材料的丰富,第二次编写教案注重的是课程内容的设计,课堂上和学生的互动,课程材料怎样能调动学生的情绪和兴趣,怎样把已有的课程内容安排得更加合理,使之能达到更好的效果。第三次编写侧重点与前两次又有所不同。教师对课程内容和教学安排已经很熟悉,编写注重的是总结和归纳,对教学效果的总结,对学生课堂表现的总结,对教师授课心路历程以及教学心得的总结。总结的目的是使教师对以往的授课能有所提炼、积累经验,使教师以后的教学能力有所升华和提高。教案编写的过程可以说就是一个教师成长的过程。

(二)多种教学方法的使用

民法课程的教学方法很多。课堂讲授法、启发式教学、案例教学法、讨论教学法、多媒体教学法、互动式教学、辩论式教学等等。教学方法的使用是灵活的,结合不同的教学内容使用不同的方法。不是所有的教学内容都适合通过案例讲解;也不是所有的问题都适合讨论。但是使用每种教学方法的目的都是一致的: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取得较好的教学效果。笔者从每学期的第一堂课就灌输给学生一个思想,民法课要在一个轻松愉悦氛围中完成。民法课提倡言论自由,在课堂上学生可以尽情地张扬自己的个性。课堂上教师和学生的地位是平等的。课堂不是教师一个人的讲台,授课时笔者经常走到学生中间讲解教学内容,使学生有种亲切感。教师提出问题,不需要教师点名回答,鼓励学生大胆地站起来,主动发言。笔者注意调节课堂气氛,学生经常感觉45钟的上课时间过得很快,通过各种教学方法吸引学生的注意力,吸引到教学内容上,使学生跟着教师的授课思路。鼓励学生课堂上勤于动脑思考问题,笔者经常开玩笑地说:“同学们上民法课如果下课时有饥饿感,说明你上课时动脑了,因为脑力劳动增加了所以胃肠功能消化得快。”

(三)考核方式的多样化

目前,我国大多数法律院校的民法学考核方式仍是笔试“一统天下”,学生们平时成绩差距不明显。为了让学生通过期末考试,有时教师不得不特意降低考试难度,判卷时降低标准和要求。这在一定程度上误导了学生,让学生觉得期末考试随便应付就能通过。教学考核方式过于机械化,考核结果具有片面性,成绩评定不能准确反映课堂教学情况。因此,除采用传统的课堂考试外,在评定学生成绩时,还应当参考学生平日上课表现、课堂作业、课程论文、课程讨论情况及实践活动表现等因素进行综合考评。笔者在学生的考核评定上平时成绩的评定占到总成绩的 30%~40%,其中尤为重视学生的课堂表现。课堂上鼓励学生大胆地发言,如果学生能主动站起来发言,在平时成绩上就可以加分。加分不是最终目的,主要是采取这种方法引导学生一定要注重每一堂课的学习,调动学生学习的积极性,学习民法绝对不是期末突击应付考试、拿到学分这么简单,而是使学生能够真真正正地学到知识。

[1]杨积堂.法学教育中应用型人才培养模式的思考[J].民族教育研究,2007,(5).

[2]王泽鉴.法律思维与民法案例[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

[3]许章润.法律信仰——中国语境及其意义[M].桂林: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3.

(责任编辑:侯秀梅)

G642;G648.7

A

1001-7836(2010)10-0068-02

10.3969/j.issn.1001-7836.2010.10.029

2010-09-09

电子科技大学中山学院质量工程建设(教学团队)项目:《民法学》课程教学团队(ZLGC2009JXTD26)

韩俊英(1980-),女,黑龙江齐齐哈尔人,讲师,硕士,从事民法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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