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新闻侵害名誉权

2010-08-15 00:48潘晓娣
黑龙江教育学院学报 2010年6期
关键词:名誉权名誉新闻媒体

潘晓娣

(哈尔滨日报报业集团,哈尔滨 150018)

浅谈新闻侵害名誉权

潘晓娣

(哈尔滨日报报业集团,哈尔滨 150018)

对新闻侵害名誉权的含义、特征及此类案件在司法实践中常见的类型及产生的原因进行剖析,旨在寻求如何避免新闻侵害名誉权案件发生的方法,这对新闻媒体和新闻工作者有着现实指导意义。

名誉权;新闻侵权;评论不当;失实

现代新闻媒体转型向传媒集团发展过程中,由传统新闻业务向广告、网络媒体等多元化发展,进而带来法律纠纷案件也呈多样性。从近年来新闻媒体所涉诉的案件看,除了名誉权案件外,著作权、肖像权、广告等案件都有所上升。但作为新闻媒体其主打产品是新闻,因此新闻侵害名誉权案件还是目前涉诉最多、最常见的法律纠纷。如何避免和减少名誉权案件的发生,是新闻工作者和法律工作者值得认真研究和探讨的课题。下面笔者结合几年来的工作实践,谈谈对新闻侵害名誉权粗浅的认识。

一、新闻侵害名誉权的含义

新闻侵害名誉权是指新闻媒体或个人利用报纸、杂志、广播、电视等新闻传播工具,以故意捏造事实或过失报道的形式向公众传播有损于公民、法人及其他社会组织的不当内容或法律禁止的内容,从而破坏了公民、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的真实形象,降低了对他们的社会评价,影响公民的生活和人格尊严、法人及社会组织正常的工作秩序和声誉的违法行为。可见,新闻侵害名誉权案件的主体是新闻媒体,侵害的对象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名誉等人格权利,否则就不构成新闻侵害名誉权。

二、新闻侵害名誉权的特征

民法理论认为,侵权行为必须同时具备四个构成要件:(1)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2)侵权损害事实的客观存在;(3)侵害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有因果关系; (4)侵害行为的违法性。但新闻侵害名誉权的行为作为侵权行为的一种,除了具备以上四个要件外,还有自己的一些特征,具体表现为:

1.必须是一定新闻媒体公开传播的新闻才构成新闻侵权。新闻侵权中新闻报道必须附着于新闻媒体上,就是媒体将编好的新闻刊登在报刊上,如果非以新闻媒介为传播工具传播了虚假的事实或有损他人人格的语言和图片,即使后果严重需承担法律责任,也非新闻侵权。例如:照相馆在橱窗中非法展示有损他人人格的图片,虽然构成了对他人名誉权的侵害,但也不构成新闻侵害名誉权。

2.新闻报道具有法律上能够确认贬损他人名誉的性质。新闻侵害名誉权必须是新闻报道刊登有不符合事实和法律禁止的内容,从而侵害了他人的名誉权。“不符合事实的报道”是指虚构和捏造事实、散布谣言,或作不当的评论和描述。“法律禁止的内容”是指法律中对侵害私人权利和社会公益行为予以禁止的规定。笔者曾代理一起某媒体侵害他人名誉权案件,《某晚报》刊登一则通讯员来稿,题目为:《孕妇赌气喝农药、村医嘴馋搭条命》,称某乡村医生在抢救服毒孕妇时因嘴馋误吃了孕妇注有农药的西红柿中毒身亡。此新闻纯属子虚乌有,是通信员为了“猎奇”虚构的故事。该乡村医生根本没吃西红柿、也没有身亡。由于编辑没有严格把关,没有对事实进行核实,将此新闻刊登在报刊上,构成了虚假新闻,从而侵害了乡村医生的名誉权。

3.新闻侵害行为必须是指向特定人的行为。由于名誉是对特定人的社会评价,因此新闻侵害名誉权的行为总是针对特定的人。如果失实新闻报道不涉及具体个人,没有针对特定的对象,没有给特定的主体造成损害,则不构成对他人名誉权的侵害。通常情况下应把握以下标准:一是新闻报道中明确指名道姓的,这是新闻报道侵权案中较为常见的形式。二是新闻报道虽未指名道姓,但依据该报道中有关某人相貌特征、语言特征、工作环境、生活经历等方面的描述也能推知其指向何人。如笔者所举的上述案例,虽未用乡村医生的真实姓名,但指出了该乡村医生所生活的特定环境,让周围的人一看就知是指该乡村医生。

4.侵权责任主体主观上有过错。这里的过错,是指行为人对其实施违法的新闻行为和损害的结果的发生持有一种故意或过失的心理状态。在新闻侵害名誉权行为中,新闻媒体主要承担的是过失过错。由于新闻的时间性很强,新闻从业人员很难全面、准确地掌握事实,难免发生事实依据失实或事实认定失当的情况,从而很难做到毫厘不差,与事实相符。但新闻报道的基本要求是真实性,只要新闻报道的基本内容严重失实,即可认定新闻媒体过错的存在。笔者认为过失侵害他人名誉,造成严重后果的,也构成对他人名誉权的侵害。

三、新闻侵害名誉权案件常见的类型及产生的原因

民法学界一般认为,侵害公民名誉权的行为,不外乎两种形式。“侮辱”和“诽谤”。但新闻媒体真正以“侮辱”和“诽谤”形式侵害他人名誉权的并不多见。多数是以新闻报道失实或评论不当造成对他人名誉权的损害。因此1993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中规定:“因新闻报道严重失实,致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应按照侵害他人名誉权处理。”“文章反映的问题虽基本属实,但有侮辱他人人格的内容,使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应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可见“报道失实”和“评论不当”是新闻侵害名誉权的主要形式,就具体案件来讲,主要有以下几种类型:采访不实、偏听偏信;张冠李戴、马虎出错;对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掌握不准;用词不当、标题定性;未经他人同意,揭露他人隐私;刊登未经核实的通信员来稿和转载的外报文章。

其中,采访不实、偏听偏信所占的数量最多,究其原因主要是粗放性的采访造成的。当记者得知某一新闻线索时,不是进行深入细致的调查采访,弄清事情的来龙去脉,而是采用电话采访或只采访提供新闻线索的人,把事情了解个大概,再加上一些主观见解就见报了。尤其是在写批评报道时,有的只采访提供新闻线索的人或批评人;有的采访批评人和被批评人周围的人,唯独不采访被批评人,不向被批评人了解核实情况,最后所报道的事实与实际情况出入甚大,报道严重失实。有这样一个案例,本来是一篇赞扬性的报道,由于记者没有采访主要当事人,只采访当事人周围的人,结果张冠李戴弄错了当事人,使报道面目全非,严重失实。其实类似的情况完全可以避免,只要记者多一些责任心就足够了。

其次是语言运用不准确、不规范,讽刺、挖苦、夸张、贬低他人人格的语言文字常常出现在文章的标题和内容中。有的批评文章,记者写得比较客观、实事求是,从文章的内容上看无可厚非,但是编辑为了题目醒目、吸引读者的眼球,不顾文章的事实,将一些带有贬损他人人格的夸张性或结论性的文字加在标题之上,把本来不会出现问题的文章,硬是变成了一篇侵权文章。所以,编辑审核把关这个环节非常重要,编辑审核把关是杜绝侵权文章的最后一道“防火墙”。

四、避免新闻侵害名誉权案件的方法

近些年来,新闻侵害名誉案件呈上升趋势,这一问题也一直困扰着众多媒体。那么如何避免新闻侵害名誉权案件带来的麻烦,减少此类案件发生呢?首先,要加强业务知识学习,准确了解和掌握一些国家法律、法规、政策等常识性知识;其次,要辨清新闻线索来源的真实性、合法性、权威性;第三,记者采访时要有责任意识,要认真、细致,不怕麻烦,尤其是在写批评文章时一定要调查核实,不要偏听偏信;第四,对被报道的人或事要客观评价,不要加上自己的主观色彩,更不要主观臆断;第五,要注意语言的运用,不要用侮辱、讽刺、挖苦的语句;第六,编辑要最后把好稿件的内容关、文字关、法律关。切记:新闻事实的真实性永远是第一位的,如果新闻媒体都能做到以上几点,新闻侵害名誉权案件就可以少发生、不发生。

[1]王利明,杨立新,姚辉.人格权法[M].北京:法律出版社, 1997.

[2]张西明,康长庆.新闻侵权:从传统媒介到网络——避免与化解纠纷的实践指南[M].北京:新华出版社,2000.

[3]郭伟华.新闻侵权热点问题研究[M].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00.

[4]高言,柴春英.人身权法——理解适用与案例评析[M].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1996.

(责任编辑:陈 树)

D92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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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1-7836(2010)06-0008-02

2010-04-02

潘晓娣(1959-),女,黑龙江齐齐哈尔人,三级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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